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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教育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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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全品采购采购合同(标包01)

招标详情

食材全品采购采购合同(标包01)

【发稿时间 :2021-03-18 】

采购项目编号:LPGK2020040013
采购项目名称:LPGK2020040013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LPGK2020040013
合同名称:食材全品采购采购合同(标包01)
合同源URL:http://39.97.6.153:8088/gcfile/downALoad?attachId=81ddb001c2694728929dd25e34ef32cb&lock=c9581eee6089a54a36f47434d6f33194

1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 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 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 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 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 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 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 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 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 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 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2 3.交货 3.1 供方按照合同格式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 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 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格式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 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 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 社会公告。 6.5 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 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 3.3 款所列明的销 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 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 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 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 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 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 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 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 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 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 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 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 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 3 失,均由供方承担。 8.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 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 册和服务指南等。 9.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 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 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 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 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 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 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 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 限制。 11.2 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 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 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 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 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 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2.2.1 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 4 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 新计算。 12.2.2 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 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 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 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 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 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 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 统的正常工作。 12.2.6 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 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 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 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 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 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 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 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 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 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 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 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 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 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 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 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 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 10 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 10 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 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 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 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 13.1.2 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 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 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 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 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 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 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 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 赔偿要求。 13.3 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 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 价款总值的 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10%。供方支付逾期 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 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 10 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 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13.4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 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 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 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2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端。 6 15.3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 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 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 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 务; 16.1.2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 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 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 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 招标文件; 20.2 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 中标通知书; 20.6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7 合同编号:LPGK2020040013-01-2 财政编号:WT009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食材全品采购 需方:盘锦市教育局 供方:辽宁省六彩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8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项目编号:LPGK2020040013-01-2);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序号 服务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折扣率 折扣率 1 1 包 - 1.0000 80.0000 80.000 本表总计: 1.0000 80.0000 80.000 需求响应表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服务名称 招标需求 响应需求* 偏离* 偏离说明 1 包 (一)物资种类:粮食、食 用油类、肉类、家禽类、水果、 蔬菜类、水产类、乳制品、豆制 品、蛋类、调料类等副食品。 (二)年度预算: 约 3000 万元。 (三)质量要求:按国家食 品卫生生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 肉类冻品类必须提供《动物检疫 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证》,符合 GB2707-2016 国标,色 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蔬菜 类必须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保证新鲜,无腐烂变质,且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水 产类必须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 求;豆制品类具有“SC”食品质 (一)物资种类:粮食、食用油 类、肉类、家禽类、水果、蔬菜类、 水产类、乳制品、豆制品、蛋类、调 料类等副食品。 (二)年度预算: 约 3000 万元。 (三)质量:按国家食品卫生生 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肉类冻品类提 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 检验合格证》,符合 GB2707-2016 国 标,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蔬 菜类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保证新 鲜,无腐烂变质,且符合《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要求;水产类符合水产品 定性检测要求;豆制品类具有 SC 食 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文件,符合 GB2711-2003 国标;调 味类具有 SC 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 无偏离 9 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文件,符合 GB2711-2003 国标; 调味类具有“SC”食品质量安全 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家禽类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 和养殖基地有效证件,符合 GB2707-2016 国标,色泽正常,无 异味;酱腌菜类亚硝酸盐定期抽 检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法》要 求;蛋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 品安全法》要求。以上证件必须 在供货时提供,同时附带购货凭 证,满足追溯要求。 (四)配送要求:具备相关 货物配送能力,盘锦市内具有集 中配送中心、专门配送人员、有 专用的冷冻、冷藏储备仓库并有 足够符合标准的配送专用车辆 (有冷链车辆),有相应检测室、 农残药残检测设施设备并配备专 职检测人员,为保证配送的食材 新鲜,不腐烂变质,根据气温情 况确定配送次数,一般夏季、秋 季每天配送一次,春季、冬季每 周至少配送三次,每天按指定时 间到达,特殊情况下,在接到学 校采购需求计划后,于 2 小时之 内将所需物资配送到位。 (五)定价机制:1.本项目 价格均以距供货当日盘锦市农业 农村局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农产 品价格为基准,投标人以投标折 扣形式进行报价。0<投标折扣≤ 100%,且该投标折扣必须为固定 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如 80%~ 90%)。 2.若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 人,由投标人在送货时向采购人 提供距供货当日盘锦市农业农村 局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农产品价 格,以此为当次结算依据。盘锦 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未公布的品 种,供货时由投标人与采购人具 体协商,参考同类及相近品种产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家禽类提供 《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养殖基地有效 证件,符合 GB2707-2016 国标,色泽 正常,无异味;酱腌菜类亚硝酸盐定 期抽检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法》要 求;蛋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 全法》要求。以上证件在供货时提供, 同时附带购货凭证,满足追溯要求。 (四)配送:我方具备相关货物 配送能力,盘锦市内具有集中配送中 心、专门配送人员、有专用的冷冻、 冷藏储备仓库并有足够符合标准的 配送专用车辆 15(有冷链车 11 辆), 有相应检测室、农残药残检测设施设 备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为保证配送 的食材新鲜,不腐烂变质,根据气温 情况确定配送次数,夏季、秋季每天 配送一次,春季、冬季每周至少配送 三次,每天按指定时间到达,特殊情 况下,在接到学校采购需求计划后, 于 2 小时之内将所需物资配送到位。 (五)定价:1.本项目价格均以 距供货当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公布的最近一期农产品价格为基准, 我方以投标折扣 80%进行报价。 2.若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人,由我 方在送货时向采购人提供距供货当 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布的最 近一期农产品价格,以此为当次结算 依据。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未公布 的品种,供货时由我方与采购人具体 协商,参考同类及相近品种产品市场 行情及我方所报中标折扣来确定执 行标准。 3.结算:结算价格=距供货当日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布的最近 一期农产品价格×80%×实际供货重 量。 (六)供应方式:我方接到各学 校采购需求计划后,于 2 小时之内将 所需物资配送到位,定期组织学校评 议。 (七)付款方式:每月定期支付一次。 (八)供应:可满足直属 13 个 10 品市场行情及投标人所报中标折 扣来确定执行标准。 3.结算公式:结算价格=距 供货当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公布的最近一期农产品价格×投 标折扣×实际供货重量。 (六)供应方式:中标供应 商接到各学校采购需求计划后, 于 2 小时之内将所需物资配送到 位,定期组织学校评议。 (七)付款方式:每月定期 支付一次。 (八)供应需求:可满足直 属 13 个单位的购买需求 (盘职 院、市高中、辽东湾高中、二高 中、经校、北方、魏书生中学、 辽东湾实验小学、特殊学校、素 质教育基地、机关幼儿园、实验 幼儿园,市体育运动学校)。 特殊要求: 1、具有较强的仓储配送能 力,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售后服务 能力;(提供证明材料)。 2、在行业内经营期间,无食 品安全事故。 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聘请 第三方机构参与货品质量验收, 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4、本项目采取“2+1”方式 中标,即:中标供应商二家,备 选供应商一家,签订 2 年合同。 5、采购人自由选择中标的供 应商,(两家供应商轮换交叉供 应,每月或半年轮换一次),定期 组织学校评议。 6、如中标供应商出现违约导 致合同解约,备选供应商自动递 补。 7、评审分两阶段。第一阶段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响应情 况进行评审。第二阶段由评标委 员会实地复审,对投标文件真实 性进行核实,并最终推荐二家中 标供应商和一家备选供应商。如 单位的购买需求 (盘职院、市高中、 辽东湾高中、二高中、经校、北方、 魏书生中学、辽东湾实验小学、特殊 学校、素质教育基地、机关幼儿园、 实验幼儿园,市体育运动学校)。 特殊要求: 1、我方具有较强的仓储配送能 力,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售后服务能 力;(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 2、我方在行业内经营期间,无 食品安全事故。 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聘请第 三方机构参与货品质量验收,费用由 采购人承担。 4、本项目采取 2+1 方式中标, 即:中标供应商二家,备选供应商一 家,签订 2 年合同。 5、采购人自由选择中标的供应 商,(两家供应商轮换交叉供应,每 月或半年轮换一次),定期组织学校 评议。 6、如我方出现违约导致合同解 约,备选供应商自动递补。 7、评审分两阶段。第一阶段由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 行评审。第二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实地 复审,对投标文件真实性进行核实, 并最终推荐二家中标供应商和一家 备选供应商。如我方有漏报瞒报等行 为,将根据盘政办发[2019]21 号文件 进行处理。 其中定期评议主要是 评 议我方的服务质量,如果有质量问题 采购人会开调度进行干预。 11 投标供应商有漏报瞒报等行为, 将根据盘政办发[2019]21 号文件 进行处理。 其中定期评议主要是 评议 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如果有质量 问题采购人会开调度进行干预。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折扣率为 80%。(此合同金额包括将标的交付至采购 人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 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每月定期支付一次。 供方在当月标的全部交付使用,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 2 份、加盖采 购人财务专用章)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教育局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采购资金由 盘锦市教育局 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当月合同金额的标的款。 六、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1.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 2 年。 2.服务地点:盘锦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 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经双方约定 1 个月进行一次验收。 本合同标的在验收时,供方须提供材料【 】,涉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壹】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贰】供方提供后续相关服务或标的接入时,确保后续产品或标的物无障碍接入或免费提供接口文件 的承诺函。 【叁】成果性报告。 【肆】 八、服务内容 1.供方在服务期限内向需方供应需方所需货物。 2.供方所供的货物严格按国家食品卫生生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肉类冻品类必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 12 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符合 GB2707-2016 国标,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蔬菜类必须提供农 药残留检测报告,保证新鲜,无腐烂变质,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水产类必须符合水产品定 性检测要求;豆制品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符合 GB2711-2003 国标; 调味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家禽类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养 殖基地有效证件,符合 GB2707-2016 国标,色泽正常,无异味;酱腌菜类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符合《食 品安全法》要求;蛋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供货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及需方需要 的相关证件。 3.供方应该保证配送的副食品新鲜,不腐烂变质,根据气温情况确定配送次数,一般春季、夏季、秋 季每天配送一次,冬季每周配送三次。 4.供方每次送货,要委派专人负责,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并协助需方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 量及质量以需方验收的结果为准。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5.供方所供的货物不符合相关行业卫生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若供方所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引发 饮食安全事故,供方需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赔偿金,需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合同。 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需方有权向供方追究法律责任,由供方赔偿一切损失,并撤销配送资格。 6.需方定期向供方报送采购计划。供方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按照需方要求出具采购明细表,负 责对需方指定地点进行物资配送。 7.供方所供食材,应包括包装、仓储、出库、运输、税费、保险、售后服务等一切相关费用。 8.除需方指定人员外,其他私下联系送货的,均属于个人行为,需方不予结算。 9.供方配送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暂住证等派出所登记的各类手续证件,经过需方政审后,方可上岗。 10.市食药监局、需方、纪检部门等将不定期对供方提供的商品进行抽查,检疫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若检验结果与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需方有权视情节给予罚款、暂停服务或终止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因需方违约导致供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且 严重违约的,供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造成供方经济损失的,需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2.如供方供应货物的时间、数量、质量等原因引起物资短缺,不能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则每逾期一日, 供方应按逾期交付标的价款总值的 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 的 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3.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 3 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 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 10%的违约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1)所售商品价格高于投标文件承诺。 (2)对需方的检查监督拒不配合,且拒绝提供相关检验、检查材料的。 (3)对需方因特殊紧急等任务情况下提出的应急保障要求不予回应的。 5.对需方提出的应急保障,因供方延迟回应或不予回应,给需方造成影响甚至实质性损失的,除赔偿 13 经济损失外,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三年内不予采用。 十、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盘锦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 B5 联系人:张良凯 电话:2822081 传真: 邮编:124010 日期:2020 年 06 月 18 日 供方(公章):辽宁省六彩农副产品配送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盘锦市大洼县食品工业园区 联系人:孟庆德 电话:0427-3780000 传真: 邮编:124200 日期:2020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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