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信息时间:2021-03-30 】
附件:合同备案.docx 附件:合同备案.pdf
淮南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承诺书
田家庵区政府采购中心:
【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中标单位:淮南市汝嫣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1元
现将该合同报送备案。
我单位郑重承诺:
本合同是按照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一致。
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
2021年3月30日
合同文本及主要条款
采购人(甲方): 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
供应商(乙方): 淮南市汝嫣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
项目名称: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1TQCG0003
本项目采用 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确定乙方为供应商之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双方枰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框架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组成协议书的文件
1、 本协议书 2、招标文件及答疑 3、投标文件及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具体的服务合同双方确认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2条 协议期限、业务范围及服务要求
1、 服务期限(总工期):三年(招标实行1+1+1的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即中标单位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签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2、 本协议书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协议期满后,甲方根据其服务情况有权决定是否签署协议书。协议期内,乙方如有违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将其清除出库,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赔偿甲方损失。
2.1为加强供应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工作管理考核等因素,将对供应商采用动态考核进行管理。
2.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服务需求的轻重缓急选择服务单位,同时保留各供应商适时更新变动的权利。
3、 乙方供货范围: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食堂食材等供应工作,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
4、 服务要求:
4.1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不得从事违背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和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4.2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缺供所需食材,不得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食材合格证明,如发生以上情况且对餐厅运营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可直接将其清除出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4.3乙方供货期内应服从管理,恪守职责,对于不服从管理且劝阻无效的,甲方可直接将其清除出库。
第3条 项目授予原则
在本协议期限内,1家成交供应商需完全响应由招标人分配的配送工作。
第4条 付款方式
按实际供货量每月底据实结算须提供发票。
第5条 配送质量、价格及验收
1、 乙方承诺:
(1) 所供货大米符合《大米》GB/T1354-2009优质一级粳米标准。规格:5kg-25kg/袋(精装),供货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大米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的要求,严防污染。产品到配送时距保质期满不低于2个月。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
(2) 所供货面粉符合《小麦粉》GB/T1535-86一级粉标准。非转基因原料。5kg-25kg/袋(精装)。供货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小麦粉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的要求,严防污染。产品到配送时距保质期满不低于2个月。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
(3) 所供货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符合《大豆油》GB/T1535-2003一级油标准。非转基因原料。规格5L~20L/桶,供货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到配送时距保质期满不低于2个月。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食用调和油符合GB15680标准有SC标志清晰透明;气味、口感较好;溶剂残留不得检出;酸值不小1;过氧化值小于6;密封良好,无渗漏。
(4) 所供货生鲜的配送包装每包5kg-25kg。包装标识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生鲜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按照《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供货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质合格证明。
(5) 所供货生蔬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得有以下情形:
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②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2、 其他食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确定配送的货品有保质期要求的,必须有不低于三个月保质期,否则拒收。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有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则视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并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将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方,在甲方指定位置卸货验收。甲方收货时间根据要求执行,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订单规定的交货时间到货,或者货品不符合双方确定的产品标准,该行为将被视为交货不及时。如遇交货不及时或交货延期,甲方有权拒收货品。甲方的补货需求,乙方负责及时配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延识破。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三份的配送清单,甲方代表、食堂负责人、乙方送货人交验后签字确认,作业到货、结账凭证。乙方送货要有送货单,送货单上有送货单位签名或盖章,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否则不以乙方所报价格结算。
3、 为保证食品安全,招标人对所有产品的质量要求为同类产品中综合质量中等及中等偏上的产品。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在中标后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中标人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 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甲方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即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汾作食品的;
(8) 超过保质期限的;
(9) 使用有色、有毒塑料制品包装食材的。
5、 甲方有权对食材进行抽检,发现以次充好、变质、劣质及低端品食材的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3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 验收方式:抽样检验,三方验收。乙方不得与食堂经营管理人员有私下接触。
7、 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价格不能超过物价局公布的参考价格及市场价。
第6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购乙方食材及采购乙方食材的数量,有权在各供货方中选择供货单位与供货品种、数量。甲方有权在所有食材供应商中自行选择食材供应商。
2、乙方提供的产品品质存在质量问题,价格存在差异或与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符时,提供的结账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要求标准的,提供的资质与产品不符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全部行为:(1)拒绝接受产品;
(2)向乙方退回在其任何连锁店中的相关产品
(3)要求替换并立即进行补货;
(4)解除合同或不发订单
3、由于乙方未遵守或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因乙方破坏或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使甲方因任何原因而受到任何法院的判决,乙方应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罚款、违约金和损害,并避免淮南市公安局受到损失及影响。
4、甲方应按照合同账支付期及时支付乙方账款
第七条 协议终止
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将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入商资格:
1、 乙方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承诺、及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
2、 乙方组织机构及相关配备人员变动,未及时告知甲方或乙方由于机构变动不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变更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3、 乙方投标时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4、 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导致供货不能按期完成,供货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严重不良记录行为的。
5、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1万元 (人民币),收受人为 田家庵公安分局 ,期限至服务期结束后双方无异议30日历天内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采购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下列关于某项目(项目编号:某编号)的采购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招标文件;②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③服务承诺;④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采购中心留存 壹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采购人(甲方):(公章) 供货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2021年 3 月 30 日 2021 年 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