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KSJSXYXSSTWTGLIJYXM
二、项目名称: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委托管理经营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承包经营商的采购 |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一层、二层4905.22平方米,教职工食堂870.4平方米,建筑工程系食堂(位于喀什多浪路特警支队东侧)566平方米。能够同时满足学生3000人、教师职工500人的就餐。(人数随招生人数变动)经营期限1年 | 1 | 项 | 最终报价:1(元) | 济南金扣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华民路517号章丘中小企业园食堂2楼 | 91370181798886030Q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委托管理经营项目 |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委托管理经营项目 |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教职工食堂、建筑工程系食堂 |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一层、二层4905.22平方米,教职工食堂870.4平方米,建筑工程系食堂(位于喀什多浪路特警支队东侧)566平方米。能够同时满足学生3000人、教师职工500人的就餐。(人数随招生人数变动)经营期限1年 | 一年 | 合格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隋元武,姜军杰,高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代理费由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协商确定为10000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喀什技师学院
地 址: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北二路
联系方式:(0998) 230-79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喀什市新城南路5号院金洋芋大厦11楼
联系方式:131504060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熙桓
电 话:13150406028
2021年03月02日 2021年03月16日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委托管理经营项目--3.2.docx
191.2K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委托管理经营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喀什技师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喀什地区喀什市新城南路5号(金洋芋大厦)4幢11层A区
联 系 人: 李熙桓
联 系 电 话:13150406028
2021年2月
第1章 供应商 须知 4
一 总 则 4
二 磋商 文件 5
三 响应 文件的编制 6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7
五 磋商开启及评审 1 0
六 确定 成交 1 1
第2章 响应 文件格式 2 1
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2 1
1 开标一览表 2 2
2 营业执照 2 3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 4
4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2 4
5 网站查询截图 2 4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会制度证明文件 2 5
7 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 2 5
8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2 6
9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2 7
10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要通过的其他资料 2 8
11 服务方案 2 9
12 拟提供的餐单 3 0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3 0
1 投标函 3 1
2 技术规格偏离表 3 2
3 商务条款偏离表 3 3
4-1 投标人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34
4-2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35
4-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5
5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3 6
6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所有技术文件 37
7其他有利于投标的技术条件 3 8
8投标文件格式范本 3 9
第二册 4 0
第3章 磋商邀请40
第4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1
资格审查表 4 2
第5章 服务要求45
第6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47
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表 4 8
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表 4 9
商务符合性审查表 5 0
技术符合性审查表 5 1
第三册 5 2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53
喀什技师学院学生食堂委托管理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册
第1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 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
3.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 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 磋商文件构成
二磋商文件
5.1 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 7 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 1 章供应商须知 第 2 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二册
第 3 章 磋商邀请
第 4 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 5 章 服务需求
第 6 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三册
第 7 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6.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 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8.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
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3 无论磋商文件第 5 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遍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订成一册,密封递交。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0.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1.磋商报价
1.%2 所有响应文件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 供应商应在标的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3.%2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4.%2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2 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密封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
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2.磋商保证金
1.%2 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 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3) 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 30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
(%3)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
4.%2 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 12.1 和 12.3 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2.%3 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2.%2.%3 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磋商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 4-5 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磋商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第 22.2 条相关规定处理。
5.%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2.%3 成交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2.%2.%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3.%2.%3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7.%2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 磋商有效期
13.1 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
足要求的响应,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按规定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所有响应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为方便磋商开启及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合订成册密封提交,并在封皮正面标明“响应文件”字样,正副本分开密封提交。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 注明采购公告或谈判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
(投标报价开启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 在所有密封袋的所有封口处粘贴密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15.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6.磋商截止
1.%2 供应商应在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磋商
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
2.%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 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17.3 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开启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7.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五磋商开启及评审
%1. 磋商开启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开启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磋商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磋商开启。
18.2 磋商开启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响应文件第一部分,宣读供应商名称、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价格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磋商开启时当众宣读,评审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磋商开启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磋商开启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8.4 供应商代表对磋商开启过程和磋商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 资格审查及组建评审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进入评审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审。
本项目现场磋商开启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1、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明或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3、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4、“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有效期内的银行资信证明)和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
注:以上证件为原件或可扫描二维码的复印件。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少于不足三家的,不得评审。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开启前 1 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 1 小时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1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或在“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本项目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
%1. 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响应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以及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 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20.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 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所伴随投标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 6 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1. 响应偏离
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22.响应无效
1.%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3)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3) 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参加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参加磋商;
(%3) 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3)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