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南京市水上训练基地)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成交公告
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SYDXX-ZFCG-2021-01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

中标(成交)金额:柒拾万伍仟元整(¥705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

服务范围:食堂服务

服务时间:一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杨连安、何孙俊、徐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

地 址:南京市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会议室(玄武区太平门洲城根43号)

联系方式:136051863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顺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星月大厦8楼811

联系方式:138519499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13851949940




附件:(终稿食堂)招标文件3.1-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docx



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SYDXX-ZFCG-2021-01







采 购 人: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

招标代理:江苏顺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星月大厦8楼81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31210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SYDXX-ZFCG-2021-01

项目名称: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

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71万元

项目服务内容: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详见采购需求),需派驻厨师、勤杂工共10名服务人员(男性不超过60周岁 1961年1月后出生, 女性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后出生)。

项目服务周期:一年

采购需求: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必须是2021年度南京市市级、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物业服务定点采购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    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5    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招标代理在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诚信江苏”网站(www.jiangsu.gov.cn/jsxy/index.htm)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

2.6    供应商应当从招标代理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2.7现场考察、答疑时间:

(1)现场集中勘察时间:本项目不集中勘察。

(2)本次采购只接受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3)供应商请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答疑,其他时间采购人恕不接待。

(4)供应商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在随后的采购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32日至2021年39日,每天9:00-11:00,14:00-17:0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加盖公章)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星月大厦8楼811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来前请电话联系)。

3.2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3.3投标文件份数:纸质版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U盘或光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平台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投标开始时间:2021年31209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1年3121000分(北京时间)

4.2、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会议室(玄武区太平门洲城根43号),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1、 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

联系人:林科

联系电话:13605186370

2、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江苏顺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13851949940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星月大厦8楼811

以上内容若有变更将通过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媒体发布,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服务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招标代理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招标代理,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招标代理,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4

服务是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3、

政府采购政策

3.1

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5)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分别查询联合体每个成员的信用记录,如联合体其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

(6)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2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4、

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2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代理代理费用由招标代理向中标人收取,具体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发票由招标代理出具。

4.3

评委费由中标人支付。

4.4

招标代理费及评委费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列取。

二、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以中文书写,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项目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说明

5.2

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及所在地的相关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情况;对这些相关情况,本磋商文件不一定再列举。

5.3

供应商获得本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内容是否齐全,字迹、图纸印刷是否清楚;如有缺漏或字迹、图纸不够清楚,请在获得本磋商文件时,与招标代理联系解决。

6、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

招标代理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招标代理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

潜在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确认。

7、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


招标代理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在本磋商文件中载明,或者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的响应

8.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8.2

投标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标明的条款)的,投标无效。

8.3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条款偏差表,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偏差,也应逐条响应。

8.4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偏差表,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偏差,也应逐条说明。

9、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报价币制

9.1

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招标代理之间函、电、文件和资料往来,都应以中文书写。

9.2

供应商已印刷好的产品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文字,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9.3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4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9.5

投标文件中,如涉及使用外币时,将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10、

供应商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0.1

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0.2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0.3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4

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0.5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不进行资格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否则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1、

投标服务的技术文件

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方案。

12、

投标货物及服务的价格

12.1

供应商应当对单一品目招标中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12.2

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代理对每一项投标货物及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12.3

供应商在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时,币制要统一;数字、文字要清晰,不应涂改。

12.4

投标报价既要有投标总价和分项报价,也要有每种型号规格设备的单价及明细报价。

12.5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允许供应商提供备选投标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投标方案。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3.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代理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14、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14.1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一式3份,在其封面分别标以“正本”(1份)和“副本”(2份),如果它们之间内容有差异,则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但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供应商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14.3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也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4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但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由原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14.5

投标文件提倡按照A4幅面打印或复印并进行装订,如有资料超过A4幅面折叠成A4幅面;投标文件装订提倡采用胶装的形式。

14.6

供应商应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或光盘、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平台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封套加以密封。

15.2

“开标一览表”应单独用封套加以密封。

15.3

封套上均应写明:


(1)招标代理:江苏顺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招标代理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星月大厦8楼811 邮编:210000

(3)项目编号:

(4)品目号(如果有的话):

(5)项目名称:

(6)服务的名称:

(7)供应商的全称、地址、邮编、电话和传真。

(8)写明开标时启封。

15.4

投标文件的封套未按第15.3条规定书写者,招标代理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四、投标

16、

投标文件的送达

16.1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6.2

招标代理可以按第6条的规定,以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形式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6.3

投标文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遗失或损坏,招标代理不负任何责任。

16.4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拒收。

17、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

串通投标

*18.1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评标

19、

竞争性磋商小组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

评标方法

20.1

评标方法分为最高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

20.2

最高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高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0.3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商务等。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运用,具体详见第三章评分标准。

21、

评标程序

21.1

资格审查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二次报价。

21.2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1.3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前款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4

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5

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1.6

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的方法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1.7、

无效投标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

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中标和合同

23、

中标

23.1

中标人确定


招标代理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2

中标通知书


招标代理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招标代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给招标代理以“回执”,“回执”中应郑重承诺履行中标人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23.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4、

合同签订

24.1

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4.2

本采购文件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4.3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

合同履行

25.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5.2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3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5.4

采购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采购人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6、

付款方式

26.1

本合同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在达到规定的付款条件下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甲方支付。

七、其他

27、

供应商法律责任

27.1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招标代理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第(7)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8、

终止招标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而终止招标的,招标代理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的,招标代理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9、

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提出询问,招标代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

质疑

30.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0.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0.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0.4

质疑函的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30.5

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招标代理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1、

投诉

31.1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代理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1.2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1.3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4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总分为:100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价格

(30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30

2

服务方案

(18分)

服务模式及质量标准承诺: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服务模式及质量标准承诺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4分,评委酌情打分。

4

活动保障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活动保障方案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4分,评委酌情打分。

4

卫生清洁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卫生清洁方案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4分,评委酌情打分。

4

安全管理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3分,评委酌情打分。

3

服务开始或合同到期时的交接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服务开始或合同到期时的交接方案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3分,评委酌情打分。

3

3

服务措施(24分)

有详细的各个岗位工作职责、考核标准和管理制度。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各个岗位工作职责、考核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8分,评委酌情打分。

8

有针对本项目的防止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防止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8分,评委酌情打分。

8

针对本项目的防止食源性兴奋剂事故措施。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防止食源性兴奋剂事故措施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8分,评委酌情打分。

8

4

服务承诺

(4分)

投标单位承诺每岗位工作时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分1分,评委酌情打分。(提供承诺书)

1

投标单位承诺如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采购人的形象受损(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等),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标人无任何异议,并相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5%)。满分1分,评委酌情打分。(提供承诺书)

1

投标单位承诺如由于供应商工作人员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采购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全事故)的,中标人负责赔偿责任。满分1分,评委酌情打分。(提供承诺书)

1

投标单位承诺在重大接待、迎查验收等工作中必须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应对得当,如造成责任事故中标人承担相应后果,并接受处罚。满分1分,评委酌情打分。(提供承诺书)

1

5

企业实力

(15分)

1、投标人具有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有1个得2分,最多得6分;(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体系认证、培训管理体系认证,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3分。
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无效,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

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2

提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为AAA级以上的得2分;AA级的得1.5分;A级的得1分。

2

2013年以来取得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的,有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6

业绩

(6分)

投标人需提供2018年11日以来承担过的类似餐饮管理项目且年度合同金额在80万及以上的,有1个得2分,最多得6分;(均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6

7

投标文件

(3分)

评委根据投标文件制作质量(目录、索引、规范性、完整性等)进行评审。满分3分,评委酌情打分。

3

合计

100


说明:1. 对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投标价的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2.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除上表要求外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1章 合同条款

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进行托管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

(二)乙方自行勘察现场,摸清了解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联系相关部门筹集相关资料,如:基本资料、地理人文资料、基础设施状况等

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第%1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报价表;

(2)技术响应表;

(3)响应承诺/服务承诺;

(4)中标通知书;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1条 合同总价款

1、本合同总价款为中标价(大写:) 人民币,服务周期: (日历天)

2、本合同总价款是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 甲方权力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拟定的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服务年度计划、阶段工作安排;

5、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食堂托管服务费;

6、对乙方投标承诺按程序进行督促、考核,涉及扣款部分的资料、手续做好备案,以供各方查阅;

7、对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乙方现场负责人有权提出更换,对此乙方必须在 14 天内更换到岗;对乙方不经甲方同意调换现场负责人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否则,有权扣减或缓期支付 5% 的服务费。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管理制度;

2、乙方负责编制年度服务计划,按管理要求编制人员排班表报甲方备案;

3、乙方负责派驻现场负责人1名,项目经理姓名为 ;该负责人有权代表乙方就履行本合同进行相关确认、承诺。乙方如需更换现场负责人,需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不得外包或转移项目食堂托管服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内,食堂托管服务过程非乙方实质运作,亦视作食堂托管服务整体转移);

5、乙方负责组建管理机构,严格按合同人员配置约定将食堂托管服务人员配备到位,准时上岗,足数到位,保证实际到岗率。

6、乙方须在合同内固定派驻红案厨师1名、厨师3名、白案厨师1名、勤杂工5名共 10名服务人员(男性不超过60周岁 1961年1月后出生, 女性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后出生),服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到岗率,不得虚报人数及擅自从事其他工作(包括外调、借用等)。如需调整工作岗位,需经甲方同意,否则按2000元/每人.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7、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经验丰富的人员,并提供相关岗位的上岗证、健康证及卫生体检证明等。

8、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壹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服务期内的各项服务内容全面到位。同时,应确保人员、财产和物管自身人员、财产的安全。

10、乙方需自觉保障甲方的场所设施及物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关闭、损坏房屋、设备资源,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乙方负责管理人员和食堂托管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如因劳资纠纷引起的人员短缺应该及时增补,不得影响甲方工作质量。乙方需为食堂托管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第三方保险。

1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甲方工作性质,乙方要全面配合甲方人员安排, 其食堂托管服务人员加班、节假日、病休、增员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日常乙方必须保证每天在岗人数符和甲方要求。

13、乙方要为所有岗位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负责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统筹等;

14、不得利用管理区域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当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整改,若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服务人员要求

1、 厨师

服务

人员

机构

设置

标准

人员要求

1、接近高中及以上学历,有餐饮行业就业经验,身体健康(提供健康证),形象良好、整洁;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好,具有一定的亲和力,能吃苦耐劳;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1961年1月后出生, 女性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后出生)

2、工作内容:

2.1服从厨师长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协调配合相关工种的关系,完成本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

2.2保持厨房的卫生,做到无蚊蝇、无灰尘、无杂物,无异味,使炊具、灶具等清洁完好。

2.3注重个人仪表仪容,保持服装整洁,不留长发

2.4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提高,不断提高厨艺。

3、按要求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以权威部门体检报告为准)。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招标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素养,政治清白,无不良行为记录及嗜好;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工作认真,手脚勤快、礼貌待人、和蔼处事、热心服务。

5、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五不”,即不喝酒、不抽烟、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明确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

7、所有人员均需将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采购人处备案。

管理服务标准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

考核标准

(终稿食堂)招标文件3.1-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服务托管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