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3
[磋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BZC2021_917102_302-JH001-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84.5648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实心实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中标金额:184.5648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北京实心实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 91110116554847334C | 184.5648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北京实心实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 | 184.5648万元 | 184.5648万元 | / |
预算金额:185万元
采购需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详见第四章。
服务期:1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罗利君 樊春起 张占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176518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20】1980号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21号
联系方式:韩晓宇,010-599081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十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A层
联系方式:刘超,151010371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超
电 话: 15101037123
竞争性磋商文件-餐饮服务.pdf
竞争性磋商文件-餐饮服务.pdf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餐饮
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ZBDL1617159199731
采购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2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1
第四章 服务需求 .............................................................................80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88
第六章 磋商方法和标准 .............................................................. 108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对下述服
务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ZBDL1617159199731
2. 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性质: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服务期:1年
预算金额:185 万元
服务期:1年
用途:
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提供早餐、中餐、晚餐、值班餐
和招待餐(会议人员用餐)的餐饮服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位于北京市
门头沟区滨河路 21 号。
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磋商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
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
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
不得参加投标。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
动。
6)通过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
3.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年 04月 01日至 2021年 04 月 08日,每日
9 时 00 分至 11 时,13 时 00 分至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北京市宣武
门外大街十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 13A层持以下资料获取: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4)拟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本人的法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外,其余资料均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时间及地点:
提交时间: 2021年 04月 12日 13:00
截止时间: 2021年 04月 12日 13:30
地点: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十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 18层会议室
在以上截止时间后送达到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该文件将被拒
收。
5.最后报价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及地点:
提交时间:预计为 2021年 04月 12日 14:30 ,具体时间待磋商后另行通
知
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6.凡对竞争性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下列内容与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十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 13A层
电 话:15101037123
E-mail:1594364187@qq.com
邮政编码:100052
联 系 人:刘超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骡马市支行
户 名: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11170101040007437
4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磋商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
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采购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 21号
1.1
采购代理机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十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 13A层
联系人: 刘超 电话:15101037123 传真:010-62108060
1.2.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1.2.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1.3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2.2 项目预算金额:185万元;超过项目总预算金额按废标处理
8.2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
9.1
制造厂商的资格声明:否
制造厂商的授权书:否
其他可接受的制造厂商授权形式:否
提供磋商供应商的最近 3个月纳税和社保记录;
12.1
保证金数额:3.7万元
递交方式和要求:
采用电汇、转账支票,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下列招标人指
定账户:
账户名称: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骡马市支行
账号: 11170101040007437
1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日
14.1
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 3 份、U 盘形式或光盘形式电子
文档 1 份(不予退还)
16.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1年 04月 12日 13:00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04月 12日 13:30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十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
楼北翼 13A层会议室
18.1
最后报价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及地点:
提交时间:预计为 2021年 04月 12日 14:30 ,具体时间待磋商
后另行通知
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22.2 磋商方法:适用(2)综合评分法
5
25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名
30.1 提交履约保证金:不需要提供
31
中标服务费:依据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之规定以中标价为基
数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成交人支付收取招标代理服务
费。 □ 万元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
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9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的信用担保公司
2.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 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 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3.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号天作国际大厦 A座 28层
联系人: 李玉春 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 59705232 传真:59705606
电子邮箱: li_yuchu@126.com
4.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增加的担
保机构。
适用于本磋商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1.
对磋商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无
6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网上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招标的
采购代理机构为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
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2.3 从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1.2.4 符合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2.5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中写明。但磋商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已在中国关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通
关手续。
若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磋商供应商所投
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2.6 若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磋商供应商
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 如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磋商供应商的身份投
标。
1.3.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条件。
1.3.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磋商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
方符合其规定。
1.3.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
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5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
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
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3.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
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1.3.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4 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
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本项目投标。
1.6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7
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1.7 磋商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
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上述磋商供应商的资格将被取消。
1.8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
究磋商供应商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
购人、其他磋商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8.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8.2 与其他磋商供应商恶意串通。
1.8.3 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8.4 中标后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其响应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磋商公告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
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
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控制金额见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投标费用
磋商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
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属服务类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磋商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
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
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5.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装一册。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服务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磋商方法和标准
5.2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
范等。如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
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磋商供应商
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磋商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8
招标采购单位。为了保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
要求,磋商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提出并送达澄清要求至招标采
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应以公告和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磋商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磋商供应商提出
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7.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公告和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磋商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磋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
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7.3 为使磋商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
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磋商供应商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服务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服务进
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服务进行投标,除非在磋商供应商须知
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但无论如何,均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8.2 如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磋商供应商可提交符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备选投标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
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
绝。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
拒绝。
8.3 无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磋商供应商所投服务
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磋商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
件,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附件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附件 3——最终报价一览表(格式)
附件 4——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 7——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7-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
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已办理三证合一或自
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9
7-4 磋商供应商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5 符合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记录
7-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面声明
7-7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8——缴纳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附件 9——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
附件 10——《磋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格式,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
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价格扣减条件的磋商供应商须
提交)
9.2 除上述 9.1 条外,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10条的所有文件。
9.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如磋商供应商采用合格的投标担保
函,其响应文件中不必提供 5-7磋商供应商的资信证明文件。
9.4 所有磋商供应商和投标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
将被视为该文件未被递交。
9.5 上述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服务从买方开始使用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
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磋商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牌
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磋商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
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招
标采购单位承诺不以上述参考牌号或分类号作为磋商时确定无效投标的
取舍标准。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
制。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
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2. 投标保证金
12.1 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
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磋商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
而要求的。
10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磋商供应商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29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30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31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2.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支票、汇票、电汇,以及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外埠:汇票、电汇,以及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投标担保
函正本。
12.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2.1和第 12.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
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
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
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磋商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
告公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磋商供应商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
后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2.7 因招标采购单位原因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按照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
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磋商供应
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磋商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
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
续有效。磋商供应商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
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
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
订,并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竞争性磋商文
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
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
进行了修改,则应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
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
责。
11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5.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时,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
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5.2 磋商供应商应将 “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
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支票、汇票、保
函正本、电汇底单复印件)”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
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4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磋商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服务名称、招标编号、磋商供
应商名称和“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15.5 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
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 投标截止期
16.1 磋商供应商应在磋商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
将响应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磋商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
定的地址。
16.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延长投标
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磋商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
17.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以后,如果磋商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送达开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磋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编制、
密封、标记和发送。
17.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招标采购
单位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17.4 从投标截止期至磋商供应商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磋商供应
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2 条规定予以没
收。
12
五 评审和磋商
18. 磋商
18.1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应答情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
中在通知的时间,与参加的供应商逐一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磋商小组将给予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2 磋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照各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技术及合
同草案条款等应答情况,进行确认或者询问;
(2)按前附表修改变动磋商文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
应商;
(3)针对修改变动的磋商文件,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确认或者询问。
18.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响应文件之外,磋商时将不得拒绝任
何投标。
18.4招标采购单位将对磋商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9. 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根据招标采购服务的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并负责磋商工作。
20. 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0.1 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0.1.1 资格性检查 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
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
格。
20.1.2 符合性检查 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
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响应文件的澄清
20.2.1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
13
必要的澄清。磋商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
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2.3 算术错误及文字歧义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
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 (报
价表)为准。响应文件同一部分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
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
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
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2.4 如果磋商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和歧义的更改,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
拒绝。
20.3 如一个包内只有一种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由一个磋商供应商参加
投标。如果多家磋商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投标,磋商
时只能选择一个投标厂商有资格继续参加评审。选择方法为资质审查合格
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厂商进入磋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
的其他投标厂商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0.4 磋商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
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磋商
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六章磋商方法和标准。
20.5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磋商供应商所投产品的
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
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0.6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开标前一天至投标截止后一小时期间查询磋商供应商
的信用记录,磋商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
被拒绝。
20.6.1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指 : 磋 商 供 应 商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记录(三万元以上(含三万)罚款金额视为较大数额罚款),或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
良信用记录。
20.6.2 查询及记录方式:招标采购单位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
字并存档备查。磋商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招标采购单位查询结果为准,
招标采购单位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磋商依据,
磋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磋商
依据。
21.投标偏离与无效投标
21.1 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磋商小
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磋商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14
21.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
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竞
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无效投
标被拒绝。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
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1.3 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磋
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
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
被拒绝:
(1) 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分包控制金额的;
(2)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数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 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 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 未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号条款要求;
(6)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 1.2.5、1.2.6、8.2、11.5、12.4、13.1、20.2.4、
20.3、20.5、20.6等所列无效投标情形;
(7) 不符合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比较与评价
22.1 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方法
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2.2 磋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磋商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磋商方法,详细磋商标准见竞争性
磋商文件第六章: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磋商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磋商方
法。
22.3 备选方案的评审。如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提交备选方案,评审过
程中只考虑主方案。只有当主方案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或
中标供应商,且开标时报出的备选方案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报价低
于主方案时,采购人才可考虑选用备选方案。
22.4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和《财
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磋
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其投标报
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15
23.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
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 保密原则
24.1 磋商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4.3 磋商供应商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
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5.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 27 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且满足磋商供应商须
知资料表中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1)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评审后投标报价经政策功能扣除后由低
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
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
标优劣排列。
26. 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
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标准,推荐已排序中标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
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7. 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磋
商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磋商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28. 中标通知书
28.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
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 签订合同
29.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9.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
的依据。
29.3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
采购活动。
29.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其他中标供应商或中标候
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招标。
30.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
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 1)。履约保证金
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30.2 除 30.1 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标供应
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
章附件 2)。
30.3 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第 29条或 30.1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
中标资格,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选
下一个中标候选供应商。
31. 中标服务费
31.1 中标人须按照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向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31.2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支票、汇票和电汇。
31.3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2.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磋商供应商可以自由按
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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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磋商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规定。
32.3 磋商供应商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2.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3. 廉洁自律规定
33.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
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3.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
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
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3.3 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已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和信
箱,供应商可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4. 人员回避
磋商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8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致: (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服务名称)(以下简称服务)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
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
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
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服务(以下简
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
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
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
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
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
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
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
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19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
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
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
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
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
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
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
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
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
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
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
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
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
20
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
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
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
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
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
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21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餐饮管理服务合同
甲 方: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合同内容:
本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书文本及附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甲方的竞争性磋商
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效力顺序为,首
先依照合同书规定的内容执行,不明确、具体的事项按照乙方响应文件中的内容
执行,仍不明确的事项按照甲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相应的要求确定。
第一条 服务项目
1、项目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2、服务地点:
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机关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人员提供早餐、中餐、值班
餐、晚餐和招待餐(包括会议供餐)的餐饮服务。
2、甲方提供厨房、餐厅、灶具、厨具、餐具等服务设备设施。乙方负责提供
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餐厅服务辖区的卫生保洁;餐具、厨具、物资设备的
使用管理以及维护保养,并负责厨余垃圾的处理,油烟机、烟道的日常清洗、维
护工作。
3、就餐方式:早、中、值班餐、晚餐和招待餐实行自助餐形式。机关餐厅早
餐、午餐采取刷卡形式,其它用餐采用收取餐券或签单的方式。物业人员餐厅早、
中、晚餐采取刷卡方式。
第三条 服务标准和要求
1、餐费标准:
22
工作人员餐厅:早餐 15元,午餐 20元,晚餐 10元;
以上工作餐伙食费按人数按月结算,具体结算要求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2、伙食标准:
(1)早餐不少于/种小菜,/种汤粥,/种早点,每天有豆浆、牛奶和鸡蛋;
(2)中餐不少于/个凉菜,/个热菜,/种汤粥,/种主食,每周五制定并公布
下一周食谱。
(3)值班餐不少于/个凉菜,/个热菜,/种汤粥,/种主食。
(4)机关工作人员餐厅午餐每周食用水产品不少于/次。
3、厨师及餐厅服务人员要求:
⑴ 所有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制观念,守规意识,政治
上可靠,无违法乱纪,未受过刑事处罚。
⑵ 所有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卫生防疫部门要求,上岗必须持有健康证。
⑶ 厨师必须持有中级以上厨师资质证书,具有熟练掌握主要菜系制作、主要
面点、食品、冷荤制作、主要配制方法的能力。
⑷ 厨师长必须是高级以上的等级厨师,并具有较强的协调管理能力。
⑸ 餐厅服务人员应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懂得礼仪的基本要求,男女不限。
4、人员配置及标准(详见附件五)
5、食品原材料、调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采购,严格检验检疫程序,食品
制作符合操作规范,确保安全卫生,严防病从口入。
6、菜品种类丰富,营养搭配要合理,菜品调配应注重高、中、低档搭配、荤
素搭配、精细搭配、冷热搭配;食品制作要充分体现色、香、味、形的特点;应
品种多样,烹饪方式多样,烹制时令菜肴;应根据季节、传统节日等合理膳食搭
配;应口味纯正,并照顾就餐人员的口味差异,做到中西结合、地方特色风味结
合。
7、食品应精加工、细制作、杜绝浪费。
8、掌握机关用餐人员的用餐需求、口味。
9、服务要求
⑴ 衣帽穿戴整洁、举止端庄、语言得体、态度礼貌、和蔼,不得因任何原因
与就餐人员发生争执。
23
⑵ 熟练掌握礼仪服务及程序,迎宾送客大方得体。
⑶ 按照规定的就餐时间准时开餐。
⑷ 餐闭时及时清扫卫生,迅速整理清洁用餐人员餐具。
10、卫生要求:
⑴ 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见附件一)
的要求执行。
⑵ 严格消毒程序。所有餐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卫生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必须
清洗干净,严格消毒,不留异味。
⑶ 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危害身体健康的原材料,严禁异物混入食品
中。
⑷ 所辖区域的卫生必须符合卫生检疫部门的要求达到四星级以上酒店的标
准。
⑸ 所使用炊厨具、餐具必须精心维护,严格操作规程,如人为损坏由乙方负
责赔偿。
第四条 服务期限
1、试用期:
2、服务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服务期间,如因乙方过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乙
方人员违法乱纪;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违反卫生操作规程造成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或出现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或乙方人员被甲方员工、客户投诉并经甲方确认是乙
方人员责任的,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试用期满,经甲方认可同意继续由乙方服
务的,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式服务期才生效。如需续签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一个月向甲方递交书面续约函,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提供 名工作人员为甲方服务,双方按照年总餐饮服务管理费人民币
(大写) 元整(¥:元) 的标准核算费用,每季度支付标准为人民币(大
写): 元整(¥:元);不足一自然月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
24
2、甲方按季度支付餐饮服务管理费,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季度末。甲方每次付
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
3、每月餐费(伙食费)的结算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4、本合同内任何服务项目管理费用有变化时,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
书面文件确认方可生效。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管理费。
2、甲方负责提供厨房、餐厅供乙方使用,保证餐厅内设施、设备齐全,适当
维修保养,并保证餐厅内空调、照明及水电气的正常使用。
3、甲方负责提供厨房、餐厅专用设备和设施。上述专用设备和设施主要包括
厨房炊事机械、厨具(菜刀、勺子、菜板等)、餐具(碗、盘、餐用托盘等)。
4、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办理乙方人员及乙方车辆的出入证件,所
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由于甲方施工、装修、停电、停水等原因可能造成餐饮服务不能按平日正
常状态进行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6、甲方有权制定和修改就餐人员的就餐标准、就餐方式及餐饮服务质量标准。
7、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及北京市食品安全与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律规定或实际工
作需要随时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乙方整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主副食品的采购、加工、制作等情况;(2)餐厅、厨房、食品库、冷库、灶具、
厨具、炊具、餐具、食品和乙方人员的卫生情况;(3)经营场所灭虫、灭鼠、灭
蟑等情况;(4)各岗位人员合格的健康证、上岗证、资格证和操作水平;(5)水、
电、气、炊事机械、灶具、厨具、炊具、餐具的使用管理情况;(6)餐厅、厨房
的消防情况;(7)人员到位情况。
8、甲方有权随时委派代表在非就餐高峰期对餐厅进行检查,检查的项目包括
但不限于食品成本、标准菜单、原材料采购的单价、数量及质量、入(出)库记
录及消耗、库存量、实际投料数量及比例、分发量、餐厅卫生及有关记录和食品
价格及当月帐目、财务凭证、月报表、季度报表、半年或年报表之类的财务资料
等,并对乙方的餐食供应质量进行考核、测评,具体事项和办法由甲方规定。
25
9、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并要求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员参加,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更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10、甲方有权依协议条款及附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具体服
务要求,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和改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并有权要求乙方
按照甲方要求制定工作细则并落实到位。乙方应予配合,并满足甲方合理的要求,
符合甲方要求的餐饮服务标准。
11、甲方经检查发现乙方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限时整改,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将视为乙方违约。
12、甲方有权随时安排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对象、调查方式、统计方法由
甲方自行决定;如满意率不足 85%(不含 85%)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将视为乙方违约。
13、经甲方二次通知乙方整改,乙方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损失。
14、甲方发现乙方有关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甲方有权随时进行书面记录,
并有权要求乙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15、甲方有权要求查看并复制乙方与其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证、
健康证、资格证等,以及乙方人员个人简历。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16、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做好员工就餐的食品浪费问题。
17、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节能情况,对水、电、气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
浪费,甲方有权每次向乙方收取季度服务费用的 1%作为违约金,并限期整改。
18、甲方对于餐卡具有管理权,严禁乙方私自持有、留存楼内办公人员的餐
卡。
19、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内部财务报告。甲方有权对乙方相关经费、收入、支
出进行审计或委托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包括且不限于乙方总公司、分公司、各部
门涉及到对甲方服务相关的一切财务资料。
20、甲方有权依据《餐饮服务质量检查评分标准》(附件二)、《餐饮服务质量
季度综合评定表》(附件三)对乙方的服务进行检查测评,测评、评定结果可作为
甲方追究乙方违约的依据。
26
21、甲方有权就乙方员工工资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乙方优秀员工可要求乙方
公司调整薪酬,涨幅在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以内,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管理费。
2、乙方负责餐厅的管理运营,按合同约定为甲方人员提供工作日早餐、中餐、
晚餐、值班餐、招待餐,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双休日、节假日用餐及相关服务。
3、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负责餐厅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加
工制作,负责厨房低值易耗品及清洁用品的补给。
4、乙方应确保机关工作人员自助餐餐费专款专用,实行零利润。甲方对此有
监督检查的权力,乙方应甲方要求须提供相应合同、协议、采购凭证和全部财务
资料。
5、乙方应在承包期的第一个月和以后的每三个月发出书面征求意见书,乙方
应保证就餐人员的满意率应达到 85%以上,并针对就餐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6、乙方须确保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一直是专业餐饮类企业。一旦乙方无
法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负责
赔偿损失。
7、甲方配置的设备和设施等资产,乙方进驻时应清点并制作清单,经甲乙双
方签字确认后进行交接;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物品损耗情况。终止合同后,除
自然损耗外,乙方应将上述设备、设施等如数完好交还甲方,因乙方的责任造成
甲方设备和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8、乙方应加强对设备、设施及餐具等物品的使用管理,每季度进行盘点,并
向甲方报季度损耗表。餐具损耗:玻璃器皿年损耗率不超过 30%,瓷器制品年损耗
率不得超过 20%。不锈钢及木制品不超过 10%。损耗超出限额的部分乙方应及时补
充,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在乙方经营期间,餐厅的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的维修费、
维护保养费,由甲方负责;日杂费(包括洗消用品、卫生工具、餐巾纸等),由乙
方负责。合同解除、终止或到期时,乙方向甲方交接各种厨具、设备、器皿等其
完好率应该在 95%以上。因乙方未尽到上述妥善保管义务,或经鉴定属乙方人员操
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7
9、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保证主副食品进货渠道正规,符
合食品卫生法规定,无假冒伪劣商品,保证食品质量,保证本合同涉及范围的安
全、消防、食品及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0、乙方应确保按照投标承诺的工作流程、操作流程和管理流程提供服务工
作。
11、乙方在满足机关人员用餐要求的基础上,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甲方未
批准的范围内另行开展经营服务。乙方提供给甲方机关人员选购的食品和半成品,
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甲方对此有监督检查的权力,乙方应甲方要求须提
供一切相应采购凭证。
12、乙方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事故教育。保证其人员遵守有关餐
饮服务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在承包服务合同期
内如发生乙方人员内部纠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人员伤亡或致残等人身损害事
故、甲方设施、设备、人员的损害以及第三方人身财产的损害的,全部由乙方自
行负责处理,并且有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13、乙方在承包服务合同期内,应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确保节水、节电、
节气等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甲方有定期检查的权力,乙方未尽此义务,甲方有
权每次向乙方收取已支付合同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
损失额度超过违约金的,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
14、乙方应对甲方的要求和建议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响应。对于甲方提出的建
议和投诉,一般问题保证 12小时内解决,对于较复杂问题在 24 小时内解决。
15、乙方运货(包括垃圾)应按甲方指定的通道或电梯运送,并保证在运输
过程中保持地面清洁。
16、乙方负责用餐所需餐具、用具的洗涤、消毒,一切由食品及用具不符合
卫生标准和质量引发的中毒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7、当甲方就餐员工或甲方宴请人员用餐吃出异物时,乙方负责及时妥善处
理,因此给就餐人员造成身体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营业。不得以任何事由影响正常供餐。
按甲方要求,乙方需提供节、假日及双休日餐饮服务。
1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的任何部分,也不得改变
28
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改变或破坏餐厅的结构,否则损失由乙方承
担。
20、乙方应按照食品安全与卫生的相关规定每天对食品实行留样制度,接受
甲方对食品安全与卫生的监控和随时接受对其进行的卫生检验。每餐样品保存期
为 48小时,样品卫生检验费全部由乙方负责。
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派到甲方从事餐饮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合格证、
各类上岗证和资格证,甲方有权保存其复印件。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同时,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人员无不良行为,历史清白、无前科,乙
方应当提供所有服务人员无犯罪、违法、政治问题等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
22、乙方应确保其安排的人员在身体健康、资格、经验和能力方面均适合其
工作岗位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乙方应确保其人员是熟练工,已经
过试用期;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主要岗位服务人员,除非事先征得甲方负责人员书
面同意。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23、乙方应如实统计食品成本、标准菜单、原材料采购单价、数量及质量、
入(出)库记录及消耗、库存量、实际投料数量及比例、分发量、餐厅卫生及食
品价格等;并每月书面向甲方上报经营运作情况、财务报表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
计划。
24、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为本项目服务点建立独立账务,应对为甲方
服务的工作内容、经费、物品进行入账登记,乙方应妥善保存供货合同、供货渠
道来源的证明资料,保留原始单据、凭证,保证记账内容真实,并应积极配合甲
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乙方供货渠道由总公司负责配送的,乙方应
提供总公司进货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票等)
及配送清单。
乙方应妥善保存每日工作餐及招待餐菜单、日出入库凭证,保存期至少 12个
月。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月财务报表、季度报表、半年以及年度报表等相关财务资
料,以便甲方审查备案。乙方应分别设立库管岗与财务岗,库管岗对材料数量、
29
出入库情况进行管理。财务岗要对材料的单价、数量、总金额进行管理。同一人
不能兼任此两岗位。
25、乙方或乙方员工不得虚报账物、私自冒领财物、私自冒领食品原材料,
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赔偿,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
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26、乙方应负责厨房设施、设备、厨具等日常养护工作,妥善使用各种厨房
设施、设备、厨具,不得毁损破坏。乙方应控制厨房设施、设备、厨具的维修成
本,维修成本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费的 5%,如果超出,乙方承担超出部分的维修
成本费用。
27、乙方应负责烟道的日常维护、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烟道需要
清洗时,乙方需及时向甲方书面汇报。因乙方怠于履行此义务造成烟道事故或引
发火灾,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8、在厨房区域内,因使用火、电、燃气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29、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食品、原材料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报
告。甲方可随时就食品、原材料报送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抽检,抽检
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0、乙方应当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人数不得低于 人,不得出现空岗及外
部兼职情况。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上述
情况的,甲方有权按照当季度服务费的 10%—2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空缺及兼
职人数达到合同规定服务人数 10%以上(或 3 人以上),或缺勤情况严重的,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赔偿金。
31、乙方应承诺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服务人员投保的社会保险险种、
金额,不得低于国家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32、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相关的规章及甲方的服务要求,
确保食品安全,因乙方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有关原材料采购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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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在采购餐厅原材料时,对于甲方指定的原材料须从甲方指定的定点供
应商处采购,并遵守甲方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品种(品牌)、验收程序和结算流
程等,具体操作流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餐厅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另行签
订)和《餐厅原材料委托采购协议》(另行签订)中的内容为准。
2、餐厅原材料采购的方式分为甲方直接支付货款、餐厅支付货款和自主采购
三种方式。其中:
(1)直接支付货款方式是指,由甲方负责考察并确定供货商(厂家),由乙
方负责日常订货、验货、收货,供货商负责配送,由甲方与供货商直接结算货款
的采购方式。
(2)餐厅支付货款方式是指,由甲方负责考察并指定供货商、指定品牌产品
或品种,由乙方负责日常订货、验货、收货,并由乙方与供货商结算货款的采购
方式。
(3)自主采购方式是指,由乙方自行从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具备食品生产、
加工、流通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并结算货款的采购方式。
3、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餐厅原材料货款(伙食费)。结算时,甲方从餐卡管
理系统中记录的当月伙食费总额中扣除甲方直接采购的货款,剩余部分支付乙方。
4、如乙方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未遵守上述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采购
的原材料并拒绝结算伙食费,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内的义务与责任,即视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违
约一方负责赔偿给守约方。
2、乙方如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势,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每一次/项违约情势按
季度服务费用的 1‰-5‰作为违约金,⑴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卫生
标准;⑵经甲方检查、考核或卫生检查,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⑶经
满意度调查,未达到 85%标准的。(4)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出现上述
情形,乙方应立即纠正或改进,如因此影响员工就餐,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给
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损失额度超过违约金的,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超出部分的
经济损失。
31
3、乙方若未能提供采购原材料价格凭证、未能提供出入库账务、出入库记录
与当日菜单不符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当月月结伙食费中扣除 1‰-5‰作为
违约金;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服务人员如无合法有效的上岗证、健康证,或乙方现场人员不足,或
乙方人员擅自离岗,甲方有权按每人次计取季度服务费用的 1‰-5‰作为违约金。
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损失额度超过违约金的,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超出部
分的经济损失。
5、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会议或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每次向乙方收
取合同金额的 1‰-5‰作为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损失额度超过违约
金的,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
6、甲方对乙方服务不满意并经二次书面要求乙方改进仍未能达到甲方要求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7、如果发现乙方或乙方员工有虚报账物、私自冒领财物、食品原材料的行为,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双倍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
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8、因乙方人员原因给甲方或办公中心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
其人员工作程序不当等原因,造成甲方财产丢失或损坏,或造成甲方人员的意外
伤害等,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甲方有权按合同金额 1‰-5‰计算违约
金,上述违约金不能补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
承担赔偿责任。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经营场地的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如有进一步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0、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乙方服务费,并经乙方多次催讨仍未支付的,
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撤场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所欠服务费用。
11、在厨房区域内因使用火、电、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所造成的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12、任何一方若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
知对方,并以合同总金额的 20%作为对对方的赔偿。
13、任何一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保持正常的服务,直到新
32
的承包方进场交接完毕为止。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开始后到新的承包方进场前,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按全年合同总价款÷365×服务天数计算。
14、乙方应自行解决并承担因其过错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一切纠纷或损失。
若第三方因此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或者
甲方向乙方追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及其他
财务费用。
第十条 争议与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
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二者内
容有冲突的,以二者服务标准和要求更全面、更严格者为准。
3、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双方签订补
充文件,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合同以及附件中未有明确约定的,以乙方投标书承诺的服务为准;如
本合同以及附件中的约定与投标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三者对服务的标准和要
求更严格者为准。
4、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持有五份,乙方持有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5、合同到期视为终止,但本合同约定乙方须履行延续服务义务的除外。合同
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按谁配置归谁或谁投资归谁的原则清点交接设
施、设备,并制作交接清单。
如乙方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根据区财
政局的规定,在不改变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情况下,视乙方履约情况续签服务合同,
自中标后首年度服务期起,续签次数不超过两次,总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
6、乙方专业主管: ;联系方式: ;如乙方变更专业主管的,应提
前 7 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3
7、甲方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电话: ;传真: ;
电子邮箱: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
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含地址、邮箱、传真等)。一方变更地址的,
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通过邮件、传真方式的,在发出邮件、传真时视为
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递第二日视为送达。
附件一:《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二:《餐饮服务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附件三:《餐饮服务质量季度综合评定表》
附件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五:《餐饮岗位人员配备方案》
附件六:《餐厅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七:《2016 年蔬菜定点采购流程(试行)》
34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
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
35
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
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
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
啡厅、茶室等。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
单位。
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
单位。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
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
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
品、成品(包括下列用语中的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
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
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
品。
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
油、人造奶油、植脂奶油等而制成的糕点食品。
现榨果蔬汁:指以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以压榨等机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新鲜水果或蔬
36
菜汁。
自助餐: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
(四)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
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
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
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
间、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
洁场所。
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
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
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
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
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
处理的操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
作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
操作场所。
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
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五)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37
(六)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
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 0~10℃之间。
(七)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
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八)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
程。
(九)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
死细菌芽胞。
(十)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
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十一)从业人员: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
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中“应”的内容表示必须这样做,“不得”的内容表示禁止这样做,“宜”的内
容表示以这样做为佳。
第二章 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
第五条 选址卫生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
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
(一)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
(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
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
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
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
存、切配及备餐(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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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分装操
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备餐专间,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
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
(五)食品处理区宜根据附件 1 的规定设置独立隔间的场所。
(六)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附件 1 规定。
(七)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
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
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八)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
染食品。
(九)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 500 ㎡以上的餐馆和食堂宜设置独立隔间。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
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 25m 以上。
第七条 设施卫生要求
(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
缝。
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
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 1.5%)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
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
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
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
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如带水封地漏)。
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
39
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
率半径在 3cm 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
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 1.5m
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
专间应铺设到墙顶。
3、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
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 45 度以上)。
4、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
的坚固材料制作。
5、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
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
(三)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
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
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 3cm 以上);水蒸汽较
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
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3、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 2.5m 以上,小于 2.5m 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
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四)厕所卫生要求。
1、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2、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3、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4、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
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5、厕所排污管道应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五)更衣场所卫生要求。
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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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
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供员工更衣之用。
(六)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
分开设置。
2、食品库房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4、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质的劣化降至最
低程度,防止污染,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
5、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
面均在 10cm 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6、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七)专间卫生要求。
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
度应不高于 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500 ㎡以上餐馆和食堂的专间
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 ㎡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他餐饮单
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
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 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 1.5W
/m3 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 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
离地面 2m 以内。
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
4、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
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宜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专间面积要求宜符
合附件 1 规定。
(八)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
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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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3、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4、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5、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
供温水。
6、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本项第二目
至第四目要求。
(九)供水设施卫生要求。
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
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十)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
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
2、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
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
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5、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 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
求。
(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
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
学消毒的,至少设有 3 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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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规范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 2m 左右高度,
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十三)采光照明设施卫生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 220lux,
其它场所不应低于 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
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
3、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
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第八条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
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
中。
(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
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
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
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
易于保持清洁。
(六)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
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
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以便于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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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第九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集体用
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见附件 2),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
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
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
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
理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2000 ㎡以上的餐馆、就餐场所有 300 座位以上或
单餐供应 300 人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建立和实施 HACCP 食品安
全管理体系,制定 HACCP 计划和执行文件。
第十条 原料采购卫生要求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卫
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
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贮存卫生要求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
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三)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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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
摆放。
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
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
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十三条 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
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
用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烹调加工卫生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
进行烹调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第十五条 凉菜配制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不得进行加工。
(二)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
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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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
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
无人工作时开启 30 分钟以上。
(五)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六)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七)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食用前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再加热。
第十六条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卫生要求
(一)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
作时佩戴口罩。
(二)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
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瓜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使用。
(四)制作的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应当餐用完。
第十七条 点心加工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不得进行加工。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要求进行操作。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四)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 10℃以下或 60℃
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第十八条 裱花操作卫生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卫生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
(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 10℃以下。
(三)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 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
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 20℃。
第十九条 烧烤加工卫生要求
(一)烧烤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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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加工。
(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
(三)烧烤时宜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和食品中油脂滴落到火焰上。
第二十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二)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
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四)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五)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第二十一条 备餐及供餐卫生要求
(一)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
五项要求。
(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
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食品再加热卫生要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 60℃、高于 10℃条件下放置 2 小时以上的),存放时
间超过 2 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 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二十三条 餐用具卫生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
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见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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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
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具应符合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集体用餐配送卫生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卫生应符合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
(二)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 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
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 4 小时。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 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 24 小时,但
供餐前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再加热。
(三)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表面宜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
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四)运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热藏和冷藏设备,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
洗消毒。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
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职责。
(三)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1500 ㎡以上的餐
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管
理员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3000 ㎡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
饮业经营者宜设置检验室,对食品原料、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和成品进行检验,检验
结果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
加过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食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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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
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
岗位;
(六)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
(八)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
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和食品卫生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
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见
附件 4)。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
清洁和良好状况(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 5)。
(二)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三)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 1 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有害昆虫的孳
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
(五)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定期按照《食
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污水和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
(七)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
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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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
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九)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方法应以不污染食品、
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为原则。
第三十条 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
(一)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推
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 5),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二)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
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三)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
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设备及工具卫生管理
(一)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 5)。
(二)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三)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
(四)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五)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清洗和消毒卫生管理
(一)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 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
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四)设备及工具、操作人员手部消毒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及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杀虫剂、杀鼠剂、清洗剂、消毒剂及有毒有害物管理
(一)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
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二)各种有毒有害物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
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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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详细记录。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
有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留样要求
(一)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g。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与投诉,
应立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记录管理
(一)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与
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
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
品卫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 12 个月。
第五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
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
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培训
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
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51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
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
行消毒(推荐的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 6)。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
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
无关的工作。
(五)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
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
(二)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
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三)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
(五)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六章 附 则
52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53
附件 1
推荐的各类餐饮业场所布局要求
加工经营场
所面积(㎡)
食品处理区
与就餐场所
面积之比
切配烹饪场
所累计面积
凉菜间累计
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独
立隔间的场所
餐馆
≤150 ≥1:2.0 ≥食品处理
区面积50%且
≥8㎡
≥5㎡ 加工烹饪、餐用
具清洗消毒
150-500
(不含150,
含500)
≥1:2.2 ≥食品处理
区面积50%
≥食品处理
区面积10%
加工、烹饪、餐
用具清洗消毒
500-3000
(不含500,
含3000)
≥1:2.5 ≥食品处理
区面积50%
≥食品处理
区面积10%
粗加工、切配、
烹饪、餐用具清
洗消毒、清洁工
具存放
>3000 ≥1:3.0 ≥食品处理
区面积50%
≥食品处理
区面积10%
粗加工、切配、
烹饪、餐用具清
洗消毒、餐用具
保洁、清洁工具
存放
快餐店、小
吃店
≤50 ≥1:2.5 ≥8㎡ ≥5㎡ 加工、(快餐店)
备餐 (或符合本
规范第七条第二
项第五目规定)
>50 ≥1:3.0 ≥10㎡ ≥5㎡
食堂
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
30㎡,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1000
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切配
烹饪场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以上。
≥5㎡
备餐(或符合本
规范第七条第二
项第五目规定)、
其他参照餐馆相
应要求设置
注:
1、上表中所示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或相对使用面积。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食品处理
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54
3、表中“加工”指对食品原料进行粗加工、切配。
4、各类专间要求必须设置为独立隔间,未在表中“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栏列出。
55
附件 2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
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2、食品贮存不当。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 10℃至 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
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 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3、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调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
温度未达到 70℃。
4、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
式污染食品。
5、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 70℃以上。
6、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
污染。如蔬菜中农药、猪肝中瘦肉精等。
2、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
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工时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
3、食品在加工过程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如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
4、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如毒蕈、发芽马铃薯、河豚鱼。
二、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
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56
1、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
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
等动物接触食品。
2、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 70℃以上。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 60℃
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 10℃以下。
3、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
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4、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对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
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
清洗消毒。
5、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
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二)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1、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 30 分钟后再
冲净,烹调前再经烫泡 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2、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 5分
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 80℃时,会有许多泡
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3、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 10分钟以上再炒。
4、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使用。在腌制肉制品
时,所使用的亚硝酸盐不得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限量规定。
57
附件 3
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饮具表面。
3、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较多的,应用手工方
法先刮去大部分后,再进入洗碗机清洗。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 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 120℃保持 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 85℃,冲洗消毒 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餐饮业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
附件 7)。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 250mg/L(又称 250ppm)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
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三)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
58
附件 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
检查项目 结果
环境卫生
厨房内墙壁、天花板、门窗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
废弃物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生产经
营过程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是否清洁
食物热加工中心温度是否大于 70℃
10℃-60℃存放的食物,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是否未超过 2 小
时;存放时间超过 2小时的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
否分开、不混用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专间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餐饮具、直
接入口食品
容器
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消毒后餐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
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是否规范佩
戴口罩
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
前是否洗手、消毒
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有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行为
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戒指
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在厨房内脱去工作服
59
健康管理
从业人员是否有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明而上岗操作
从业人员是否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
食品采购
是否索取销售发票,批量采购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
食品及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食品贮存
库房存放食品是否离地隔墙
冷冻、冷藏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贮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贮存是否存在生熟混放
食品或原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场所
违禁食品
是否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是否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
是否生产经营其他违禁食品
60
附件 5
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计划
项目 频率 使用物品 方法
地面
每天完工或有需
要时
扫帚、拖把、刷子、
清洁剂及消毒剂
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3.用刷子刷去余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排水沟
每周一次或有需
要时
铲子、刷子、清洁
剂及消毒剂
1.用铲子铲去沟内大部分污物
2.用水冲洗排水沟
3.用刷子刷去沟内余下污物
4.用清洁剂、消毒剂洗净排水沟
墙壁、天花板
(包括照明设
施)及门窗
每月一次或有需
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
剂
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风干
冷库
每周一次或有需
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
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清洁的抹布抹干/风干
工作台及洗
涤盆
每次使用后 抹布、清洁剂及消
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61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工具及加工
设备
每次使用后 抹布、刷子、清洁
剂及消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排烟设施
表面每周一次或
有需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
剂
1.用清洁剂清洗
2.用刷子、抹布去除油污
3.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4.风干
废弃物暂存
容器
每天完工或有需
要时
刷子、清洁剂及消
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62
附件 6
推荐的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一、洗手程序
(一)在水笼头下先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弄湿。
(二)双手涂上洗涤剂。
(三)双手互相搓擦 20秒(必要时,以干净卫生的指甲刷清洁指甲)。
(四)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
(五)用清洁纸巾、卷轴式清洁抹手布或干手机弄干双手。
(六)关闭水笼头(手动式水笼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闭)。
二、标准洗手方法
掌心对掌心搓擦 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
两手互握互搓指背 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 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三、标准的手消毒方法
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或 20-30 秒,或涂擦消毒剂后充分揉搓 20-30 秒
(餐饮业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附件 7)。
63
附件 7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常用消毒剂
(一)漂白粉: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钠,还含有氢氧化钙、氧化钙、氯化钙等。配制水溶
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再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
可用于环境、操作台、设备、餐饮具、工具及手部浸泡消毒。
(二)次氯酸钙(漂粉精):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
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三)次氯酸钠:使用时在水中充分混匀。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四)二氯异氰尿酸钠(优氯净):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
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五)二氧化氯:因配制的水溶液不稳定,应在使用前加活化剂现配现用。使用范围同
漂白粉。因氧化作用极强,应避免接触油脂,以防止加速其氧化。
(六)碘伏:0.3—0.5%碘伏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七)新洁而灭:0.1%新洁而灭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八)乙醇:75%乙醇可用于手部或操作台、设备、工具涂擦消毒。
二、消毒液配制方法举例
以每片含有效氯 0.25g的漂粉精片配制 1L的有效氯浓度为 250mg/L的消毒液为例:
(一)在专用消毒容器中事先标好 1L的刻度线。
(二)容器中加水至满刻度。
(三)将 1片漂粉精片碾碎后加入水中。
(四)搅拌至药片充分溶解。
三、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二)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64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 4小时更换一次。
(四)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餐具、工具消毒应作用 5分钟以上。
(六)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七)餐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八)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
65
附件二:
餐饮服务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制表时间:2021 年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评分细则 扣分 问题描述 备注
(一)餐费
使用管理
标准
(10 分)
1.库管岗与财
务岗的设置与
管理标准(5分)
(1)库管岗与财务岗分开设置,专人负责,
同一人不能身兼两职。
现场检查,库管岗与财务岗未分开扣 1 分;
(2)各环节必须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现场检查材料数量、出入库情况、单价、数
量、总金额等环节出现账账、账物不符的,
每处扣 1 分。
2.帐务管理标
准(5 分)
(1)材料购进与支出登记及时准确,各类
出入库单据齐全完整,账务、账账相符。
现场检查各账目登记,购进、支出未分别登
记进账,每项扣 1 分;无出入库单据扣 1
分;单据记录与实际不符扣 1 分;记录不详
细,每处扣 0.5 分。
(2)存货出库方法明确,各类出入库单据
无更改、涂抹、造假行为。
现场检查各账目登记,存货出库方法不明确
扣 1 分;私自涂改出入库单据扣 2 分;
(3)各类采购材料入库及时,原材料进货
台帐记录详细,月末未付款挂账及时。
现场检查各账目登记,采购材料未及时入
库,进货台帐记录不全的每类扣 1 分;月末
未付款的未挂账,每笔扣 1 分。
(二)前厅
标准
(10 分)
1.服务标准
(5 分)
(1)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上菜等服务流
程规范,无擅自离岗行为,无与客人争吵、
动手行为。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人每处扣 1 分。
(2)餐桌各调料器具卫生洁净、摆放整齐,
各调味品补充及时,无过期、变质调味品。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出现过
期、变质调味品为 0 分。
66
(3)监督职能履行严格,无代刷卡行为。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卡扣 1 分。
(4)就餐券使用管理规范、标准统一。 现场检查不按规定使用餐券,每券扣 0.5分。
2.洗消管理标
准(5 分)
(1)各类盛具、用具、餐具清洗消毒及时,
程序规范,位置摆放合理。紫外线消毒灯按
规定配备灯罩。布菲炉每餐换水。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消毒记
录不全扣 1 分。
(2)使用前无残渣、无污渍、无水迹。各
抹布、食品盖被、盖布清洗、消毒和存放程
序规范,洗手池备洗手液,符合相关标准。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3)各类清洁用具(墩布、扫把等)用后
洗消及时,干净整洁无异味,位置摆放合理。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三)后厨
管理标准
(30 分)
1.原材料采购
标准(5 分)
(1)各类原材料采购符合甲乙双方相关规
定,各供应商相关资质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各供应商资质,不符合规定或是材
料不全的,每项扣 1 分。
(2)各原材料筛选严格,卫生、质量等符
合相关标准。
现场检查各原材料,散装食材没有标识不能
说明货源及保质期限的,每处扣 1 分;出现
腐烂变质生虫等明显质量问题,每处扣 2
分。
2.切配管理标
准(5 分)
(1)切配间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菜墩、
砧板与菜刀等用具使用生熟、荤素分开、水
池使用分类分开,生、熟、半成品存放容器
区分明显,各分类标识齐全。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2)原料泡发符合规范要求;待用蔬菜、
即食水果、肉类、蛋类清洗洁净、程序规范,
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3)各类冷冻原材料按需使用,解冻方法
正确,严禁反复解冻。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4)食品处理区地面、墙面、操作台、水
池、盛具等卫生洁净、无积水、无污渍、无
杂物。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67
(5)垃圾桶定位放置,外部保持清洁并密
封;切配过程中下脚料、废弃料清理及时,
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6)各环节无浪费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浪费现象每处扣 0.5 分。
3.烹制加工标
准(5 分)
(1)各种馅类现用现拌、存放洁净卫生,
无隔夜存放。每锅菜都要记录出锅温度,记
录详细。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2)菜刀、菜板(墩)、盛放容器等各类加
工与使用器具做到“生熟分开”。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3)热菜烹制操作规范,油、盐等附、配
料添加适量,不随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不符
合卫生健康标准的附、配料。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4)各类食品加工制作程序规范,成品无
夹生、无异味、无异物、无糊锅。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4.风味小吃(明
档)及面点间管
理标准(4 分)
(1)各类面点、主食等加工制作程序规范,
成品无夹生、无异味、无异物、无糊锅。
(2)各类汤粥等加工制作程序规范,成品
无异味、无异物、无糊锅,符合相关标准。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5.凉菜间管理
标准(4 分)
凉菜专间使用,管理遵循“五专两不进”原
则。(五专:专人、专室、专用具、专消毒、
专冷藏;两不进:非本室人员不进、非半成
品不进)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6.冰箱、冰柜及
冷库使用与管
理标准(4 分)
(1)冰箱、冰柜内物品按照生、熟、荤、
素、水产分开分类存放,内部无血水、无异
味、无残渣、无油污;存放物品无堆积、无
积压,不超过容积的 2/3;各类物品标识明
显准确,字迹清晰。
(2)带包装原料和冷冻制品(除真空包装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68
和速冻小包装外)去除纸箱、有色塑料袋等
外包装存放。食品冷藏不超过 24 小时,冷
冻不超过 7 天,定型包装食品按包装说明在
规定保质期内储存。
(3)冰箱、冷藏柜、冷冻库存放物品使用
规范合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定期对冰箱、冰柜、冷库运行情况进
行检查及除霜作业,内壁积霜不超过 5 毫
米;除霜作业程序规范。
7. 剩余饭菜及
留样管理标准
(3 分)
剩余饭菜存放及留样(100 克以上,开餐后
记录 48 小时)符合规范标准及卫生要求。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四)库房管理标准(5 分)
1.库房内物品标识及相关内容齐全且与实
物相符;各类食品、原材料及添加剂、清洁
用具、化学用品合理存放,存放区域有明显
标志。
2.各库房门窗、墙壁、地面、货架、盛具干
净整洁。
3.各原材料、调料、辅料存放洁净卫生;采
购、存放等各环节规范;无“三无”、过期、
变质、假冒伪劣,各项指标符合食品卫生要
求。
4.定型包装原材料、调料、辅料必须有中文
标识和中文说明。
5.原材料入库、检验和称量程序规范,相关
责任人现场点验、签字确认及时完整。
6.库房内设地苔子,挡鼠板,货物存放距墙
10 公分,屋内设温、湿度计。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69
(五)设备设施使用管理标
准(5 分)
按厂家要求正确使用与操作各设备设施,无
违规使用行为。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六)各环
节卫生标
准(10 分)
1.个人卫生标
准(3 分)
(1)工作人员着装干净整洁,衣物无油垢、
无污物、纽扣无脱落,并统一佩戴工牌。
(2)男员工不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
员工发不外露,长发盘头。指甲清洁,不得
超过指甲肚,不得涂抹指甲油等化妆品,不
得佩戴首饰。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2.前厅卫生标
准(3 分)
(1)地面清洁无油迹、无污迹、无水迹。
(2)卡机洁净无污渍。
(3)分餐台、餐桌椅、布菲台、餐车等洁
净明亮无污渍、无油垢、无残渣。
(4)无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行为。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3.后厨卫生标
准(4 分)
(1)各类设备设施、盛器具等洁净卫生;
各加工制作、出餐等环节程序规范,符合相
关卫生标准。
(2)菜墩、砧板与菜刀等用具使用后洗消
及时、干燥洁净无霉变,存放符合相关卫生
标准。
(3)各操作间地面清洁无油迹、无污迹、
无水迹(积水);各下水道畅通,道口清洁
无残渣、无异味。
(4)各操作间水池分类、分开使用,符合
操作流程及相关卫生标准。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七)安全
管理标准
(10 分)
1.水、电、气及
设备设施使用
安全(5 分)
(1)水电气使用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跑水、
渗水、漏电、漏气等采取措施及时得当。
(2)设备设施使用流程及操作方法规范,
无违规操作行为。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70
2.食品卫生安
全(5 分)
(1)各原材料采购、存放、洗消、切配、
成品与半成品设专柜分开存放符合相关标
准,无违规操作行为。
(2)剩饭、剩菜超过规定时间不得重复利
用。
(3)菜品种类搭配符合常规安全食用要求。
(4)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详细做到专人管
理、专人采购、专人登记,并单独存放。
(5)所有外通门窗加防蝇设施、风幕机。
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每处扣 1 分。
(八)人员
配备与管
理(5 分)
1.人员配备
(2 分)
按合同约定人员数量配备并确保在岗率达
到 100%要求。
现场检查,缺 1 人扣 0.5 分。
2.人员更换
(1 分)
配备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更换,确需
更换的须事先征得甲方负责人员同意。
现场检查人员情况,与宣传栏不符或是解释
不清的视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人员,每
人每次扣 0.5 分。
3.人员管理
(2 分)
(1)住宿人员提供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
后到监管科进行登记备案,住宿期间(包括
八小时以外)遵章守纪,不做、不参与任何
违法乱纪之事。住宿人员不得私自占用甲方
配备电话从事与工作不符事宜。
现场检查,未到监管科备案的,每人扣 0.2
分。
(2)指定专人负责员工宿舍管理。各宿舍
整体环境整洁,地面洁净无污渍;个人床铺、
被褥、床单等洁净;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定
期通风,确保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现场检查,宿舍无管理责任制的扣 1 分。宿
舍内杂乱不整扣 0.5 分,物品摆放不到位每
处扣 0.1 分;床铺不整每个扣 0.1 分;床单
被褥不洁每个扣 0.1 分。
(九)节能
减 排 ( 5
分)
节能减排方案
及岗位责任制。
(2 分)
实施方案及岗位责任制制定及时,内容齐
全、完整,符合岗位职责要求;节能的目标、
计划、组织领导、各级人员职责及水、电、
气等各分项内容齐全完整,不丢项、不落项;
节水、节电、节气等各环节、各岗位指定专
人负责。
现场检查,无方案扣 2分;无岗位责任制扣
2 分。节能方案不符合本办公区实际扣 0.5
分;节电、节水内容不全,缺一项扣 1 分。
71
节能方案的落
实。(3 分)
(1)办公室及宿舍内无大功率违规电器具;
无乱接水电;合理调整开启空调或照明设
备,宿舍或工作区做到人走灯灭。
现场检查,宿舍或办公室不按规定开关空
调、照明灯每处扣 0.5 分。擅自安装和使用
大功率电器具,每件扣 1 分;
(2)在落实茶杯等用具洗消时无大水量冲
洗等行为。
洗消茶杯等用具时,发现大水量冲洗行为,
每次扣 1分。
(十)各类工作计划、制度、
方案预案、岗位职责等制定
(10 分)
各类工作计划、制度、方案预案、岗位职责
等制定及时、内容完整。
现场检查各项计划、制度、方案、预案、岗
位职责等,缺一项扣 1分。
单项成绩不及格项目
1.所属人员工作、值班期间(包括留宿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不遵纪守法、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犯甲乙双方相关管理制
度和规定,出现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2.采购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原材料、调
料、辅料或“三无”产品。3.伙食费挪作他用。4.造假单据。5.违犯餐卡餐券使用管理规定扣 10 分以上。6.不按即食加
工要求制作,造成食物中毒或引起不良影响 7.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引起食物中毒或不良影响。8.私自占用值班电话从事与
工作不符事宜三次以上。9.私拉电线、由于电源外漏、漏水漏电等安全隐患而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或引起责任事故的;10.
私自动用消防等设备设施的。11.无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及岗位责任制的。12.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甲方财务资产损失的其他行
为。
总分 综合评定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乙方专业主管确认签字 甲方专业主管确认签字
备注
1. 此表格为机关事务管理处(甲方)为检查餐饮公司(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而制定,各办公区均可参照执行。
2. 餐饮服务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每月进行汇总,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
3. 综合评定方法如下:满分为 100 分,90 分以上评定为“优秀”,80—89 分评定为“合格”,70—79 分评定为为“基本
合格”,69 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评定结束后,甲乙双方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后存档。
72
附件三: 餐饮服务质量季度综合评定表
2021年第 季度
制表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制表时间:2021 年 月
餐饮公司名称 每月评定结果 综合评定
四月 分 五月 分 六月 分 分
服务合同期限 优 秀□
合 格□
基本合格□
不 合 格□
优 秀□
合 格□
基本合格□
不 合 格□
优 秀□
合 格□
基本合格□
不 合 格□
优 秀□
合 格□
基本合格□
不 合 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意见
前厅领班签字 厨师长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甲方意见
专业主管签字 监管科长签字 主管处长签字
备注
此表格为记录机关事务管理处(甲方)检查餐饮公司(乙方)季度履行合同情况而制定,各办公区均可参照实
行。
73
附件四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各办公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
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 乙方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乙方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
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甲方办公区内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甲方办公区的
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甲方办公区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
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甲方办公区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甲方办公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乙方根据需要确定在甲方办公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乙方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4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的实施和演练;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甲方办公区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
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 乙方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
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九条 乙方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
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乙方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
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一条 乙方全体人员均为义务消防队员。乙方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
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乙方消防安全管理人为义务
消防队长。全体义务消防队员要分批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消防法规、消防知识,进行演练。
要求熟练掌握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一旦出现火情,立即主动参加灭火战斗。
第十二条 甲方办公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
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乙方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乙方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
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
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75
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到机关
事务管理处监管科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
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
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
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
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
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
76
认。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
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
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协助监管科定期组织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
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
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乙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乙方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
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
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甲方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乙方对每名员工
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乙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77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
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
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乙方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并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甲方办公区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
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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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
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
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
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乙方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
责或者违反乙方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
其他处理。
附件五:餐饮岗位人员配备方案
序号 岗位名称 员工数量 备注
共计 名餐饮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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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餐厅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另行签订
附件七 2016年蔬菜定点采购流程(试行)
我处定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蔬菜实行定点供应试运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蔬菜
定点采购流程。
一、下单订货
由餐饮公司厨师长每周五前制定下一周菜谱并计算出需要的原材料数量,填制采购申请
表一式二份,报监管科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申请表一份由监管科餐厅管理员留存,一份由餐
厅留存。餐饮公司专人负责提前向指定供应商下单订货,并约定好送货时间、送货地点。
二、收货及验货
由餐饮公司指派专人按照订单中约定的数量、品种、单价以及验货标准,进行收货、验
货、核对总价,并在定点供应商的送货凭证(送货单或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保留好送
货凭证底联。监管科人员不定期验货抽查。
三、菜价补贴方式
机关事务管理处监管科,依据采购申请表、餐厅每月留存的原材料验收单据(注:验收
单据需由库管员及餐厅经理和厨师长签字确认)、货品单价以及餐厅存货管理系统信息核对
无误后,填制原材料采购汇总表,经监管科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财务科。财务科对各项数据进
行核对后,支付蔬菜采购价格补贴。试运行期间,每人每天补贴 2 元,每月按中午就餐人数
总和计算补贴金额,由监管科科长签字确认后支付给餐饮公司。试运行 2 个月后,结合实际
情况调整补贴方案。
四.应急情形
供货商未能及时供货,或配送的货物验收不合格,经协调供货商不能及时予以解决,将
影响制作菜肴时,为了保障办公区正常供应就餐,餐饮公司在经办公区监管科负责人同意后,
可进行自主采购。
2016 年 1 月 28 日
80
第四章 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述
总体要求:符合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的标准
基本情况: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提供早餐、中餐、晚
餐、值班餐和招待餐(会议人员用餐)的餐饮服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 21号。
二、服务需求
总体要求:符合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的标准
(一)人员配备需求及标准
1.人员配备需求(建议人员配备标准:/人,配备人员均需提供健康证)
(1)餐厅经理;
(2)前厅经理;
(3)餐厅服务员;
(4)前厅服务领班
(5)厨师长;
(6)厨师;
(7)面点间厨师;
(8)洗碗工;
(9)切配;
(10)摘菜工;
(11)洗消领班;
(12)保洁员;
(13)财务人员;
(14)库管人员。
2.人员配备标准
(1)经理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餐厅服务高级技师资格,有 5 年
以上餐饮管理经验。
81
(2)厨师长及各主管应身体健康,组织能力强,个人技术好,厨师长必须
具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的技师资格证书,并具有较强的协调管理能力;
各类厨师、面点师应具备中级以上厨师资质证书,具有熟练掌握主要菜系制作、
主要面点、食品、荤菜制作、主要配制方法的能力。
(3)员工应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懂得礼仪的基本要求(男女不限),并做
到身体健康,必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4)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
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
(5)管理层员工精通餐饮成本核算和营养学知识,能够合理配餐,保障厨
房正常运行,为就餐者提供物美价廉、营养安全的食品。
(二)工作需求及标准
1.工作需求:
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提供早餐、中餐、晚餐、值班餐
和招待餐(会议人员用餐)的餐饮服务。
2.伙食费标准
工作人员餐厅:早餐每人/元,午餐每人/元,晚餐每人/元;会议餐每人/
元;
以上工作餐伙食费按人数按月结算,具体结算要求详见合同条款第八条。此
伙食费均为纯食品原料费(含采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含人工费、运营费、
服务费、水、电、气费,磋商供应商采购过程中不产生利润。
3.营养及品种需求
(1)高、中、低档搭配、荤素搭配、粗细搭配,营养丰富合理。
(2)食品制作要充分体现色、香、味、型的特点。
(3)要能够制作出 10套以上不同品种,不同档次的菜肴;零点用餐必须满
足用餐人员需求。
(4)要掌握的用餐需求、口味,保证领导和机关人员吃上可口饭菜。
4.服务需求
(1)礼貌、和蔼、衣帽穿戴整洁、举止端庄、语言得体、不得与就餐人员
发生争执。
(2)知晓迎客、迎宾礼仪,让客得体。
82
(3)卫生清扫及时,餐闭用餐人员餐具整理迅速。
5.卫生要求
符合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6.伙食标准需求
科学制订食谱,早餐不少于 6 种小菜(至少有一种热菜),6 种汤粥,10 种
早点,不少于一种水果,每天有豆浆、牛奶和鸡蛋;中餐不少于 6个凉菜,6个
热菜,4 种汤粥,6 种主食,每周五制定并公布下一周食谱。值班餐不少于 4 个
凉菜,6 个热菜,4 种汤粥,4 种主食。机关工作人员餐厅午餐每周食用水产品
不少于 2次。投标书中须提供二周不重复食谱,同时应承诺实际工作中二周食谱
不重复。
(1)帐目每月实事求是地公布一次。
(2)精加工、细制作、杜绝浪费。
(3)食品原材料、调料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规定采购,并严格落实出入库登
记手续。
(4)每月的食品原材料的清账需提供相关的有效货证。
7.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1)餐厅经理职责
餐厅经理是餐厅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包括卫生、消防等)全部责任,负
责全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2)厨师长及主副食厨师职责
① 及时准确掌握本日和次日的重要活动,做好原料的准备。
② 及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
③ 按规定着装,保持仪表仪容。
④ 负责各项卫生工作并达到标准。
(3)餐厅服务员工作要求
① 严格遵守公司及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上级的领导与安
排。
② 对客人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应迅速向上级汇报,不要自作主张。
③ 客人遗留的物品,应收后报告上级并设法迅速找失主,归还失物。
④ 在餐厅内不得有下列行为:挖鼻、梳头、吐痰、修指甲、吸烟、吵架、
83
吹口哨、插手入袋、叉腰、靠在墙边或工作台。
(4)消毒间人员工作要求
①熟知消毒液的配置比例和允许使用的时间,严格按照配比标准配置消毒
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②坚持洗消工序;即去残渣、洗涤剂洗刷、净水冲、热力消毒四道工序。消
毒温度达到标准。
③消毒后的备用餐、茶、酒具要有专柜储存、整洁有序,无杂物,无油垢。
④洗碗机要保持干净,热力洗消用气达到规定的温度,洗碗池专用,用后洗
刷干净,无残渣,桌面、地面清洁污物。
⑤废弃物专用容器盛放,做到不暴露,不积压,不外溢。
⑥西餐用的刀、叉、勺以及玻璃杯等洗刷间清洗后,要用消毒的专用擦布擦
拭,达到光亮无水痕。
(5)餐厅全体人员卫生标准
①全体工作人员要学习、熟读《食品安全法》,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注意仪表,上岗前穿好工作服,戴上工作帽,要整齐干净。
③工作前及便后要洗手,但不准在餐具容器中洗手,不用屉布棉被套檫手。
④不得在操作间内洗衣服,不允许在餐厅内洗与餐饮无关的任何物品。操作
间和售饭通道不准吸烟,不乱摸异物。
⑤不随地吐痰,不面对食品咳嗽,要遵守公德。
⑥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
换工作服。
⑦符合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6)切配间、面点间、热菜间工作要求:符合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
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7)其他工作要求
①及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饭菜食品。
② 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③ 对客人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应迅速研究,及时处理。
④ 开餐期间饭菜须始终保持品种齐全,质量不降低,温度适宜。
⑤ 开餐时间: 早餐/
84
中餐/
晚餐/
8.食品加工、销售卫生“五四”制
(1)承包方必须做到供货渠道合法有效,承包方所进货的供货单位必须有
国家颁发的供货资质,招标方有权对承包方使用过期、变质原材料的行为进行经
济处罚和法律追究权利。
(2)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采购人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
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服务人员不提供卖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拿食品,不用
废纸、污物包装食品)。
(3)成品(食物)实行四隔离和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
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4)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涤、二消毒、三冲洗、四消毒柜消毒。
(5)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
工包干负责。
(6)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被褥;勤换工作服。
(7)五专: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
三、对供应商的要求
*1、基本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条;
(2)具备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相关要求:
(1)投标单位通过 ISO90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可以在投标时提供证
书复印件(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
提供近三年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上岗证,全部从业人员均须具
备健康证。
(3)必须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各包建议配备的服务人数为最低人数,中标人所提
85
供的服务人员不得少于该人数并应保证投入服务人员的满勤。招标人将在合同履
行期内对中标人服务人员的到岗率进行检查,每少一名服务人员将扣除该名人员
的人工费,并按照合同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5)中标人应承诺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规
定,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服务人员投保的社会保险
险种、金额,不得低于国家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6)中标商须与招标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服从招标人按《门头沟区政
府机关事务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化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二。
3、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
(1)原材料采购要求
磋商供应商中标后须遵守以下有关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要求:
①对于招标人指定类别的食品原材料 ,中标人须从招标人指定的供应单位
采购,或由招标人直接采购后提供给中标人,具体定点采购原材料的品目、数量、
质量等要求由招标人在《餐饮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②对于招标人未指定定点采购的食品原材料,由中标人负责从具备资质的正
规供应单位自行采购。
(2)原材料采购的账款结算要求
①招标人依据中标人支付的食品原材料采购成本,按月与中标人结算伙食经
费。
②中标人从招标人指定供应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费用,招标人凭进货凭
证、发票等单据据实结算原材料采购款;
③由招标人直接采购并提供给中标人的原材料,其采购款经招标人、中标人
确认后从当月支付给中标人的原材料总采购款中如数扣除。
④中标人未按招标人采购要求购进的食品原材料,招标人有权拒绝使用,并
不予结算相应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对供应商的利润要求
磋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中标后不从磋商供应商的自助餐伙食经费
中营取利润。
(4)对供应商的账务要求
磋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对办公中心建立独立完善的财务账
86
目,原料采购单据、出入库单据要真实完整,并分别设立库管岗与财务岗,库管
岗对材料数量、出入库情况进行管理。财务岗要对材料的单价、数量、总金额进
行管理。同一人不能兼任此两岗位。
(5)对供应商的审计要求:
磋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中标后招标方有权对伙食经费、出入库原
始单据、原料采购单据、磋商供应商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或委托审计公司进
行审计,包括且不限于中标商总公司的相关账目。
(6)对菜品种类及数量的要求:
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菜品种类(类型)及数量要求均为参考内容,采购
人有权根据各办公区就餐实际情况及四季时令状况对部分需求进行调整,具体内
容由采购人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
四、履行时间及地点
*(1)合同履行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履约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 21号
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1年服务期金额,一年合同期届满后,在不改变合同
其它条款的情况下,招标人可视服务情况与中标供应商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得
超过两次,总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五、承包方式与付款方式
1、承包方式:包干制。招标方提供厨房、餐厅、灶具、厨具、餐具。承包
方按照招标人的采购要求进行原材料采购,提供食品制作,并负责餐厅服务辖区
的卫生保洁,餐具、厨具、物资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维护保养,以及厨余垃圾的
处理,油烟机、烟道的日常清洗、维护工作。并按照招标人的规定进行账款结算。
招标方提供的餐厨设施和机械设备因承包方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购置费、
维修费,以及日杂费(洗涤灵、搞卫生工具、餐巾纸等),在服务期间应由承包
方自行承担。
2、餐饮服务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利润、各类税费;日常清洁
消毒用品(去污粉、洗涤灵、消毒液等)、餐桌用品消毒、油烟机清洗、地毯清
洁、日常清洁工具(墩布、扫把、抹布等);每年两次灭蟑、防鼠用品、厨余垃
圾清理;餐巾纸、纸杯、各类办公用品。
有关经费说明:招标人可提供部分餐饮服务人员的住宿。
87
3、付款方式:
/
88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附件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附件 3——最终报价一览表(格式)
附件 4——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 7——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包括:7-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
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已办理三证合一或自
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7-4磋商供应商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2019年度)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5符合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记录
7-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面声明
7-7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8——缴纳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附件 9——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
附件 10——《磋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
89
附件 1 投标书(格式)
致: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
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
(1)报价一览表
(2)服务说明一览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磋商文件中磋商供应商须知和技
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7)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用
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其中由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产品的价格
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占投标总价 %。
(2)磋商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磋商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
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和质疑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磋商供应商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
规定。
(6)根据磋商供应商须知第 1条规定,我方承诺,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
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
方不是招标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
(7)磋商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
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联合体中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联合体
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 (存在、不存在)投资关系(如果联合
体的话)。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磋商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名称(全称)-----------------
磋商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磋商供应商银行帐号
磋商供应商公章-------------------------
日期-------------------------------
90
附件2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万元
服务名称 投标总价 投标保证金 服务期 备注
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磋商供应商名称(盖章):
磋商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注:此表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
91
附件3 最终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万元
服务名称 投标总价 投标保证金 服务期 备注
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磋商供应商名称:
磋商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92
附件4 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
附件 3-1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磋商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说明: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
公章。
2. 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93
附件4-2实施团队人员情况表
姓名 部门 职务/职称 本项目中拟任职 上岗证 人员情况简介
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从业年 限,
情况说明,特长等
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从业年 限,
情况说明,特长等
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从业年 限,
情况说明,特长等
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从业年 限,
情况说明,特长等
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从业年 限,
情况说明,特长等
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从业年 限,
情况说明,特长等
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从业年 限,
情况说明,特长等
上述人员合计 人,男 人,女 人。
备注:
1. 上述表格内人员要求和数量需合理配置满足技术需求书的要求,提供健康证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
磋商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94
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服务名称
竞争性磋商文件
条款号
招标规格 投标规格 偏离 说明
磋商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盖章):
95
附件6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条款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
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磋商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盖章):
96
附件7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格式)
7-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7-4磋商供应商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5符合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7-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7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97
附件 7-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说明: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
公章。
2. 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98
附件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三证合一不需提供)
说明:1.包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99
附件 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磋商供应商)的在下面签
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
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
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磋商供应商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100
附件 7-4 磋商供应商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说明:
1、磋商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磋商供应商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
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3、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磋商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
誉良好等。
4、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101
附件 7-5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说明:1.按照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提供复印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102
附件 7-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
说明: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
需盖章,需要签字)。
2.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103
附件 7-7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说明:1.应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3. 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提供的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
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04
附件8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得中标资
格(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的同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等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
由我们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
承诺日期:
105
附件9 投标担保函格式
(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使用)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
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
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磋商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磋商供应商发生我方
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
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磋商供应商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
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
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
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磋商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磋商供应商投标
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磋商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
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磋商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
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
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106
附件10 磋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
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 (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按投标形式选择填写):
(1)□本公司为直接磋商供应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
程、提供服务。
(2)□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后附制
造商磋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
(3)□本公司为联合体一方,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我公司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为 。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07
制造商磋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
本公司作为______单位的______ 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有关规
定,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
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公司 (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08
第六章 磋商方法和标准
1 磋商方法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估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
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 评审标准
2.1 资格审查标准:见附表一。
2.2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二。
2.3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
商务部分(30分);
技术部分(60分);
报价部分(10分)。
2.4 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2.4.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2.4.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四
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调
整磋商供应商参与磋商的价格。(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
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或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
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政策。
(2)磋商基准价
有效响应文件中的并按2.4.3项(1)进行调整的最低报价为磋商基准价。
(3)磋商供应商报价(按2.4.3项(1)进行调整后价格)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10
3 磋商程序
3.1 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单位按附表1所列标准,对磋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
109
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2 符合性检查。
3.2.1 磋商小组按附表2所列标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2.2 澄清有关问题。
(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磋商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或者纠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
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2) 磋商小组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 磋商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 磋商小组对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磋商
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2.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
修正:
(1) 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
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
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确认
的,其投标无效。
3.3 商务和技术评审评审
3.3.1 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按2.4[详细评审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
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认为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磋商供应商的报
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2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4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110
分。
(1)按本章第2.4.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2.4.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3)按本章第2.4.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3.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4 磋商供应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报价部分得分
3.4 磋商结果
3.4.1 除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3.4.2 磋商小组完成磋商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
4 其他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响应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磋商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磋商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竞争性磋
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
(6)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磋商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3 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11
附表一 资格审查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合格标准 评审结果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
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
份证明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
录”名录内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了 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或本年度基本开户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
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材料或承诺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内;
2.提供了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时间内的纳税凭证。
3. 提供了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时间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
录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
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未处于被“中国政府采购网‘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行
政处罚时间内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强
制性规定
8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联合体投
标时,提供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的联合协议书。
9
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公民
提供股东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
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
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了“磋商供应商关联企业情
况声明”。各磋商供应商之间不
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
11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
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磋商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
投标。
提供了磋商供应商未为本项目
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
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
明。
112
12
在采购代理公司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磋商供应商
确认在采购代理公司获取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
13
磋商供应商须具有通过 ISO90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 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食品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提供了 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食
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4
各项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关
的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服务人员必
须持有健康证。
提供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书和健康证、服务人员的健康证
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注:1、符合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
通过。
2、“信用中国”网址为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
址为 http://www.ccgp.gov.cn/,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将查询结果将截图
保存,附在资格审查表后。
113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磋商供应商名
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
外);
2
响应文件签字
盖章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磋商供应商公
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3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完整或关键字迹清
晰;
投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等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4 投标内容 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
5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不低于
成本价。
6 报价唯一
磋商供应商仅递交一份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中只有一
个最终报价。
7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8 投标保证金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合格的投标保证金(包括形
式及金额)。
9 项目周期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10 付款方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允许偏差时,响应文件无负偏差。
11 技术标准
符合“用户需求书”(或“技术规范”)要求,无重大偏
差(满足星号“*”条款要求)。
12
响应文件装订
方式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13 其他
无弄虚做假、围标串标、采用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没有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无效投标的情形。
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
为不通过。
114
附表三 商务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
(满分 30分)
序
号
评审内容 标准分 评 审 标 准 得分
1
近三年类似项
目业绩
30
近三年单项合同额及以上同类项目业绩(2018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 6
分,最多得 30分。
115
附件四 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
(总分 60分)
序
号
评审内容 标准分 评 审 标 准 得分
1
响应文件对竞
争性磋商文件
“需求及技术
规格”的响应
程度
5
主要服务指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程度优秀,得 5分;
主要服务指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程度较好,得 3分;
主要服务指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程度一般,得 1分;
主要服务指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程度较差,得 0分
2
食品质量控制
方案
10
食品质量控制方案完善、详细、可操作性强、对本项目
针对性强,得 10分;
食品质量控制方案较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对本项目针
对性较强,得 7分;
食品质量控制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一般、对本项目针
对性一般,得 3分;
食品质量控制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较差、对本项目针
对性较差,得 0分。
3
服务质量控制
方案
5
服务质量控制方案完善、详细、可操作性强、对本项目
针对性强,得 5分;
服务质量控制方案较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对本项目针
对性较强,得 3分;
服务质量控制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一般、对本项目针
对性一般,得 1分;
服务质量控制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较差、对本项目针
对性较差,得 0分。
4
卫生环境管理
控制方案
10
卫生环境管理控制方案完善、详细、可操作性强、对本
项目针对性强,得 10分;
卫生环境管理控制方案较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对本项
目针对性较强,得 7分;
卫生环境管理控制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一般、对本项
目针对性一般,得 3分;
卫生环境管理控制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较差、对本项
目针对性较差,得 0分。
5
应对投诉处理
方案、防火管
理方案、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
方案以及其它
服务内容、服
务规范、服务
标准、服务措
施、质量、监
控体系及说明
材料
5
应对投诉处理等方案完善、详细、可操作性强、对本项
目针对性强,得 5分;
应对投诉处理等方案较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对本项目
针对性较强,得 3分;
应对投诉处理等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一般、对本项目
针对性一般,得 1分;
应对投诉处理等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较差、对本项目
针对性较差,得 0分。
116
序
号
评审内容 标准分 评 审 标 准 得分
6
原材料采购管
理方案、操作
规程控制管理
方案、库房管
理方案
10
原材料采购管理等方案完善、详细、可操作性强、对本
项目针对性强,得 10分;
原材料采购管理等方案较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对本项
目针对性较强,得 7分;
原材料采购管理等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一般、对本项
目针对性一般,得 3分;
原材料采购管理等方案有缺漏、可操作性较差、对本项
目针对性较差,得 0分。
7
服务支持人员
配备情况、添
置设备配备情
况、员工培训
计划及内容
5
人员配备情况、添置设备配备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内容
完善、详细、可操作性强、对本项目针对性强,得 5分;
人员配备情况、添置设备配备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内容
较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对本项目针对性较强,得 3分;
人员配备情况、添置设备配备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内容
有缺漏、可操作性一般、对本项目针对性一般,得 1分;
人员配备情况、添置设备配备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内容
有缺漏、可操作性较差、对本项目针对性较差,得 0分。
8
拟 提 供 的餐
单、价格、食
品原材料使用
说明及核算依
据和清单
10
拟提供的餐单、价格、食品原材料使用说明及核算依据
和清单内容完善、详细、可操作性强、对本项目针对性
强,得 10分;
拟提供的餐单、价格、食品原材料使用说明及核算依据
和清单内容较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对本项目针对性较
强,得 7分;
拟提供的餐单、价格、食品原材料使用说明及核算依据
和清单内容有缺漏、可操作性一般、对本项目针对性一
般,得 3分;
拟提供的餐单、价格、食品原材料使用说明及核算依据
和清单内容有缺漏、可操作性较差、对本项目针对性较
差,得 0分。
说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
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
117
附录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
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
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
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
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
118
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
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
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
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
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
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
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
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
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
119
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
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
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
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
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
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
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
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120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录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121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22
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123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