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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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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直属队、督察队食堂运行管理服务

招标详情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1年直属队、督察队食堂运行管理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08室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IECC-21CG0152

2.项目名称:2021年直属队、督察队食堂运行管理服务

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与磋商

5.预算金额、采购需求

包号

名称

分包预算金额

(万元)

是否接受进口货物

所属预算项目及编号(CA)

项目总预算(万元)

01

为直属队、督察队食堂运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90.2208

采计X[20210301]-4684号

90.2208

01包:为直属队、督察队食堂运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玖拾万贰仟贰佰零捌元,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不能超过预算金额,否则其磋商响应将被拒绝。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住宿业、餐饮业

详见磋商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地点不限)。

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4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5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查询截至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6 必须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与磋商。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至4: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08室

方式:现场购买或汇款购买。供应商如汇款购买磋商文件,请将汇款单复印件及以下表格内容发邮件至jowena@163.com,邮件主题请统一填写为: 购买文件信息+项目编号 。在购买文件截止时间前,汇款没有到账或未收到购买文件的项目编号及包号、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等相关信息的,不予登记。电子文档免费下载地址:www.biecc.com.cn,进入主页后在页面中点击 标书下载 。

项目编号

包号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详细通讯地址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售价:本项目磋商文件按包出售, 每包售价500元(电子文档免费下载地址:www.biecc.com.cn,进入主页后在页面中点击 标书下载 );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四、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五层511会议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文件购买

(1)本项目本次分1个包进行磋商,供应商需按所投包数缴纳购买磋商文件的费用。

(2)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明确登记并只能按所登记包号进行。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后,如果决定变更登记的信息,应在购买文件截止时间前补交齐相关费用并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否则变更信息将不予认可。

(3)收款单位: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账号:10242000000002546。

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管理等。

3.磋商响应文件请于开磋商当日(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磋商地点,逾期恕不接收。4.届时请供应商安排被授权代表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磋商活动。

5.最终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为同一时间,最终报价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也为同一时间,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现场确定。最终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提交、开启地点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

6. 如本公告内容和磋商文件内容不一致,以磋商文件为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滨河路九号

联系方式:付老师,010-665270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层611

邮编:100083

联系方式:崔云龙、王思宇,010-82372620

传真:82370881

电子邮件:jowena@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云龙、王思宇

电话:010-82372620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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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统计信息化网络运行维护(2010年度)

2021年直属队、督察队食堂运行管理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编号:BIECC-21CG0152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目 录

TOC \o \h \z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2

说明 3

磋商文件 4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5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8

磋商 9

确定成交 17

其它 18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25

第三章 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0

第四章 磋商邀请 49

第五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53

第六章 服务需求 55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说明

1. 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后简称“磋商”):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2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3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4 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5 供应商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

1.2.6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地点不限)。

1.2.7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

1.2.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1.2.9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1.2.10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查询截至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1.2.11 必须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1.2.1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与磋商。

1.3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4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加磋商。

2. 资金来源

2.1 财政性资金。

3. 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磋商文件

4. 磋商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所需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磋商文件共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第2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3章?  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章  磋商邀请

第五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服务需求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

5. 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 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 磋商范围及磋商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服务需求”中所列的内容进行首次响应。

7.2 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首次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磋商首次响应书

附件2——报价一览表

附件3——分项报价明细表

附件4——响应偏离表

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

5-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5-2 税务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

5-3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5-4 财务状况报告

5-5 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其它证明材料

附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附件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8——类似项目业绩

附件9——项目负责人一览表

附件10——项目团队人员一览表

附件11——技术方案

附件12——磋商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8.2 除上述8.1条外,首次磋商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8.3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否则该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

9.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如本须知中8.1所述附件6至附件12等。该证明文件是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9.2.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技术需求,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 磋商保证金

10.1 各包供应商应交纳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的一部分。

10.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3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磋商担保函;

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磋商担保函。

如以磋商担保函的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必须由指定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具体要求见本文件第四章第7条。磋商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0.1和第10.3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

11. 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1.1 最终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最终报价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2.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 供应商应准备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份,每份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供应商还需提供电子光盘或U盘磋商响应文件1份,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12.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A4纸),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A4纸)。

12.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2.4 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磋商时,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13.2 为方便评价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磋商保证金”字样,在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如以电汇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采用电汇底单复印件。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

13.3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磋商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日期和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3.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被宣布为“迟到”磋商响应时,能原封退回。

13.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 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期

14.1 供应商应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4.2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4.3 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15.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

15.1 经过磋商的供应商可根据磋商的结果提交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最终磋商响应文件将对磋商后确定的采购变更要求进行重新响应。

磋商

16.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6.1 采购单位应当按磋商邀请书的规定,在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磋商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7. 组建磋商小组

17.1 磋商小组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采购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工作。

18.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和澄清

18.1 磋商小组对提交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合同条款和技术部分除外),通过初步审核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18.2 磋商小组在对提交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4 没有通过初步审核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合同条款和技术部分除外)。

19. 磋商、提交最终磋商响应文件、终审及最终报价

19.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按照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签到的正顺序依次集中与单一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每家供应商计划磋商时间在开标时公布。

19.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9.2.1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2.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9.3 磋商小组对提交的最终磋商响应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技术部分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19.4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终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19.5 实质上没有响应最终磋商要求的最终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 未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按时递交最终磋商响应文件的;

(2)? 未按照按磋商小组的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能满足合同条款及服务需求实质性要求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 比较与评价

20.1 经终审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0.2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供应商的实力、资信和信誉等;

(2)? 服务工作方案的先进合理性;

(3)? 磋商小组认为必要的其它因素。

20.3 本项目采用下列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最终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总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前1-3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供应商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供应商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为该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全部打分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01包具体评分因素、分值和评分标准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及说明

分值

一、商务部分(10分)

1.1

基本情况:

考虑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资质证书、获奖荣誉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得4分;能够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得2分;可能无法满足本项目要求得1分。

1-4

1.2

相关业绩:

供应商近三年相关业绩、成功案例(2018年1月1日起至递交文件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提供1个合格业绩证明,得3分,满分6分。

0-6

二、服务部分(80分)

2.1

食堂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合理,全面,有针对性,能够完全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得15分;

服务方案较全面合理,部分内容表述不清晰不够细致,得12分;

服务方案不够全面,部分内容有遗漏,得9分;

服务方案不全面,存在大量遗漏,针对性一般,得6分;

服务方案不够合理,存在实施风险,针对性不强,得3分;

未提供得0分。

0-15

2.2

食品采购及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方案:

保障方案合理,全面,有针对性,能够完全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得13分;

保障方案较全面合理,部分内容表述不清晰不够细致,得10分;

保障方案不够全面,部分内容有遗漏,得8分;

保障方案不全面,存在大量遗漏,针对性一般,得6分;

保障方案不够合理,存在实施风险,针对性不强,得3分;

未提供得0分。

0-13

2.3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全面,得8分;

应急预案较合理,部分内容表述不清晰不够细致,得5分;

应急预案不够全面,部分内容有遗漏,得2分;

未提供得0分。

0-8

2.4

节能环保方案:

方案完善合理可行,得8分;

方案基本合理可行有瑕疵,得5分;

方案不够完善有缺漏,得2分;

未提供得 0 分。

0-8

2.5

服务承诺方案:

方案完善合理可行,得8分;

方案基本合理可行有瑕疵,得5分;

方案不够完善有缺漏,得2分;

未提供得 0 分。

0-8

2.6

管理制度:

制度完善合理可行,得8分;

制度基本合理可行,但略有瑕疵,得5分;

制度不够完善有缺漏,得2分;

未提供得0分。

0-8

2.7

团队成员

项目负责人:

全面考察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得10分;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经历、能力仅能匹配本项目要求得6分;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经历、能力可能无法满足本项目要求得2分;

未提供得0分。

0-10

项目团队人员:

团队人员配置合理、技术人员数量充足、相关专业齐全,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得10分;

团队人员配置、相关专业,仅能匹配本项目要求得6分;

团队人员配置、相关专业,可能无法满足本项目要求得2分;

未提供得0分。

0-10

三、价格部分(10分)

3.1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10

0-10

说明1:评标价

a.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及划分标准,如采购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则对供应商(供应商)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作为评标(评审)价。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则对供应商(供应商)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作为评标(评审)价。其它形式下,供应商(供应商)的报价即为其评标(评审)价。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须提供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b.监狱企业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c.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d. 如果同时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其中的两种企业(单位),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e. 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f.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说明2: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以国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如涉及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节能产品进行投标。如涉及清单中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按照节能产品得分规则加分。节能产品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说明3: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以国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如涉及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得分规则加分。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说明4:同品牌产品投标情况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初审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号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和评标价还相同的,由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确定了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说明5:报价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说明6: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说明7:修改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采购单位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说明8:停止评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投标结果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招标。

21. 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1.1 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核查和比较磋商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 在磋商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定成交

22. 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2.1 确定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成交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审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评审价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按本须知20.3条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标准,推荐各包成交候选人排序,由采购人根据排名顺序确定得分最高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单位不得与供应商就最终报价、最终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3.1.1 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所属行业范围分配任务给成交供应商。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此类推。采购人亦有权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

24. 接受和拒绝任何所有响应的权利

24.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确定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4.2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应予终止:

24.2.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4.2.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2.3 在采购过程中各包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5. 成交通知书

25.1 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 履约保证金

27.1 本项目不需要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其它

28. 招标代理服务费

28.1 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根据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向中标供应商收取。

29. 质疑

29.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

(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9.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磋商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

29.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29.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29.5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29.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29.7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0.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及划分标准,如采购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则对投标人(供应商)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作为评标(评审)价。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则对投标人(供应商)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作为评标(评审)价。其它形式下,投标人(供应商)的报价即为其评标(评审)价。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须提供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3:如果同时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其中的两种企业(单位),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注4: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注5: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32. 关于信用担保的说明

如供应商需要投标担保时,须由下述专业担保机构按后附的担保函格式出具投标担保函(其它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本项目不予认可)。如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时需要融资担保时,也可由下述专业担保机构出具融资担保函。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19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 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 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

联系人:李玉春 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59705232 传真:59705606

电子邮箱:li_yuchun@126.com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食堂承包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服务地点: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甲方: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食堂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方式

1、乙方以整体承包的方式承包甲方的职工食堂,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2、乙方自行负责食材采购、加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3、甲方提供餐厅、厨房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承包期内如有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的需求,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购置。

4、承包期为壹年。

二、承包内容

乙方负责加工制作甲方工作日早餐、午餐、晚餐,餐标如下:

早餐供应每日不低于3~5个品种。包括:油条、油饼、牛奶、豆浆、老北京特色早点品种,自制小菜等。

中餐供应每日不低于3~6个品种。热菜6种,凉菜3种,主食8~10种,汤、粥各一种,酸奶和水果。

晚餐供应每日不低于3~5个品种。热菜4种,凉菜3种,主食8~10种,汤、粥各一种。

三、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食堂餐厅和主副食加工间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监督乙方合理正确使用,承担设备设施的合理维修维护费用。

(2)甲方为乙方提供员工宿舍2间。

(3)甲方负责支付食堂水、电、燃气费用。

(4)甲方支付乙方的合同金额,除包含食堂餐费外,还包含乙方员工工资、员工保险、采买食材、采购服务费、管理费和税金等各项费用。

(5)甲方对乙方制作的菜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权处罚。

(6)甲方有权对乙方制定的菜单和菜式样品进行审核。

(7)如乙方的菜品不能获得甲方大部分就餐人员的认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菜品及厨师。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包括食堂员工搭配、菜肴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餐饮、食品卫生和环境等行业标准,保证食品安全。

(2)乙方自行招聘和安排食堂员工,对员工进行管理,负责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负责员工安全管理。

(3)乙方应定期更换菜单并交由甲方审核确认,每日按照甲方审核确认过的菜单做好食品的加工制作,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甲方早中晚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卫生一流。

(4)乙方认真做好餐具炊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定期对冰柜清理、除霜、消除异味、生熟物品分开存放,经常清理食堂内外水池下水道,清理灶台及炊事用具污垢,及时消除蚊、蝇、鼠害,确保食堂主副食加工间、用餐大厅环境卫生整洁。

(5)乙方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规律行使议价、定价权,自行组织食材和物资的采买,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6)乙方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材和物资,并对采购的物品严格把关。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三无”及过期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并按要求妥善做好食品存储,杜绝浪费。

(7)乙方应爱护食堂设备设施,正确使用、及时维护,发现设备故障及时组织维修,不得影响正常开餐,若发生人为损坏,自行负责维修费用。若无法修复,乙方需照价赔偿。

(8)乙方确保有资质有能力承包甲方食堂,并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乙方员工应遵守甲方办公区域内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乙方按时按量提供工作日各餐和加值班餐。

食堂服务时间:

早餐:7:40~9:00,中餐:11:30~12:30,晚餐18:00—19:00。

(10)乙方每天对就餐食物按规定进行留样。

四、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准

2、甲方于每月5号前支付乙方上月餐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须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程序,甲方仅负责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支付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财政拨付的时间及金额为准,甲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迟延支付责任;在每次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手续。

4、如乙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提供相应发票止,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损失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支付前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

五、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六、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1年,以签订合同之日起

2、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视为违约,须向甲方支付总费用20%作为违约金。

3、合同期满后,双方如终止合同,须在合同期满一月之前通知对方。

4、无正当理由乙方迟延提供餐食达10分钟以上的,需向甲方支付500元/次违约金,累计三次以上甲方可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5、乙方提供不洁食物或因卫生环境不达标造成甲方人员腹泻或食物中毒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甲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6、甲方如抽查中发现乙方管理餐厅、食堂卫生不达标,有权利对乙方口头警告并督促改正,如多次口头提醒无效,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署、执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后并确认的书面内容,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第三章 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 磋商首次响应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服务的磋商邀请(磋商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三份:

1、报价一览表

2、分项报价明细表

3、响应偏离表

4、资格证明文件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和技术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6、以 形式出具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金额) 元。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如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第 号(磋商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递交最终响应文件之日起 个日历日。

(4)在规定的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时间后,我方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在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之前,我方未曾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也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贵方或评标委员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进行查询,我方完全接受查询的结果。

(6)我方不是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7)我方已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内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2.?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磋商编号:_____________

包号

供应商

磋商一次报价

大写金额:人民币

小写金额:¥

完成期限

服务地点

磋商保证金

其他声明

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3.?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磋商编号:_____________

包号:____________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明细项目

(名称、内容等)

说明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金额

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

备注

01

02

03

……

合计

总价

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合计

注:1.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3. 上述分项报价明细,也可另页描述。

4. 如出现报价明细表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内容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不一致或报价明细表中未表明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时,则在评审时视为非“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4.? 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磋商编号:_____________

包号:_____________

序号

磋商文件条款号

磋商文件的具体条款

磋商响应文件的具体条款

说明

2021年直属队、督察队食堂运行管理服务合同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