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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公安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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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1/3/23

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遂昌县公安局的委托,对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进行采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采购编号: SCZX2021-公01

二、采购项目: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五、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结算率最高限价(%)

1

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

1

80万元

99%

六、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人报名:

1.本项目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潜在投标人可登录 “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下载获取。;

2.标书售价(元):本项目招标文件不收取工本费;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1)投标人报名表及联系方式;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870042802@qq.com】。原件在投标时提供核查。

八、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 5个工作日。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年 4 月 12日 9 时30 分(北京时间)

十、投标文件递交地址: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 276 号】

十一、开标时间: 2021 年 4 月12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十二、开标地址: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开标室【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 276 号】

十三、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无。

十四、其他事项: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获取:

2.1 本项目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须自行到网上下载获取。

2.2 潜在投标人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在更正公告栏下载。

2.3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如有答疑文件,投标人必须按最新答疑文件内容并编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书面质疑受理地点:遂昌县妙高街道中央首府10幢3单元205室,联系人:包决民,联系电话:13867094232。

▲4、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十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遂昌县公安局

项目联系人:毛金强 项目联系方式:13957067964

质疑联系人:包春福 质疑联系方式:13777692529

地 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安路28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包决民 项目联系方式:13867094232

质疑负责人:祝法金 质疑联系方式:13575366880

地 址:遂昌县妙高街道中央首府10幢3单元205室

采购人:遂昌县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3月23日

附件:
[供应商报名表]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doc
3.23招标文件(终稿)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doc
招 标 文 件

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SCZX2021-公01

项目名称:

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

采购人:

遂昌县公安局(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3

前列表 5

二 招标文件说明 8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四 履约保证金 10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装订、提交、修改和撤回 11

六 开标和评审 12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16

八 法律责任 17

九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18

十 询问 19

十一 质疑 19

十二 投 诉 20

十三 授予合同 20

十三 验收 21

十四 政府采购政策 22

十五 其他事项 22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4

一 采购内容 24

二 采购物品及质量要求 24

三 配送要求 27

四 留样要求 27

五 供货期限 28

六 报价要求 28

七 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28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30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36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7

二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48

三 报价文件格式 59

四 中标人公告内容 64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65

一 总则 65

二 评审委员会 65

三 评标程序 66

四 评标一般规定 67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67

六 评审纪律和要求 70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遂昌县公安局的委托,对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进行采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采购编号: SCZX2021-公01

二、采购项目: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五、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结算率最高限价(%)

1

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

1

80万元

99%

六、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人报名:

1.本项目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潜在投标人可登录 “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下载获取。;

2.标书售价(元):本项目招标文件不收取工本费;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1)投标人报名表及联系方式;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870042802@qq.com】。原件在投标时提供核查。

八、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 5个工作日。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年 4 月 12日 9 时30 分(北京时间)

十、投标文件递交地址: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 276 号】

十一、开标时间: 2021 年 4 月12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十二、开标地址: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开标室【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 276 号】

十三、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无。

十四、其他事项: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获取:

2.1 本项目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须自行到网上下载获取。

2.2 潜在投标人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在更正公告栏下载。

2.3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如有答疑文件,投标人必须按最新答疑文件内容并编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书面质疑受理地点:遂昌县妙高街道中央首府10幢3单元205室,联系人:包决民,联系电话:13867094232。

▲4、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十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遂昌县公安局

项目联系人:毛金强 项目联系方式:13957067964

质疑联系人:包春福 质疑联系方式:13777692529

地 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安路28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包决民 项目联系方式:13867094232

质疑负责人:祝法金 质疑联系方式:13575366880

地 址:遂昌县妙高街道中央首府10幢3单元205室

采购人:遂昌县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3月2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列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遂昌县公安局食堂物资采购配送项目

2

采购人

遂昌县公安局

3

采购代理机构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组织方式

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不表明已获取投标资格。开标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6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招标文件质疑

质疑期限为自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8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网址同招标公告发布网址。

9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三部分单独密封。

10

投标文件递交

接收人: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4月12日9 时30分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浙江丽水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276号七楼开标室)

1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开标大厅(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276号)。

12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评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中标公告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13

评标办法和细则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14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5

发布媒体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

16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履约金额:采购合同金额的 5%

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

户名:遂昌县公安局

账号:采购人指定账号

开户银行:采购人指定银行

履约保证金退还:服务期满后且无服务及质量问题的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17

采购文件解释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采购人”系遂昌县公安局。

2.1.2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代表”系指投标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1.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规定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投标人基本要求

3.1符合第一章第“5”条规定;

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招标公告

6.1.2投标人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6.1.5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评标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投标人的风险

7.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 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 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投标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同一种文件的正副本可一起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三个密封袋应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1.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1.3 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11.1.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11.1.5 资格声明;

▲11.1.6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7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故不作装入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查询网站为“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内容为第一章5.2条)。

11.1.8 资格审查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格审查文件中。

11.1.9 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准备相关原件提交备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投标人。

注:

①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11.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资信及商务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2技术部分(包含但不限于):

11.2.2.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2.2.2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进行承诺;

11.2.2.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11.3报价文件内容: 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1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投标报价。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3.2投标相关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详细注明该表列举的费用及分项清单。

12.投标文件排版、封面

12.1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

12.2封面: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3.投标有效期

▲13.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 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履约保证金

15. 履约保证金退还:服务期满后且无服务及质量问题的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投标文件的包装、装订、提交、修改和撤回

16.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封面及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

16.2.1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封面上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报价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正副本字样。

16.2.2 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地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6.3 投标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标记错误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代表人;

16.5.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的;

16.5.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投标文件;

16.5.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投标文件签收手续,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全套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开标和评审

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到场。如投标人 不派代表参加开标大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9.2开标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投标人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开标大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投标人代表书面 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投标文件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19.3.1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19.3.2 因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按递交的投标文件顺序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 布的其他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投标人诚信。

19.5

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详见第六章。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 评标报告

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5.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和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6.1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响应文件的;

26.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

26.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4投标文件无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6.5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 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6.7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8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6.9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0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2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但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6.13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15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6.14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29.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0.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0.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0.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0.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1.中标结果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有行贿犯罪纪录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 询问

32.投标人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2.1 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2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2.2.1 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 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2.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投标人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上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如有答疑文件,投标人必须按最新答疑文件内容并编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2.3 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2.4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的询问。

十一 质疑

33.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3.3 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 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3.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投标人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3.4 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3.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3.6 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国有资产监督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 投 诉

3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局投诉。

十三 授予合同

35.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scweb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遂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补充合同交遂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37.签订合同

37.1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定合同。

3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4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7.5如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履行有关义务或项目未验收通过的,采购人有权延期支付合同金额,但不得影响中标人正常履行合同的义务。

37.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 验收

38.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8.1本项目采购人可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参与验收、核对的内容为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质保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8.2其他投标人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8.3其他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四 政府采购政策

39.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9.1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9.2 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投标人,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已注册入库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条件的,在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可以在成为中标(成交)候选投标人后再申请注册入库。

3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产品价格给予 6% 扣除。

十五 其他事项

40. 解释权

40.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1. 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2.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费标准收取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包含:冻品类、肉类、蔬菜类、水产类、调味品类、家禽类、豆制品类、粮油类、水果类、副食及其他类等。

二 采购物品及质量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肉、禽、蛋、水产、海鲜、冻品、蔬菜等符合行业相关规定,采购单位可对其货物进行符合性检查。

2、调味品等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质量在有效范围一半时间以上;

3、油:符合国家标准(GB1535-2003)与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大米:质量符合大米国家标准(GB1354-2009)与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5、采购货源必须持有与销售内容相对应的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6、中标人负责供货产品的食品安全,须做到来源可溯;

7、中标人应做好48小时实物留样,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二)质量要求:所有配送物品需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物品的等级规格应满足国家有关物品等级规格标准的一级标准执行,国家无明确等级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官方网站“菜篮子 红绿灯”板块公示的规格/等级执行。

序号

货物名称

种类描述

质量要求

退货要求

1

鲜肉类

猪肉、牛肉、内脏等

符合政府规定的放心肉,保证当天屠宰每日新鲜、干净、卫生、不注水。所供后腿净肉:不带碎骨、不带肥肉,肉色鲜艳,无病变、不打水;猪肉:不带碎骨(一斤猪肉,三两肥肉七两瘦肉),肉色鲜艳,不打水;五花肉:要求中肋部分整方形,不带腩肉,带少量排骨,肉色鲜艳,层次分明。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2

蔬菜类

叶菜

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

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捏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农药残留超标。

根茎菜(莴笋、土豆等)

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招标人自购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

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招标人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农药残留超标。

花果菜(如:西兰花、白菜花等)

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

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3

家禽类

鸡、鸭等

三鸟类必须肉质新鲜,无毛、无脚指、无内脏、不注水、肉身干爽,保证当天屠宰每日新鲜、无冰冻、无血水、干净、卫生、不注水。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4

水产类

淡水鱼、海鱼、虾、蟹类等

具有鲜鱼固有的鲜明体色余光泽,粘度透明;鳞完整或稍有花鳞,紧贴鱼体不易剥落,有透明黏液;鳃盖紧合,鳃丝鲜红或紫红,色清晰,黏液透明无异味;鱼眼饱满,角膜光亮透明;腹部呈白色或淡玫瑰红色,破肚率小于等于5%;肌肉结实或富有弹性,无风干、异味现象。

体表色暗淡无关黏液透明度较差、浑浊且有腐败味;鳞不完整松弛、易剥落;鳃盖松弛,鳃丝粘连,呈淡红暗红或灰红褐色,有显著腥味;眼球凹陷,角膜混沌或发糊;腹部膨胀或变软,表面发暗色或淡绿色斑点;肌肉松弛,弹性差。

5

冻品食品类

鸡翅、鱼丸等

皮肤有光泽,呈淡黄、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得慢,冻品来源可靠(能提供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和代理证明和合格证书)。

干缩凹陷、表面干燥粘手,新切面湿润粘手,肌肉松弛,指压后凹陷不能恢复,并由明显的痕迹;有腐败味或霉味。

6

调味品类

盐、酱、醋、香料等

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1)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无“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

(2)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7

粮油类

大米、油等

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二,具有产品合格证。能顺利追溯源头,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气味、滋味:具有固定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1)? 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2)? 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3)? 有异味,有蛀虫等

8

豆制品类

豆腐、豆腐干等

原材料要保证新鲜、无异味,保证不添加任何违禁食品添加剂,加工场所必须整洁卫生、无蚊蝇。

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9

水果类

水果

外形正常,无虫咬、发霉现象,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

不新鲜,农药残留超标。

10

副食及其他类

面条、粉干、年糕、粗粮等

面条、粉干、粗粮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产品有包装、非散称,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投标方必须提供标的物具有资质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且在后续供货过程中必须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年糕必须当日加工、新鲜、无异味,保证不添加任何违禁食品添加剂,加工场所整洁卫生、无蚊蝇和无污染。

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三 配送要求

1、中标人接到用户采购计划通知后,提供7×24小时服务支持,服务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要求24小时以内送货到达现场履行服务义务。

2、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车辆,保证配送的副食品新鲜优质。

3、中标人必须按采购单位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及时供货,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供应,否则以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4、中标人应提供给采购单位的各类票据、检测报告、价格预期表等,均要求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配送单位将当天配送。单据送至采购单位备案,对随意涂改、增减的票据,采购单位有权认定为无效票据,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5、配送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6、采购单位技术中心对中标人所供货物进行检测,如发现残留物超标的,采购单位有权退货。

7、验收时,如发现货物有短斤缺两情况的,应在1个小时内予以补足,如无法补足的,应当予以说明。

8.采购单位以月为单位对配送单位的配送情况进行考核,如配送单位月度考核不能达到合格以上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四 留样要求

中标人应做好48小时实物留样,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配送单位应做好48小时实物留样,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五 供货期限

1、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合同期内,如发现食材不符合要求或以次充好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合同期满后服务经业主考核满意的(详见附件1),合同期满后可续签两次。

六 报价要求

1、请投标人据遂昌县府前菜场销售价(以投标截止日前一天遂昌县府前菜场同类物资销售价最新价格为报价参考)进行综合报价,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价格波动风险。

2、中标后,结算率作为合同签订价,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七 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一)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采购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后15天内支付。

(二)结算方式: 结算单价=基本单价×成交结算率

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数量×结算单价

2.1 基本单价=供货当日遂昌县府前菜场同类物资公示单价×成交结算率.

2.2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基本单价。

附件1:服务质量月度考核表

序号

内容

细则

分值

得分

1

准时送货

送货准时,每天将所需食材一并送达,非不可抗拒情况下延误一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6

2

食材每日配送

食材的新鲜度、食材过期、食材残留物(含农药、泥土、杂草等)、虫害过多、食材异味等。不合格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50

3

服务态度

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服务不热情不周到,运送搬装不文明的(运送人员野蛮运转或无正当理由与食堂人员争执),不合格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6

4

工作执行力与工作效率

工作执行力、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每发现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3

5

单据清晰细致

配送物品清单与实际配送数量有差错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8

6

规范化管理

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有不合格的每次扣1分。

2

7

安全清洁

采购单位仓库、运输工具、储物筐箱等未每天保持清洁卫生的,并未按规定定期消毒做好记录的, 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8

8

媒体曝光

因管理不善被各类媒体曝光的,每件次扣8分。

8

9

根据采购人要求整改情况

对于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每项扣1分,总分4分扣完为止。

4

10

投标文件承诺内容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人要求而执行,每发现一项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

总分(100分)

被考核人: 考核人:

注:1、当月考评总分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上的为满意。如全年月考评满意次数多于8次,且无不合格情况的,年度考评视为满意;如月考评出现一次不合格的,但月考评满意次数多于10次的,年度考评可视为满意。月考评为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年度考核为满意的,采购方可与配送单位续签合同。

2、考核标准参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修改完善。

3、考核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详尽之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合同编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中标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编号( )在 日开标会上,经评审委员会评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1.1货款结算量为实际配送量,合同结算率如下表:

序号

名称

结算率(%)

1

冻品类

2

肉 类

3

蔬菜类

4

水产类

5

调味品类

6

家禽类

7

粮油类

8

豆制品类

9

水果类

10

副食及其他类

1.2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采购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后15天内支付。

1.3结算方式: 结算单价=基本单价×成交结算率

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数量×结算单价

1.3.1基本单价=供货当日遂昌县府前菜场同类物资公示单价×成交结算率。

1.3.2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基本单价。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2.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2.1.1本合同书 

2.1.2中标通知书

2.1.3中标人澄清修改文件

2.1.4中标人投标文件

2.1.5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

2.1.6招标文件

第三条 双方权责

3.1乙方职责如下

1)乙方为甲方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质优的副食品(包括禽肉、水产、蔬菜、水果等),每周五前由乙方向甲方各配送点按当地市场行情提供下周副食品供应品种、价格等预期参考数据,以便甲方及时订制副食品采购计划。

2)乙方配送的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保质期在有效范围一半时间以上。

3)所供肉类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盖有卫生检验部门的蓝色图形检验印章;蔬菜必须经农药检测并提供农残检测报告,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坚持每日配送前检测,并做好72小时实物留样。

4)乙方必须拥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车辆,保证配送的副食品新鲜优质。

5)乙方保证每天在7:30分前将副食品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因特殊情况须延迟时,说明原因并征求甲方同意;当甲方遇特殊任务有应急需求时,在所在地区范围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副食品及时配送到位。

6)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类票据、检测报告、价格预期表等,均应使用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乙方每天将当天配送单据送至甲方单位备案,对随意涂改、增减的票据,甲方有权认定为无效票据,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7)乙方应定期与配送单位联系,听取和接受甲方对副食品配送的意见建议,对符合协议规定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8)乙方与甲方进行结算时,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定期进行结算(不超过一个月),做到“零现金”交易。

9)乙方对当天配送的所有副食品均应留样待查,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3.2甲方职责如下:

1)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预期副食品参考表及时制定食谱,并于并于每天19点左右将采购计划提供给乙方,方便乙方准备;甲方遇特殊配送要求时,应视情或提前1小时与乙方联系。

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实物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3)甲方单位负责检查卫生安全情况,做好 小时熟食留样,以便取证。

4)甲方有权参与配送工作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加强与乙方的业务联系。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副食品预期参考表进行市场走访与调查,并合理提出解决的意见。

6)甲方与乙方对账无误后,应采取银行卡转账或支票的方式进行及时结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结算的,应及时告知对方。

7)甲方与乙方正常终止配送协议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结清费用

第四条 配送期限与配送地点

4.1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20 日起至20 日止

4.2合同期满后服务经业主考核满意的,合同期满后可续签两次。

4.3配送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副食品配送对安全性、及时性要求很高,为加强配送质量,提高配送效益,强化双方责任意识,现明确有关违约责任如下:

5.1履约保证金数额

1)为规范配送工作,提高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乙方自愿缴纳给甲方履约保证金 元。对出现违约问题扣款后,乙方应及时补足差额款项。

2)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服务期满后且无服务及质量问题的一次性(不计息)退还。乙方若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业务,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可相应扣减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还有权视损失情况向乙方追偿。

5.2乙方违约责任区分及处罚

当乙方出现以下行为时,视为违约,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由于乙方工作失误,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导致配送不能按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有关责任,视情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至5000元。

2)乙方配送的食材采购渠道不正规,达不到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遇有质保过期、品牌“三无”、假冒伪劣等情况,经甲方检查发现,第一次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取消乙方的配送资格。

3)乙方供应的食材如存在质量问题,配送物品无法满足国家有关物品等级规格标准的一级标准(国家无明确等级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官方网站“菜篮子 红绿灯”板块规定的规格/等级执行),甲方有权提出退换;乙方供应的食材如有缺斤少两等现象,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数量或按实际重量结算付款;乙方供应的调料非甲方要求品牌,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视情扣除相当履约保证金,如情节严重,应取消配送资格。

4)乙方配送的食材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导致甲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事故责任及费用,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配送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涉及所有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配送过程中接洽人联合擅自篡改、伪造配送清单,出现清单与实物不符、虚增数量、抬高价格等违规情况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取消乙方配送资格,并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5000元。

6)乙方配送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基层单位意见较大的,由甲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如乙方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配送资格,并退回其履约保证金。

5.3甲方违约责任区分及处罚

1)由于甲方工作失误,没有及时通知乙方配送采购计划,导致乙方无法正常配送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由于甲方验收不细、把关不严,导致配送的副食品质量低下,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因配送质量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除外)。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