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HKRKZ-HW-20210104-2 二、项目名称:日喀则市吉隆县2021年“三包”及“营改”物资采购项目二标包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货商名称:日喀则农投商贸有限公司 供货商地址: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东路4号(扎德东路与黑龙江中路交叉口30号警务站对面) 中标(成交)金额:2261494.5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清单 五、评审专家名单:石庆芳、武政安、王真真、冯炎、王明雄、党世友、龚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以竞争代理资格文件收取中标金额的1.49% 七、公告期限:一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隆县人民政府 地址:吉隆县 联系方式:180899938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日喀则市后藏庄园A区五栋三单元301 联系方式:138660616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储女士 电话:13866061678 十、附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日喀则市吉隆县2021年“三包”及“营改”物资采购项目二标包5423352021005.doc
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 04 月 08 日 |
日喀则市吉隆县2021年“三包”及“营改”物资采购项目二标包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HKRKZ-HW-20210104-2
编制人: 审核人:
招标人:吉隆县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 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2117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第五章 采购清单及要求 43
第六章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47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日喀则市吉隆县2021年“三包”及“营改”物资采购项目二标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3月2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KRKZ-HW-20210104-2
项目名称:日喀则市吉隆县2021年“三包”及“营改”物资采购项目二标包
预算金额:253.13万元
最高限价:253.13万元
采购需求:主要采购吉隆县2021年“三包”学习用品及装备类等(详见采购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问题的有关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无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查询为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对中小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中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采购期间内属于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报价文件需提供证明材料)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04日至2021年03月10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30至18: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方式:现场发售
售价:85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1年03月2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拉萨市城关区娘热北路29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拉萨办事处)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获取招标文件时如以公司组织身份购买,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经办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并登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日喀则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在该项目公告页下方点击链接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登记表”,填写表格信息,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以个人身份购买,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隆县人民政府
地址:吉隆县
联系方式:180899938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日喀则市后藏庄园A区五栋三单元301
联系方式:138660616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储女士
电话:13866061678
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03日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2.1 总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本招标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1.1 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日喀则市吉隆县2021年“三包”及“营改”物资采购项目二标包 |
2 |
项目编号 |
HKRKZ-HW-20210104-2 |
3 |
招标人 |
名 称:吉隆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尼玛 联系电话:18089993870 |
4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日喀则市后藏庄园A区五栋三单元301 联 系 人:储女士 联系电话:13866061678 |
5 |
项目内容及 标包划分 |
本项目主要采购吉隆县2021年“三包”学习用品及装备类等(详见招标文件采购清单) |
6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7 |
资金来源 |
吉隆县教育局2021年预算内资金 |
8 |
发售招标文件 时间 |
2021年03月04日至2021年03月10日; 上午 10:00-13:00 ,下午 15:30-18:30 (北京时间,节假日时间除外) |
9 |
招标控制价 |
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包:招标控制价为:253.13万元,大写:贰佰伍拾叁万壹仟叁佰元整。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
10 |
质保期 |
1年 |
1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2 |
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
根据本附表第11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
14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
自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24小时内。 |
15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6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以公对公的形式从投标企业账户统一缴入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投标保证金专户。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递交方式: (1)递交要求: 采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转账、转账支票,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个工作日到达下列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 账 号:54050107363600001346 (2)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3月25日18时00分 (3)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中。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单据上须备注所投项目名称+包段+投标保证金字样,并将原件带往开标现场备查。如项目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简写项目名称。如:“日喀则市吉隆县2021年“三包”及“营改”物资采购项目二标包投标保证金” |
17 |
投标报价范围 |
□不包括安装、调试。 包括安装、调试,要求:供货人将采购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按要求完成安装、调试。 |
1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
19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内容: 整体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 份数:2份; 格式:DOC或XLS; 介质:U盘。 |
20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21 |
样品要求 |
不需提交样品。 □ □需提交样品,样品要求如下: 1、样品品种及数量: / 。 2、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3、样品由招标代理机构签收并统一编号; 4、送样截止时间: / ; 5、送样地点: / 。 |
22 |
投标文件装订 |
纸质版整体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应采用无线胶装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
23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函一份;资格审查文件一份 ;整体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纸质文档正本一份,副本肆份,电子文档两份(U盘)。 |
24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址 |
截止时间:2021年03月26日10时00分。 地点:拉萨市城关区娘热北路29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拉萨办事处)。 |
25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26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03月26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拉萨市城关区娘热北路29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拉萨办事处)。 在开标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
27 |
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 |
由监督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
28 |
唱标顺序 |
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
29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采购专家库专家 7 人。 在政府采购类专家库随机抽取, 2 位经济类, 5 位货物类专家。 |
30 |
评标办法 |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
31 |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 |
□是 否 |
32 |
中标人确定 |
□确定中标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 |
33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 |
34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35 |
交货期限 |
以签订合同为准 |
36 |
质量要求 |
合格 |
37 |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及 其他说明 |
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结合国家发改委【2015】299号文件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项费用。 2)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鲜章提交至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储女士,联系电话:13866061678。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 3) 供应商放弃投标的,须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4)对不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疑且提出质疑内容经核实属于虚假的,影响采购周期和效率,将列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不良企业黑名单记录,在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
38 |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39 |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
40 |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41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1.在评标过程中,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2.1.2 当事人
2.1.2.1招标人:系指吉隆县人民政府。
2.1.2.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评标委员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2.1.2.4中标人:系指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1.2.5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3 招标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1.3.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1.3.8《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1.3.9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1.4 合格的投标人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1.4.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和声明函;
2.1.4.5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1.4.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本次招标不适用):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7招标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2.1.4.8招标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
2.1.4.9招标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带“※”标注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样品。未提供样品、提供样品不全、未送至指定地点或者样品不合格的,其投标无效。
2.1.4.10除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外,投标人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1.4.11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12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投标的资格。
2.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投标人经招标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投标答疑
2.1.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412541659@qq.com。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1.8.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2.1.8.3投标答疑截止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
2.1.9 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投标无效。
2.1.10 其他条款
2.1.10.1投标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1.10.2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均不退还;废标或者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招标公告;
2.2.1.2投标人须知;
2.2.1.3评标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采购清单及要求;
2.2.1.6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统一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规定的时间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412541659@qq.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2.2.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否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收受人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2.2.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投标人自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24小时内,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2.3.1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2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更正公告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以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
2.2.4 样品检测、测试以及费用
2.2.4.1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中对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者测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按照以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国家规定或者特殊行业有明确要求必须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后方能使用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全新的、尚未使用的且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不论检测或者测试是否合格其全部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2.4.2招标文件要求开标前检测或者测试样品的: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或者测试的具体方案、技术指标、日期、检测机构、公证机构以及是否是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投标人应同时提供相同的两份样品,其中一份样品用于检测或者测试,另一份样品用于封样)等内容。
(2)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同时到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出具证明材料或者授权书原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同意检测或者测试合同并对样品统一编号,公证机构负责现场公证。
(3)现场检测或者测试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在现场检测或者测试前四小时内由招标人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论证组,论证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论证组成员名单在论证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论证结束后,论证组成员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检测或者测试样品技术性能优劣进行排序。
(4)样品需要送检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并签字确认后同时移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测试,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确定合格样品。
(5)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合格样品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且不得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否则应当重新招标。
(6)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承担检测机构的检测或者测试以及公证等费用,若属于破坏性检测或者测试的,招标人还应承担样品费用;样品经检测或者测试不合格的,投标人承担全部费用;具体费用的承担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检测或者测试合同中约定。
2.2.4.3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3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3.1 投标报价
2.3.1.1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检测、税费、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2.3.1.2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的全部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也可以对某一标段中的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但对每一标段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否则投标无效。
2.3.1.3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2.3.1.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否则投标无效。
2.3.1.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投标无效。
2.3.1.6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否则其投标无效。
2.3.1.7开标时,报价文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中“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总价”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修正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2.3.1.8唱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若有多个报价或附有条件的投标无效。
2.3.1.9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无效。
2.3.1.10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其投标无效。
2.3.2 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投标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投标无效。
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2.3.3 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2.3.4 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2.3.5.2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其投标无效。
2.3.5.3投标文件装订。投标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投标人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文件应按所投标段分别编制并分册胶装;否则,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5.4投标文件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5.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商务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2.3.5.6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套纸质投标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按要求装订。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2.3.6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投标无效。
2.3.6.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以及样品(若有)四部分组成:
2.3.6.2报价文件
(1)报价一览表;
(2)投标报价明细表;
2.3.6.3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4)中小企业声明函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6)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2.3.6.4技术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支持资料,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技术支持资料为原厂出厂设备配置清单、原厂印制的设备彩页图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等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①证明货物及其相关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a.技术方案;
b.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c.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d.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其相关服务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招标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
②投标人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清单及要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可选用替代标准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③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2)技术文件组成
①技术偏离表;
②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a.产品质量技术参数;
b.安全保证措施;
c.质量保证;
d.货物供货进度及措施;
e.质量保证措施;
f.其他实质质量保障;
g.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
2.3.6.5电子版投标文件
(1)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文件格式须为DOC或XLS。
(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3.6.6样品(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样品)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带“※”标注的货物,投标人开标时须提供样品。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1)开标前,投标人应将样品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样品摆放位置,投标人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摆放并做好展示。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届时未能演示的,后果自负。
样品送达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样品送达地点: / 。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送达的样品,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未经招标代理机构同意,投标人不得将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样品进行整理、装箱或者移动样品的,投标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经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移动样品,否则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已经确定投标人投标无效或者废标的,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可对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其他投标人的样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评标结束后,中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清点、检查和密封样品,由中标人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封存。
(4)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者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投标授权委托书。
2.3.7 投标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2.3.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自行向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起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向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起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
2.3.7.3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3)损害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评标结束前擅自将样品撤离展示区的;
(7)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3.7.4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的原因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2.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
2.4.1.1证明材料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供。
2.4.1.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2.4.2 相关规定
2.4.2.1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否则其投标无效。
2.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5.1 投标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投标人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5.1.3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3月26日10时00分。
2.5.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按以下要求分三包密封:
1、 将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资料(按评标程序资格审查的要求,逐条提供相应资料)固定装订后密封在信封内,外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资格审查材料”及:
(1)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所投标段;
(2)投标单位名称及地址(①加盖供应商公章②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
(3)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2、 将投标函(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报价文件及投标函、投标保证金单据复印件各一份)固定装订后与单独密封后的整体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二份(非读物面注明投标人及工程名称)一起合封信封内,信封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投标函”及:
(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2)投标单位名称及地址(①加盖供应商公章②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
(3)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封。
3、整体投标文件(包括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纸质文档正本一份副本肆份,合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外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整体投标文件”及:
(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2)投标单位名称及地址(①加盖供应商公章②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
(3)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封。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和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要求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4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3月26日10时00分。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告知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2.5.5 开标地点
拉萨市城关区娘热北路29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拉萨办事处) 。
2.6 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
2.6.1 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宣读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6)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2.6.2 开标
2.6.2.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且必须签字,否则,责任自负。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退回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招标,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6.2.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监督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处理,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有争议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无效处理。
2.6.2.3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1)唱标顺序: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6.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4)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6.2.5开标和唱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2.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3 评标委员会
2.6.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6.3.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2.6.3.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3.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6.3.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标报告;
(7)配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2.6.3.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2.6.4 评标程序
(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3)符合性审查;
(4)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5)澄清有关问题;
(6)比较与评价;
(7)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8)编写评标报告。
2.6.5 评标
2.6.5.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6.5.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计算,在商务、技术打分结束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2.6.5.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6~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2.6.5.4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照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6.5.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6.5.6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6 澄清
2.6.6.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2.6.7 定标
2.6.7.1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2.6.7.2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2.6.7.3第一中标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2.6.8 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2.6.8.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相关媒介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2.6.8.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9 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3)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等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有多个投标报价;
(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5)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6)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8)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9)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0)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1)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13)投标文件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4)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15)应提供而未提供、提供不全带“※”标注样品或者提供样品不合格;
(1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进口产品;
(17)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与所报产品不符;
(18)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0)评审期间,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1)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2)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3)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2.6.10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2.6.11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11.1评标活动终止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评标委员会名单泄密、评标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6.11.2评标委员会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过程中退出评标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2.6.11.3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12 违法违规情形
2.6.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12.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13 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7.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7.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8 质疑与投诉
2.8.1 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2.8.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2.8.1.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1.5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
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3.1 相关要求
3.1.1 “同类项目”是指投标人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货物,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投标人。
3.1.2 采购标的核心设备(功能上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认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核心设备由多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且报价最低者为有效投标人,如出现两家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以提供服务更优者为有效投标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核心设备由多个投标人参加竞争,可作为不同的投标人计算。
3.2 评审过程
3.2.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3.2.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2.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3.2.3.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所投货物的规格、参数、质量、数量及相关服务等,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3.2.3.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报价、业绩、政策性加分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3.2.3.3评分结束后,交招标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得分以及政策加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3.2.4 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2.5 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3.2.6 投标人可依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多个标段投标。若所投各个标段的综合得分排位均第一的,允许中标一个标段或者多个标段的,按照招标文件的标段顺序中标或者依次中标;超出允许中标标段的,参与综合得分排序,排序第一也不中标,中标顺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3.2.7 第一中标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3.3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3.1 资格审查
序号 |
审查因素及内容 |
资格审查标准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7、投标保证金; |
注:投标人应单独装订密封一份资格审查文件,具体密封情况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正文“2.5.2”。
3.3.2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标准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处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符合最高限价的规定 |
|
交货期限 |
以签订合同为准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投标保证金 |
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
3.3.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1 |
投标报价 (30分) |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30×100,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提供证明材料)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30分 |
|
2 |
商务部分 (30分) |
承诺服务 (6分) |
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在西藏本地有办公场所得6分。 |
6分 |
履约能力 (12分) |
投标人需具备类似项目的履约实施能力,投标人需提供类似合同案例(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每1个得3分,最高得12分。注:合同或中标通知书须原件备查。 |
12分 |
||
额外优惠承诺 (3分) |
对投标单位作出的额外实质性优惠承诺,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
3分 |
||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1分) |
投标人注册地为不发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