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成交公告
(磋商文件·终)食材供应商.pdf
评标报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编号:BJFH-2021-采 006
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4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34
第四章 技术服务需求..........................................................................................43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58
第六章附 件.......................................................................................................... 82
附件 1:................................................................................................................ 82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8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83
附件 2.................................................................................................................... 88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88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89
附件 3:................................................................................................................. 92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92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交易编号:D03-12620000224333349J-20210319-032262-4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委
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以竞争
性磋商的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BJFH-2021-采006
二、采购内容:本项目共一个包
1、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
目。
2、项目内容:选取 1家综合性食材供应商,中标人向采购人供货的品类包括:蔬果、
肉类、水产、禽类、冻品、熟食、包点、五谷、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食用盐、
豆制品、调味料、牛奶、饮料、休闲小食等。(具体技术参数详见磋商文件)
3、项目分包情况:本次招标共一个包;
序号 采购范围
BJFH-2021-采 006 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 1家
4、服务期限:服务周期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供应商提供货物及服务质量年
底进行考核,达到采购方需求进行续签合同。
5、预算金额:90.00万元/年;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6、报价方式:供应商以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
2
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提供近一年(2019年)年度经合法
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磋商截止日前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
5)磋商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供应商所投货物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查询为
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四、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五、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及获取方式:
获取时间:2021 年 03 月 22 日 00:00:00 至 2021 年 03 月 27 日 00:00:00,网上
我要投标的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规定时间为 n ×
24 小时,n≧5),请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在线
免费下载。
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受疫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
项目的开评标活动改变为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
(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login)进行,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
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
3
文件”,并按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来固化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
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
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2、网上开标时间:2021 年 04 月 06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网上开标地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第一电子谈判室。
4、开标系统网址:(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login)
5、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
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
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
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采购文件)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甘肃经济信息网
(www.gsei.com.cn)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上发
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
情形,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联系人:裴警官
联系电话:15809377354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 577 号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莉 李鑫
联系电话:0931-8622178;13919183409;1360935381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 127 号元富大厦 16 层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4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5
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
内容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
2 招标文件编号 BJFH-2021-采 006
3 采购人
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联系人:裴警官
联系电话:15809377354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 577 号
4 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莉 李鑫
电话:0931-8622178;13919183409;1360935381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 127 号元富大厦 16 楼
5
提供服务的时
间、地点、服
务期限
服务内容:选取 1家综合性食材供应商,中标人向采购人供货的品类包括:
蔬果、肉类、水产、禽类、冻品、熟食、包点、五谷、大米、面粉、面条、
食用油、食用盐、豆制品、调味料、牛奶、饮料、休闲小食等。
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服务期限:服务周期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供应商提供货物及服务
质量年底进行考核,达到采购方需求进行续签合同。
预算金额:90.00 万元/年;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7 付款方式 双方合同另行约定
8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9
供应商
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提供近一年(2019 年)
年度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开具
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磋商截止日前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
5)磋商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供应商所投货物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
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
的磋商(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查询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0 联合体投标 是( ) 否(√)
11 分包履约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2
发布公告的
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甘肃省公共资源
交 易 网 ( http://ggzyjy.gansu.gov.cn/ ) 及 甘 肃 经 济 信 息 网
(www.gsei.com.cn)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
修改版公告,而导致无效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
任。
13
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提出质疑
的时间
收到招标(采购)文件之日起 7个工作日
7
14
澄清或者
修改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15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地
点及操作事项
1、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第一电子谈判室(线上开标)
(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login)
2、开标时间:2021 年 04 月 06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操作事项:
(一)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
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
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
“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
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授权书、保
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
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
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
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32 位编码,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
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
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
到系统。
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
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
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三)上传正式投标文件
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
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截止前上传的电子文
8
件的指纹是否一致,防止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投
标人选错了固化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寻找正确的文件,
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求技术人员的远程解决)。
各投标人:请务必在开标时间截止前加钉钉好友
(钉钉号:13609353810),未加钉钉好友的,造成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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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 年 04 月 06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第一电子谈判室。
(线上开标)(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login)
18 响应文件装订
成交公告发布后,各投标单位须将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送
(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用于存档,响应文件一式三份(正本壹份,副本
贰份)。
19
投标报价范围
及说明
供应商以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
20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2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说明: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一、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采用银行电汇、保函等其他法定形式缴纳投标保证
金。
户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账号:以投标单位联系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兰州高新支行
行号:3138 2105 4001
保证金查询电话:0931-8276931
二、投标须知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的网址:http://ggzyjy.gansu.gov.cn/。点击“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电子标书后,
确定投标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系统首页最新招
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
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
9
三、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委托省交易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添加此项内容)
(一)投标人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
送至投标人预留的手机,投标人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
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首
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信息或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
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二)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
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
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三)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
证金。
22
评标原则
和办法
综合评分法
只有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即满足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
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评标因素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
23 资格审查
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
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竞争性磋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24 履约保证金 无
25 交易服务费
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9〕421 号)制定的标准,
待中标结果确定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向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壹万元整,且承担磋商期间的一切费用。
26 未尽事宜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另行约定
10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磋商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
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代理机构”是指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
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组织。
2.4 “竞争性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由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
答疑会议纪要。
2.6 “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2.7 “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
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
他有关文件、资料。
2.8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
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9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
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0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
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1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12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11
2.13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
真、电子邮件。
3.合格的供应商
3.1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磋商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基本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3)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4.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
关的全部费用。
4.2 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9〕421 号)制定的标准,待中标结果确定后领
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向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壹
万元整,且承担磋商期间的一切费用。
5.适用法律
本次磋商属服务类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门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也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6.联合体形式(不适用)
6. 1 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
供应商。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
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2
(3)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
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
动。
7.现场勘察(本项目不组织)
7.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
察。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
应商自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
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不适用)
8.1 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
标报价不变)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对
采购预算中预留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只能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
小企业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
定,对采购预算中非预留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提供小微企业制造产品的报价
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
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3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
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
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
扶持政策。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
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9.2 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
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
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其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
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
扣除。
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清单文号、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
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1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3 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
的货物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
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先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技术服务内容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附件
10.2 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书面形式出具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
变动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 规定的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竞争性磋商澄清
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
响应文件。任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
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
15
11.1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和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见竞争性磋商
须知前附表。
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 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
性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
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
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
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小组就有关
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
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磋商报价
(4)供应商基本情况
16
(5)服务方案
(6)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14.2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终报
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
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
15.2 供应商应按第四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要求填写的相应表
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21.1 款的有关要求。
15.3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商务和所有技术要求均必须满足的前提下,
供应商可进行第二轮报价。
16.供应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
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保证金形式及金额交纳。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
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
17.4 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
购合同签定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
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
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
律约束力,从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
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9.投标响应
19.1 供应商采购响应时间网上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操作事项:
(1)网络及软硬件设施 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带摄像头和耳麦),操作系统
建议使用 windows10,安装好 360 安全浏览器、WPS 或 Office 办公软件、钉钉(没有账
号的请提前申请)。
(2)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
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
目, 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
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
先 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授权
书、 保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截止时
间之前, 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
投标文件的 指纹)。
(3)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在磋商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
标文件的指纹,32 位编码,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
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
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
18
的 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
正式 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
的指纹, 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4)上传正式投标文件
在磋商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
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磋商时间截止前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指纹是否一致,防止
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投标人选错了固化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
标文件 固化工具寻找正确的文件,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求技术
人员的远 程解决)。
19.2 投标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
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字盖章并在线上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
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9.3 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资格文件,并对这些资格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19.4 成交公告发布后,投标单位将最终上传的响应文件打印装订成册,送(邮寄)
至招标代理机构用于存档,响应文件一式三份。
19.5 投标供应商应对投标内容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技术说明,如果投标供应商对指定
的技术要求建议做任何改动,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的说明。投标供应商投标的内容与招
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采购人,投标供应商都应
该按照附件的格式如实填写技术偏离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和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给代理机构。
20.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 20.1 条规定密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
改”或“撤回”字样。
20.3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20.4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
否则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20.5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9
21.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1.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
件按竞争性磋商须知第 20 条规定密封后送达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递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1.2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线上磋商。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竞争性磋商
22.竞争性磋商要求
22.1 代理机构将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竞争性磋商。
22.2 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
则视为放弃投标。
24.竞争性磋商小组组建及工作
24.1 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竞争性磋商小
组。
24.2 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工作,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综
合评审,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24.3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5.竞争性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25.1 从开始竞争性磋商,直到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
价和比较报价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竞争性磋商无关的其他人
透露。
25.2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
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26.竞争性磋商程序
26.1 竞争性磋商程序: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竞争性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
审查)、报价、推荐成交供应商。其中,竞争性磋商按本章第 31.1 款情形进行。
27.资格审查(以下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0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
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提供近一年(2019 年)年度经合法
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磋商截止日前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
5)磋商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供应商所投货物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
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
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查询为
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编入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
或不实,将导致其竞争性磋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28.实质性响应
28.1 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
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28.2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
21
商文件规定认定。竞争性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
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
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符合性审查
30.1 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竞争性磋商),竞争
性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响应性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性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0.2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1.供应商家数计算(不适用)
31.1 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以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
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供应商。
32.竞争性磋商
32.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
22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2.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4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不得少于 3家。
32.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
荐不得少于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32.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
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
32.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2.8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
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2.9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
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2.10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
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此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 100 分),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方不向投标人承诺最低价中标,对未成交投标人不作任何解释说明。
一、根据财库[2004]185 号、财库[2006]90 号施意见,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
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
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
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
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
三、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具体分值如下:价格 30 分;商务 25 分;技术 45 分。(共计 100 分)
类别 评分项目 分值 内容
价格部分
(共计30分)
报价得分 30 分
在价格评分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本次有效的最低投
标价(下浮率最大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
标报价得分=(1-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30 分*100%
各供应商最终报价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下浮率为同期批发市场公布的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
商务部分
(共计25分)
供应商
综合业绩
10 分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18 年 03 月至今)类似业绩,每
提供一项得 2分,满分 10 分。(共计 10 分)
(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成果文件为准)
6分
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蔬果、肉类、水产、禽类、冻
品、熟食、包点、五谷、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
24
食用盐、豆制品、调味料、牛奶、饮料)市级以上(含
市级)食品质检部门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提
供齐全得 6分,提供部分得 2分,不提供不得分。
(共计 6 分)
2分
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分。(共
计 2分)
3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配送采购人员,具有卫生主管部
门颁发的健康证,每有一名得 1 分,满分 3 分。(复印
件加盖公章)
2分
为确保食材新鲜,投标人配有运输车辆的,每台车计 1
分,共 2分。 注:必须提供投标人自有箱式运输车辆并
在有效内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须提供至少三张不同角度
能清晰显示车辆的图片。
2分
供应商需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仓储面积
及配套设施,符合食品的仓储需求,以确保食品卫生安
全、质量条件。投标人自有的须提供仓库产权证明,仓
库有效使用年限包含整个合同期的证明材料和至少三张
能反映仓库实景图;租赁的须提供投标人与出租方的租
赁合同(合同期须覆盖本项目的服务期),仓库有效使
用年限包含整个合同期的证明材料、仓库平面图和至少
三张能反映仓库的实景图)(共计 2 分)
技术部分
(共计45分)
技术响应 5分
技术参数及指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一项不
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共计5分)
配送方案 8分
配送服务方案内容能够体现出整个组织架构,内容科学
完善并具有较强实施性,机构内部分工合理明确、岗位
及其职责清晰、工作有计划、有监督、有检查,满足采
购人要求的,优得 8分;良得 3分;一般的得 1分。
(共计 8 分)
服务体系 8分
服务方案内容能够体现出食品质量及安全管理,运作流
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的,优得 8分;良得
25
33.推荐成交供应商
33.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少于 3名
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 32.6 情形的,可以推荐 2家成交候选供
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4.确定成交供应商
34.1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
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
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
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4.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
3分;一般的得 1分。(共计 8 分)
应急处理 8分
供应商的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制度及措施,出现食品安全
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案;配送过程出现临时事故,如车
辆故障、特殊节假日的处理方案(评委从应急预案响应、
解决问题时间,危机处理能力及处理预案,措施,人员
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方
面进行评价打分)。优得 8分;良得 3分;一般得 1分;
没有不得分。(共计 8 分)
供应商承诺 8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保证承诺、食品安全承诺、
对配送食品因需要而送检的安全检测费用的承诺、承诺
无条件接受均对授予的应急任务,并提供完整应急保障
措施的每提供一条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8 分。
(共计 8 分)
售后服务 8分
供应商提供针对疫情期间的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服务
措施,服务方案,应急响应时间,产品质量保证,回访
等)等综合评分:优得 8分;良好得 3分;一般得 1分,
不提供不得分。(共计 8 分)
26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
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4.3 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 33 条的规定。
35.竞争性磋商终止
3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6.重新评审
36.1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
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
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保密及串通行为
37.1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
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7.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代理
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
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
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
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27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竞争性磋商或者放弃成
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
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8.信息的公布
38.1 与本项目有关一切信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为准。
39.询问及质疑
39.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9.2 供应商若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就同一环节的问题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一次
性提出质疑。
40.成交通知
40.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
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1.履约担保
41.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 10 日内,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采购
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41.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 41.1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2.签订合同
42.1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2.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2.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8
42.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在 1至 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询问和质疑
43.综合说明
43.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
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
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
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43.2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
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3.3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被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
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
43.4 质疑书递交地点: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4.询问
44.1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45.质疑与答复
45.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并登记备案。质疑书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质疑书除应
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
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
29
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
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项目(磋商编号:)质疑使用”字样,并由
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45.2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
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
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
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46.补充
46.1 第 45.1 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
(二)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7.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4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
疑人自行承担: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三)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四)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48.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
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八)废标和串通情形
49.废标的情形
49.1 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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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9.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
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磋商响应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磋商纪律要求
5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磋商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十)资格审查
52.资格审查
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由磋商小组依法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按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
将导致其竞争性磋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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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事项
53.代理服务费
53.1 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
价格[2003]857 号)规定的标准,待中标结果确定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向北
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壹万元整,且承担磋商期间的一切费
用。
54. 成交通知书领取
54.1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在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领取成交通知书,不另行通知。
55. 其他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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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说明:本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格式,不作为最终合同,甲方有权在签订合同时
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修改。)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
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
服务合同
合 同 编 号 :BJFH-2021-采 006-HT
甲方(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全称):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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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BJFH-2021-采 006-HT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
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的食材供应商事项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以资双方共同遵
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第二条 合同优惠率
本合同优惠率为同期批发市场公布的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 %,以
实际发生金额据实结算。
本合同优惠率是提供服务的劳务、包装、运输及所提供服务完成前发生
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优惠率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优惠率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政府采购 号
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35
(2)供货一览表;
(3)交货地点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采购日期,数量及价格服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和卫生标准,确保食品的新鲜和
卫生,保证送到甲方食堂的肉品、屠宰品必须符合国家《肉与肉制品卫生管
理办法》要求并且要有国家专门部门的检验证明;蔬菜必须是新鲜蔬菜,严禁
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
2、乙方所有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以次品充好等
情况。如果发现,甲方有权将不合格的食品退给乙方,并要求乙方在指定的
时间内按甲方要求重新换货,甲方同时追加同类产品不计价格处理。
3、甲方必须提前一天将需要采购的各类蔬菜数量报送给乙方。乙方最
迟必须在送菜当天上午 9 点 30 分之前将采购的食品、蔬菜送至甲方指定地
点(甲方食堂所在地),超过一个小时处罚当日采购货款 40%,若送货当天没
送,处罚当日货款 100%,不送两次可终止合同。
4、对于价格,乙方本着长期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菜价,涨跌合
理定价,同样、同等肉类、蔬菜规格不能高于市场价,对于菜价的浮动情况
提前一天通知甲方,给甲方足够的时间调查市场,若发现任何一种物品高于
当天市场价格,按乙方供货总价的 100%进行处罚,若出现两次,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
5、因季节性及风暴等自然灾害,部分蔬菜的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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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承担,需临时调整价格时,应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确认
后调整。
第五条 质量要求
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主副食产品。
(一)米面类
1、所提供的米面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及中标样品标准;提供商品来
源、生产厂商的相关资格证书,税务发票等单据。
2、必须按要求数量,按时送至食堂仓库。
(二)猪、牛、羊肉
1、所提供的肉类肉品必须是当天屠宰的新鲜肉品、无异味,并提供防
疫部门的检疫证书,肉品溯源单等相应单据等。
2、按甲方要求品种、大小、形状送至食堂验收。
(三)禽类肉品
1、所提供的禽类肉品,必须是当天屠宰的新鲜肉品,并提供防疫部门的
肉食品检疫证书,肉品溯源单等相应单据等。
2、按招标方的规格要求供货,将所需品种送至食堂。
(四)豆制品
1、所提供的豆制品必须保证是经过卫生部门检验合格且新鲜无任何质
量问题的豆制品并提供溯源单等相应单据等。
2、按要求品种、数量,按规定时间送至食堂,并及时处理配送包装,
保证食堂环境整洁。
(五)蛋类
1、鸡蛋保证是经过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且新鲜无任何质量问题的鸡
蛋并提供蛋品溯源单等相应单据等。
2、要求品种、数量,按招标方规定时间送至食堂,并及时处理配送包
装,保证食堂环境整洁。
37
(六)淡水鱼类
1、所提供的淡水鱼类,必须保证是新活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安全产品。
2、按要求品种、数量,按时送至食堂,对需要粗加工处理的按要求在
食堂现场加工,并保证食堂环境整洁。
(七)海鲜
1、所提供的海鲜必须保证新鲜无任何质量问题。
2、按要求品种、数量、尺寸大小,按时送至食堂。
(八)蔬菜、瓜、果
蔬菜、瓜、果、必须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乙方必
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瓜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
(九)牛奶、酸奶、饮料等
配送的牛奶、酸奶、饮料等必须为国内知名品牌,产品生产日期必须是
最近日期,不得配送临期及过期产品。
(十)其他说明:
1、供货质量要求:按食品卫生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食品卫生、质量
达不到采购方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调换。在合同期内,如发现三
次及以上食品卫生、质量达不到采购方要求,扣除当日货款的 20%,因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禁止提供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
他感官性异常,含有毒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
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如:无 QS标志、无生产
厂家、无生产日期等)。
38
3、货款支付方法:每月结算一次,实行转账支付,中标单位(人)须
提供相应帐号和开户行名称。
4、供货期内,价格按照合同约定。
5、不转包和非法分包,否则终止购销关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
方承担。
6、乙方接到送货通知后,于次日 9:30 时前将货送达食堂,具体时间以
提前一天的通知时间为准。
7、运输及洗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所有与安全有关的事项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安
全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 数量、验收及货款结算办法
1、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派专人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验收、
甲方采购数量以市斤计量,不可多送或少送,单个货物品种上下浮动不得超
过 5%,否则甲方则退给乙方,或要求补送。在验收过程中如果有争议,由双
方在接到货物的当天积极去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2、乙方送货时应随货送上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甲方每天派人验收、
过称、核对、入库后签字确认,计算出每天金额,作为乙方送货凭证。
3、甲乙双方可共同校对计量称供菜,供菜数量以甲方过磅为准。乙方
在交货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情况、甲方有权拒收该食品,并要求乙方赔
偿。
4、货款为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发票等付
款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甲方不得无故延长结算时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乙双方出现分歧,不愿继续合作,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若单方面毁约,造成甲方损失的,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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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2、甲方提供的菜单因自然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缺货现象,乙
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甲方反应情况,以便甲方及时的改变菜单,严禁乙方未
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菜单。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 49条、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
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协商不成,依法请求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凡因乙方原因造成意外原
因,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中标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如乙方隐瞒甲方转包,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3、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出现人员、车辆、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甲方不
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亿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签署补充
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
商仍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0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代理公司执 壹 份。
3、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甲方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甲方
的授权代其采购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但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
义务。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41
第四章 技术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
项目;
(2)实施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3)项目性质:服务类项目;
二、技术服务内容
(一)供货要求
选取 1家综合性食材供应商,中标人向采购人供货的品类包括:蔬果、肉类、水产、
禽类、冻品、熟食、包点、五谷、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食用盐、豆制品、调味
料、牛奶、饮料、休闲小食等。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订单或电话通知所列的货品数
量供货。
(二)数量和质量
(1)中标人以采购人提供的订单或电话通知所列的货品数量为准。
(2)采购人如需改变订单必须在当天提前三小时通知中标人,冰鲜、蔬菜类的订单
货品当天不能改动。
(3)中标人供给的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保证所有货物新鲜、干
净、质优、合格。
(三)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第一类:粮油类(包含乳制品,种类不得少于 50 种)
(1)货物必须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
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2)要提供 QS 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
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
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
42
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中标人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
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3)中标人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发生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
经查实后确属中标人责任,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
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执行标准(如国家标准修订或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
①、米类执行标准:GB1354-86 GB2715-2005 标准一等米不含添加剂
②、大米的质量标准:除符合标准一等米外,要求:
a) 碎米总量≤17%(国家标准:≤35%)
b) 小碎米总量≤2%(国家标准:≤2.5%)
c) 不完善粒≤3.5%(国家标准:≤4.0%)
d) 黄米粒按国家标准执行。
e) 大米要求的资质证明: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每季度一次。
(2)《出厂检验报告》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单。
③、油类执行标准:
色拉油:GB1535-2003 一级大豆色拉油
花生油:GB 1534-2003
大豆油:GB 1535-2003
葵花籽油:GB10464-2003
棉籽油:GB 1537-2003
油茶籽油:GB 11765-2003
玉米油:GB 19111-2003
米糠油:GB19112-2003
④油类质量要求:
43
每个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
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
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
品粮色泽、气味必须正常。 霉变粒不得超过 2%。 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 B1 (5μ
g/kg~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
赭曲霉毒素 A(5μg/kg)。重金属污染物:铅(≤0.2mg/kg)、镉(0.1 mg/kg~0.2 mg/kg)、
汞(0.02 mg/kg)、无机砷(0.1 mg/kg~0.2mg/kg)。 农药:对磷化物、马拉硫磷等 140
余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并根据用户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要
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
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
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
植物油掺入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暴利,一经查处,中标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类:干货咸杂类(种类不得少于 100 种)
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
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
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
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
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
第三类:肉类(种类不得少于 50 种)
(1)鲜肉要求:
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
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
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
(2)腊肉、腊肠要求:
44
腊肉: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良质腊肉色泽鲜明,肌肉暗红色,脂肪透明
呈乳白色,肉干燥结实,带有固有的腊式香味;香肠:品质好的香肠是肠衣干燥,不发
霉,无粘液,肠衣与肉馅紧密联在一起,表面紧而有弹性,色泽均匀,肥肉色白,瘦肉
色红,无灰色斑点,气味芳香;
(3)禽、蛋要求:
新鲜光禽:光禽是指经宰杀去毛以后的鸡、鸭、鹅等禽类,质量好坏,是否新鲜,
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来判别:
a)喙有光泽、干燥、无粘液;
b)口腔:新鲜的光禽口腔粘膜呈淡玫瑰色,有光泽、洁净、无异味;
c)新鲜的光禽眼睛明亮,充满整个眼窝;
d)皮肤:新鲜的光禽皮肤上毛孔隆起,表面干燥而紧缩,呈乳白色或淡黄色,稍带
微红,无异味;
e)脂肪:新鲜的光禽脂肪呈淡黄色或黄色,有光泽,无异味;
f)肌肉:新鲜光禽肌肉结实,有弹性,有光泽,颈、腿部肌肉呈玫瑰红色,变质的
光禽肌肉松驰,湿润发粘,色变暗红,有明显腐败气味;
g)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2%,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5%,
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85%,解冻时间为 4 小时以内(室温 20℃)。所
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
参数。
h)蛋类:
蛋:新鲜蛋蛋壳比较毛糙,壳上附有一层霜状的粉末,没有裂纹,色泽鲜明,清洁;
咸蛋:好的咸蛋裹泥完整,无霉变,蛋壳无裂纹,光咸蛋可在阳光下照视,其蛋白
透明,红。
第四类:蔬菜类(种类不得少于 40 种)
(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辅料、佐料类必须为正规厂家的产品,瓜、果、蔬菜必
须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中标人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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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
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
项目 指标( mg/kg )
甲胺磷 不得检出
甲拌磷 不得检出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呋喃丹 不得检出
百菌清≤1.0
多菌灵≤0.5
汞(以 Hg 计)≤0.01
铅(以 Pb 计)≤0.2
砷(以 As 计)≤0.5
氟(以 F 计)≤0.5
硝酸盐(以 NaNO3 计) 瓜果类≤600;叶菜根茎类≤1200
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4
(2)具体感观要求(如有采购以下物品按照以下的要求):
a)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
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b)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
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c)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
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d)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
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46
e)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
叶菜类。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
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
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f)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
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
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g)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
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h)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
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i)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
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
绿。
j)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
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
形、异味。
k)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
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
杂质。
l)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
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m)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
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
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47
n)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樁苗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
无腐烂、异味。
(3)食品供应链要求: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蔬菜应当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
门监管的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
投标人需承诺满足以上各类的最低要求种类数量(提供承诺函)
(四)投标人需保证的内容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并
提供当日供应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凭证。
(2)保证肉类食品安全,肉类新鲜,无注水,食用安全。(疫情期间供货时须提供
核酸检测报告;提供承诺函)
(3)保证蔬菜新鲜健康,严格进行农药检测,农药不超标。
(4)配合服务单位的要求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食品来源。
(5)承担因食品质量原因而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费
用,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对采购单位进行全程跟进服务,如出现采购单位需要而没有的食品,会有专人
对该食品进行采购,以满足服务单位的需求。
(7)保证所有食品货真价实,不短斤少两,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
换、退货等义务。
(8)每周五向采购人提供下周内食品的市面公开零售价单和采购人需购买食品清单
的当天市面公开零售价单。
(9)根据采购人传真清单中的食品种类及数量进行备货,并在指定的时间内送达。
(10)全力配合采购人及时做好补货的供应工作。
(11)保证所有供给采购人的食品的价格应以兰州市城关区三家或三家以上不同集
团的大型超市零售的价格平均值核算为基准价,按照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下浮率进行
价格扣除结算。如有供给采购人的食品超出当天市面公开零售正常价格按照应标下浮率
扣除后的价格,按该食品差额的十倍赔偿给采购人(沽货出清情况除外)。
48
(12)每天按照采购人要求准时备齐所有货物,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送货时间,
双方再行协商。
(13)蔬菜、肉类、水产、熟食等鲜活类的货物的包装是保持新鲜、生熟分离的形
式包装。货物交付的形态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交付。
(14)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的供货基准价必须与兰州市城关区三家或三家以上不同
集团的大型超市零售的价格平均值核算后一致,如当天出现基准价高于采购人要求的核
算标准后,则采购人有权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核算标准进行下浮后结算。(提供承诺函)
(15)2021 年 4 月 01 日起各供应商需根据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要求(GB/T
38574-2020)提供食品追溯二维码。
(五)商务要求
一 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为资格标,以实际供应量为准。
2、中标人提供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3、中标人必须负责中标货物的运输、搬运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货品(含商标、名称、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
严格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
应事先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改变。
二 质量及包装要求
1、 标准:本项目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
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
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
本的标准。
2、 中标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保证合同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
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必须使用有效期的货品,
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三分之二。
49
3、 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
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4、 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
货物性质改变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5、 中标人保证所提供的肉类及副食品、粮油、蔬菜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
鲜感。每次送交的所有货品都要注明来源。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中标人必须在 120 分
钟内予以退换补货。中标人在每一次送货时,要将卫生检验报告随同交到采购人指定的
负责人手中。
6、 中标人应能够配合采购人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
7、 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采购人要
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1)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被处以
当次供应食品货款 2 倍的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2)中标人提供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
中标人提供之食品问题,中标人除需负担全数医药费外,采购人还有权取消中标人供货
资格,终止中标人供货合同和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
责任及放弃申诉抗辩权。
三 服务要求
1、 采购人提前一天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中标人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
数量等。
2、 中标人须在接到采购人订单之日的第二天 09:30 前将采购人所订购的货物送至
采购人指定地点。
如果采购人临时改变订购的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中标人须在接到通知后的 90
分钟内将货
物送达,待采购人验收、核对后,供货才算完成。
50
3、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 30 个日历天内在兰州市城关区内设置至少一个售后服务
点,以便于更好地提供售后服务。(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如已有售后服务
点或总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内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4、 中标人应当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按与采购人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定
的货物数量送到指定地点。除客观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
的,中标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由于中标人拖沓造成采
购人利益受损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供货期内出现上述情况的,按 500 元/
次处以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供货期内中标人若出现 3 次延迟送货,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供货资格,终止中标
人供货合同和没收履约保证金。
5、 中标人负责货品的仓储,采购人不提供仓库。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后将准时送
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6、 中标人免费将货物送达到指定地点。
7、 每次送货,中标人须委派一名专门负责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并协助采
购人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量以采购人验收的结果为准。
8、 在采购人签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中标人,货物发生遗失、损坏由
中标人负责。
9、 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各采购人的指令配送商品的数量,不得随意增减数量,否则,
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
意后方可改变。
10、除客观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更改送货内容。如确需变更供货内容的,中标
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经发现中标人有私自更改菜单中
货品时以违约论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供货期内出现上述情况
的,按 500 元/次处以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供货期内中标人出现 3 次上述
情况,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供货资格,终止中标人供货合同和没收履约保证金。
51
11、采购人发现采购货物不能正常使用的,中标人应无条件退换。中标人未能履行
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后
将记录在案,并对中标人予以处罚,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中标人不能按核定的供货价交付中标商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中
标人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行为,并且不予纠正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此项下违
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中标人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
13、中标商品在保质期出现损坏的,中标人应承诺提供替换服务,因替换货物产生
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4、中标人的送货单必须详细注明商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送货单不得涂
改。标记不清的,采购人将拒绝签收。结算期末中标人还应提供送货清单供采购人结算。
15、中标人指定的送货专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采购
人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
事情。
16、中标人不得泄露采购人的秘密。泄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将承担由此产
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17、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
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和没收履约保证金,供货单
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
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2
(6)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 超过保质期限的。
18、采购人免责要求:由于政策或内部管理原因,采购人可提前 1 个月向中标人提
出中止合同,而无需任何赔偿。(提供承诺函)
53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54
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
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文件编号:BJFH-2021-采 006
供应商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字)
日 期:2021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
二、响应文件应答表
三、价格部分
四、商务部分
五、技术部分
六、其他部分
…
特别提醒:请供应商按顺序提交上述文件和准确标注响应文件页码,可以根据响应文件内容增加目录
内容。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固定资产
(大写)
实收工商注册资金
(大写)
注册地址 网址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单位类型
(在□内打√)
□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其它事业单位□其它:
教高职称人数 副高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拟承担同类工作专职
技术人员情况
专职技术
负责人
职称/职务
专 职 技 术
人员数量
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至少 3 人,技术人
员名单可附后)
单位简介(1000 字以内)
单位取得资质情况
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及质量管理文件清单
组织机构图
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7
二、响应文件应答表
(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的内容将重要内容填写在此表中,方便评标时专家查找)
响应文件的重要内容 响应文件页码
磋商保证金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有效)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磋商截止日前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磋商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投标函
投标报价表
技术偏离表
商务偏离表
…
…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8
三、价格部分
1.磋商响应函格式
磋商响应函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的磋商文件,现正式授权
(姓名、职务) 代表 (供应商名称) 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电子版贰份(U盘壹份、光盘壹份)。我公司在此声明同意如下:
1.所附磋商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服务内容的投标下浮率为: %。
2.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
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我方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规定的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
5.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期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磋商保证金将被贵
方没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
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完全理解并接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对评标资料保密且不解释落标原因。
7.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承诺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贵方支付代理服务
费及相关费用。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邮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9
2.磋商报价表
磋商报价表
投标币种:人民币
序号 服务名称
磋商报价
(下浮率/%)
服务期限
备注:1、磋商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
(管理费、检查费,运输费用及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差旅交通费、办公费用、利润、管理费、
税金、后期服务等一切费用)和磋商文件规定其他各项应有费用。
2、磋商报价(磋商响应函)均按照“下浮率/%”进行报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0
四、商务部分
1、资格证明文件
请按本章第十条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和顺序提供。
2、商务偏离表格式
商务偏离表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包号:第 / 包
序号
磋商文件的
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
商务条款
偏离情况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页码
1 投标有效期
2 付款条件
3 资格条件
…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1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2
五、技术部分
1、技术偏离表
技术偏离表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BJFH-2021-采006 包号:第 / 包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条款号 服务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 偏离情况 说 明 页码
…… …… …… …… …… …… ……
63
2、技术服务方案及技术资源配置
供应商应提供针对本项目特点、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撰写,内容及格式自拟。
但应包括:
技术资源配置(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撑配置等)。除采用
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
附表 1 拟委任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项目组成员表;
附表 2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撑表。
64
附表1 拟委任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项目组成员表
拟委任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项目组成员表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BJFH-2021-采006 包号:第 / 包
序号 姓名
身份
证号
学历 职称
业务培训考
核类型及通
过时间
主要从
业经历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依据本表确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5
附表2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撑表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撑表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BJFH-2021-采006 包号:第 / 包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年份 用途 备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6
3、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本包项目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7
4、技术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8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9
十、资格证明文件
一、资格证明文件声明函格式
关于资格证明文件声明函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关于贵方 2021 年 月 日发布的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
公告,我方 (供应商名称)、 (法人、法人授权委托人) 愿意参加投标,并声明提供
的 (项目名称/包号) 资格证明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
70
二、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
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提供近一年(2019 年)年度经合
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磋商截止日前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
5)磋商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单位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71
★2、供应商所投货物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
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查询
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2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73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址)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
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我公司全权
办理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的投标、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
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上述经济活动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
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职 务:
电 话: 电 话: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
供应商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74
五、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供应商近三年(2018 年 03 月至今)相关资料业绩证明材料;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
类型
项目起
止时间
项目
金额
项目所
在地
业主/委
托单位
审查部门及
文号
本单位在项目中
的作用
… … … … … … … … …
备注: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任务书或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75
七、业绩情况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承担的工作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 注
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76
八、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本部分内容,不享受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可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对递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依法追究其责任。
1、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人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的,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节能
产品认证证书;
投标人提供产品为环保产品的,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77
2、中小企业声明函(依项目类型选择填写,不享受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可不填写)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规定填列,以企业上一年度未数据为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
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8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
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规定填列,以企业上一年度未数据为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
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9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享受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可不填写)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
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
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
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0
第六章附 件
附件 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81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
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
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
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
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
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
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
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82
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
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
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
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
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
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
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
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
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
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
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
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
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
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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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
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
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
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
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
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
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
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
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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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
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
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
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
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
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
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
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
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
用本办法。
85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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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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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88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89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90
附件 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
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
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
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91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
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
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
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
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竞争性磋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询问和质疑
(八)废标和串通情形
49.废标的情形
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磋商响应无效:
(九)磋商纪律要求
5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十)资格审查
52.资格审查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技术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基本情况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
二、响应文件应答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三、价格部分
1.磋商响应函格式
磋商报价表
四、商务部分
1、资格证明文件
2、商务偏离表格式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技术部分
十、资格证明文件
一、资格证明文件声明函格式
二、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供应商近三年(2018年03月至今)相关资料业绩证明材料;
七、业绩情况一览表
八、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附 件
附件 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附件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一、项目编号:BJFH-2021-采006(招标文件编号:BJFH-2021-采006)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甘肃永鹏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1268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食材供应
下浮率(%):21.5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甘肃永鹏商贸有限公司 | 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选取 | 食材供应 | 详见磋商文件 | 服务周期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供应商提供货物及服务质量年底进行考核,达到采购方需求进行续签合同 | 详见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任锦帅、李新媛、裴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无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577号
联系方式:裴警官;158093773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 127 号元富大厦16层
联系方式:孙莉 李鑫;0931-8622178;13919183409;13609353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裴警官
电 话: 15809377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