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教育局渭源县教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部分食品(牛奶、鸡蛋、面包、苹果)采购项目包2
合同编号:GSHXZC-2021-003
合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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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SHXZC-2021-003 |
项目名称: |
渭源县教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部分食品(牛奶、鸡蛋、面包、苹果)采购项目 |
采购人: |
渭源县教育局 |
代理机构: |
甘肃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时间: |
2021-02-10 |
供应商: |
渭源县青山果品有限公司 |
行业: |
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 |
关联中标/成交公告标题: |
渭源县教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部分食品(牛奶、鸡蛋、面包、苹果)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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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
2021-02-10 |
合同总金额: |
96.2712(万元) |
合同扩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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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p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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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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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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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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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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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教育局 2021 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部分食品(牛奶、鸡蛋、面包、苹果)采购项目包 2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GSHXZC-2021-003(HT)
采购单位:渭源县教育局
供应商:渭源县青山果品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甘肃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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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渭源县教育局
乙方:渭源县青山果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GSHXZC-2021-003的渭源县教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
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部分食品(牛奶、鸡蛋、面包、苹果)采购项目包 2(以
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
2.1 合同标的:
合
同
包
品目
号
投标标
的
规格 来源地
单价
(现场)
数量
总价
(现场)
备注
2包 2-1
红富士
苹果
新鲜红富士苹
果,每个净重
150 克以上,净
重量负偏差符合
国家规定。应为
绿色、天然、无
公害农产品,无
农药残留,无工
业用蜡,无坏烂。
礼泉县
煜辰果
业专业
合作社
1.35 713120 个 962712.00 无
2.2 合同单价金额为:
红富士苹果:大写:壹元叁角伍分;小写:?1.35 元。
2.3 合同总金额为:大写:玖拾陆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整
小写:?962712.00 元(按实际送货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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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期有效期:2021 年 02 月 10 日至 2022 年 02 月 10 日
4、质量要求
4.1.乙方保证合同中所供苹果是符合国家食品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如发
生所供苹果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甲方有权拒
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苹果必须是新鲜的合格成品,所有因产品专利、商
标等引起的纠纷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3.乙方将苹果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方将对苹果的质量、规格、数
量进行检验,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现苹果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规
定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产品补足供
应。
4.4.质检、教育等有关部门对乙方所供苹果随时抽检,抽检的费用和一切
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4.5.乙方的产品质量未达标,致使用者造成医疗或伤亡事故,甲方可以直
接使用履约保证金垫付,期间各种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及生产企业承担。
4.6.乙方配送到项目学校的苹果,必须提供同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及电子
一票通票据。
4.7.乙方须在渭源县设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并提供专用的售后电话号码,
并且保持该电话全天畅通。
联系电话:
4.8 因果蔬类产品属于应季产品,当季红富士苹果旧果库存完毕新果未上
市时经采购方同意后,可使用相同价格的卡娜、青冠、花牛三种品种苹果进行
替代供货。
5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5.1 交付时间:每两周至少配送一次到中标的每一所学校(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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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 交付条件:通过采购人及使用部门验收;
6、合同款项的支付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如下:
序
号
付款节
点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备注
1
第一期
款
完成春季学期四分之一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
保证金(合同总价款
的 10%)
2
第二期
款
完成春季学期四分之二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3
第三期
款
完成春季学期四分之三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4
第四期
款
完成春季学期全部配送任务
后(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5
第五期
款
完成秋季学期四分之一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6
第六期
款
完成秋季学期四分之一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7
第七期
款
完成秋季学期四分之一配送
任务后(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8
第八期
款
完成秋季学期全部配送任务
后(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按实际用货量结算
同时全额退还履约保
证金(不计息)
7、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款的 10%。
8.其他条款
(一)乙方服务
8.1.加强师生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印发宣传知识手册和相关宣传资料,定
期对师生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各学校食品储藏间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8.2.做到专车专用,要有专用的、固定的车辆配送食品入校,要求车辆定
期清洗和消毒,统一制作车体形象,配送人员统一服装并佩带胸卡。
8.3.乙方需建立定期与各学校进行回访、沟通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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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乙方需建立各类突发意外事件应急机制并组建专门的应急服务团队,
当出现产品未准时送达、送达数量不足、超过规定出厂日期、产品包装破损、
规格不足、口感异常等问题时,并积极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属于产品质量问
题的,必须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8.5.乙方送货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送货过程中的意外事故等安全责任
与甲方无关。
(二)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技术监督或法定检验部门进行质量鉴
定。
9.配送签收
9.1.乙方必须每两周一次将供应的产品配送至甲方指定的学校、教学点。
9.2.产品验收由甲方学校负责把关,产品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验收清
单上签字确认。如质量不合格,学校有权拒收。
10.经济责任
10.1.若乙方所供学生苹果质量、规格、数量、售后服务有违犯合同条款,
有一项即视为违约,根据违约情节,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的 5%以内但不低于
2000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立
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
务义务时止。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 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若 3个工
作日内没有补足,则从第四个工作日起,每迟延一天从当月的供货款中每天扣
1000 元.,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
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0.2.因质量不合格导致相应后果造成使用者(包括学生的人身损害)损失,
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应赔偿甲方损失。
10.3.甲方违反合同条款之一,若造成乙方有损失的,也应向乙方承担合同
总价的 5%以内但不低于 2000 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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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
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
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
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
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
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项目发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项目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
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
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
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详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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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监督方壹份,采购代
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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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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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二、合同条款
目 录
1.定 义
2.适用性
3.原产地
4.标 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知识产权
7.履约保证金
8.检验和测试
9.包 装
10.装运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2.装运通知
13.交货和单据
14.保 险
15.运 输
16.伴随服务
17.备 件
18.保 证
19.索 赔
20.付 款
21.价 格
22.变更指令
23.合同修改
24.转 让
25.卖方履约延误
26.误期赔偿费
27.违约终止合同
28.不可抗力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争端的解决
32.合同语言
33.适用法律
34.通 知
35.税费
36.合同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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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1.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
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1.3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4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技术要求。
1.2 实体
1.2.1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2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
公司或实体。
1.2.3 “最终用户”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
货物和服务的委托单位。
1.2.4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
义务。
1.3 事项
1.3.1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
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
1.3.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
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
1.3.3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
作的指令。
1.3.4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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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
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1.3.5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
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 活动
1.4.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1.4.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
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4.3“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1.4.4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
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1.5.1 “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5.2 “天”指日历天数。
1.5.3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5.4 “年”指连续的 12 个月。
1.5.5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
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
地。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
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
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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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
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
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
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
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
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
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a)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
方。
b)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
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c)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
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
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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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
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
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
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
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
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
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
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 履约保证金
7.1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
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2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 7.1 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
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
8. 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
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
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
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
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
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
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
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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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1.5 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
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
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
能指标和功能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
合法的许可证。
8.6 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
响到项目的实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7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
务。
9. 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
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
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
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
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
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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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吨或 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
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
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
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
交货期交货。
11.2 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
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
期。
12.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
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
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
单据”。
14. 保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
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
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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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 提
货、 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
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
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
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
知和资料:
(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
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
需的备件;
(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
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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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
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
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
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5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
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
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6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
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
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7 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
19. 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
方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
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
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
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
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
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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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
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
第 18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无赔偿办法)。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
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
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
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
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
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
约保证金。
20.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1. 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
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
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
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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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
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 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
务。
25. 卖方履约延误
25.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
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
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
由双方认可。
25.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5.2 条的
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
按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6. 误期赔偿费
26.1 除合同条款第 28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
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
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
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
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7. 违约终止合同
2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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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
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
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
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7.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7.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
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
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
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8. 不可抗力
28.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
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
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
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
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8.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
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
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 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
考虑解除合同。
29.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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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
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0.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0.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
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
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0.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
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
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1. 争端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
协商开始后 60 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定西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3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1.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2. 合同语言
32.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
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3. 适用法律
33.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4. 通知
34.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
款资料表” 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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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35. 税费
3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
负担。
35.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
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6.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
可证,费用自理。
36.3 本合同一式 陆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监督方壹份,采购代理
机构壹份。
36.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 – 供货范围
渭源县教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部分食品(牛奶、鸡蛋、面包、苹果)采购项目包2
1. 定义
2. 适用性
3. 原产地
4. 标准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 知识产权
7. 履约保证金
8. 检验和测试
9. 包装
10. 装运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2. 装运通知
13. 交货和单据
14. 保险
15. 运输
16. 伴随服务
17. 备件
18. 保证
19. 索赔
20. 付款
21. 价格
22. 变更指令
23. 合同修改
24. 转让
25. 卖方履约延误
26. 误期赔偿费
27. 违约终止合同
28. 不可抗力
29.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 争端的解决
32. 合同语言
33. 适用法律
34. 通知
35. 税费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