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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玛多县公安局(玛多县公安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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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材料设备][交易公告]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已发公告]

招标详情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材料设备][交易公告]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已发公告]
【 信息时间:2021/03/18 22:01:10 

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受 玛多县公安局委托,拟对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 竞争性磋商,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
采购项目名称
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750000.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点击此处下载招标文件备案[http://www.qhggzyjy.gov.cn/TPFrame/zfcgztbmis/pages/attachmanage/downAttachAction.action?cmd=download&AttachGuid=859589a2-5a56-48dd-b1d7-26026215211d&FileCode=Z189&ClientGuid=6d9ecbe8-1f92-4a6b-afa2-f9687bee04e9&BiaoDuanGuid=null&FileCode2Show=]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1)供应商若为生产商的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代理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投标人须做到食品供应充足、物流配送健全、退换货服务良好,应急保障能力强,并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足以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经济责任;(3)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能力。
公告发布时间
2021-03-18 21:09
招标文件发布起止时间
2021-03-19 至 2021-03-25 上午09:00-11:30和 下午13:30-17:30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
500.0元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12B层11219B室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新证副本复印件)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均需加盖公章
保证金信息
分包编号: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1
分包名称: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分包一
保证金子账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21-03-29 09:00
开标时间
2021-03-29 09:00
投标及开标地点
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12B层11219B室)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玛多县公安局
联系人:车先生
联系电话:0975-8348007
联系地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6号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祁女士
联系电话:0971-8276610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唐府公寓12B层11219室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文华路支行
收款人
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2805 4001 0400 0100 3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单位名称:玛多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5-8345552

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03-18

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终)03.18-副本.doc

青海省政府采购

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玛多县公安局

采购项目名称: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03

目录

TOC \o "1-2" \h \u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 3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0

一、说 明 10

二、磋商文件说明 10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五、磋商程序及方法 14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4

七、成交办法 19

八、授予合同 20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1

十、磋商活动终止 21

十一、处罚 21

十二、磋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2

十三、其他 22

第四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23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5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35

附件1:磋商函 36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7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8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 39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40

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1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43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4

附件9:磋商保证金 45

附件10:评分对照表 47

附件11: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48

附件12:分项报价表 49

附件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50

附件14:履行服务的相关措施方案 51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52

附件16: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53

附件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4

附件18: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5

附件19:最终磋商报价表 56

附件20: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57

第六部分 磋商及采购项目要求 58

一、磋商要求 58

二、采购服务要求 59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

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

    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12B层11219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3月29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

    项目名称: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50000.00

    最高限价(元):75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集中采购2021年食堂蔬菜等

数量: 详见磋商文件

   预算金额(元):/

   单位:详见磋商文件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1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1)供应商若为生产商的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代理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投标人须做到食品供应充足、物流配送健全、退换货服务良好,应急保障能力强,并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足以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经济责任;(3)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19日至2021年03月25日 

    地点: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12B层11219室 

    方式: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新证副本复印件)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均需加盖公章。

注:需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邮箱:qhhmzb@163.com),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售价(元):500元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3月29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03月29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12B层11219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玛多县公安局 

    项目联系人:车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975-83480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唐府公寓12B层11219室   

项目联系人:祁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0971-8276610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

2

采购项目名称

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3

采购人

玛多县公安局

4

采购代理机构

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7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

8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750000.00元

9

项目分包个数

无分包

10

采购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11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1)供应商若为生产商的须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代理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投标人须做到食品供应充足、物流配送健全、退换货服务良好,应急保障能力强,并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足以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经济责任;(3)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能力。

12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小写)15000.00元

开户名称: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文华路支行

开户账号:2805 4001 0400 0100 3

缴费时间: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3

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或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磋商保证金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4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磋商。

15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详见“供应商须知”

16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03月29日 09:00(北京时间)

17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03月29日 09:00(北京时间)

18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12B层11219室。

19

答疑澄清方式

采用现场答疑。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20

合同签订有效期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21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份原件备案。

22

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日


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依据玛多县公安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一部分“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邀请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6)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7)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终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8.2 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最后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

9.1 供应商须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供应商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采购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退还。

9.2 磋商保证金由供应商以现金或转款方式直接缴入“青海华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

10.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日。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供应商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9、磋商保证金

10、评分对照表

11、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12、分项报价表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4、项目实施方案

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6、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19、最终磋商报价表

20、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注: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第12项“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12.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 份正本、2 份副本、相应的电子文档 1 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 A4 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注:书脊处标明此次采购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

12.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或光盘制作(电子文档为不可修改文档,如:PDF 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包括页码、签字、盖章等)。

12.3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谈判企业法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2.4 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磋商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

13.2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2021年**月***日上午***时***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3如果供应商未按第 13.1- 13.2 条要求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 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3.4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3.5磋商签到时需提供:

(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 本)和副本(2 本);

(2)电子标书 1 份;

14.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

14.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

14.2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4.3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机构概不接受。

五、磋商程序及方法

15. 磋商程序

15.1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人、采购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5.2 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不得评审。

16.磋商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1 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6.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16.3 未按第11.1.1款(1)-(9)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16.4 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6.5 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 采购人、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解释或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工作由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7.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8.磋商工作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18.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未按第11.1.2款(10)-(18)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服务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投标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9.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问题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3 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磋商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0.评审办法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评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6),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7),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2 比较与评价: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后,由确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磋商报价(30分)

(1)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投标报价比重(30%)

(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政策性价格给予6%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

技术水平(50分)

项目服务管理能力 8 分:针对项目特点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制度、配备相关人员,综合评价,管理机构健全、制度针对性强、人员齐全的得 8 分;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科学合理、人员满足要求的得 6 分;管理机构基本健全、制度笼统的得 4 分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含糊不清、人员不能满足的得 2 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服务方案(12 分)针对项目制定供货、食材的新鲜度、季节变化因素等服务环节设实施方案及预案。综合评审:内容详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12 分;工作流程方法措施基本符合要求、能够保证项目作业连续均衡性和顺利完成的得 8 分;工作流程方法措施欠缺、基本保证项目作业连续均衡性和完成的得 4 分;工作流程方法措笼统、不能保证项目作业连续均衡性和完成的得 1 分; 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食品卫生安全及质量、数量管理措施(12 分):能够结合项目特点制定食品卫生安全及质量、数量保证措施。综合评审: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健全有效、人员责任明确的得 12 分;管理体系和制度基本健全人员责任明确的得 8 分;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和责任笼统的得 4 分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笼统、责任含糊不清的得 1 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运输保障安全措施 8 分:针对招标项目有详尽的配送方面的服务计划、措施方案,综合评价:配送计划详尽、安全措施全面操作性强的得 8 分;配送计划能够满足需求、安全措施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6分;配送计划基本满足需求、安全措施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4 分;配送计划有基本内容、安全措施可控的得 2 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0 分:针对项目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应急处理预案,综合评价:应急预案详尽、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10 分;应急预案内容基本齐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得 7 分;应急预案总体欠佳、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得 4 分,应急预案笼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含糊不清的得 1 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3

履约能力(10分)

业绩情况 4 分: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 3 年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高得 4 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须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或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扫描(或复印)件。)

合同履约能力 6 分:针对该项目编制详细的履约合同的计划措施方案,综合评价:计划措施详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得 6 分;计划措施总体欠佳、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得 4 分;计划措施条理不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得 2 分,计划措施笼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含糊不清的得 1 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4

售后服务(10分)

本地化服务能力(5 分):投标人在项目服务实施地区有配送机构、有统一配送设备、配送仓 储能力,能够按时完成配送的得 5 分;在果洛州内其他地区有配送分支机构、配送仓储能力,能够按时完成配送的得 3 分;投标人在果洛州内没有配送分支机构但承诺中标后在果洛州内设立配送分支机构的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需提供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服务承诺函、售后服务人员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方案(5 分):针对该项目提供售后服务计划、措施等相关内容。

售后服务计划内容详尽,措施完善、合理的得5分;售后服务计划内容较详尽,措施较完善、较合理的得4-1分;售后服务计划内容不合理的或无售后服务计划及措施不得分。

七、成交办法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成交通知

22.1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华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3.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3.6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4.串通投标的情形

24.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磋商活动终止

25. 终止情形

25.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一、处罚

26.处罚情形

2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6.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磋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

收费金额:11250.00元(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执行。磋商保证金不作为代理服务费来收取,在收到代理服务费后退还其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供参考)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 (盖章)

磋商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1年*月*日 项目(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 . 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序号

标的名称

项目内容

单价

总价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及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 (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合同备案部门: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 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2021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使用,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验收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检测计划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支票、汇票或现金。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附件1:磋商函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附件9:磋商保证金

附件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附件11:分项报价表

附件12:技术规格响应表

附件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附件14: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

附件1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附件16: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17: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附件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19: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20:最终磋商报价表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

采购项目名称: 2021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

供应商:

年 月 日

附件1:磋商函

磋商函

致: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特授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 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 项目的磋商、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青海华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2021年 青海华茂竞磋(服务)2021-011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项目服务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5、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