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3月19日 22:40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进贤县教育体育局七所幼儿园食材配送项目 | ||
品目 | 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 | ||
采购单位 | 进贤县教育体育局 | ||
行政区域 | 进贤县 | 公告时间 | 2021年03月19日 22:40 |
评审专家名单 | 喻慧中(组长)、章清义、冯香华、王莉、徐辉 | ||
总中标金额 |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070957790 | ||
采购单位 | 进贤县教育体育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进贤县钟陵路118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胡主任0791-85653077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9号碧海云天5号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先生15070957790 | ||
附件: | |||
附件1 | 售卖稿 2.24 进贤县教育体育局食堂配送项目.docx |
一、项目编号:JXTJ-2021-003(招标文件编号:TXTJ-2021-003)
二、项目名称:进贤县教育体育局七所幼儿园食材配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西省银江生态农业发展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马港一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
折扣率(%):97.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江西省银江生态农业发展公司 | 进贤县教育体育局七所幼儿园食材配送项目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喻慧中(组长)、章清义、冯香华、王莉、徐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进贤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进贤县钟陵路118号
联系方式:胡主任0791-856530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9号碧海云天5号楼
联系方式:李先生150709577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 15070957790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进贤县教育体育局七所幼儿园食材配送项目
招标编号:JXTJ-2021-003
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 南昌
第一章投标邀请
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进贤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就进贤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食材配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于2021年3月17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进贤县教育体育局七所幼儿园食材配送项目
招标编号:JXTJ-2021-00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进贤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人地址:进贤县钟陵路118号
联系人:胡主任
联系电话:0791-85653077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9号碧海云天5号楼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15070957790
电子函件:154576888@qq.com
采购项目预算:0元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0元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
数量 |
技术要求 |
进贤县教育体育局七所幼儿园食材配送项目 |
1项 |
详见“用户需求” |
注:本项目按农贸市场食材价格折扣率进行报价(报价为百分比制,例如:98%)。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5、其他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期限、地点、方式
时间: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3日(北京时间)
地点: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方式:现场获取
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2021年3月17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地点:进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户名、开户行、账号及金额详见招标文件。
六、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1507095779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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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
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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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采购人名称: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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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2 |
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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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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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 |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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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8 |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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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3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第(1)种办法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1)直接确定为投标报价最低者; (2)由采购人确定; (3)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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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6 |
投标保证金金额(须足额缴纳):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到账时间: 2021年3月17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前到账(以代理公司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必须是从投标人的对公账户转出到保证金指定帐户(汇款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用途)。 开 户 名: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火车站支行 银行账号:36001050330052505456 注意事项:因投标人操作失误而导致保证金到未在截止时间前入账,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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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7 |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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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8 |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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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9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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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1 |
开标时间: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开标地点: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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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3.1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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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3.2 |
评标标准(详见“第六章 评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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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8 |
28.1履约保证金金额: 按招标文件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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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2 |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第一章 投标邀请”,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收费标准=中标金额×收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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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收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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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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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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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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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 |
0.5% |
二、招标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和附属售后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投标人
3.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3.2联合体投标
3.2.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并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3.2.3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投标人代表
5.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要求提供的货物和附属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货物需求表及采购需求
第六章 评标标准
6.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和附属售后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7.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7.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7.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7.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6”)
7.7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7”)
7.8投标保证金凭证(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8”)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8.1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8.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8.1.2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1、8-2”)
(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8-1、8-2”)
8.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
8.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8.2.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2”)
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8.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8.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3”),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参加投标
8.4.1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8.4.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8.4.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zcfg/mof/)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
8.4.4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给予优先或强制采购。
8.4.5如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在清单页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并提供证书扫描件。
8.4.6对于同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8.4.7 招标文件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
9.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9.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4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江西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上传答疑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2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必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答疑澄清文件。投标人因未下载答疑澄清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投标文件递交失败、解密失败、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当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4 更正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
11.投标文件的编制
1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11.2招标文件中注明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的,被视为投标无效。
11.3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参加评标、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认定
1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13.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全部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按13.1或13.2条规定处理。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文件的构成
14.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格式详见“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开标一览明细表
(5)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件响应/偏离表
(7)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9)技术文件
(10)其他资料
14.2投标人应编写投标文件目录及页码。
15.投标报价
15.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附属售后服务,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15.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开标一览明细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若投标人不同意,投标无效。
15.3投标总价中如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且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若投标人不同意,投标无效。
15.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应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且只提供最优方案一套,投标人提交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按非实质性响应投标,投标无效。
15.5 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
15.6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适用联合体投标)
16.2 任何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6.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6.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投标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所述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未按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中标。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投标无效。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在江西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已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投标截止时间
18.1.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18.1.2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CA数字证书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否则投标无效。
18.1.3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江西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8.2迟交的投标文件
18.2.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CA数字证书,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8.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重新上传修改后投标文件或撤回其投标。
18.3.2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9.分包的规定
19.1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适用于允许分包)。
20.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理及串通投标情形的认定
20.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开标
21.开标
21.1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代表须携带CA数字证书参加,并应签名和递交CA数字证书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间以递交CA证书时间为准。
21.2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1.3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递交CA数字证书或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21.4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5只有开标时唱出的内容,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在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1.6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五、评标
22.评标
22.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评标期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并告知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查询到的不良信用记录随采购文件存档。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
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代理机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22.3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2.4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5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6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7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2.8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2.9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10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22.1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2.13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除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其他评审工作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3.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3.1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1.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金额占投标报价比例(简称“比例”)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投标报价及比例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
23.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金额占投标报价比例(简称“比例”)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报价及比例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
23.2评标标准。(评标标准详见“第六章评标标准”)
六、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
24.意外情况的情形
24.1因客观原因造成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信息安全,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系统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
(2)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操作的;
(3)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其他无法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25.意外情况的处理
25.1 出现上述情况,故障当日(工作时间内)可排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恢复进行;如故障当日无法排除的,采购活动终止,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中标和合同
26.中标人的确定
26.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7.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jxsggz
y.cn/web/)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jiangxi.gov.cn/web/)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履约保证金
28.1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采购人的要求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28.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中标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
28.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本须知“第28.1条”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16.5条”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招标。
28.4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9.签订合同
29.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9.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9.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9.5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9.6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9.7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八、询问和质疑
30.询问
30.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询问做出答复。
31、质疑
31.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1.2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1.3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1.4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1.5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对不在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购买的招标文件质疑的,须同时提供下载招标文件的凭证。
31.6质疑函接收方式
31.6.1对招标文件质疑
接收部门: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5070957790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9号碧海云天5号楼
邮编:330000
31.6.2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质疑
接收部门: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5070957790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9号碧海云天5号楼
邮编:330000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32.采购代理服务费
32.1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在领取代理服务费发票时提供采购合同一份。
32.2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32.3 中标人如未按本须知“第32.1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16.5条”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十、附则
33.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江西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
(签章)
联 系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