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下应派出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6
项目概况 下应派出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4月07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BITC-202120035G 项目名称:下应派出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1250000 最高限价(元):1250000 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服务期限:暂定三年;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经双方同意,并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具体配送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提供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16日至2021年03月23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网上获取。投标人按规定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cy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将被拒绝投标。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7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区惠江路567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具体开标厅号见大厅大屏幕)开标室。(政采云(http://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07日 09:00 开标地点(网址):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区惠江路567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具体开标厅号见大厅大屏幕)开标室。(政采云(http://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下应派出所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胜利村下应派出所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徐银霞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8153309 质疑联系人:330212902021098fp 质疑联系方式:0574-88153309 名 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 传 真:0574-87323935 项目联系人(询问):史涛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358557 质疑联系人:陈燕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322846 名 称: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东路16号 传 真:/ 联系人 :郑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95894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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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
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下应派出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NBITC-202120035G
采购单位: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下应派出所(盖章)
采购代理: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TOC \o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4
第三章 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要求 10
第四章 开标及评标 13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2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25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下应派出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4月07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BITC-202120035G
项目名称:下应派出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1250000
最高限价(元):125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下应派出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125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服务期限:暂定三年;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经双方同意,并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具体配送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提供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16日至2021年03月23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网上获取。投标人按规定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cy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将被拒绝投标。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7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区惠江路567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具体开标厅号见大厅大屏幕)开标室。(政采云(http://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07日 09:00
开标地点(网址):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区惠江路567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具体开标厅号见大厅大屏幕)开标室。(政采云(http://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其他事项:2.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2、标前准备: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CA申领操作指南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1-29/2452.html)。 2.3、投标文件制作:(1)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2)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投标人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www.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6.html),投标文件制作具体流程详见政采云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 2.4、本项目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http://www.nbzfcg.cn及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http://bidding.ningbo.gov.cn/yinzhou/。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上述网站,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再采用其它方式传达相关信息,若因未能及时了解到上述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下应派出所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胜利村下应派出所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徐银霞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 88153309
质疑联系人:330212902021098fp
质疑联系方式:0574- 881533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
传 真:0574-87323935
项目联系人(询问):史涛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358557
质疑联系人:陈燕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32284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东路16号
传 真:/
联系人 :郑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95894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6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注: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人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
一、特别说明
(一)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的推荐资格,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投标人使用相同制造产品(核心产品)作为其项目的一部分,按一家投标人认定。本项目此项条款不适用。
(二)“产品”系指供方按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本项目此项条款不适用。
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2、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3)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3、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2条款第(1)款、第(2)款材料。
4、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2条款第(1)款、第(3)款和第(4)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5、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2条款第(1)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3)款或者第(4)款材料。
(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四)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六)询问、质疑及投诉
1、询问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2)采购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质疑
(1)提出质疑的期限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间或公告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提出质疑的要求
①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采购公告第7条。
②质疑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传真、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格式按财政部发布的质疑书范本格式执行。
③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
⑤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只能一次性提出质疑。
(3)质疑的回复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格式按财政部发布的投诉书范本格式执行。
4、投标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在网站发布,视同已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不再采用其它方式传达相关信息, 若因未能及时了解到上述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八)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特殊行业外。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法人身份参加。
(九)关于知识产权
1、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十)投标人的风险
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次采购活动终止致投标人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解释: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应采用电子签章。
(一)资信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1、投标人自查表;
2、投标人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3、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5、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2020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投标人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2021年开具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2021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9、投标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10、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1、距采购人最近或者能为本项目提供最优服务的网点情况表;
12、投标供应商声明;
13、同类业绩情况一览表;(提供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14、评分标准或采购文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报价文件内容包括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3、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6、政府采购统计基础信息表(格式见附件)。
三、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二)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四、投标报价
(一)投标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二)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1、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含购买服务需交纳的所有税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投标人少报或漏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并不予调整。
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缴纳中标服务费17000元。
(三)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一)自投标截止日起 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三)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六、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人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关联定位规则:一个关联点只能关联一页,不能关联多页;多个关联点可以关联同一页。
★(二)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电子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电子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七、电子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电子投标文件撤回。
八、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章 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招标范围: 食堂食材 配送,包括:蔬菜、猪肉、牛肉产品类、水产品类、豆制品类、其他类(禽肉、禽蛋)佐料、粮油、等供应。
2、服务期限:暂定三年;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经双方同意,并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具体配送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服务响应时限:供应商接采购人通知后在采购人指定时间内完成每次配送任务(含应急配送要求)。要求中标人根据采购人菜单进行配送,每日早上6点前送至采购人食堂,必须保证准时安全地送达,若出现延误,须及时沟通,保证食堂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若带来不好的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临时变更或增加配送产品和数量的,须前一天15:00前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满足,如缺货,公司予以协商更换品种,但更换品种不得低于原要求。
4、配送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下应派出所。
5、成交供应商: 1 家,采购人将根据配送单位配送服务、满意度、质量等进行考核。
二、采购要求
(一)供应食材要求:
1、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2、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等)。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3、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4、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家禽类(冷鲜家禽)。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水果类:新鲜、无腐烂、农药残留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5、佐料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6、粮油类:质量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二)供应食材质量要求
1、供货商所提供的食材的品牌、规格、质量等方面要求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食材数量、质量,必须经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采购人食堂。如验收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货商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采购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供货商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后果,全部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提供的各类食材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采购人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采购人的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每批次供应的蔬果类食材须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食材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并追究供应商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采购人通报,经采购人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
3、供货服务须提供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食品检测报告、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三)履约保证:
1、供应商被确定为定点供货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定点采购合同,成为采购人的定点供货商。
2、若定点供货商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的,或中标后有转让合同的,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3、定点供货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定点供货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货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4、采购人与定点供货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定点供货商应承诺,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和市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采购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供货商资格。
6、如定点供货商可以提供更优的服务解决方案,报经采购人讨论同意后,则以定点供货商的方案为准。
7、定点供货商要有立足于服务采购人的良好思想,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总体设想和措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8、定点供货商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定点供货商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工商、质监及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所供肉类必须经农业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加盖检验印戳,做到肉色新鲜,无变质现象;所供蔬菜符合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有关标准,并做到每批次均经检验,四十八小时留样备查;生熟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要求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送货;严禁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10、定点供货商必须按采购人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结帐凭据),不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采购人食堂的正常运行。
11、定点供货商配送的食品价格结算两种情形
①当地市场零售价以宁波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ningbo.gov.cn/index.html)专项-价格管理-价格监测-菜篮子中提供的最新一期的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数据中离采购人最近的两个菜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两者均能查询到报价的原材料,基准价为两家菜市场的平均值;只在其中一家菜市场查询到报价的原材料,基准价为该菜市场的价格;结算按当期食材基准价的金额按中标折扣率结账。
结算货款=结算价×数量;
结算价=基准价×折扣率
②宁波市发改委网站中查询不到的价格的原材料,则由以合同双方协商定出零售基准价,且基准价不得高于当地当时的市场价[结算价=基准价×折扣率]。
12、定点供货商要加强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采购人的监督检查。
13、定点供货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14、定点供货商不得将部分标项或全部标项交由他人承担,一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取消其供货商资格,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5、在定点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现有定点供货商被取消资格或定点供货商因故不能履行定点配送服务的,采购人将没收该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法定免责情形除外),并记录不良行为禁止其参与下一轮定点采购活动的资格;
(四)违约
(1)甲方有权(或委托相关监督部门)对乙方的供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如发现乙方所供食品抽验不合格、有不良行为或违反其服务承诺规定的,纳入月度考核内。
(2)乙方应及时听取甲方及员工关于所供食品质量、价格、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如员工不满意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采购,作为惩罚性措施,暂定多少时间由甲方视违约程度确定。甲方并保留向后备定点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购货的权利。
(3)甲方将每月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乙方二次考核不合格,将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警告,并在五日内补足没收部分款项;第三次考核不合格,将没收100%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且不得参加下一轮定点采购招标活动。
(4)每次配送任务乙方须拟派固定的人员进行配送,配送人员如需更换,需上报甲方,经甲方允许后,才可更换人员。
(五)服务及其他
1、损失风险:服务中的一切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25万元/年,不作为供货商营业额的保证;具体合同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供货量)为准;
3、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需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服务质量负责,与采购人沟通;若需更换须报经采购人同意;
4、供应商应按积极落实并配合采购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三、商务要求
1、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于签订合同之前缴纳给采购人,合同履约结束后无质量问题的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银行支票、银行保函。
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在下个月15日前支付当月费用。中标供应商开具正规有效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开标及评标
一、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
(一)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政采云线上开标;
(二)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以政采云电子平台设置时间为准)。
(三)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资信技术评分结束后,由主持人在线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及其他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
(五)由主持人在线公布《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及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报价、投标内容(投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者服务项目名称),以及其他内容等;
(六)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 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名确认;
(七)在线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开标会议结束。
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二、电子交易活动中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三、评标委员会
(一)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如采购人不派代表评审,则评委会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
(二)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评标的依据为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评审人员应独立评标,不得带有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影响他人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投标人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一名;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投标人所递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五)评委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四、评标方法
(一)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二)评分权重:详见《评委打分表》
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参与评审价格最低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参与评审价格=投标价格×(1-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折扣)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价格权值×100
2、合格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资信技术分。
3、报价要求:本次采购设有预算价(或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超出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原则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文件的澄清第2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五、评标程序
(一)资格条件审查
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类别 |
审查内容 |
资格条件审查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
(二)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三)特定条件:(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提供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二)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审查类别 |
审查内容 |
符合性审查 |
投标承诺函已提交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或签署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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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 |
|
投标文件没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
(三)投标无效的情形
没有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可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A、在电子开评标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按时解密的;
(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加密、签字、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人公章部分均须CA签章。)
(4)不同投标文件上传的为同一网卡地址,或同一IP地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B、在资格条件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2、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投标承诺函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委托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3、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4、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5、带“★”的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
C、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采购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3、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达 / 项(含)以上的;
4、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5、与其他参加本次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差错相同2处以上的;
6、资信技术文件中出现报价或单价的。
D、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5、投标报价中出现缺项、漏项的。
(四)评分表
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
项目编号:NBITC-202120035G
投标单位 评标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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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信分85分 |
1、服务方案(15分): 各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评议,包括服务方式(5分)、质量、数量保障措施(5分)、供货响应及处理时间等(5分)等各项内容综合评议,本项最高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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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方案(10分): 对突发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雪等灾害性天气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措施,重点说明如何快速调配人员提供服务(5分)、操作流程、措施等(5分)。本项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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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的食品品牌及质量(15分): 根据供应商拟供应食品的品种(5分)、品牌(5分)、质量(5分)等内容说明进行综合评议。本项最高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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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安全承诺等(6分): 根据投标人退换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食品安全承诺措施等内容等进行综合比较。 食品安全承诺措施及退换货方案,由评委评议,最高5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供应商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得1分(提供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本项合计最高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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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团队(5分):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的服务团队管理架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含学历、资格证书、年龄、岗位、健康证等内容)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本项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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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测设备(5分): 投标人提供的专业自有检测设备(须为食品安全检测类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本项最高5分。 (须提供检测室照片、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图片、购置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同类设备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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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输能力(10分): 1)供应商自有或租赁配送车辆10辆(含)以上得5分,8辆(含)的得4分,5辆(含)的得3分,2辆(含)得1分。本项最高5分。 2)供应商自有或租赁冷链车的得3分。 3)投标人具有菜篮子车辆1辆得1分,最高得2分。 (以上均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如运输车辆属投标人自有,须提供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运输车辆属投标人租赁,须提供车辆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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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仓储场地(5分): 仓储场地在本地有面积3000m2(含)及以上的得5分,在2000 m2(含)至3000m2 得3分,在1000 m2(含)至2000m2 得2分,在1000 m2以下得1分。本项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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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种植基地(5分): 根据投标人的农产品生产、种养殖规模、签约合作时间长短等综合评议。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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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证书(4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的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4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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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似业绩(4分): 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4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携带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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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政策加分(1分): 供应商是国家认定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加1分。(提供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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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分15分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最低的参与评审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余供应商的价格分以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 15 参与评审价格=投标价格×(1-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值6%)(以综合折扣率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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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100分) |
评委签字:
日期:
注:①评委在上表设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分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
②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本次评标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服务承接企业均为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扣除只用于评审过程,如中标,中标价格仍按照其投标价格进行公示。
③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④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⑤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偏离表应答内容应在投标文件中逐项答复,说明是否能满足要求,该说明可包括图片、说明书、技术特征、现场性能及要求、功能列表等,以便评委会能对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做出准确判断和评估。
五、定标
(一)确定中标候选人。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二)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上公告。不在中标名单之列者即为落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三)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凡发现中标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六、评标过程的监控与保密
1、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开标后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所有涉及评标委员会名单以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评价、比较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七、合同签订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金额变更范围内,如需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权变更采购项目的数量和服务内容,但不能对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3、采购文件、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签订的附件。
4、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应重新招标。
八、履约验收
采购人负责对本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九、鄞州区政府采购特殊条款
1、按鄞州区采购办有关规定,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采购代理公司鉴证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2、对于鄞州区规定额度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由监管部门——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鄞州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验收范围:
1)单次采购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检测中心验收;
2)单次采购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采购办。特殊情况下,采购办也可指定三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检测中心验收。
3)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单次采购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也可以提出并报采购办同意由检测中心验收。
4)国家规定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由检测中心验收。
3、投标商的投标函中必须有以下内容:“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并理解全部采购文件,已完全明确采购文件中《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告知的全部内容。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监管机构相应的处理。”
附:《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
本采购文件就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质量及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须知
《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由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按统一格式制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招标机构领取、填写并粘贴在设备醒目位置(不适合粘贴的除外),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协商解决,保证采购单位在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能及时便利与供应商联系。
二、政府采购质量跟踪和检查须知
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将根据不定期检查的情况或采购单位填写的《鄞州区政府采购质量、服务存在问题反馈表》的反馈情况,聘请质量监督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和有关单位鉴定供货(服务)质量,检查是否符合和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和配置,有否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等情节。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三、供应商监督管理须知
1、对不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上粘贴售后服务联系单(不适合粘贴的除外)的供应商,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二次发现的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
2、对不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偷工减料或降低供货质量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3、对不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对采购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的供应商,经查实,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并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第二次发现的即由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4、对不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知识产权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得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签约参考)
甲方:
乙方:
根据(项目名称) 的招标结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之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期限
交货方式
三、供货数量、品种与价格
1、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确定供货的数量与品种。
2、定价机制:
定点供货商配送的食品价格结算两种情形
①当地市场零售价以宁波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ningbo.gov.cn/index.html)专项-价格管理-价格监测-菜篮子中提供的最新一期的菜篮子民生商品价格监测数据中离采购人最近的两个菜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两者均能查询到报价的原材料,基准价为两家菜市场的平均值;只在其中一家菜市场查询到报价的原材料,基准价为该菜市场的价格;结算按当期食材基准价的金额按中标折扣率结账。
结算货款=结算价×数量;
结算价=基准价×折扣率
②宁波市发改委网站中查询不到的价格的原材料,则由以合同双方协商定出零售基准价,且基准价不得高于当地当时的市场价[结算价=基准价×折扣率]。
四、质量要求
(一)供应食材要求:
1、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产地合格证明,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2、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等)。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并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3、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4、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家禽类(冷鲜家禽)。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水果类:新鲜、无腐烂、农药残留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5、佐料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6、粮油类:质量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二)供应食材质量要求
1、供货商所提供的食材的品牌、规格、质量等方面要求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食材数量、质量,必须经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采购人食堂。如验收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货商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采购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供货商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后果,全部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提供的各类食材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采购人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采购人的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每批次供应的蔬果类食材须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食材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并追究供应商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采购人通报,经采购人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
3、供货服务须提供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食品检测报告、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三)履约保证:
1、供应商被确定为定点供货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定点采购合同,成为采购人的定点供货商。
2、若定点供货商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的,或中标后有转让合同的,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3、定点供货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定点供货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货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4、采购人与定点供货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定点供货商应承诺,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和市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采购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供货商资格。
6、如定点供货商可以提供更优的服务解决方案,报经采购人讨论同意后,则以定点供货商的方案为准。
7、定点供货商要有立足于服务采购人的良好思想,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总体设想和措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8、定点供货商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定点供货商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工商、质监及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所供肉类必须经农业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加盖检验印戳,做到肉色新鲜,无变质现象;所供蔬菜符合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有关标准,并做到每批次均经检验,四十八小时留样备查;生熟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要求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送货;严禁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10、定点供货商必须按采购人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结帐凭据),不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采购人食堂的正常运行。
11、其它要求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五、交货时间与地点
乙方按照甲方需要的时间内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六、供货服务
1、供货时间:按甲方订购要求,每日早上6:00-7:00之间将订购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2、自觉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3、向甲方食堂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质量上乘、数量充足。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4、供应商应及时听取甲方对所供食品质量、价格、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师生满意度。
5、供应商尽可能提供多种品牌食品供甲方参考,尽力为甲方另选符合要求的品牌食品提供方便。
6、要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供货质量档案,所供食品具备相关对应证件和质量检验报
告、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等。
7、严禁供应质量不合格食品、超过保质期或即将要到保质期的食品,确保原材料的食品安全、质量安全。
8、24小时开通热线电话,随时处理因所供货物由于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快速即时响应处理。
9、乙方应严格遵守投标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其他有关事项详见招投标文件。
七、验收
1、验收单位:由甲方食堂负责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采购文件规定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甲方可退货,对甲方就餐造成一定影响的,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供应商供货时应提供配送物品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或产品合格证。
4、验收争议解决:甲方对供应商的货物质量提出异议要求检验检测的,结果为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结果为不合格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八、结算方式
九、履约保证金:
十、违约处罚
1、服务不到位,态度差经多次批评又拒不改进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不能按时、按质提供甲方所需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一经发现提供不合格食品,全部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并处相应货物金额的双倍罚款;累计发现二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提供的食品短斤缺两的、恶意虚报价格,每发现一次双倍扣除相应货物金额,累计发现二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经查实有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第一次没收3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定点入围供应商资格。
6、将入围供应资格转让他人的,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入围供应商资格。
7、供应商与甲方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而影响甲方正常就餐的,第一次没收3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定点入围供应商资格。
8、其他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采购办备案壹份;代理机构壹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见证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一、资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资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
项目编号:
标 项: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一)资信技术文件内容:
1、投标人自查表;
2、投标人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3、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5、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2020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投标人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2021年开具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2021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9、投标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10、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1、距采购人最近或者能为本项目提供最优服务的网点情况表;
12、投标供应商声明;
13、同类业绩情况一览表;(提供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14、评分标准或采购文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自查表
①资格条件自查表
评审内容 |
采购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资料 |
资 格 性 审 查 |
一、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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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
第( )页-(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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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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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投标人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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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开具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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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第( )页 |
||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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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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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信用: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
五、特定条件:提供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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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符合性自查表
评审内容 |
采购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资料 |
符 合 性 审 查 |
1、投标承诺函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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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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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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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文件要求的。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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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没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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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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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投标人自查表将作为投标投标人有效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投标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其内容及序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应如实提供,对资格性证明文件的任何缺漏和不符合项将会直接导致投标无效!
2、投标人响应表:
项目投标人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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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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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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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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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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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分标准逐条填写,除了价格分之外。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3、商务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