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10204006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气象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风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气象局食堂劳务服务外包(2021.3-2023.2)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204006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1-03-16 —— 2023-03-15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气象局(含长沙综合气象试验观测基地)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合同的时间:2021年3月16日-2023年3月15日;履行合同的地点:长沙市气象局、综合气象试验观测基地2个食堂;履行合同的方式:委派10名劳务人员提供2个食堂职工日常就餐;职工加班用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分处理(长沙风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805840104000388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2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2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2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按月支付 第2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9,说明:按月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总体要求 1、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2、执行市局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长沙市气象局食堂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供安全、优质的餐饮服务。 (二)、食品要求 1、所有原材料(主副食、主料、辅料)确保无污染,保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同时保证品质。 2、在服务期间不得提供来历不明的食物或过期、霉变食物。 3、所有食物应分区分拣、清洗干净,并按规定的要求切配、放置、储存。 (三)、人员管理 1、成交人聘请的员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承担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成交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及时交验个人身份证、健康证等,并按规定要求建立员工人事档案。 2、不得聘用无健康证明、童工、“两劳释放”及有劣迹人员。 3、成交人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加强礼仪礼节、法制、消防、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 4、如果发生工伤及其它安全事故,所有费用及责任全部由成交人承担。 5、如发生劳务纠纷,所有费用及责任全部由成交人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清洁卫生 1、各种工具、餐具、容器应及时清洗,并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注意食堂环境卫生,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2、做好厨余垃圾的收集处理,油烟、污水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达标无害排放。 3、做好除“四害”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五)、安全生产 1、菜品留样有专人管理,有专用的样品冷藏柜,有记录可查。 2、成交人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电源、货源,对易燃物品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确保安全无事故。 3、成交人必须接受市局防火、防食物中毒等检查监督,执行市局的整改意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日常管理及服务 1、成交人在管理食堂期间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均由成交人负责,市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2、市局食堂为员工内部食堂,不对外经营,成交人应对就餐人员进行管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食堂就餐。 3、成交人不得转包、不得经营餐饮服务之外的其它项目。无特殊原因,双方均不得终止合同,若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4、成交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后严格执行。 5、成交人应为职工提供形式多样、品种齐全的早、中、晚餐,如市局有需要还需提供夜宵(应急、防汛抗旱等)。 6、成交人在食堂服务活动中应实行明码标价,合理定价,自觉接受市局物价监管,规范管理,保证食堂运行的规范、有序。 7、成交人应接受市局对食堂的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办公室。 (二)、管理目标 1、全年无一例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全年无一例火灾事故发生。 3、全年无一例因使用不合格原料导致集体投诉事件发生。 4、市局定期对食堂进行满意度检查。市局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综合问卷调查,满意度不能低于75%,在一年内满意度连续3次或累计5次低于70%,市局有权终止合同。 (三)、设备管理及水、电、气等费用核算 1、市局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成交人负责使用,由市局进行维护维修,所需费用由市局承担,如因成交人责任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按价赔偿,成交人在没有得到市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拆除现有设备设施。 2、市局承担水、电、蒸汽及天然气的消耗费用。 3、成交人在食堂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全部食堂餐具、用具),合同期满后,应全部移交给市局。 (四)、营业时间 成交人需提供全年365天早、中、晚餐饮服务,营业时间(具体根据作息时间进行调整):早餐:7:30至9:00。中餐:12:00至13:00。晚餐:17:30至19:00。餐饮品种要求:早餐:应有面点、米粉、面条、稀饭、豆浆、牛奶等。中、晚餐:不得少于3个主菜品种,另配3个副菜(调味菜、汤类等),承办、接待酒席。所有菜品定价均不得高于市场餐饮价格。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本项目合同一签两年,如成交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连续两次出现考评不合格的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成交人续签合同的权利,并重新组织采购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3月16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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