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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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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LBJXZC2021-C3-00002-YLZB

二、项目名称: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主要采购一家供应商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提供外包服务,如需进一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1
最终报价:1373400(元) 金秀县金秀镇增华食屋 金秀县金秀镇荣兴路8号 92451324MA5MXUEB71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1.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2.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3.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主要采购一家供应商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提供外包服务,如需进一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两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军,覃萍,罗玉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附表一(服务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7987.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或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地 址:金秀县金秀镇平安路45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冯金有

项目联系方式:(0772) 621-214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

传 真:0772-4299832

项目联系人:卓家飞

项目联系方式:0772-4299199

2021年03月25日 2021年04月07日

附件信息:

  • LBJXZC2021-C3-00002-YLZB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印刷稿.doc

    326K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LBJXZC2021-C3-00002-YLZB

采购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监督管理部门: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采购需 25

第四章 合同条 30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4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LBJXZC2021-C3-00002-YLZB)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4月7日11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BJXZC2021-C3-00002-YLZB

项目名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叁仟肆佰元整(¥1373400.00)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叁仟肆佰元整(¥1373400.00)

采购需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主要采购一家供应商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提供外包服务,如需进一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两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本项目不接受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磋商。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出之时起至2021年4月1日,每天8时00分到12时00分,15时00分到18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

方式: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售价现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每本250元,售后不退。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代办邮寄,不提供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注:1.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据或者发票,索取收据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的单位名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索取发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4月7日11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

注: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评标室) 。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账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账号:216612010114139880,开户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网上查询地址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6)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梁永康

联系方式:13878251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

联系电话:0772-4299199、4298488

传真:0772-42992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卓家飞

电 话:0772-4299199、0772-4298488

4.监督部门

名称: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电话: 0772-6215667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1.1

项目名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LBJXZC2021-C3-00002-YLZB

2.1

采购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梁永康

联系电话:13878251288

2.2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卓家飞

联系电话:0772-4299199、4298488 传真:0772-4299238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6.2

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12.1.1

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0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纳税的提供税收完税证明或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无需纳税的提供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申报表或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免税证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0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是法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应提供四项中的任意一项:①供应商经审计的2019或2020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③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④提交本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和承诺书,承诺该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可靠。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磋商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1.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磋商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商务响应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服务内容需求响应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

6.技术文件:项目方案(如用工管理方案、服务管理方案、卫生安全方面方案等)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

本项目不用提供电子版。

15.2

1.供应商必须就服务项目的全部内容做完整、唯一报价。

2.磋商报价包含原材料成本、水、电、气、油及其它燃料费、垃圾清运费、

聘用人员工资、保险费、奖金、补贴、资审费(员工办理健康证、出门证、暂住证、胸卡等)等所有经营相关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切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16.2

磋商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

17.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资格证明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或本票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资格证明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现场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资格证明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现场递交单独密封的保函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磋商保证金指定帐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磋商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磋商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18.2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份。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1年4月7日8时00分至11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4月7日11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4.1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

2.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4.3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在磋商小组的见证下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25.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2.1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26.1

磋商的顺序: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如出现某供应商不能按时参加磋商的情形,则该供应商的磋商次序往后延,具体由磋商小组确定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商。

26.2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0.1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

31.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其它证明材料。

34.1

1.采购代理费收取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本项目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附表一(服务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3. 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账号:216612010114139880

开户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35.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 部,联系电话:0772-4299199

通讯地址: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

业务时间:上午8时00分到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到6时00分,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磋商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磋商的自然人本人。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磋商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磋商”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费用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磋商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磋商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联合体磋商要求: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联合体磋商的,须提供《联合体磋商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磋商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主体方(或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磋商无效),并将联合磋商协议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磋商业绩、履约能力计算,按照联合体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7.1条的规定。

7.3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5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磋商;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9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磋商。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竞争性磋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合同条款;

(5)评审方法;

(6)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磋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磋商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磋商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磋商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磋商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磋商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应当就所磋商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磋商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磋商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如下: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2)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或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磋商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退还手续。

(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的,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磋商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17.2.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7.3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密封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

19.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不符合本须知正文第19.3条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领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17.4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4.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资格审查

25.1.1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25.1.2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符合性审查

25.2.1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5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2.4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2.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2.6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磋商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磋商地点,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26.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6.8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9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本须知正文第26.8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最后报价

2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须知正文第26.8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7.4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27.5磋商小组收齐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

27.6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25.2.4条的规定修正。

27.7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磋商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7.8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7.9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8.比较与评价

28.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8.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8.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8.4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正文第27.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9.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0.履约保证金

30.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0.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1.签订合同

31.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1.2 签订合同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适用法律

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4.其它内容

34.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询问、质疑和投诉

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5.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5.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5.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医院总院设计病床数134张,职工181人,需同时提供现场用餐、配送餐服务。

2.经营期限:两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3.食堂的运营管理由成交供应商全权自行负责,医院负责正常接入水、电、排污排水设施,提供现在基本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餐桌椅、灶台、蒸饭器、油烟机等。签订合同后,由双方当面清点后交成交供应商使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妥善保管、维护、维修。在经营期满后,双方当面清单点接收,损失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赔偿(正常折旧除外)。

4.成交供应商可在食堂经营粤菜、湘菜、川菜及本地传统菜等地方风味特色菜系,以特色饭类套餐、特色粉、面、西式套餐等,运营方式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决定。成交供应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

5.食堂伙食供应做到质量好、营养搭配合理、分量足、品种多、价格合理,满足不同层次消费水平的需要;保持饭菜价格总体稳定,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6.成交供应商经营以上范围之外的风味小吃等项目,需事先书面报告并征得医院同意后,方可在承包经营的场地内进行适度改造,方便消费者就餐。

7.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分包,否则医院有权取消其运营资格。

二、本项目经营方式和相关费用说明:

1.经营方式:

成交供应商在服从医院监管的前提下,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

2.经营期间,成交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本项目所有经营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供应商自行承担原材料成本、水、电、气、油及其它燃料费、垃圾清运费;

(2)聘用人员工资、保险费、奖金、补贴、资审费(员工办理健康证、出门证、暂住证、胸卡等)等所有经营相关费用。如所聘用人员发生工伤等意外,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3)食堂内设备设施、灯饰、空调、电路、下水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等管理工作由供应商负责。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自然损耗和损坏除外),不得以此为由耽误饭菜的及时供应。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日常检修表,定期跟院方相关部门对接。

(4)经营期间如因用餐人数增加等原因,需要添补的大型设备,可向院方提出申请。

(5)经营期间不得私自改动现有食堂布局结构。若需局部变动或装饰装修,对就餐环境、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投入等,需书面报经医院批准后方可施工,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且合同期满后无偿交还医院。

三、经营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饮食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国家相关法规和医院规章,全面负责经营区域范围的安全、保卫,包括员工人身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盗、防火、用电、用气、用气安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品原料的采购(自行采购)、贮存和食品的加工、出售等各项工作。对食堂产生的潲水、废弃油脂等废弃物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统一处理。如发生食品安全、火灾、失窃等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直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2.按卫生防疫、质监等部门要求,确定正规固定的进货渠道,确保原材料安全。

3.必须无条件接受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流程、卫生消毒、饭菜质量、饭菜价格、饭菜品种、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医院总务科负责对食堂的日常管理、进货渠道的真实性、经营区域内的卫生工作以及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4.供应商必须保证搞好食品卫生、个人卫生、室内外环境卫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符合饮食行业操作的规范要求。按时做好经营区域内的卫生工作,如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操作,每次处以200~500元不等的罚款。如遇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或食品执法部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发生投诉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包含经济责任和限期整改等)。

5.食堂饭菜价格区间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共同商定,原则上半年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擅自更改,并在经营窗口明码标价。如遇市场物价出现大幅波动,经医院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做适当调整。

窗口具体菜品价格标注样式如下:

食堂菜品价格

品类

单价

备注

米饭

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填写

素菜

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填写

半荤素

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填写

全荤

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填写

6.供应商应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时结算业务单位货款,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合同期满后30日内,成交供应商必须结清基于食堂经营产生的全部应付账款,不得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7.成交供应商在医院所有经营项目及经营品种,都必须与餐饮相关,不得从事与餐饮无关的经营项目。

四、用工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具有独立经营权、经营范围管理权、人事制度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食堂运营所配备的管理及服务人员,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招聘和管理,并以本单位名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所聘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证,建立相应管理档案,报医院职能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专业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持证人员须人证相符。

2.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以及所聘员工合同的签订、劳务纠纷的处理等均自行调解与处理,并独立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和道义上责任。医院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但不承担以上事项产生的任何有关连带法律责任。

3.严格执行《饮食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年一检,并建立相应管理档案,报医院职能部门备案。

4.专业餐饮服务人员素质等要求;

(1)人品正直,具备扎实的经验,能够发现潜在的问题并提供最优解决方案,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接受过与餐饮相关或类似的培训。

(2)应确保人员相对稳定性,确保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

5.其他人员素质等要求

(1)要求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如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立即开除。

(3)爱岗敬业,服务热情,积极为食堂的正常运转机制尽职尽责。

6.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合理安排,确保食堂工作人员数量合理。具体要求:上午7:00~13:30 下午 16:30~19:30;晚餐17:00~18:30。以上时间有充足食物供应:确保订餐通道顺畅,开餐时间保证有餐用,送餐必须在约定时间送达,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分钟送达;餐厅取餐排队不超过10分钟。

五、服务管理要求

成交供应商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运营服务方案、管理制度方案、服务承诺,提出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服务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对流程环节的内容细化,保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使每个环节都能保证质量和安全,并在合作后不断完善、改进。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医院提供用餐的人员结构情况作为参考,做好备餐工作。

2.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为院方提供质量好、营养搭配合理、分量足、品种多、价格合理,满足不同层次消费水平的需要的供餐工作;并同时做好现场保洁工作,确保用餐现场卫生干净整洁。

3.餐厅采用普通快餐、自助选餐、特色餐食供餐模式,高、中、低档合理搭配,根据标准要求每日提供符合卫生、安全、健康、营养要求的新鲜食品。菜品种类要求,早餐种类5种以上;中、晚餐种类至少10个品种以上。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例汤、餐巾纸、牙签。

4、每次供餐前,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就绪,每个菜品均由专门人员尝过方可供餐,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建立留样制度,每个品种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至少48小时。

5.所提供的餐饮标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院方有权进行抽查、核实,并作出考核处罚;

6.所有原材料的进货渠道必须透明且必须通过相关质量认证,并能提供合理依据。尤其是猪肉、鸡、鸭、鸡蛋、食用油、酱油等使用频率较高的物品。

7.成交供应商应服从医院监督和管理。医院有权制定考核办法就卫生环境是否达标、原材料供货渠道是否真实、菜品定价是否合理等方面,每月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

六、卫生安全方面要求及约定

1.成交供应商必须执行国家卫生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餐饮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明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餐饮加工场所、炊具、餐具和食品加工原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确保就餐职工饮食卫生安全,无危害人体事故发生。

2.必须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加工、配送、发餐等工作中产生的废气、废渣、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等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同时对排水、排气等排污渠道设备定期进行清理。

3.如不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采购、储存、加工和运输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医院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因此受到的损失及赔偿由供应商承担。

4.每日提供蔬菜农残检测报告、肉质品检疫报告、其他原材料及辅料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公布于餐厅指定位置,同时对相关资料做好归档整理,以备查阅。

5.负责餐厅内所有设备的卫生清理,确保员工就餐餐具的干净安全,确保职工就餐环境的干净整洁,每日必须为就餐人员提供消毒餐具,并存放于密闭容器内,保证卫生。

6.每次供餐结束之后对加工场所做好卫生清洁工作,每周多一次深度清洁,放假前及假后均需对加工场所及设备做清洁卫生。

7.对排烟系统至少每季度做一次深度清洁并做好记录。

8.对隔油池应做到定期清理,每月做深度清理并做好记录。

七、商务及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及时间:以一个自然月度即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日为一个结算期。根据医院当月符合条件在职职工人数以及招待餐单为结算依据经审核后,在次月10日左右,成交供应商开具正规发票;付款时间:经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及清单审验无误后付款。

2.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两年,每年末由医院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合格则续签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作废。

3.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响应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方案、用工管理方案、服务管理方案、卫生安全方案等。


第四章 合同条款

食 堂 外包 服 务 合 同

采购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应 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负责正常接入水、电、排污排水设施,提供现在基本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餐桌椅、灶台、蒸饭器、油烟机等,由双方当面清点后交乙方使用。
2.甲方负责向食堂的供水、供电。
3.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堂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拥有检查监督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管理,并予以积极配合。
二、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乙方可在食堂经营粤菜、湘菜、川菜及本地传统菜等地方风味特色菜系,以特色饭类套餐、特色粉、面、西式套餐等,运营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

2.食堂伙食供应做到质量好、营养搭配合理、分量足、品种多、价格合理,满足不同层次消费水平的需要;保持饭菜价格总体稳定,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6.乙方经营以上范围之外的风味小吃等项目,需事先书面报告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在承包经营的场地内进行适度改造,方便消费者就餐。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运营资格。

8.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对食堂实施水、电改造、房屋装修以及结构改造。

9.负责妥善保管、维护、维修食堂设施及设备。在经营期满后,双方当面清单点接收,损失损坏由乙方赔偿(正常折旧除外)。
10.乙方对其承包的食堂享有经营自主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消防安全法》 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保证伙食卫生及质量、食堂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11.从业人员必须有个人健康证。每天伙食必须安规定进行留样。
11.食堂所有灶具用乙方自理,所用灶具的类型、规格需要符合本地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12.乙方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及有关安全工作。
13.乙方承包者应在岗在位,亲自参与食堂管理,倾听职工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并及时进行整改。

三、双方约定

1.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饮食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国家相关法规和医院规章,全面负责经营区域范围的安全、保卫,包括员工人身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盗、防火、用电、用气、用气安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品原料的采购(自行采购)、贮存和食品的加工、出售等各项工作。对食堂产生的潲水、废弃油脂等废弃物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统一处理。如发生食品安全、火灾、失窃等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直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2.按卫生防疫、质监等部门要求,确定正规固定的进货渠道,确保原材料安全。

3.必须无条件接受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流程、卫生消毒、饭菜质量、饭菜价格、饭菜品种、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医院总务科负责对食堂的日常管理、进货渠道的真实性、经营区域内的卫生工作以及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4.乙方必须保证搞好食品卫生、个人卫生、室内外环境卫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符合饮食行业操作的规范要求。按时做好经营区域内的卫生工作,如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操作,每次处以200~500元不等的罚款。如遇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或食品执法部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发生投诉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包含经济责任和限期整改等)。

5.食堂饭菜价格区间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共同商定,原则上半年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擅自更改,并在经营窗口明码标价。如遇市场物价出现大幅波动,经医院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做适当调整。

窗口具体菜品价格标注样式如下:

食堂菜品价格

品类

单价

备注

米饭

素菜

半荤素

全荤

6.乙方应以本单位名义与员工签订合同,及时结算业务单位货款,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合同期满后30日内,成交供应商必须结清基于食堂经营产生的全部应付账款,不得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在甲方医院所有经营项目及经营品种,都必须与餐饮相关,不得从事与餐饮无关的经营项目。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乙方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 、《消防安全法》及公司有关规定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
2.乙方人员无健康证,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因乙方不具备健康证而使甲方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乙方应负相关责任。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服务,如乙方拒不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合同期内,若甲方无适当理由收回食堂经营权,则应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
5.若乙方将所承包的食堂转包给他人经营,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承包金额:
承包金额:
七、若因故致使本台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台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第五章 评审方法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一)磋商小组成立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

2.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4.资格审查

4.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4.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4.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符合性审查

5.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6)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7)未对磋商有效期作出响应或响应文件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7条和第7.9条(2)的情形的;

12)明显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13)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4)虚假磋商,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15)磋商技术方案不明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磋商方案的;

16)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的“磋商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供应商未就所磋商进行报价或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磋商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磋商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4)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磋商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磋商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5.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磋商

6.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10.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12.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1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4.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本章第13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最后报价

15.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16. 最后报价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