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4-01 16:20
项目概况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劳务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通过四川政府采购(http://www.ccgp-sichuan.gov.cn/)自行下载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4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1111202100009 | ||
项目名称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劳务服务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预算金额(元) | 800000.00 | ||
最高限价(元) | 800000.00 | ||
采购需求 | 保质保量完成机关食堂一日三餐的烹饪加工服务、就餐服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劳务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天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时间: | 2021年04月02日到2021年04月0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通过四川政府采购(http://www.ccgp-sichuan.gov.cn/)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 ||
方式: | 通过“网上报名”方式获取,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 ||
售价: | 0.00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截止时间: | 2021年04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5楼 | ||
五、开启 | |||
时间: | 2021年04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5楼 | ||
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地址: | 乐山市沙湾区德胜大道95号 | ||
联系方式: | 1389065006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 ||
联系方式: | 余女士、徐女士:0833-3447892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高杰 | ||
电话: | 18080658808 |
采购编号:乐沙政采〔2021〕16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劳务服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乐山)
共同编制 |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7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内容> 45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46
<第八章 评审方法> 73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8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人)委托,拟对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劳务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乐沙政采〔2021〕16号。
2.采购项目名称: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机关食堂劳务服务。
3.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4.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9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网上报名”方式获取。联系人:徐女士、余女士,0833-3447892。
报价人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将以下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到指定邮箱(swqzfcgzx@163.com):1.报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2.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3.以上两项内容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仅从网上直接下载磋商文件但未按照上述报名时间、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视同无效。若有澄清或更正通知,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同时发送至报名报价人提供的邮箱,采购中心不作口头通知,因提供的邮箱地址错误或未能及时知晓澄清或更正通知的,由报价人自行承担后果。
七、递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2021年4月12日13:30-2021年4月12日14: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磋商时间:2021年4月12日14: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5楼) 。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讯地址:沙湾区德胜大道95号
邮 编:614900
联 系 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18080658808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邮 编:614900
联 系 人:余女士、徐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2021年3月31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所有报名的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公告形式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第1包采购预算:80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第1包最高限价:8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4 |
联合体 |
不允许 |
5 |
失信供应商管理 (实质性要求) |
1.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其在“磋商文件-资格部分”《承诺函》中关于“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作出的承诺进行查询和核实。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对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时采用报价加成(?)扣分(/)进行惩戒。 ⑴报价加成: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磋商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⑵扣分: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 ⑶供应商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磋商文件的资格性部分进行承诺,否则,作无效处理。 |
6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7 |
政府采购政策 (实质性要求) |
一、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不适用于本项目) 1.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本项目对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给予总报价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符合多个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大中型企业3%的价格扣除(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话)。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4.特别提醒:如果推荐的拟定成交供应商享受了小微企业或者监狱企业价格折扣,我中心将在结果公告中对此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因此请供应商诚信承诺、慎重承诺。因质疑、投诉被认定为非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的,视同为提供虚假资料,将承担关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无线局域网产品、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产品有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对报有符合相应要求产品的供应商给予该产品报价1%的价格扣除,同一产品符合多个优先产品情形的则累加扣除。对于同时符合此优先政策和小微企业政策的供应商,先执行产品价格扣除后再执行总价(小微企业政策)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总价参与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以上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评分细则中体现) 2.本项目产品有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须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否则,按照无效处理。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所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所报无线局域网产品在“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所在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四、脱贫攻坚 1.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以下两类情形执行在价格上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优先政府采购政策: 一是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二是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符合上述优先政府采购政策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其注册所在区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物业公司的还须包含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内容)(可以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
8 |
磋商结果公告 |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以及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成交公告期限以及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9 |
履约保证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交款方式: 方式一:转账交付(转账时必须备注:乐沙政采〔2021〕 16号政府办食堂服务项目履约金) 收款单位: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东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22385401040000874 方式二:(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 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须将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票据或保函原件交至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33-3449380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余女士、徐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
11 |
供应商信用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乐山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
12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梁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22。 |
13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
14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余女士、徐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地址: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
15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18080658808 地址: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沫东坝村5组66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16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沙湾区财政局。 联 系 人:王先生、胡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275 联系地址:乐山市沙湾区劲松大道76号,财政局5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7 |
采购合同 备案 |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即沙湾区财政局备案。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邮件发送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邮件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2.1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包括报价函、承诺函、第四章全部内容。
12.2其它响应文件:
12.2.1报价部分
(1)报价一览表;
(2)分项报价明细表;
12.2.2服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2)报价产品(如涉及)的品牌、型号、配置、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服务和产品(如涉及)工作环境条件;
(4)服务要求应答表;
(5)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2.2.3商务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2)售后服务相关材料。如涉及:产品制造厂家或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说明报价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等。
(3)商务应答表;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采购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7)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2.2.4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在不影响评审组评审情况下可不做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7.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19.3 二轮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9.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19.5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恢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公资交〔2020〕3号)文件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后,为避免递交响应文件现场人员聚集,供应商需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立即离场或者到指定区域隔空就座。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详细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交的数据、主体资质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成交结果
23.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3.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
24.成交通知书
24.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5.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5.7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2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
2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29.3 履约保证金将在收到项目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0.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合同交于采购中心存档(一份)。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则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资金支付
34.1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4.2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给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成交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和投诉
36.1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6.2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
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加盖供应商鲜章】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018年以来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供应商为非企业、2020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只需提供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健全财务管理承诺书原件);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书原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依法纳税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六)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报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前3年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七)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磋商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八)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
【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鲜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主要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介绍
1、根据《合同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就采购人向供应商购买劳务服务,在政府办机关食堂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加工、服务事宜。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住宿和餐饮业。
二、服务内容
1、保质保量完成机关食堂一日三餐的烹饪加工服务、就餐服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制定采购计划,与采购人共同完成各种原材料的验收入库、储藏、出入库记录等工作(原材料采购由采购人负责)。
3、搞好食堂工作场所、器具、环境(含厨房、餐厅、储藏间、宿舍)的清洁卫生,加强治安防范,做好安全生产。
三、服务要求
1、供餐人数: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平均每日每餐不超过220人次。非工作日原则上不提供服务,采购人确有需要的,供应商应予保障。
2、供餐要求
(1)总体要求:卫生安全、饭菜可口、搭配合理、大部分职工满意。
(2)早餐品种:稀饭、包子、馒头、花卷、面条、煮鸡蛋、豆浆、牛奶等,下饭小菜3-4种。
(3)午餐菜品种类不得少于8种,(3荤2素2汤1餐后水果)。
(4)晚餐菜品种类不得少于8种,(3荤2素2汤1餐后水果)。
(5)早餐、午餐和晚餐都有抄手、面条等备用,供职工选择(现点现做)。
菜谱:每周五中餐时张贴下周菜谱,轮流加工,接受采购人监督。如菜谱有变动,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管理人员。
3、加工服务过程
(1)采购:根据就餐人员口味、季节、时令蔬菜、用餐人数的变化,供应商在每日下午4点钟以前向采购人提交1份采购清单,由采购人采购次日的各类食品原材料。
(2)验收:供应商要严把菜肴的质量关,对不合格的食材一律拒绝签收和使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在入(出)库清单上签字确认。库管工作由供应商负责。
(3)烹饪:供应商自行组织烹饪作业,按时按质安全地提供一日三餐。
(4)供餐时间:
早餐:07:50—08:50
午餐:12:00—13:00
晚餐:17:20—17:50
注:午餐针对少量加班人员可适当延长服务时间
供餐方式:
职工餐厅:早、中餐均采用自助餐方式,职工刷卡进入餐厅,根据各自需要,在不浪费的前提下自取食物。
接待餐厅:一般以桌餐方式供餐,供餐标准按采购人标准办。
加班餐:可采用桌餐,也可采用自助餐(由部门自定)。
清洁安保:就餐结束后,供应商应及时清理好食堂卫生,收拾好食材和工器具,关闭好水、电、气及门窗,加强值班值守,确保食堂料尽场清,安全卫生。
4、根据实际需要,采购人可提前3小时告知就餐变更时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
5、采购人向供应商工作餐加工人员提供烹饪必须的场地、设施设备、厨房日常易耗品(刀具、餐盘、洗洁剂、劳保用品等)以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和工作人员的休息场所等。
6、采购人有权不定时对供应商的服务态度、饭菜质量、数量、卫生、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在采购人提出整改意见后一周之内,如供应商不改进,采购人有权要求适当赔偿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若采购人与乙终止合同后,供应商需在采购人招到新的服务商后方可撤离。
7、采购人如对厨师技术能力、服务态度不满意,有要求供应商改进或更换厨师的权利。
8、因供应商(特殊情况除外)原因造成误餐或停餐,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9、采购人就餐人员应自觉维护食堂的公共卫生,遵守食堂公共秩序,人员不自觉者由采购人负责管理。
10、采购人应负责食材、水电燃料及设施设备、厨房日常易耗品等方面的供应,保证食堂正常运转。
11、采购人就餐人员要合理取食,杜绝浪费,一经发现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12、采购人每月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购买劳务服务费用。
13、采购人免费提供供应商工作人员工作餐。
14、供应商按照烹饪工作要求,自行招聘思想好、身体心理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富有爱心、热爱烹饪工作、有团队精神、吃苦耐劳、热情大方、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烹饪技术好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
15、供应商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餐具洗消并做好记录。负责食堂操作间及室内的环境卫生。
16、供应商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纠纷、债务、劳务或人身财产关系均与采购人无关。
17、供应商应与所有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拥有食堂用工权、薪酬分配权和烹饪加工自主权。工作餐的制作过程由供应商自主完成,食堂人员由供应商自行组建,并负责培训及管理,其员工的工资、福利、劳保、社保、伤病等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其雇员的聘用和解雇及上班、休息、病事假等事项,均由供应商全权自理。
18、供应商应遵纪守法,不得雇用违法犯罪人员,刑释人员,尤其是吸毒贩毒、参与邪教和恐怖组织的人员,一经发现,供应商应立即解雇。如供应商隐瞒不报的,采购人在查知后将给予适当的扣款,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供应商承担。
19、供应商应组织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并交采购人查验后才能上岗工作,供应商应当组织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健康合格才能上岗。供应商新雇用人员时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并提供健康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采购人管理处留存。
20、供应商应自觉主动接受采购人对食堂辖区内的工作检查和监督。
21、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的食堂、消防、卫生、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乱拉乱改电源线路和煤气管道,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触电和卫生工作,保证安全地操作保养厨房设备,如有违反则按采购人规定处理;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2、供应商未经采购人的允许,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采购人的办公区域,并要求供应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23、供应商提供的食物不得违反食品卫生行业的有关法规,要保证产品质量优良,符合卫生标准。采购人当场发现或以照片方式证实供应商提供的食物不清洁、不新鲜或有异物,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扣款当月服务费5%/次,一个月重复出现者,扣款当月服务费20%。
24、供应商应及时搞好食堂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一日三小扫、一周一大扫,并随时接受采购人抽查,违者扣款当月服务费5%/次。
(1)盛装食物的容器必须保持干净,坚持消毒处理,生熟食品原料要分开存放。
(2)所有食材、辅料、米饭、例汤等食品必须存放在遮栏内,不得让苍蝇、蚊子、蟑螂、老鼠、壁虎等动物接触。
(3)每餐结束后,及时对地面、灶台、 工作台等地方进行清理,保持干净整洁。
(4)垃圾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放置在指定的地点。
(5)每月15日、30日对厨房器具、设施进行消毒和大扫除,并开展防鼠灭蝇杀蟑螂活动,其余时间,酌情处理。
25、若发生一般的食物中毒,经医院证明属供应商造成的,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若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发生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员工患病事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
26、供应商每周菜谱应努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并合理搭配,不能在一周之内出现多次重复的菜品(特殊情况除外)。
27、供应商应严格按时按质供餐,做到饭热菜香。如遇特殊情况,甲供应商应及时相互通知, 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28、供应商由于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因有关部门停电、停水、停气等原因除外),不能按时为采购人供餐时,供应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人的正常用餐,否则,采购人将追究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者,采购人将终止本合同。
29、供应商应当自觉维护管理采购人提供的各类设施设备,如由操作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纠纷,槪由供应商承担,并向采购人赔偿经济损失。
30、供应商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协调,即使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也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单方面终止服务,否则采购人拥有最终处置权。
31、供应商员工出现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供应商的规定制度进行处罚;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予以辞退,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2、供应商加强食堂值班值守,确保监控设施运行正常,不发生被盗和食品安全案件。
33、采购人对供应商每月服务质量考核要求
(1)总体评分在95分(含)-100分,全额支付当月费用;
(2)总体评分在85分(含)-95分的,只支付当月费用90%的;
(3)总体评分满意率在75分(含)-85分的,只支付当月费用80%的;
(4)总体评分满意率在75分以下的,只支付当月费用50%的;连续两个月在70分以下的,将终止与供应商合同。
考核评分表
一、基础管理(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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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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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管 理 |
(1)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凡患有(5病不得从事该行业)疮疖、化脓性创伤(特别是手指被切破)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肠道疾病或健康带菌者,一律不准从事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建立伤病即时报告制度。 |
不按要求每发生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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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员姓名、照片、职务公示,员工健康证(原件),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上墙。 |
没规章制度一次扣1分,没应急预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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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人员佩戴标志,仪容仪表规范,言行举止规范,热情大方、服务主动、细致周到,要文明礼貌。 |
未按要求做的,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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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脱岗、睡岗、窜岗、酒后上岗、在工作时间吸烟、服用违禁药品、嬉闹、聊天,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0.1分。因违反禁令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除扣1%的本季服务费外,追究赔偿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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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班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佩戴工号牌,保持着装整洁。上班时间不戴手镯(链)戒指、耳环等饰物,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女职工不得长发披肩,男职工不得留长发和胡须。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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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人员应当举止文雅,避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做不雅观、不卫生的动作(如:抓痒,抠鼻子,挖耳朵,梳头发,剔牙,打呵欠等)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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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上班时间不得吃东西。做到无异味、无油渍、无污迹。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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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私拿、吃、用餐厅及后厨的食物和物品,严禁偷盗财物。 |
如发现有私拿、吃、用餐厅及后厨的食物,偷盗、占用公家财物,除按照价格的10倍赔偿外,发现一次即扣1%的本季度服务费,并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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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格执行就餐人员刷卡制度,不得漏刷。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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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格按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定期安全、业务等培训,累计每年至少32小时。安全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培训有记录。 |
未培训一次扣0.5分,没有培训记录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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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拾到的物品不得私分、占有。 |
如发现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私分、占有者,按物品价格的10倍赔偿,并扣除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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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操作时,对餐饮工具要轻拿轻放;挪动物品,及时归位,保护成品。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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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遵守甲方保密规定,并将保密教育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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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辞退的员工,不得在甲方区域有冲突、纠缠、扯皮现象发生。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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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人员及厨师长流动须报请甲方同意。 |
未经甲方同意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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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员工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就餐 |
发现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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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管 理 |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方案、团队培训方案、后厨运行管理方案、食堂设施设备维护方案、“三安全”(食品安全、操作安全、人身安全)方案、节能减排及成本控制方案等餐饮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并留甲方监管部门备案备查。 |
未建立相关制度一项扣0.2分,违反相关制度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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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控制成本,控制有具体措施及办法(有文字记录),不得出现浪费现象。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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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员每日巡视检查各工作区域和岗位,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并整改,有记录。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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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是对餐饮的有效投诉,一经查实,视事件严重、影响程度。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2-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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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岗位工作记录准确、详实、规范、不得缺项、不得流于形式,可追溯。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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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私自提供有偿服务。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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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健全各类标示标牌格式应统一、规范,悬挂(摆放)应安全、正规、醒目、无涂改,无褪色。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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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有记录);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上报甲方,不得隐瞒,延迟上报。 |
方案、措施,制度不健全扣0.5分。因隐瞒、延报而导致的各类问题,严重的扣除当季1%的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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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餐厅闭餐后禁止外人进出,后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并有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2分,无登记表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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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检查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应立即整改。同样整改问题不得出现2次以上,否则将纳入单项考核。 |
提出问题未及时整改扣0.2分,反复出现(3次及以上)同类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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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有记录),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
如有未晨检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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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
(1)按时、按规定、按标准供应饭菜,中途补充要及时不断档。 |
不按要求供餐扣0.2分,无特殊情况未按时供餐视影响程度轻重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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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餐前桌面纸品、牙签摆放整齐、规范,充足不得断档。 |
未及时补充物品每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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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接触食品的员工,加工操作前必须用皂液洗手,并用流水冲净。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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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作业工具发出声音,工具保持干净整洁,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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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季度发放餐饮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75%以上,非满意事项不得连续出现2次以上(含2次)。 |
满意率低于90分的,每低于1分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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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服务对象、职工及管理人员不得有谩骂、肢体冲突行为,不得有投诉事件发生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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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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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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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
(1)严格执行卫生、食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等各项操作规程。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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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冷货制品保管禁止带有色塑料袋存入。豆制品入冷冻库保存,不得超过24小时。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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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剩余鲜肉入冷库,摊开码放。鲜鱼马上初加工,清洗干净放专用容器送切配间加工或冷库保存。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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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储存、加工生熟分开。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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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生与熟隔离;荤与素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隔离;”的“四隔离”制度。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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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工生熟食品使用的刀、板、墩、炊具、抹布等工具及筐、盆、盘、桶、碗等容器要严格分开,并定期进行消毒,有记录。 |
未按要求使用发现一次扣0.1分;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发现一次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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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入冷荤间人员,必须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佩戴帽子口罩。非冷荤间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冷荤专间。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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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工生海产品必须严防生海产品及其加工工用具、容器等污染其他食品和器具。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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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凉拌菜必须在专用凉菜制作间操作加工;凉菜制作间冰箱只能存放凉菜成品。 |
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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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则上不存放成品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