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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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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更正事项公告(一次)

招标详情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更正事项公告(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NXYC-2021-ZC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1-03-2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开标地点变更为:吴忠云顶商务宾馆(吴忠市利通区昊灵西路279号),其他事项不变。

更正日期: 2021-03-31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吴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

联系方式:181953288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宁夏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3号公寓1809室

联系方式:13895107510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安鹏

电话:18195328808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赵吉祥

电话:13895107510

五、附件

招标文件 *:

文件
招标文件.rar

代理机构: 宁夏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3-31

吴忠市机关食堂非清真食品


甲方(采购方):吴忠市机关食堂

乙方(供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吴忠市机关食品原材料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货原则

乙方所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禁止供应转基因和临期原材料。

第二条 供货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必须按约定的价格相对应的质量要求供货,不得以次充好。

2、乙方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名称、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等按照当期采购定价单执行,如本周内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不允许擅自更改品牌、种类、规格配送或拒绝配送。采购数量按甲方当日提供的采购通知单执行,因特殊情况食堂急需少量货物,乙方应积极响应,按要求时限及时配送,不得延误。

3.乙方所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必须保证新鲜,并经卫生监督、动物检疫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

4.乙方所提供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必须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进行调换。

5.乙方所供肉类必须提供相应的动物防疫检测证明。

第三条 产品包装

乙方所提供带包装的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净含量、贮藏等标识,必须包装完好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乙方交货时间和地点必须满足甲方当日提出的采购通知单要求。

2.乙方交货时必须提供统一规格的供货单,填写工整,不得涂改,食堂财务需要保留两联。

3.乙方配送猪肉、驴肉等非清真食品类必须分割好用食品袋包装,并盛放在统一规格菜筐内,少量原材料使用透明塑料袋,禁止使用带色、不透明塑料袋。

4、交货地点:吴忠市机关食堂

第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吴忠市行政中心

第六条 验收

1.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或每日制定的要货通知单、乙方送货清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安排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2.乙方将货物送达后,甲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卫生指标、新鲜程度、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履行验收程序。

3.乙方在配送货物时,不得带领闲杂人员进入食堂,验收程序履行完毕后不得无故在食堂逗留。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原材料结算金额=原材料供应数量*原材料最后定价*(1-优惠率)。

2.结算方式:通常情况下当月供货,次月20日前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一次结算当月总价的80%, 20%作为质保金,待下月结算时,如无质量等问题发生,予以支付)。特殊情况因故不能及时结算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按甲方财务规定提供正式发票及原始供货凭证进行结算。

4.发票和原始凭证必须有供货商、库管、采购、厨师长、餐厅管理员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八条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甲方提供如下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法定代表人身份

3.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有,则必须提供)。

4.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定点屠宰许可证

6.供需双方约定的其他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21 日起至2022 日止。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供货不及时而延误机关食堂正常运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时间送货时间迟到10分钟罚款100元,迟到30分钟取消当日送货资格,迟延送货达3次以上,取消当月供货资格。

2.乙方所供货物出现卫生、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拒收,并无条件退货。乙方所供肉类经卫生监督、动物检疫部门抽检出现卫生、质量等问题,由乙方承担为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出现上述情况一次口头警告约谈供货商,两次此类原材料价格三倍罚款,三次以上解除供货合同。

3.乙方所供肉类出现以下食品质量问题造成就餐人员食物中毒,视为乙方违约,除全部退货外,甲方将取消乙方供货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需一次性付甲方违约金5万元整。具体情况如下:

(1)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的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注水的肉类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所送原材料不按甲方要求的质量、数量及相关规定执行达三次或严重影响机关食堂正常运行的。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日及时口头告知对方并事后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在供货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须在三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延期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

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共识,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