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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青林场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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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2021-03-29
[磋商]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pxm2020-154312-000011-JH001-XM001(2)

二、项目名称: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45.018801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层(01)101

中标金额:45.018801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层(01)101 91110115554832538R 45.018801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建海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 / 1 45.018801万元 45.018801万元 70日历天

名称: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

施工范围:本工程主要为三个分场食堂进行改造,装修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室内整体装修,增加水、电、气的安全设备设施,厨具、灶具更换,生活污水处理等项目施工工期:70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得馨、赵庆隋、邢长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4502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共青林场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义宾北区1号楼

联系方式:张老师,010-614962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华夏林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202

联系方式:高飞,010-885605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飞

电 话: 010-88560518

二次磋商文件-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v2.0-20210316.pdf

招标编号: HXLD-2021-014 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 采购项目(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人:北京市共青林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华夏林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 0 二 一年三月 2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6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 9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23 第五章 合同格式 ............................................. 2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3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 65 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 京市丰台区高立庄 616 号新华国际中心 C 座 202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 9 点 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XM2020-154312-000011-JH001-XM001 项目名称:共青林场分场安全综合整治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45.698961 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45.698961万元 采购需求:本工程主要为三个分场食堂进行改造,装修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室内 整体装修,增加水、电、气的安全设备设施,厨具、灶具更换,生活污水处理等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7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b.本项目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等;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 目的磋商活动; (3)凡受托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管理、检测、监理和其相关的咨询公司,及相关 4 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磋商。 (4)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 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 (5)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 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6:3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 616号新华国际中心 C座 202 方式: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文件售后不退。 未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并登记在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 售价:每套 5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 年 3 月 29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日)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 616号新华国际中心 C座 202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1 年 3 月 29日 9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 616号新华国际中心 C座 20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5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beijing.gov.cn/)上发布。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 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3.标书款、服务费、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北京华夏林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金台园支行 银行账号:11050110071100000626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磋商无 效等后果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4.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5.磋商编号:HXLD-2021-014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共青林场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义宾北区 1 号楼 联系方式:张老师 010-614962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北京华夏林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 616 号新华国际中心 C座 202 联系方式:高飞 010-885605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飞 电 话:010-88560518 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 应以 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采购人:北京市共青林场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义宾北区 1号楼 1.1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华夏林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8560518 联系人:高飞 2.1 磋商保证金:有 2.2 供应商所提供的响应文件都应附有 9000元人民币为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形式:支票、转账、汇款、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 现金形式 磋商保证金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北京华夏林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金台园支行 银行账号:11050110071100000626 请各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 理 机 构 递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 供 应 商 应 将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凭 证 发 到 lindawenjian321@sina.com 并备注项目名称及标段号以便确认。 3 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个日历日 4 响应文件份数:纸质正本 1份;纸质副本 2份;电子版文件 1份(U盘) 注:电子文档为响应文件正本打印签字盖章的扫描件(彩色),格式采用 PDF 格式及 word 格式(word格式为可编辑文本,不要求盖章扫描)各一份 4.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1 年 3 月 29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 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 616号新华国际中心 C座 202。 7 4.2 磋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 616 号新华国际中心 C 座 202。 5.1 报价次数:二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 后报价。 5.3 报价:应为本项目的所有磋商内容的总价。 5.4 报价货币:人民币 5.5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7.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7.2 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否 7.3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项目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打分。若全部或部分投标产品(货物、 工程或服务)被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则评标价=投标人报价中的“小 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100%-10%)+投标人报价中的非“小型和微型企 业产品”价格;否则评标价=投标人报价。 只有当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仅指全部投标产品中由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 产品)均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条件,并且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加 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函附件(须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情 况),该产品方可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评标时享受价格扣减的优惠政 策;否则该产品不予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评标时其价格不予扣减。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和微型 企业。 对于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 且提供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 由招标代理向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文)规定执行。 8 其它补 充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 70日历天 9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 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2 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磋商,详见“磋商 邀请书”。 1.3 凡受托为本次磋商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 附属机构,不得参加磋商。 1.4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 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5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 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5.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5.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6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 2.资金来源 2.1 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资金)。 3.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 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磋商文件 4.磋商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 说明。 磋商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 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被拒绝。 5.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在响应文件首次提交 截止时间 5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 问题的来源)。 6.磋商文件的修改 6.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 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3 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 单位可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6.4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都具有约束 力。 6.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规定 的其他实质性 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 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 7.报价范围及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项目需求说明”中所列相关内容进行报价。 7.2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报价函(格式) 附件 2——报价函附录(格式) 附件 3——分项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格式) 附件 4——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 5——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 附件 6——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8.2 除上述 8.1 条外,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 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主要服务要求和服务方案的详细说明; 9.2.2 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做 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服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2.3 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者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它要求内容。 10.报价要求 10.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本项目控制价为:45.698961 万元(超过此控制 价作为无效标处理)。 10.2 供应商所报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 以变更。 10.3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项服务只能有一个报价。 12 11.磋商保证金与成交服务费 11.1 供应商应提供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11.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 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除《政府采购竞争 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外;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存在本须知 1.5 条规定情形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磋商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支票、转账、汇 款、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1.1 和第 11.3 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将 被视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联合体报价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 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5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6 成交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计价,本项目所涉及的磋商 代理服务费用由项目成交人支付。 12.磋商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磋商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 的, 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 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 件,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 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响应文件失效。 13 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供应商应准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正本和副本,(另提供 电子版响应文件,可与正副本一起封装)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 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 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 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 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供应商加盖公 章后才有效。 13.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5 正本文件在封面的右上角印上“正本”,副本文件在封面的右上角印上 “副本”,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正文部分一律采用 A4 纸(图纸、彩页等除 外)正反面或单面打印,文本编写连续页码,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 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 任。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 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标书中所要求盖章处均为本单 位公章,其他印章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无效)。响应文 件的正本按磋商文件中已明示需要盖章签名处,均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名和盖章;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有响应 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名才生效,其修改必须清晰。 13.6 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标注:“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 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或副本。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一个或多个信封中。若分别 密封的,应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4 14.2 供应商应单独密封一份“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 函” 字样,在磋商时单独提交。 14.3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提交至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 入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 到” 时,能原封退回。 14.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 早启封概不负责。 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邀请规定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响应文件提交采购单 位。 15.2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 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 有权利和义 务均 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3 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 的 任何响应文件。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响应文件提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回要求,在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单位者,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 送。 16.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之间, 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除 本须知 11.2(1)款所述情形外。 15 五、磋商 17.磋商 17.1 采购单位应当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在磋商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磋商时所有 供应商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代表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 磋商小组在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之后组织磋商。 17.4 所有报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8.组建磋商小组(评审委员会) 18.1 磋商小组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采购服务的特点进行组建, 并 负责磋商和综合评分工作。 19.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9.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 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 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 响应文件的澄清 19.2.1 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 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报价函附录”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分项报 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附录”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 与总价不一 致, 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 修改单 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 为准。对 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 应商不接受 对其错误的更改,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报价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 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 16 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磋商保证 金、适用法律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 决定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2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 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如发现 下 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1)迟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 委托书的; (4)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6)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号条款为必要 条件,若未能提供将按无效标处理); (7)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超过磋商控制价金额;报价或分项报价 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不能合理 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8)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但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报价的除外; (9)不接受评委对响应文件中算术错误更正; (10)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比较与评价 21.1 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与各供应商就 其提供的技术部分和服务部分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为按照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的顺序进行,即第一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先进行磋商。 2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 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格式 条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 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 21.3 最后报价 21.3.1 根据供应商的数量、一次报价情况及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情况,由磋 商小组现场决定最后报价的时间。报价次数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1.3.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3.3 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其第一次报价(响应 文件报价)为准。 21.4 综合评分 21.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 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4.2 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1.4.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评审。 21.4.3.1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 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后附),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1.4.3.2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1.4.3.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应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后附),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 责。 21.4.3.4 近三年指 2018年 3月 1日至 2021年 3月 1日。 21.4.3.5项目的类业绩。 22.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22.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2.3 报价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 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 关的人员透露。 22.4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 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 评审内容 A B C 资 格 性 审 查 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多证合一”则不 需要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办理“多证合一” 则不需要提供) 2019 年度第三方(合格审计单位)出据的财务审计报告或 银行资信证明; 近六个月任意一月的纳税缴款书; 近六个月任意一月的社保缴款书; 供应商无不良记录的相关承诺,并提供供应商在信用中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两个网站的信用查询结果并加 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 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结论 注: 1.在结论栏中按“一票否决”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供应商的结论为“不合格”则该供应商为不合格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 20 符合性审查评审表 评审内容 A B C 符 合 性 评 审 磋商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磋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 最高限价且报价唯一 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供应商无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 为 供应商是否足额递交磋商保证金且磋商保证金形 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件要求,且无半数以上 评委认定为无效标的; 结论 注: 1.评委在结论栏中按“一票否决”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有半数以上的评委对供应商的结论为“不合格”则该供应商为不合格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详 细评审。 20 评分明细表 ; 序 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1 价格分 30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 后磋商报价)×30 2 类似项目业绩 10 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 3 年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 准,2018 年 2 月 1 日-2021 年 2 月 1 日)完成的类似 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有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2 分,满分 10 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3 项目人员组织 结构 10 组织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执业资格齐全 10 分 组 织结构基本合理、专业基本齐全、执业资格基本 齐全 6 分;组织结构不合理、专业不齐全、无执 业资格 2 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4 施工组织技术 方案 20 技术方案内容全面、方案科学、有针对性,且合理可 行 20 分;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方案较科学、且 合理可行 15 分;技术方案内容不全、方案欠合理 5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5 安全和绿色施 工保障措施 10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10 分;合理、可行、细节 待完善 6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 程需要 2 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6 施工总工期、 施工质量及保 证措施 10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且短于计划同期 10 分; 合 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6 分; 欠合理,可行性 较 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2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7 与建设、监 理、 设计单位 的配合措施 10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10 分;合理、可行、细节 待完善 6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 程需要 2 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合计 100 21 六 确定成交 23.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 25 条规定外,按 21.3 的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 24.确定成交人 24.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 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 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 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4.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 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 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 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 应商。 24.3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依法确定的成交人。如果成交人放弃被授予合同或不 能履行合同的,其成交资格被取消,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 将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排序名单,顺序确定排序在先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授予 合同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文件的权利 25.1 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响应文件,以及宣布采购程 序无效或拒绝所有响应文件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因不可抗力或成交人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权利。 22 26.成交通知书 26.1 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 知书。 26.2 成交通知书是签署合同的前提条件,未收到成交通知书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就 磋商文件中所述的标的所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按照磋商文件和成 交人的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协议。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 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7.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 同的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 详见付款方式。 七 其他 29.其他 29.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29.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9.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9.1.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 3家的。 29.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 23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除非设计文件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 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 的组成部分。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 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 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外或存有任何疑 问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相关规 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 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24 第五章 合同格式 25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发包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 法定注册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1.2工作内容: 1.3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资金来源: 2.工作范围: 磋商范围的全部内容 3.合同工期: 日历天。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4.质量等级:合格 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其中:暂列金额: 元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 元 6.合同组成及澄清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 中标通知书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26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款 (7) 本工程磋商文件及答疑 (8) 图纸 (9) 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10) 工程量预算书 (11) 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协议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书面往来 等文件 7.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和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 同的含义。 8. 考虑到上述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甲方准备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款项,乙方特此立 约向甲方保证,乙方将在各方面均遵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工期、交付 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9. 甲方特此立约向乙方保证,甲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 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对本工 程的施工、工期、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10. 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 容。 1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12合同份数 12.1 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7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签约通知书、报价函及报价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签约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签约通知书随附的澄 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签约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函。 1.1.1.5 报价函附录:指附在报价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报价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 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 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 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报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3款、第 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28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 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 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 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0.4 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签约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签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 29 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 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 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天。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 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 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 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 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 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 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 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 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的 30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 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 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 发出书 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 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 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 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 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 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 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 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 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 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 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 31 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 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 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 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 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9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 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 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 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 移交发包人。 6.工期 6.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 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 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32 延长工期。 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 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 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 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 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试验和检验 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 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 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变更 33 9.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 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14 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 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 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0.3 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 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计量与支付 10.1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 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 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 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 程量。 10.2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 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 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 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34 (4)根据第 10.2 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0.4 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 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 14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 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 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 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竣工结算 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 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7 天 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提出具 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支 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 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竣工验收 11.1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 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 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 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 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 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5 12.1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 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 不超过 2年。 12.2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 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保险 13.1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 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 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 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 险。 13.2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 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 付。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17条的约定执行。 14.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 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 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 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36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 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违约 15.1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 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 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 21 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 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 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 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 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索赔 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 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权利。 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 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条的约定执行。 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 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 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 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条的约定执行。 17.争议的解决 17.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 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 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 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8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证书编号: 1.1.2.5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同通用合同条款,无另外约定。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 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 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提供图纸时间: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 发包人提供图纸份数: 4 份。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5)其他约定:。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时间: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见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3 日内到职。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 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9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时间: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时间: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 7天。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发生工程实际进度 与经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情况后 7 天内。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7天。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指:/。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 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合同价款的 0.2%/d ;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 7. 工程质量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 进行检查。 9. 变更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计量方法:本项目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施工过程中不计量。 计量周期: / 。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的额度:合同签订后 7 天内预付合同价款的 30 % ,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100%。 10.3 工程进度付款 1、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100%。 10.4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额度:结算价款的 3% ,以质保金保函的形式递交发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竣工结算价格调整: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 10.5.2 竣工付款申请单 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天内。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 10.6 付款延误 40 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 14 天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贷款基准利率及逾期支付时间(实际逾期天数减 14天)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11.3 竣工和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无另外约定。 11.4 试运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无另外约定。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2 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实施的全部永久工程。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本工程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 定。 (1)投保人:/。 (2)投保内容:/。 (3)保险费率:/。 (4)保险期限:/。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 其他不可抗力:无。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同通用合同条款,无另外约定。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 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l)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争议评审 17.3.1 争议评审:本项目不采用争议评审。 41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 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 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 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 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 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 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 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 42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二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甲方监督负责人签字: 乙方监督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43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44 ★1、报价函 致: 1、根据你方采购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文件,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 写) 元(RMB¥ )的造价作为磋商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 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3、质量标准: 。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 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承诺未经采购人同意我方拟派到本磋商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更 换,且不在其它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其它职务,保证及时到位,采购人有权对 此进行检查。若我方的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能到位,或未经采购 人批准我方更换项目经理,我方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同意采购人可据此情况取消 成交资格或解除施工合同。 8、我方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磋商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 态,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出现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等 问题。 响 应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5 投 标 函 附 录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总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报价金额 (大写): (小写):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确认和意见 报价中未包含内容 及要求采购单位的 配合条件 对报价需要 说明的问题 报价中含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除税)合计金额 RMB¥: 专 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合计金额 RMB¥: 备 注 供应商: (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6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供应商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代表本公司授权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就 项目(采购项目编 号: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公司 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联系方式 供应商名称(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7 ★3、工程量清单 说明:工程量清单按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 容。 48 4、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一、目录 ★4.1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的资质证书 ★4.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声明(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须提 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和社保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3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并须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 活动期间信用记录情况截图); ★4.4 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4.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6 业绩情况表; 4.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4.8 施工机械设备表; 4.9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4.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4.11 狱企业证明材料(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二、填写须知 1) 以上所列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提供。 2) 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填写。 3) 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4) 采购方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 性及能力。 5) 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6) 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 ★号条款为必要条件,若未能提供所列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或伪造的将导致按 无效标处理。 49 ★4.1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的资质证书 说明: 1、需提交“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 2、如提供不了新版营业执照则需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 目经理。 ★4.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声明 (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和社保入账票据凭证,复印 件加盖公章); 本单位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具 有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50 ★4.3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并须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 活动期间的信用记录情况截图) 我公司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注: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 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磋商截止时间前三天内;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网站查询截图打印稿形式,需加盖 公章;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响应文件;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 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按处罚结果执行,但不受区域限制(根 据 财库〔2015〕150 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51 ★4.4 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供应商提供本单位 2019 年度经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 商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可不再提供上 述资信证明(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范围的通 知》(京财采购〔2013〕10 号)执行)。 说明: 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立基本账 户的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当年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2、银行资信证明 可以是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但开具银行明 确规定复印件无效的,须提交原件。3、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 业务往来正常,无不良记录,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作为银行 资信证明。 52 ★4.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企业注册名称 设立日期 企业法人代表 职称 企业性质 企业技术负责人 职称 经营方式 企业资质等级 注册资金 上级主管部 门 批准成 立机构 注册地点 资质情况 是否通过 ISO 质量认证 企业在岗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初级职称人数 高级工人数 中级工人数 初级工人数 主 要 施 工 设备 情况 名称 型号 数量 总功率 产地 制造年份 企 业 简 历 53 4.6 业绩情况表 业绩情况表(格式) 序 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 备注 备注:供应商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项目指已竣工的类似业绩。 2、近 3 年是指 2018 年 3 月 1 日~2021 年 3 月 1 日。 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 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少包括合同甲乙 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内容、合同金额和双方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54 4.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序号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在本项目中拟担任工作 1 2 3 55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 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工程质量 担任职务 注:1、提供职称等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 56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专业技术年限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工、竣工 程日期 工程质量 担任职务 注:1、提供职称等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 章。 57 4.8 施工机械设备表 工程名称 公司名称 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 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出厂 日期 生产 能力 备注 58 4.9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 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 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 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 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59 4.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注:1、根据《财政 部民政部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时,应当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 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 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 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60 4.11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 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 司法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506 号)的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1 5、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 6、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请供应商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并提供相关文件)。 62 附件(本附件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相关附件,不用列入响应文件) 供应商可以以磋商担保函、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自愿选择是 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具体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 步扩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10 号)执行。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 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 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 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 月 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 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 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 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 63 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下 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部分免除供应商保证金义务 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导致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 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 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诉 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 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担保保函必须采用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并由规定的担保机 构出具,保函原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时间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交 复印件。 64 北京建筑工程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19 层 联系人: 刘 尊 联系电话:88822559、88822659 移 动 电 话 : 18701216551 传 真 : 68437040 、 68472315 邮箱:liuzun@guaranty.com.cn 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 联系人:杨 阳 陈 浩然 联系电话:58528750、58528760 移动 电话:13488752033、18910210850 传 真:58528757 邮 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A 座 28 层 联系人:高路,孙莹 联系电话:59705600-6011、6931 移动 电话:13910831161、13720094769 传 真:59705606 邮箱:tailiwendy@126.com 65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66 单位工程概预算表 工程名称:电气工程 第 1 页共 2 页 序号 子目名称 工程量 价值(元) 其中(元)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整个项目 照明工程 1 控制箱安装 墙上 台 3 控制箱 台 3 2 荧光灯安装 吸顶式 有吊顶处 双管 套 12 灯具 套 12.12 3 防水防尘灯安装 吸顶式 套 6 防水防尘灯 套 6.06 4 镀锌电线管敷设 砖、混凝土结构明配 公称 直径 20mm 以内 m 90 5 管内穿铜芯线 照明线路 导线截面 4mm2 以内 m 90 绝缘导线 BV4mm2 m 104.4 6 插座暗装 单相 三联 个 18 插座 个 18.36 7 防爆插座安装 三相四孔 个 6 防爆插座 个 6.12 8 跷板式暗开关(双控) 双联 个 12 跷板式暗开关(双控) 双联 个 12.24 动力工程 9 镀锌钢管敷设 镀锌钢管埋设 公称直径 80mm 以内 m 90 10 镀锌钢管敷设 镀锌钢管埋设 公称直径 25mm 以内 m 90 11 电缆埋地敷设 1kV 铜芯电缆 电缆截面 16mm2 以内 m 90 电缆 YJV4*16 m 90.9 12 电缆穿导管敷设 1kV 铜芯电缆 电缆截面 6mm2 以内 m 90 电缆 YJV4*6 m 90.9 吊装加固 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 平台铺设、拆除 顶升、提升装置 大型设备专用机具 焊接工艺评定 胎(模)具制作、安装、拆除 防护棚制作安装拆除 67 单位工程概预算表 工程名称:电气工程 第 2 页共 2 页 序号 子目名称 工程量 价值(元) 其中(元)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 加费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 施工增加费 工程系统检测、检验 设备、管道施工的安 全、防冻和焊接保护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管道安拆后的充气保护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 水、供气、供电、照明 及通信设施 脚手架搭拆 其他措施 合计 68 单位工程费用表 工程名称:电气工程 第 1 页共 1 页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率% 费用金额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 :弃土或渣土运输和消纳费 1.1 其中:人工费 2 措施项目费 2.1 其中:人工费 2.2 其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3 其他项目费 3.1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3.2 其中:计日工 3.2.1 其中:计日工人工费 4 企业管理费 5 利润 6 规费 6.1 社会保险费 6.2 住房公积金费 7 税金 8 工程造价 69 单位工程概预算表 工程名称:给排水工程 第 1 页共 2 页 序号 子目名称 工程量 价值(元) 其中(元)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整个项目 地面排水沟 1 人工挖土方 m3 7.68 2 垫层 混凝土 m3 0.96 3 混凝土排水沟、槽 m3 2.7 4 花池及挡墙 m2 2.88 5 现浇钢筋 φ10 以内 t 0.24 6 排水沟不锈钢篦子 m 12 给排水管道 7 室内镀锌钢管(螺纹连接) 公称直径 20mm 以 内 m 50 8 排水塑料管(粘接) 公称直径 100mm 以内 m 20 厨房设施 9 公用灶具安装 双眼灶 台 3 双眼灶 台 3 10 公用灶具安装 单眼灶 台 3 大锅灶 台 3 11 三星水池 台 3 12 不锈钢货架 个 6 13 排烟罩及管道 套 3 14 排烟风机、净化器等 套 3 15 工作台 台 3 16 厨房壁柜 2000*1000*550 成品安装 m 12 17 厨房吊柜 550*1000*400 成品安装 m 24 吊装加固 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 平台铺设、拆除 顶升、提升装置 大型设备专用机具 焊接工艺评定 胎(模)具制作、安装、拆除 防护棚制作安装拆除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 70 单位工程概预算表 工程名称:给排水工程 第 2 页共 2 页 序号 子目名称 工程量 价值(元) 其中(元)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工程系统检测、检验 设备、管道施工的安 全、防冻和焊接保护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管道安拆后的充气保护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 水、供气、供电、照明 及通信设施 脚手架搭拆 其他措施 合计 71 单位工程费用表 工程名称:给排水工程 第 1 页共 1 页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率% 费用金额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 :弃土或渣土运输和消纳费 1.1 其中:人工费 2 措施项目费 2.1 其中:人工费 2.2 其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3 其他项目费 3.1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3.2 其中:计日工 3.2.1 其中:计日工人工费 4 企业管理费 5 利润 6 规费 6.1 社会保险费 6.2 住房公积金费 7 税金 8 工程造价 72 单位工程概预算表 工程名称:内装饰工程 第 1 页共 2 页 序号 子目名称 工程量 价值(元) 其中(元)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整个项目 拆除工程 1 混凝土垫层拆除 m3 21.6 2 面砖楼地面拆除 m2 108 3 残损灰皮铲除 水泥砂浆 m2 122.01 4 各种块料面砖墙面拆除 m2 122.01 5 金属龙骨天棚拆除 其他面层 m2 108 6 渣土外运 运距 15km 以内 m3 38.5 地面工程 7 垫层 灰土 3:7 m3 21.6 8 楼地面找平层 细石混凝土 厚度 30mm m2 108 9 楼地面找平层 细石混凝土 每增减 5mm ?单价*10 m2 108 10 楼地面找平层 DS 砂浆 平面 厚度 20mm 硬基层上 m2 108 11 楼地面镶贴 块料 每块面积 0.16m2 以 外 m2 108 12 踢脚线 块料 m 103.2 墙面工程 13 块料内墙 DTA 砂浆粘贴 薄型釉面砖 每 块面积 0.06m2 以内 勾缝 m2 43.35 14 底层抹灰(打底) DP 砂浆 5mm 干拌砂浆 m2 147.93 15 底层抹灰(打底) DP 砂浆 每增减 1mm 干拌砂浆 ?单价*15 m2 147.93 16 抹灰面油漆 刮柔性耐水腻子 二遍 m2 104.58 17 抹灰面油漆 内墙防潮封闭底漆 m2 104.58 18 抹灰面油漆 普通丙烯酸树脂 面漆二遍 m2 104.58 顶棚工程 19 U 型轻钢龙骨 单层龙骨 面板规格 0.5m2 以内 m2 108 20 天棚面层 铝塑板 m2 108 脚手架工程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 垂直运输 超高施工增加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3 单位工程概预算表 工程名称:内装饰工程 第 2 页共 2 页 序号 子目名称 工程量 价值(元) 其中(元)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排水、降水工程 合计 74 单位工程费用表 工程名称:内装饰工程 第 1 页共 1 页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率% 费用金额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 :弃土或渣土运输和消纳费 1.1 其中:人工费 2 措施项目费 2.1 其中:人工费 2.2 其中: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 3 其他项目费 3.1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3.2 其中:计日工 3.2.1 其中:计日工人工费 4 企业管理费 5 利润 6 规费 6.1 社会保险费 6.2 住房公积金费 7 税金 8 工程造价 75 项目工程费用汇总表 项目名称:厨房整修改造 序 号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元) 直接费 其中:(元) 单方造价 (元/m2) 占造价百分 比(%) 人工费 暂估价 设备购 置 1 厨房整修改造 1.1 内装饰工程 1.2 电气工程 1.3 给排水工程 项目级费用 项目:安全文 明施工费 项目:安全文 明施工费企业 管理费 项目:安全文 明施工费利润 项目:安全文 明施工费规费 项目:安全文 明施工费税金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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