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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1-03-16 12:00
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符合该招标(采购)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的前提下,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4月07日 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tsjyjzfcg-2021-01号
2、项目名称: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460000.00元
4、最高限价:2460000.00元
5、采购需求:
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46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三人沙发、茶几、高低床、床底柜、全自动洗衣机、油烟机、燃气灶、灶台、电热水器等
备注: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 签订合同后15日内供货安装完毕(具体以甲方签订合同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文);(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三证合一证营业执照(应具有采购需求相应的经营范围);(2)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缴纳的近六个月内的社保缴纳明细);(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20年10月份后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4)提供税务机关出具近期的完税证明;(5)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http://www.gsxt.gov.cn)等无不良行为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17日至2021年04月0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及和田人民政府网(https://www.hts.gov.cn/)
方式:在符合该招标(采购)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的前提下,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及和田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hts.gov.cn/)的该公告附件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不再需要报名,在开标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核。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7日 11:00 (北京时间)
2、投标地点:和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滨河路10号三桥桥头处)
3、开标时间: 2021年04月07日 11:00 (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和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滨河路10号三桥桥头处)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中小企业者,应在投标文件中按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6%~10%之间确定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其他事项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和田市教育局
地 址: 和田市
项目联系人(询问):阿不都赛买提·阿不都热依木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1949999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泓宇双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和田市京通大道众慕建材城3层204-205号
邮 箱: 276420516@qq.com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伶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02966876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田市政府采购办
联系人:刘敏

监督投诉电话:0903-2516256

附件: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文件


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

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tsjyjzfcg-2021-01号

采购单位:和田市教育局

招标代理:新疆泓宇双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2021年03月

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

项目

采 购 单 位(盖章):和田市教育局

联系地址: 和田市

招标代理: 新疆泓宇双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王伶

联系电话: 13029668763

地 址: 和田市京通大道众慕建材城3层204-205号

2020年3 月

采购办备案登记栏

本招标文件已报备

项目名称: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备案日期: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HYPERLINK \l _Toc1788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3

第四章 合同附件格式及条款 30

HYPERLINK \l _Toc11713 第五章 货物(产品)采购清单 43

第六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62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67

招标公告

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符合该招标(采购)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的前提下,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4月07日 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tsjyjzfcg-2021-01号

2、项目名称: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460000.00元

4、最高限价:2460000.00元

5、采购需求:

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46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三人沙发、茶几、高低床、床底柜、全自动洗衣机、油烟机、燃气灶、灶台、电热水器等

备注: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 签订合同后15日内供货安装完毕(具体以甲方签订合同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文);(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三证合一证营业执照(应具有采购需求相应的经营范围);(2)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缴纳的近六个月内的社保缴纳明细);(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20年10月份后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4)提供税务机关出具近期的完税证明;(5)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http://www.gsxt.gov.cn)等无不良行为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317日至2021年04月0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及和田人民政府网(https://www.hts.gov.cn/)

方式:在符合该招标(采购)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的前提下,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及和田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hts.gov.cn/)的该公告附件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不再需要报名,在开标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核。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7日 11:00  (北京时间)

2、投标地点:和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滨河路10号三桥桥头处) 

3、开标时间: 2021年04月07日 11:00 (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和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滨河路10号三桥桥头处)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中小企业者,应在投标文件中按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6%~10%之间确定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其他事项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和田市教育局   

地    址: 和田市     

项目联系人(询问):阿不都赛买提·阿不都热依木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1949999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泓宇双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和田市京通大道众慕建材城3层204-205号

邮 箱: 276420516@qq.com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伶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02966876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田市政府采购办 

联系人:刘敏 

监督投诉电话:0903-251625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项目名称

和田市2021年教师周转房购置家具及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采购人

名称:和田市教育局 联系人:阿不都赛买提·阿不都热依木 联系电话:18194999947

招标代理人

名称: 新疆泓宇双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和田市京通大道众慕建材城3层204-205号

联系人:王伶

电 话:13029668763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项目编号

Htsjyjzfcg-2021-01号

资金来源

教育附加费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2

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文);(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三证合一证营业执照(应具有采购需求相应的经营范围);(2)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缴纳的近六个月内的社保缴纳明细);(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20年10月份后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4)提供税务机关出具近期的完税证明;(5)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http://www.gsxt.gov.cn)等无不良行为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答疑与澄清

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如有表述不清晰、缺页、漏页、损页等,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方做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补齐(发送至招标公告注明的邮箱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函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澄清或补齐;澄清或补齐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形式在规定的发布渠道(为新疆政府采购网)书面发布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应自行留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并及时在发布的渠道自行获取相应的文本文件获取即可,无须回签确认收到的函。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在发布渠道的网站下载的,视同已收到。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采购方将按规定的发布渠道书面通知所有已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5

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的预算价:2460000.00元,报价超过上限价(预算价)的其投标无效

6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结束后30日历日,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表一)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等(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否则无效)

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开户名称:和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支行

帐号:108281584917

注意:1、本项目无需换取保证金收据,开标时供应商须持能够证明其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帐户转出且已交存的有效凭证(于投标截止前一天的20:00点前到账为准,汇款备注需注明项目名称及包段号),逾期到账或未备注,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开标结束后未中标企业现场将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收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银行回单递交至和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退投标保证金。

8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本采购项目、包段全称

项目编号: 本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在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期: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肆份,及电子文件一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

9

投标文件递交

和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滨河路10号三桥桥头处) 

10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 04月07日 11时 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1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密封性完好(2)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

12

评标委员会

(1)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代理在开标前48小时在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此次评标专家。

13

评标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

14

评标

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即使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标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人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或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招标人仍可废除中标人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5

符合性要求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标记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重复投一个标的

(8)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9)投标人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所投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10)投标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1)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

(12)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骗取中标的;

(1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表二)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6

中标结果公告

对中标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7

其他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18

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将PDF格式电子版质疑文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至276420516@qq.com邮箱。接受质疑的单位:新疆泓宇双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3029668763,地址:和田市京通大道众慕建材城3层204-205号。

19

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20

出席开标会

(一)关于资格审查:投标人出席开标会时,须携带以下全部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由监督组成员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初步审查合格的由评标委员会进一步进行详细审查后归还投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提交的资格证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其投标无效!);

(二)开标会:投标人出席开标会时,应提交下列有效的资格证件:

(1)有效的企业法人三证合一证营业执照(应具有采购需求相应的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缴纳的近六个月内的社保缴纳明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20年10月份后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但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

(4)提供税务机关出具近期的完税证明;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特别提示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上述证件的公证件及其他形式,本次招标不予认可。上述证件有效、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否则其投标无效。敬请各投标人注意!

21

小、微企业投标产品价格的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中小企业者,应在投标文件中按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6%~10%之间确定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否则其投标无效。敬请各投标人注意!

22

中标服务费

招标工作结束后由中标单位支付(即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100万以下按1.5%计取、100-500万按1.1%计取、500-1000万按0.8%计取、1000-5000万按0.5%计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3

特别提示:1、请各投标企业仔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每一条内容

2、投标企业如要弃标以书面形式将弃标函交至招标代理公司,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提交弃标函的企业做出相应处罚。

3、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高于采购预算额度视为无效报价(即作否决投标处理)。

4、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视为无效报价(即作否决投标处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中所叙述项目的招标。

1.1.6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定义

1.2.1 “招标代理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1.2.2 “招标人”系指:和田市教育局

1.2.3 “潜在投标人”系指购买(下载)了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下载)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1.2.5 “货物或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2.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保修、保养、提供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资格要求中的各条要求。

1.3.2 投标人应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障金。

1.3.3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3.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3.5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3.6 本次开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4联合体

1.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6%~10%之间确定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但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5. 投标费用

1.5.1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一旦中标还应承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应计取的招标代理费等,计取后分摊至各分项报价并计入投标总报价中,但不得单独列项。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视为同意承担上述费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敬请投标人注意!。

1.6 踏勘现场投标前答疑会

1.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投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1.6.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6.3 供应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6.4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5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6.7本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投标前答疑会。供应商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进行澄清,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发布渠道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1.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2.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发送至招标公告中指定的邮箱内)。招标人将视情况将不标明澄清问题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只对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因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人认为该澄清影响到对投标文件的修编,造成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修编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要求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按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仍将按原投标截止时间执行。

2.2.4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5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人认为因招标文件的修改影响到对投标文件的修编,造成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修编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要求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按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仍将按原投标截止时间执行。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2.6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7采购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标明了澄清、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发布的渠道,供应商应自行留意采购人发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以及与之有关的文本文件,并及时按采购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标明澄清、补充或修改通知发布的渠道获取相应的文本文件,无须回签确认收到的函。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在发布渠道的网站下载澄清、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包括开标时间、地点的变更等)通知的,视同已收到。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1.3.6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文件一套(份数:详见投标须知附表),包括资格类文件和投标主要文件。

(一)、投标主要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货物(设备或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

(6)运输、配送及技术、质量保证组织措施;

(7)质量保证、技术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8)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及相关文件资料(产品出厂标准,质量检 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二)、资格类文件

(1)制造或生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资格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有关证件,包括:投标供应商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采购货物或设备(产品)中的进口设备(产品)的生产或授权经销许可证明:如供应商为授权经销商的,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货物或设备(产品)在经销许可证范围内的有关证明,以及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应予提供的其他证件复印件(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符合其生产或经销许可范围,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

(2)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法人代表无此项要求)。

(3)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投标保证金。

(三)、承诺书

(1)关于投标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投标报价表格。

3.2.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招标项目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且每一合同包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3. 投标文件语言

3.3.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3.4. 投标文件的编制

3.4.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4.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计划、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4.3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3.1条规定投标文件组成内容的投标文件一套:份数详见投标须知附表,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必须采用A4幅面纸张(图页除外)进行胶装。并在封面右上角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与正本如有不一致的,则以正本为准。

3.4.4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逐页签字或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开标时的一致)。否则,其投标无效!

3.4.5投标文件的全部副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也可以用正本的全套完整复印件(A4幅面,图页除外)并胶装,但副本封面的签字、盖章应与正本一致,不得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3.4.6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授权代表签署证明或加盖投标人章。

3.4.7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3.4.8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可以是包括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组成,并须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3.4.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写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其价格、关键参数或指标等的,其投标无效。

3.4.10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4.11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个合同包或几个合同包的货物进行投标;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不得将一个合同包中的货物拆开投标。

3.5. 投标有效期

3.5.1投标文件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3.5.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

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6. 投标保证金

3.6.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3.6.2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6.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3.6.4 投标保证金以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

3.6.5 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其投标无效。

3.6.6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说明

(1)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所提供的开户行、开户名称、帐号等信息,予以原额无息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请相关投标人按上述说明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将不能如期办理而非招标人原因。因招标人原因造成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将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向投标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3.6.7在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如有要求中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增加:支付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3.6.8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日历日。

3.6.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证明材料;

(3)中标人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修改其投标文件;

(6)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7)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

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正本、全部副本分别用封袋密封,并标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一览表”“正本”“副本”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

4.1.2 每一封套上应注明 分前不得开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及标记的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上述第4.1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4.2.2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

5、开标

5.1. 开标

5.1.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5.1.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

5.1.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1.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5.1.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1.6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1.7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6.1.2在评标工作开始前,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宣布评标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6.1.3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

6.1.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6.2.评标

6.2.1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6.2.2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

6.2.3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6.2.4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6.3. 投标文件的初审

6.3.1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6.4.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6.4.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6.4.2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6.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标记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重复投一个标的

(8)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9)投标人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所投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10)投标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1)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

(12)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骗取中标的;

(1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4.4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6.4.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5.投标文件的澄清

6.5.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种允许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6.5.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5.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6.5.2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6.6. 比较与评价

6.6.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6.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6.3 经评审后,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7、定标与授予合同

7.1. 定标

7.1.1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7.1.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7.1.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4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7.2.1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2.2 中标公告发出后的同时,将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2.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7.2.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具体退款手续详见本须知第3.6.6条。

7.2.5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条件是已交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退款手续详见本须知第3.6.6条。

7.3. 签订合同

7.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供应商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方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3.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8、重新招标和其他方式采购

8.1重新招标

8.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废标后重新招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1.2如果排名第一、二的中标候选人,直至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结果,本次招标宣布失败。招标人应依法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2其他方式采购

8.2.1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委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检查

9.5.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5.2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依法派员对招标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质疑

10.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0.1.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1.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10.1.1条、第10.1.3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10.2投诉

10.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2.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0.2.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0.2.4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3其他

10.3.1~10.3.4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2)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2 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并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作进一步综合比较与评价。

2.3评审因素

2.3.1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并以记名方式进行评分。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2.3.2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下列3.1.2、3.1.3所述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无效。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标记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重复投一个标的

(8)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9)投标人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所投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10)投标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1)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

(12)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骗取中标的;

(1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1.4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3.1.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澄清

3.2.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种允许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3.2.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第6.5.2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3 比较与评价

3.3.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进行评审。

(1)按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因素对商务、技术和投标价格进行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3.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第10.3.2款的规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4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符合“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条规定的投标人产品的价格扣除按1.4.4条的规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6经评审后,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3.4评分标准与分值构成

综合评分法将按商务、技术和投标价格三个部分分别进行评分,其中技术因素、商务因素(售后、业绩及信誉情况)占40分,价格部分满分为60分,合计总分100分。

3.4.1详细评标标准: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说明

一、价格部分60分

价格

60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60%×100,如此类推,算出所有投标商的价格得分。

二、商务、技术部分40分

配送服务人员及配送设备

2分

组织机构健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可服务本项目人员及配送车辆;有得2分,否则不得分。

企业业绩及同类项目案例

3分

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今)具备至少三项类似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投标人生产能力

4分

投标人具有以下设备的,得4分,每少一个,在4分的基础上扣一分,扣完为止:电子开料锯、淋漆涂装生产线、封边机、木材干燥设施、排钻、数控车床设备。(说明:提供设备图片,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分

投标人具有环保设施处理系统的得2分。(说明:提供设备图片,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产品检测报告

4分

根据对投标人提供的2017年1月1日以后(含1日)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就出具的以下成品检验报告且检测结果均合格的进行评分:

1.提供有桌类合格检验报告的得1分;

2.提供有椅类合格检验报告的得1分;

3.提供有柜类合格检验报告的得1分;

4.提供有沙发类合格检验报告的得1分;

(说明:a.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b.在有效期内。)

技术参数

10分

1.投标人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得10分;

2.投标人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则在10分的基础上,每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说明:以投标人的技术条款偏离表为准。)

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

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的详尽程度、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优得5分、良3分,一般1分,差0分。

货物验收方案

5分

货物验收方案合理、流程完整,优得5分、良3分,一般1分,差0分。

售后服务

5分

满足三年以上质保承诺,且在质保期内外都有详细售后服务计划承诺的得2分;

2、投标人在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得1分,须提供售后服务协议单位(附联系电话)的营业执照及售后服务协议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没有当地服务保障机构者不得分。(以工商注册为准,提供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3、能承诺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的得2分,3小时内达到得1分,3小时以上的不得分。

注: 1、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本项目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打分。

若供应商和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制造商均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并且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函附件(须说明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的,则其评标价格=供应商报价中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部分×(100%-6%)+供应商报价中不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部分;否则,其评标价=投标报价。

3.4.5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总分=A+B+C 注:以上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3.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3.5.1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为3人,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3.5.2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6编写评标报告

3.6.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人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3.6.2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

3.6确定中标人

3.6.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6.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6.3如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放弃成交结果,可根据项目所需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第四章 合同附件格式及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本合同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或修改条款,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采购方作为本合同的需方,成交供应商是本合同的供方,按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