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3月25日 17:02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农畜产品批发服务,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农畜产品批发服务,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农畜产品批发服务,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农畜产品批发服务,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农畜产品批发服务,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农畜产品批发服务,服务/批发和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
采购单位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3月25日 17:02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1年03月26日至2021年04月02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吴忠市利通区民族路宏泰宾馆6楼会议室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1年04月07日 10: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吴忠市利通区民族路宏泰宾馆6楼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281.000000万元(人民币) | ||
最高限价 | 无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赵吉祥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895107510 | ||
采购单位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采购单位地址 | 吴忠市利通区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195328808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夏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3号公寓1809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3895107510 |
采购计划编号: 2021NCZ(WZ)000212
项目编号: NXYC-2021-ZC003
项目名称: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元): 281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281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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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一标段:蔬菜类、水果类、豆制品类) |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800000.00 | 单年预算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二标段:牛、羊肉类) |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800000.00 | 单年预算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三标段: 汉餐厅食材类) |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50000.00 | 单年预算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四标段:米、面类) |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300000.00 | 单年预算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五标段:调味品类) |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80000 | 单年预算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六标段:水产品类、家禽类、蛋类) |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500000 | 单年预算 |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七标段:食用油类) |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80000 | 单年预算 |
数量合计: | 7 | 预算合计: | 2810000.00 |
合同履行期限:2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是 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项目只接受中小企业投标(1、项目所属行业:批发业;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2.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2.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产品。2.4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均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2 营业执照副本;3.3 供应商需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须同时提供以上两个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3.4 投标人须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3.5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6 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取得机构总部的授权书。机构总部只能授权1家分支机构参加本次招标,且发出授权后机构总部不得与分支机构一同参与本次招标;注: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审查。
时间 2021-03-26 09:00:00 至 2021-04-02 17:00:00 ,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截止时间:2021-04-07 10:00:00 (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吴忠市利通区民族路宏泰宾馆6楼会议室
时间:2021-04-07 10:00:00(北京时间)
地点:吴忠市利通区民族路宏泰宾馆6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请供应商在公告规定的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至宁夏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3号公寓1809室)获取磋商文件,领取文件需携带公司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吴忠市利通区
联系方式: 181953288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夏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3号公寓1809室
联系方式: 13895107510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安鹏
电话: 18195328808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赵吉祥
电话: 13895107510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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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及附件.rar |
代理机构:宁夏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3-25
吴忠市机关食堂非清真食品类
供 货 合 同
甲方(采购方):吴忠市机关食堂
乙方(供货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吴忠市机关食品原材料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货原则
乙方所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禁止供应转基因和临期原材料。
第二条 供货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必须按约定的价格相对应的质量要求供货,不得以次充好。
2、乙方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名称、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等按照当期采购定价单执行,如本周内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不允许擅自更改品牌、种类、规格配送或拒绝配送。采购数量按甲方当日提供的采购通知单执行,因特殊情况食堂急需少量货物,乙方应积极响应,按要求时限及时配送,不得延误。
3.乙方所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必须保证新鲜,并经卫生监督、动物检疫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
4.乙方所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必须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进行调换。
5.乙方所供肉类必须提供相应的动物防疫检测证明。
第三条 产品包装
乙方所提供带包装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净含量、贮藏等标识,必须包装完好。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乙方交货时间和地点必须满足甲方当日提出的采购通知单要求。
2.乙方交货时必须提供统一规格的供货单,填写工整,不得涂改,食堂财务需要保留两联。
3.乙方配送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必须分割好用食品袋包装,并盛放在统一规格菜筐内,少量原材料使用透明塑料袋,禁止使用带色、不透明塑料袋。
4、交货地点:吴忠市机关食堂
第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吴忠市行政中心
第六条 验收
1.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或每日制定的要货通知单、乙方送货清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安排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2.乙方将货物送达后,甲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卫生指标、新鲜程度、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履行验收程序。
3.乙方在配送货物时,不得带领闲杂人员进入食堂,验收程序履行完毕后不得无故在食堂逗留。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原材料结算金额=原材料供应数量*原材料最后定价*(1-优惠率)。
2.结算方式:通常情况下当月供货,次月20日前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一次结算当月总价的80%, 20%作为质保金,待下月结算时,如无质量等问题发生,予以支付)。特殊情况因故不能及时结算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按甲方财务规定提供正式发票及原始供货凭证进行结算。
4.发票和原始凭证必须有供货商、库管、采购、厨师长、餐厅管理员、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八条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甲方提供如下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有,则必须提供)。
4.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定点屠宰许可证
6.供需双方约定的其他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 月 日起至2022年 月 日止。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供货不及时而延误机关食堂正常运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时间送货时间迟到10分钟罚款100元,迟到30分钟取消当日送货资格,迟延送货达3次以上的,取消当月供货资格。
2.乙方所供货物出现卫生、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拒收,并无条件退货。乙方所供肉类经卫生监督、动物检疫部门抽检出现卫生、质量等问题,由乙方承担为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出现上述情况一次口头警告约谈供货商,两次按此类原材料价格三倍罚款,三次以上解除供货合同。
3.乙方所供肉类出现以下食品质量问题造成就餐人员食物中毒,视为乙方违约,除全部退货外,甲方将取消乙方供货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5万元整。具体情况如下:
(1)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的;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注水的肉类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所送原材料不按甲方要求的质量、数量及相关规定执行达三次或严重影响机关食堂正常运行的。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日及时口头告知对方并在事后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在供货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须在三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延期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
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共识,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