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LCBF2021001(招标文件编号:LCBF2021001)
二、项目名称: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机关及轮训队食堂主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临沧绿源翔蔬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金旭之光小区15栋106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主副食品
下浮率(%):8.6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临沧绿源翔蔬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 主副食品定点配送 | 主副食品 | 主副食品 | 按时定量供货 | -8.6%(价格采用“随行就市”方式确定,主副食品统一以临沧市临翔区商务局公布的《城区蔬菜价格监测报表》、临翔区农贸批发市场和各大超市平均价格为基准价(含税费),以百分比下浮(优惠))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明、张文丽、刘旭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货物类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10%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4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沧边境管理支队(临沧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12号
联系方式:杨警官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37号
联系方式:邵丽华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警官
电 话: 0883-2685146
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机关及轮训队食堂主副食品定点配送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LCBF2021001
采购人:临沧边境管理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0二一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
一、竞争性磋商条件 - 1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1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 2 -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 3 -
五、响应文件提交及开启 - 3 -
六、 竞争性磋商公告(成交公告)发布媒介 - 3 -
七、联系方式 - 3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4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4 -
1. 总则 - 11 -
2. 磋商文件 - 12 -
3. 响应文件 - 13 -
4. 递交 - 14 -
5. 磋商 - 15 -
6. 评审 - 16 -
7. 成交和合同 - 16 -
8. 询问与答复 - 17 -
9. 质疑接收、回复 - 17 -
10. 纪律和监督 - 18 -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9 -
第三章 评审方法 - 2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3 -
第五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39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56 -
HYPERLINK \l _Toc20736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57 -
HYPERLINK \l _Toc14431 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1 -
HYPERLINK \l _Toc6112 六、其他 - 62 -
HYPERLINK \l _Toc21108 一、初次报价表 - 63 -
HYPERLINK \l _Toc2467 二、磋商函 - 49 -
HYPERLINK \l _Toc6339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50 -
HYPERLINK \l _Toc20747 四、授权委托书 - 51 -
HYPERLINK \l _Toc11304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52 -
HYPERLINK \l _Toc12318 六、磋商保证金 - 53 -
HYPERLINK \l _Toc16583 七、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 - 57 -
HYPERLINK \l _Toc15202 八、其他资料 - 58 -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竞争性磋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受临沧边境管理支队(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机关及轮训队食堂主副食品定点配送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机关及轮训队食堂主副食品定点配送项目
预算金额:155.86万/年。
采购需求:
项目内容 |
采购需求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
序号 |
货物类别 |
||
1 |
主食类 |
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
否 |
2 |
食用油 |
否 |
|
3 |
肉类 |
否 |
|
4 |
水产冻品 |
否 |
|
5 |
蔬菜类 |
否 |
|
6 |
水果类 |
否 |
|
7 |
调料类 |
否 |
|
8 |
禽蛋 |
否 |
|
9 |
豆奶制品 |
否 |
|
10 |
腌制菜 |
否 |
|
11 |
腊货 |
否 |
|
12 |
干货 |
否 |
|
备注:具体采购产品技术与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货物技术及服务要求”。 |
供货期:签订合同后12个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3年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以成立之日起算),若为2020年新成立的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成立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为生产厂家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肉类、禽类、鲜活水产品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禽蛋必须保证新鲜,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食材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网页打印件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供应商,请于2021年03月11日起至2021年03月17日前(北京时间,下同)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5楼(昆明市东风东路237号),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现场获取纸质采购文件。
4.2采购文件售价300元/份,文件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及开启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0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递交地点为: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5楼(昆明市东风东路237号)。
5.2开启时间:2021年0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北京时间),开启地点为: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5楼(昆明市东风东路237号)。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竞争性磋商公告(成交公告)发布媒介
同时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临沧边境管理支队
地 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12号
联 系 人:杨警官
电 话:0883-2685146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37号
联 系 人:邵丽华
电 话:13888452623、13629602532
邮 箱:290601366@qq.com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临沧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12号 联系人:杨警官 电话:0883-2685146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37号 联系人:邵丽华 电话:13888452623 |
1.1.4 |
项目名称 |
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机关及轮训队食堂主副食品定点配送项目 |
1.2.1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2 |
预算金额 |
155.86万元/年 |
1.3.1 |
采购需求 |
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具体内容 |
1.3.2 |
服务要求 |
服务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满足采购人要求。 |
1.3.3 |
服务期 |
24个月。 |
1.3.4 |
供货期 |
签订合同后24个月。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要求: 无。 |
1.9 3.5.2 |
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资格要求和符合性审查不允许负偏离。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修改等内容 |
2.2.2 |
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澄清公告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 |
时间:24小时内 形式:盖章确认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扫描件 电子邮箱:290601366@qq.com |
2.3.1 |
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澄清公告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 |
时间:24小时内 形式:盖章确认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扫描件 电子邮箱:290601366@qq.com |
3.2.3 |
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本次磋商报价为综合报价,采购费、服务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税费等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总和,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其他费用。 (2)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成交服务费:成交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货物类收费标准计算,由成交人向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交纳。 账户名称: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民航路支行 账 号:137204229062 (4)公证费:成交供应商须向本项目公证处支付公证费。 |
3.3.1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算起)。 |
3.4.1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保证金的金额:20,000.00元。 (2)账户名称: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3)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营业部。 (4)账 号:100794604700010001。 (5)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提交方式:银行转账形式。 (7)有效期限:磋商保证金在磋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8)注意事项: ①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划出。 ②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项目名称: ”。 (9)磋商保证金的退还要求: ①为保证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能及时有效的退还磋商保证金,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交供应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②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情况下,由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提交《保证金退还一览表》至财务部,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事宜; ③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业主签订合同且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提交《保证金退还一览表》至财务部后,成交供应商须携带合同复印件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事宜。 |
3.5.3(2) |
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响应文件正本份数:1份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2份 电子版文件:1份 其他要求:无 |
3.5.3(3) |
响应文件分册装订要求 |
是否要求响应文件分册装订: 否 □是,分册装订要求:资格审查部分须单独装订成册、商务技术部分须单独装订成册 |
4.1.1 |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和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1年03月26日14时30分 |
4.2.1.2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03月26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5楼(昆明市东风东路237号) |
4.2.1.3 |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响应文件退还: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5.3 |
磋商顺序 |
磋商顺序:随机抽取 按响应文件递交先后顺序 □其他方式: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成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 |
3名以上供应商。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 否 |
7.2 |
成交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转账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5% □不要求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1.1 |
追加合同金额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 |
11.2 |
信用查询具体要求 |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供应商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响应文件无效(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网页打印件为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1.3 |
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提交核验的相关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为代理人参与的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后退还); 4.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除第3项,其余均不予退还。 |
|
11.4 |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提供产品(服务)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函附件(须说明供应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11.5 |
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
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评审价格在享受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供应商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填制的《磋商报价表》,计算其所投产品(最小计算单位为品目)享受价格6%的价格扣除。 3.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
11.6 |
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需求计划中载明需要采购政府强制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磋商时,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在“节能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单页复印件/扫描件一份, 并在复印件/扫描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及型号。 当期“节能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www.sepa.gov.cn)查阅、下载。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磋商。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情况
1.2.1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需求、服务要求、服务期、供货期
1.3.1 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供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响应和偏离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方法;
(4)合同草案条款及格式;
(5)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2.2.2磋商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本章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
3.1.2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磋商保证金。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磋商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报价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4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3.3 磋商有效期
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开户许可证。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3.4.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5响应文件的编制
3.5.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5.2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5.3(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2)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和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1.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4.2.1.5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4.3.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磋商
5.1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举行磋商会议。
5.2磋商疑义
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供应商未参加磋商会议的,视同认可磋商会议结果。
5.3磋商顺序
磋商顺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成交和合同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7.2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公告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待供货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无息返还。
7.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7.5.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询问与答复
凡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接收、回复
9.1质疑接收
9.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1.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9.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现场书面递交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携带质疑函(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部门: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888452623
通讯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37号
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9.2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 纪律和监督
10.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
(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4)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10.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0.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若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磋商谈判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最终报价给予6%的价格折扣或优先考虑推荐成交候选人。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发送邮件至 (邮箱号码)。采用发送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磋商小组: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方法
一、磋商小组
评审机构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1。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审纪律。
(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
(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磋商小组职责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评审纪律
(一)对评审内容和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二)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审意见、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
(三)任何属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四)所有资料(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
(五)评审期间,未经允许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审和采访评审工作。
(六)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
(七)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磋商小组统一组织办理。
(八)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五、评审原则
评审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
(二)全面分析,综合评审。
(三)评审只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响应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审的依据。
六、评审程序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按: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分别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供应商就竞争性磋商内容进行磋商(磋商顺序按供应商随机抽取的顺序进行)→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承诺书→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磋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一)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满足下列情形的响应文件才能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将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3年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以成立之日起算),若为2020年新成立的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成立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为生产产家的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肉类、禽类、鲜活水产品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禽蛋必须保证新鲜,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7)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食材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9)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网页打印件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符合性评审标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符合性审查表
审查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2)款规定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
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签字 |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 |
|
磋商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 |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 |
|
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 |
|
磋商内容 |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无实质性遗漏 |
|
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9和3.5.2条款规定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磋商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
其他无效情形 |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三)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竞争性磋商承诺及最后报价。
(四)澄清有关问题
1.响应文件内容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初次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初次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3. 报价合理性说明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五)政府采购政策
1.同品牌产品不同供应商的处理方式
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评分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供应商,在磋商报价评分时给予磋商报价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磋商报价参与磋商报价评分。
(2)请供应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提供《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价格评分时不对磋商报价进行扣除。供应商对《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监狱企业评分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优惠政策,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供应商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
6.综合评分方式
评审总得分=F1+F2+…+Fn,其中,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具体评审细则如下:
F1—磋商报价评审(满分30分)
根据各供应商磋商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
(1)算术修正报价
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
(2)政策优惠报价--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的报价优惠的情形,用扣除后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磋商报价扣除。若同时存在算术修正,应在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的扣除。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F2—技术评审(满分:70分)
1、供货能力、供货渠道评审评分(满分10分)
第一个档次:投标人对本采购项目供货能力、供货渠道阐述详细,供货来源明确、正规的得 6-10 分;
第二个档次: 投标人对本采购项目供货能力、供货渠道阐述一般,供货来源基本明确、得 3-5 分;
第三个档次:投标人对本采购项目供货能力、供货渠道进行阐述差或供货来源不明确的得 0-2 分。
2、配送服务方案评审评分(满分10分)
第一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编制的配送服务方案合理、可行,配送流程清晰得当,针对性强的得 6-10 分;
第二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编制的配送服务方案基本合理,配送流程清晰,针对性一般的得 3-5 分;
第三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编制的配送服务方案不合理或配送流程不清晰,针对性较差的得 0-2 分。
3、服务机构人员评审评分(满分10分)
第一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配备的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合理且满足配送需要得6-10 分;
第二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配备的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基本合理且基本满足配送需要得 3-5 分;
第三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配备的服务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或不能满足配送需要得 0-2 分;
4、拟投入配送需要的主要设备评审评分(满分10分)
第一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配备的主要设备满足配送需要,且搭配得当的得6-10 分;
第二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配备的主要设备基本满足配送需要,但搭配不当的得 3-5 分;
第三个档次:投标人针对本采购项目配备的主要设备不能满足配送需要的得 0-2 分;
5、经营实力评审评分(满分5分)
第一个档次:投标人企业经营实力强,整体经营场所规模较大,能较强满足采购项目供货需要的得 4-5 分;
第二个档次:投标人企业经营实力一般,整体经营场所规模基本能满足采购项目供货需要的得 2-3 分;
第三个档次:投标人企业经营实力差或整体经营场所规模不能满足采购项目供货需要得0-1 分;
6、质量保证措施评审评分(满分15分)
第一个档次:质量承诺满足招标要求,保证措施阐述详细,违约责任明确、具体的得 10-15分;
第二个档次:质量承诺满足招标要求,有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阐述,具体较一般的得 5-9分;
第三个档次:质量承诺满足招标要求,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阐述不够具体的 0-4 分。
7、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评审评分(满分5分)
第一个档次:投标人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方法规范、严格的得 4-5 分;
第二个档次:投标人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健全,管理方法不当的得 2-3 分;
第三个档次:投标人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差的得 0-1 分。
8、售后服务承诺(满分5分)
第一个档次: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人员安排合理,服务措施周全的得 4-5 分;
第二个档次: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人员安排合理性及服务措施一般的 2-3 分;
第三个档次: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人员安排合理性及服务措施较差的 0-1 分。
(六)得分汇总
1.评委应首先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
2.除磋商价格得分(F1)外,其余部分由各评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3.统分原则:计算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总和即为供应商最后得分。
5.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八、推荐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磋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九、评审报告编写
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机关及轮训队食堂主副食品定点配送项目
{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
同
书
签订地点:云南省临沧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证供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供应物资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品牌、产地、厂家(如有) |
等级 (如有) |
备注 |
注:品牌、产地、规格、厂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
二、价格调整方式
以上价格包含运费、装卸费、食品安全质量必备检疫检测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中标价格执行3个月(3个月内无特殊情况,中标价格不作调整),3个月后每月进行一次市场调研(调研地点:本地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等);单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在±5%(含)内不做调整,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时,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重新确定单价,并经书面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三、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交货地点:采购指定地点。
五、供应时间:按照甲方实际需求供应。
六、交货验收方式、地点、期限、运输方式及运杂费负担
(一)验收方式:由甲方厨师、库管员和乙方送货人员按第三条质量要求,进行现场过磅、实物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销货清单》作为结算依据。质量要求、品种、数量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退货,同时乙方2个工作日内供给满足质量要求的货物,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二)验收地点:甲方及甲方各下属单位指定收货地点;
(三)验收: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甲方应在验收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质量异议的通知后,2日内完成换货或调货;
(四)运输方式及运杂费负担: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食堂,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出现破袋、霉变、潮湿等情况,乙方负责进行退、换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结算方法及期限
每月由甲方下属各单位食堂按照实际配送量与乙方自行结算支付(附签字认可送验货销货清单),每月25日结账,26—28日乙方与甲方及甲方下属各单位食堂进行账务核对,确认无误后,乙方按甲方及甲方各下属单位要求开具发票,甲方及甲方各下属单位收到发票后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上月货款(本合同项下货款由甲方所属单位职工食堂与乙方供应商进行结算,甲方不承担付款义务)。
八、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整(小写:15,585.00元)。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在合同期满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合同执行中不得无故退换货、无故终止合同。
2、要求甲方各下属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金。
4、甲方有权不定期到乙方配送点实地考察,考察乙方经营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农殘检测及相关配送设施设备专用配送车辆等硬件。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乙方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与该产品有关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2、乙方所供的食品、原材料必须附有本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合格证”。
3、乙方所供的食品、原材料如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或未按约定品牌、厂家、产地供货,乙方需无条件退、换货,拒绝退、换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地点、数量、质量供货的,按该供货批次货物总值的10%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可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货款中扣减;
5、遇突发事件,订货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将甲方所订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如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供货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必须给予退换,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7、乙方未接到送货通知,乙方自行向甲方供货,甲方可拒收,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因乙方所供应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事故,经第三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检测鉴定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9、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需求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