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副产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副产品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东财富中心701(长春市东蔚山路与幸福街交汇)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4月02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QZC2021-011-1、2、3、4、5、6、7
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副产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照财政部财库[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2020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0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5)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6)本项目可兼投兼中;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至 2021年03月18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东财富中心701(长春市东蔚山路与幸福街交汇)
方式: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项目采取网上登记方式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2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02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新区龙湖大路579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B217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按照财政部财库[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2.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少于下列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一、二、三、四、六标段叁仟元;五、七标段壹仟元。
3.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请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人员自行做好防护措施。
4.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机路4393号
联系方式:李鹏 0431-851186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中东财富中心7楼(长春市东蔚山路与幸福街交汇)
联系方式:刘磊0431-811325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磊
电 话: 0431-81132579
招标文件.rar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副产品
采购项目六标段
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XQZC2021-011-6
(副 本)
采购人: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资格后审).....................................................................................................................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6
第五章 供货要求........................................................................................................................................... 5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1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第一章 采购公告(资格后审)
采购项目编号:XQZC2021-011-1、2、3、4、5、6、7
本采购项目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副产品采购项目已由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
公室下达的 XQZC2021-011 号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为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
区分局,资金来源为 100%财政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
式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副产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
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4 月 2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标段名称、标段编号、采购需求: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万元)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
副产品采购项目一标段
XQZC2021-011-1 蔬菜类:蔬菜等(详见采购文件) 26.4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
副产品采购项目二标段
XQZC2021-011-2
肉类:除禽类制品外的猪、牛、
羊等牲畜的鲜肉、内脏及其制品
(详见采购文件)
51.6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
副产品采购项目三标段
XQZC2021-011-3
禽蛋类:禽类制品、蛋类等(详
见采购文件)
16.8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
副产品采购项目四标段
XQZC2021-011-4
水产类:鱼类、海产品等(详见
采购文件)
19.2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
副产品采购项目五标段
XQZC2021-011-5
豆制品类:豆制品等(详见采购
文件)
7.2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
副产品采购项目六标段
XQZC2021-011-6
米面油类:杂粮、食用油、面粉、
豆类、谷物等(详见采购文件)
18
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
副产品采购项目七标段
XQZC2021-011-7
干调类:调味品、日杂、乳制品
等(详见采购文件)
10.8
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须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4.成交供应商数量:每标段三名;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
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 2020 年依法缴纳税收和 2020 年依法缴
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件);
(6)本项目可兼投兼中;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每天上午 9 时 0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 30 分至 16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东财富中心 701(长春市东蔚山路与幸福街交汇);
3.方式: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项目采取网上登记方式;
4.售价:每标段 500 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采购文件如需邮寄,需另行支付邮寄费用 50
元);
5.提供以下材料登记并购买采购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
(4)被授权人身份证
5.1 供应商采用网上登记,将第 5 条要求的内容以清晰可辨的扫描件(PDF 格式)加盖单位公
章,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JLZS9986@163.com),并同时拨打代理
机构电话与代理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确认,邮件标题请注明标段、供应商名称、授权人、联系电话,
未注明信息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5.2 代理机构会对供应商发送至邮箱的资料进行核查,若资料不全则及时告知供应商进行补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
充、修改,供应商需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完成补充、修改;对核查通过后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将“供
应商登记表”电子版和采购文件购买款的账号发送至供应商邮箱,供应商按要求填写后,将电子版
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PDF 格式)和银行转账凭证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以上内
容全部完成后,代理机构将采购文件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供应商登记表”所提供的邮箱中,供应
商收到采购文件后须回复已收到采购文件的确认函(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供应商
登记表”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至代理机构,收件人地址见“七.联系方式”。
6.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 年 4 月 2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新区龙湖大路 5799 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B217 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按照财政部财库[2020]46 号、[2014]68 号、[2017]141 号、[2019]9 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
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2.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少于下列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一、二、
三、四、六标段叁仟元;五、七标段壹仟元。
3.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请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人员自行做好防护措施。
4.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机路 4393 号
联系方式:0431-851186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东财富中心 7 楼(长春市东蔚山路与幸福街交汇)
联系方式:0431-811325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磊
电话:0431-81132579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0431-81335709
本项目采购支持政采贷工作,政采贷工作联系人:杨经理;联系电话:18043191791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采购人
名称: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机路 4393 号
联系人:李鹏
电 话:0431-85118611
1.1.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东财富中心 7 楼(长春市东蔚山路与幸福街交汇)
联系人:刘磊
电话:0431-81132579
1.1.4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
号
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厨房农副产品采购项目六
标段
项目编号:XQZC2021-011-6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00%财政性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需求
米面油类:杂粮、食用油、面粉、豆类、谷物等(详见采购文
件)
1.3.2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1.3.3 交货地点 长春新区
1.3.4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
装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提供
相关检验报告
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1、资格要求: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 2020 年依法缴纳税收和 2020 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3、信誉要求: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
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
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
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③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
[2016]125 号文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9.2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形式
时间:2021 年 3 月 19 日 12 时 00 分
形式:书面形式用 A4 纸打印,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送至吉
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将电子版 word 版发送到招标
代理公司邮箱(JLZS9986@163.com)
若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则视为其无疑问。
1.9.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2021 年 3 月 19 日
1.10.1 分包 不允许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11.3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1.11.4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
他材料
/
2.2.1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
购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的前 15 天(指日历天,下同)
形式:需要采购人澄清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用 A4 纸打印,
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送至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
时 将 电 子 版 word 版 发 送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邮 箱
(JLZS9986@163.com)
2.2.2
采购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书面形式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
购文件澄清
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形式:书面形式用 A4 纸打印,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送至吉
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将电子版 word 版发送到招标
代理公司邮箱(JLZS9986@163.com)
2.3.1
采购文件修 改发出
的形式
书面形式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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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3.2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
购文件修改
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形式:书面形式用 A4 纸打印,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送至吉
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将电子版 word 版发送到招标
代理公司邮箱(JLZS9986@163.com)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以下证件随同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3)2020 年依法缴纳税收和 2020 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4)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书面声明
(6)承诺书
(7)授权委托书原件
(8)评标办法中提及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件应装袋递交,并在封袋外面列明项目名称、文件名
称及份数,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
件名称与装袋内容不一致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折扣系数最高不得超过 1.0,超出此折扣系数的投标报价将被
否决。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供应商按折扣系数进行报价。(如:八折时折扣系数填报 0.8,
以此类推)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叁仟元人民币
收款人全称: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全称: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
账号:0710709011015200018059
行号:314241000398
要求:(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基本账
户转出,须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
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
息》)和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装入到
投标文件中。
(2)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
(3)缴纳完投标保证金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单加盖公章以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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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邮 件 的 方 式 传 送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邮 箱 :
JLZS9986@163.com)。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
为准。
以“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担保保函原件递到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处,并自留一份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
(4)供应商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需将汇款银行
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
至 我 公 司 邮 箱 : ( JLZS9986@163.com ) , 并 打 电 话
0431-80526067 确认。
(5)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内容,后果自负。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
中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有效,若供应商
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报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处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2019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
仲裁情况的时间要
求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A
(2)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
数及其他要求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 2 份(U 盘),电子文件与文本
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当投标文件副本和正本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
差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3A
(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
册装订
不需要
3.7.3
(B)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
证件要求
/
3.7.3
(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
章要求
按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4.1.1
(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4 月 2 日 13 时 30 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 点:长春新区龙湖大路579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
易大厅B217开标室
收件人: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长春新区龙湖大路 5799 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
交易大厅 B217 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供应商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购买采购文件顺序进行。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社会专家5人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依法
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三名
7.1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及期限
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
公示期限:1 个工作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是
7.6.1 履约担保 /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否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1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不采用
10.2.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0.2.3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预算金额除以成交供应商数量为取费基数,参照国家发展计划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
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收费标准向每名成交供应
商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10.2.4 说明:采购人不承诺供应商在中标后有采购需求承接,供应商需自行考虑风险。
10.2.5 成交供应商数量:三名
10.2.6
合同备案管理: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日内,将扫描件交于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2.7
解释权: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
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
的规定,按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
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
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
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0.2.8
声明:本项目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项目采购文件
供应商须知内容为准。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总则部分是采购文件标准文本通用
条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采购人对总则相应条款重点表述的明示和补充,如条款
有不一致,总则部分相应条款不适用本文件。
10.2.9
对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
查询渠道: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企
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查询截止时间:即登记截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间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网站
查询记录作为招投标存档备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间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
结果作为是否接受投标报名的依据之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不接受其投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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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投标疑问
项目名称:
投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 (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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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采购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
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3.1 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
包含对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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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均无效。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
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
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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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材料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材料外,其他
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
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
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
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
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
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2.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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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
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
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
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
应商。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
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 采购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投标报价;
(7)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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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
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投标
报价。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
价之中。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
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
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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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
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
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
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
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
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
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材料进场验收证
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材料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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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
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
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
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
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
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
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
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
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
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
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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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B)供应商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4 (B)供应商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
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2 (B)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
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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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
开标,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
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交货地点及其他
内容,并记录在案;
(4)(B)供应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采购项
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在案;
(5)(A)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
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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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
7.2 评标结果质疑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中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
到质疑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
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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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
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
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采购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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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工作时间,将质疑事项一次性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书须提供纸质,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2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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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采购人代表: 监标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序号 供应商
投标报价
(折扣系数) 投标保证金
合同履
行期限
质量标
准
优惠条
件
服务承
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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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
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
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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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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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编号:
[注]此《成交通知书》一式五份,采购人二份,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人、成交单位各执一份备案。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成 交 单 位 名 称
成 交 项 目 名 称
成 交 项 目 地 点 采 购 人
开 标 日 期 采 购 方 式
成 交 价 格 折扣系数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成 交 项 目 范 围
请中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采购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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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成交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单位名称):
我方已接受 (成交单位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成交单位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采购人: (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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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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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且标书内附复印件加
盖公章。
资格要求
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原件且标书内
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财务要求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9 年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且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标书内附 2020 年依法缴纳税收和 2020 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
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
(如有)
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信誉要求
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与采购人存
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
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③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件)。标书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
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1.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交货地点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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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投标保证金相关凭证原件,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可以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
息》。
无效投标 不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
其他要求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商务部分:10 分
技术部分:50 分
投标报价:30 分
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取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
满分 30 分。其他供应商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
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价格权重=30%
2.2.3
(1)
商务评分
标准
(10 分)
对采购文件商务
条款的响应程度
(10 分)
综合比较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全面详尽、科学合
理得 10 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7 分,内容较少得 4 分,无不得分。
2.2.3
(2)
技术评分
标准
(50)分
质量安全的保障
措施(10 分)
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内容详细、可行,根据其完整性、可行性、优越性等综
合比较,措施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10 分,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得 7 分,
措施内容较少得 4 分,无不得分。
供货保障措施
(10 分)
供应商货源稳定,备品充足,有稳定的供货能力及储藏能力。全面详尽、
科学合理得 10 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7 分,内容较少得 4 分,无不得分。
运输配送方案
(10)
供应商有专属运输配送车辆,提供详细的运输配送方案,综合比较方案的
快捷性、完善性、便捷性。方案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10分,方案基本合
理、可行得7分,方案内容较少得4分,无不得分。
售后服务方案
(10 分)
提供详细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快捷、便利、完善。方案全面详尽、科
学合理得 10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7 分,方案内容较少得 4 分,无
不得分。
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10 分)
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完善、具体可靠,可实施
性强。制度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10 分,制度基本合理、可行得 7 分,
制度内容较少得 4 分,无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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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2.3
(3)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0)分
投标报价
(30 分)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报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按照该单位投标
报价下浮6%进入报价分计算。(小、微企业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
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根据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取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供应商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价格权重=30%
2、对于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
所占的比例给予 3%的价格加分。
3、对于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
的比例给予 3%的价格加分。
注:投标产品同时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分加分比例分分别叠加后计算价格加分。(供
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应证明材料)
2.2.3
(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0)分
优惠条件(5 分)
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的优惠条件,优惠条件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5 分,
基本合理、可行 3 分,内容较少得 1 分,无不得分。
服务承诺(5 分)
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 5 分,
基本合理、可行 3 分,内容较少得 1 分,无不得分。
注:1、上述表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单独装袋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并列明原件清单及件数,以便评标时
备查。
3、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4、上述要求供应商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初步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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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
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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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采购文件的偏差超出采购
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
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
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
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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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
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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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
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
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
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
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
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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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
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
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
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
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
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
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
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
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
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
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
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
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
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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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
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
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
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
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
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
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
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
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
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
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
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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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
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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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
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
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
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
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
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
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
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
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
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
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
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
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
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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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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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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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
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
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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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
一、合同通用条款
(以下简称买方) (项目名称)项目中所需
(项目名称)经(代理机构) 以 (采购计划编号)号采购文件实施政
府采购。经评定, (以下简称卖方)为中标供应商。鉴于买方为获得以
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买
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
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下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文件如
下: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修改协议
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5.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修改文件)
二、标的名称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标的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
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合同金额应包含本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各项成本、利润、税金等。
四、付款和支付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及支付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
五、供货期和供货地点
本合同的供货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
六、质量标准和承诺
本合同的质量标准和承诺:
七、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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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验收标准和要求
本合同的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知识产权与保密
本合同的知识产权要求:
本合同的保密要求:
十一、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以签订合同为准
十二、合同中止、解除
1.因客观不可预见,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可中止;待影响消除后,本合同继续履行;
2.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本合同可解除;
3.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4.其他约定:
十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
第 种方式解决:
1.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
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
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各执一份。
十六、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
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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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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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付款方式:采用公对公转账方式付款,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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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货要求
1、油类要桶装品牌豆油、色拉油。米面油产品需在保质期内,需符合国家质检要求。
米面油每月配送 3次。所需粮油类主要包括杂粮、食用油、面粉、豆类、谷物等,产品
为正规大品牌非转基因食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和规定,所供原料具有生产
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2、货源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4、供应商每月底根据食品原料总额提供正规发票。
5、供应商被认为已在本项目投标阶段,充分了解本项目详细情况,熟知市场价格波动,
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6、根据采购人合理诉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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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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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编号:
正/副本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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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开标一览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报价说明
七、技术部分
八、其他材料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需编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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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合同履行期限 ,愿
意以折扣系数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采购项目。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
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2)我方承诺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
同内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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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是否响应
1 合同履行期限
2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
3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4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所供
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
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5 ……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
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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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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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
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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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
投标报价 折扣系数
投标保证金 有/无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
优惠条件
服务承诺
备注
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2、本表内容须与投标文件中正本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3、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
只填写“有”“无”即可。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注:本开标一览表除附在此处以外,还应另用小信封密封一份(不密封在大密封袋中),
用于开标时唱标。如未单独递交或密封不合格,其投标将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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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全称
投标方式 (独立) 主要业务
资质标准(如有) 企业规模 大/中/小/微型
营业执照编号 成立日期
公司总人数 资产净值(万元)
负责人 1.姓名: 2.职务: 3.职称:
联系方式
1.地址: 2. 邮编: 3. 电话:
4. 传真: 5. E-mail 6. 联系人:
开户银行 1.户名: 2.开户行: 3.账号
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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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 起止时间 项目概况 业主单位 完成情况 备注
注:1、供应商应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金额、服务周期。
3、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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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正在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
起止
时间
项目概况 业主单位
完成
情况
备注
注:1、供应商应如实将已中标还未签订合同(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始)的主要项目情况填入本
表中。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金额、服务周期。
3、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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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应商财务状况表
年份
项目
2019 年
总资产(万元)
流动资产(万元)
货币资金(万元)
总负债(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税前利润总额(万元)
税后利润总额(万元)
备注:(1)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供应
商须知”的规定。
(2)2019 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标书内提供一份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即可。
(3)附 2020 年依法缴纳税收和 2020 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新成立的公司
提供成立之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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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
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注: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为本项目所配备人员。
2、本表所列人员须后附人员社保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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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号转出的形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递交了 [项目
名称]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投标保证金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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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保函(仅适用于投标保证金以保函递交的形式)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供应商”)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
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供应商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以担保供应商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供应商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
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供应商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
订合同;
(3)供应商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
约担保;
(4)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
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
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
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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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
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
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
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此格式引供参考,如担保公司有统一的格式,可使用担保公司提供的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
背离采购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附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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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报价说明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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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术部分
可编写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2. 供货保障措施
3. 运输配送方案
4. 售后服务方案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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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资料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信誉要求承诺书
我公司满足招标文件以下规定:
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
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②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③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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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
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 (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一章采购公告(资格后审)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公告期限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021年3月19日
日 期:
1.1 采购项目概况
1.2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10 分包
1.11 响应和偏差
2.采购文件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
2.3 采购文件的修改
2.4 采购文件的异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6.评标
7.合同授予
7.1 中标结果公告
7.2 评标结果质疑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4 定标
7.5 中标通知
7.6 履约保证金
7.7 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详细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4 评标结果
1、油类要桶装品牌豆油、色拉油。米面油产品需在保质期内,需符合国家质检要求。米面油每月配送3次。所需粮油
2、货源充足稳定,送货及时,送货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3、从业人员按要求持健康证明上岗。
4、供应商每月底根据食品原料总额提供正规发票。
5、供应商被认为已在本项目投标阶段,充分了解本项目详细情况,熟知市场价格波动,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
6、根据采购人合理诉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二)投标函附录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