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天津市安宁医院(天津市安宁福利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天津市安宁医院 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YHZB2021-S-004)中标公告
天津市安宁医院 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YHZB2021-S-004)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安宁医院 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YHZB2021-S-004)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YHZB2021-S-004
二、项目名称: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
三、中标信息
包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办公电话 中标金额(万元)
第1包 天津市祥盛八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清和街南市食品街C座14号一至三层 9112010130074022XG 022-27268118 789.461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 服务
第1包
名称: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
张会刚,张一雪,李建民,徐荔,郭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60026.00
2.代理费用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安宁医院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永平巷20号
联系方式:022-243969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办公室
联系方式:022-585698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老师
电 话:022-58569836
十、附件
采购文件:招标YHZB2021-S-004小微.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4日

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YHZB2021-S-004

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TOC \o "1-3" \h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受天津市安宁医院委托,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

2. 项目编号:YHZB2021-S-004

项目内容

天津市安宁医院患者、职工膳食制作外包项目,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外国企业参加投标。

项目预算: 792.78 万元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6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30日出售招标文件,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室)获取。

3.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1)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投标人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tianjin.gov.cn/index.jsp)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投标人。

4. 招标文件的售价:本标书售价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4月13日上午09点30分00秒

2. 开标时间:2021年4月13日上午09点30分00秒

3. 开标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会议室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联系人:宋老师

2. 联系电话:022-58569836

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安宁医院

2.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永平巷20号

3. 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郭老师,022-24396923

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大厦405办公室

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58569836

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300102

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yuhezixun_tj@126.com

质疑、投诉方式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其他

本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壹拾万元整,缴纳方式:非现金,推荐使用电汇。供应商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招标代理机构,电汇、支票等缴纳方式的收到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如出现电汇、支票转账未到账等情况,按投标单位未缴纳保证金处理。(汇款信息需标注所投项目编号)

汇款信息: 开户名: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广开支行

账 号:441210100100145021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一、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患者及职工餐费、食堂运营所需全部费用、服装费、工具耗材费、办公费、企业利润及税金等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最终优惠价格。

3. 验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二)服务要求

1. 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2. 投标人提供服务期内本项目需求书中提及的全部服务内容。

(三)时间、地点要求

1. 时间要求:合同规定的服务起始之日起一年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 服务地点:天津市安宁医院(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四)付款方式

每月初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服务费用,实际结算费用以实际用餐人数及实际用餐天数为准,如有违约、违规等情况,根据实际处罚后结算(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2.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推荐投标单位进行银行账户电汇,汇款单位须与投标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总公司投标分支机构汇款或分支机构投标总公司汇款均无效),在电汇时请各单位注明项目编号,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投标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到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未中标单位持未中标单位开具的往来收据原件(须加盖未中标单位财务章)及汇款信息至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中标单位保证金退还,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原件(招标代理留存)、中标单位开具的往来收据原件(须加盖中标单位的财务章)及汇款信息按以上要求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六)验收方法及标准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每一服务环节、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与验收。必要时,采购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服务的考核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二、技术要求

(一)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及设备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规定。

(二)具体需求详见本部分项目需求书。

三、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第一部分 价格(10分)

分值

1

价格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10分

第二部分 客观分(18分)

分值

1

投标人业绩

提供合同签订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后至今已完成的同类型服务案例,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定加分。1个业绩3分,最高9分。

服务项目案例具体要求如下:

①合同。包括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日期;

②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须加盖采购人公章;

③采购人出具的成功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采购人公章;

④第②、③项可提供任意一项。须提供①项+②项或①项+③项才被视为有效案例。

注:上述合同签订乙方须与投标人(报名单位)名称一致,上述证明材料的用户盖章名称须与合同签订甲方一致,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开标现场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要求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如未提供或未按要求递交则不予认定。

9分

2

企业认证

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GB/T19001系列/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系列/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系列/OHSAS18001系列/BG/T45001系列/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2000系列/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与本项目相关内容。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

注: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如查询不到,则不予认可。

4分

3

拟派人员持证情况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人员总数不得少于24人(其中退休人员不超过9人),所有人员需为本单位人员,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①至少24人持有效期内健康证;

②为本单位员工,上述①项人员中至少15人(非退休人员)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管理部门出具或打印的本人《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外地投标人可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或打印的证明文件(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③须同时提供以上①项+②项才被视为有效人员。

注:要求于投标文件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齐全得5分,未提供或不符合文件要求得0分。

5分

第三部分 主观分(72分)

分值

1

服务点对点应答

所提供的服务点对点应答满足招标文件项目需求

①无负偏离:10分

非“★”指标有1项负偏离,减1分,最低0分。

注:非“★”指标在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中投标应答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10分

2

针对本项目特点的专业化管理方案

对本项目内容理解充分,方案考虑全面,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强,可操作性强:8分;

对本项目内容理解较充分,方案考虑较为全面,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5分;

对本项目内容基本理解,方案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3分;

方案混乱,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8分

3

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及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8分;

组织机构设置较合理,管理及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分工及岗位职责较清晰:5分;

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合理,管理及专业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清晰度一般:3分;

组织机构设置混乱,管理及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全,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提供:0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项目所设岗位人数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

8分

4

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自我约束机制、信息反馈及处理机制等。

管理规章制度齐全合理、切实可行:8分;

管理规章制度较为齐全合理、较为可行:5分;

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合理、可行性一般:3分;

管理规章制度混乱,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8分

5

食堂菜品菜系菜色计划安排

投标人提供符合本项目需求的食堂菜谱及营养搭配方案。

投标人提供的菜谱营养搭配合理,菜品菜色齐全,品种多样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8分;

投标人提供的菜谱营养搭配合理,菜品菜色较齐全,品种多样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5分;

投标人提供的菜谱营养搭配基本合理,品种多样基本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分;

投标人提供的菜谱营养搭配不合理,菜品菜色不齐全,菜单品种单一不满足招标文件:0分。

8分

6

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措施齐全,定期检查、监督计划安排详尽,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8分;

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措施较全面,具有定期检查、监督计划安排,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较为合理可行:5分;

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措施一般,具有定期检查、监督计划安排,基本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基本可行:3分;

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措施混乱,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8分

7

人员培训方案

人员培训包括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方式、服务业务熟悉程度、服务目标及言行规范、仪容仪表等内容。

人员培训方案内容涵盖全面,叙述详尽且能够满足采购人要求:8分;

人员培训方案内容涵盖较为全面,描述清晰能够满足采购人要求:5分;

人员培训方案内容涵盖基本全面,基本能够满足采购人要求:3分;

人员培训方案混乱,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8分

8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中涵盖人员流失预案、突发大人流量预案、火灾预案、紧急情况疏散预案等内容。

应急预案全面具体,切实可行,充分考虑项目特点:8分;

应急预案较为全面,较为可行,考虑项目特点:5分;

应急预案考虑基本全面,可行性一般:3分;

应急预案较为粗糙,条理不清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8分

9

服务承诺评价

服务承诺齐全合理、切实可行:6分;

服务承诺较为齐全合理、较为可行:4分;

服务承诺基本合理、可行性一般:2分;

服务承诺不够齐全,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应答:0分。

6分

合计

100分

第四部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最多减10分

投标文件不完整,缺页的,非实质性内容缺少签字或盖章的;

投标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目录与页码不对应的;

投标文件未装订、装订有误的;

投标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技术点对点应答完全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投标文件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投标文件对同一问题的前后描述不一致的(点对点应答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金额数字与中文不一致、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复印件不一致等包含在本情形之内);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询标的;

投标文件中出现非本项目相关内容的。

四、投标文件内容要求

(一)投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C 投标文件的编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格式参照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核表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投标人须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6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注:1、提供审计报告的,非年度审计报告不予认可;2、提供资信证明的,资信证明如注明了接收单位或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接收单位须为本项目采购人或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须与本项目名称编号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4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7

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也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本授权书

8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总公司参加投标的,查询分公司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视同总公司存在不良记录,分公司参加投标的,查询总公司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视同分公司存在不良记录。

9

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上述列表内资格审查内容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须在投标文件外单独提交原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供者做无效投标处理;未要求提供原件的按上述列表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2)对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提交、补交的资质性文件,资格审查时不予承认。


项目需求书

一、技术要求

1.委托管理内容和范围

1.1食堂服务内容:早、午餐、值班人员晚餐及特殊紧急任务时的供餐。

1.2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项目采购人按月实际发生额支付餐费,由外包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派遣员工提供相关服务,依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进行管理。水、电、燃气费等均由采购人统一另行采购。

2.供餐时间:

2.1患者早餐6:30 午餐10:30 晚餐16:30

2.2职工早餐7:00-8:20 午餐11:20-12:30 晚餐17:00-17:30

3.餐费标准:患者餐费25元/天。职工餐费32元/天(早餐8元,中餐16元,晚餐8元) ,包含制作过程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4.工作时间:每周7天。按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上述人员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需安排加班的,中标供应商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5.菜品要求:保证每日菜品出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5.1患者早餐:豆浆 小米粥 锅巴菜 老豆腐 云吞 果子 花卷 面包 牛奶等;

患者午餐:三菜(一主荤一次荤一素菜);

患者午餐加餐:每天提供水果一种或酸奶一瓶。

患者晚餐:二菜(一主荤一素菜)。

5.2职工早餐:豆浆 小米粥 锅巴菜 老豆腐 云吞 果子 茶鸡蛋 花卷 煎饼果子等,4个凉菜,牛奶、咖啡。以上品种每日必备任意选用;

职工午餐:四菜一汤一粥,(一主荤二次荤一素菜)主荤限量,其余任意选用。每天配备新鲜水果和酸奶,每周可有面食(包子、饺子、面条)一次但连续两周不能重复;

职工晚餐:三菜(一主荤一次荤一素菜)。

5.3菜单每周一更新,口味融汇南北及西部地区风味,口味丰富。

5.4就餐人数:患者每日680(365天早中晚餐)人。

职工早餐180人左右(50人365天早餐,130人251天早餐)、午餐180人左右(50人365天午餐,130人251天午餐)、晚餐50人左右(50人365天晚餐)。

6. 人员要求和工作时间要求

6.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组织机构,应由如下岗位组成,下列岗位如不满足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可自行添加岗位:

6.1.1项目经理1人,负责管理厨师、面食、墩工;

6.1.2厨师至少5人,冷荤;热菜,擅长山东、淮阳、四川系为主;风味,擅长各种南、北方小吃制作;

6.1.3面点师至少7名,擅长点心和各种蒸食、煎食;

6.1.4营养师1名,擅长营养搭配;

6.1.5切配、保洁、送餐人员至少10名。

6.2本项目人员总数不得少于24人。

6.3人员年龄比例,本项目接受退休人员,不超过9人。

6.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员不得缺编,采购人将不定期对人员结构数量进行考察。

6.5中标供应商的所有人员需为本单位人员,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

7.食堂工作具体要求及工作标准

7.1供应商无债务纠纷及法律诉讼。

7.2供应商用工符合国家《劳动法》和市劳动用工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事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社会保险、工伤均于采购方无关,供应方统一办理从业人员工作服、工作帽、工号牌。

7.3为了切实搞好食堂的膳食工作,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管理和监督。食堂食品制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原材料在保质期限内使用,并减少库存量,在加工食物过程中要厉行节约、减少浪费。保证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供应商必须每日将入库原材料及饭菜成品留样48小时,作为食品检测依据,凡供应商不服从管理、违纪或因操作、管理等原因造成的损害,如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其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应合理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出现重大损害,除合理赔偿外,采购人有权视情节和损失后果轻重罚款、辞退人员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4合同期间,场地、现有设备用具由采购人提供,不足设备由供应商自行增采购。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提供设备应爱护厨房的各种设施及用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及时地予以养护及维修,杜绝人为损坏。若有损坏,供应商负责维修或应予赔偿。

7.5供应商应按季节变化和蔬菜价格等因素合理安排每周菜谱和所需菜品原料,并提前一周报采购人食堂管理员审定后决定下周的食谱,并因节假日、民俗等因素,对食谱适时进行调整。

7.6供应商对所使用水、电、燃气管线等重要部位要每天安排专人做好日常检查,如有损坏情况,供应商有责任和义务通知食堂管理员维修,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每日检查完毕完成后,及时锁闭食堂门窗。

7.7供应商每天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细致的清理餐厅卫生,确保食堂内现有各种设施、设备、物品摆放有序分类放在固定的位置,并且妥善保管,确保成餐用具、运输用具、公共餐具每餐消毒清洗,餐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防止传染病发生。

7.8供应商必须确保食堂内部环境卫生的整洁,特别每餐后打扫食堂主、副食操作间、库房和餐厅内卫生。做到地面、售饭台、餐桌、餐椅无垃圾、无污渍、无水渍、无异味。保证每日清洁。每周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卫生工作进行检查。

7.9中标供应商必须将所有操作人员的健康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基本情况登记表交给采购人食堂管理人员存档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经采购人管理人员确认后持本人健康证上岗操作。

7.10供应商操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并保持服装整洁,不得留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并保持好个人卫生,操作人员进行食堂操作及打饭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套袖,主副食操作间内严禁吸烟,严禁私开小灶。

7.11供应商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每人查看冰箱、冰柜运转情况及温度是否正常,视情况和季节进行化霜、清洗、消毒,采购人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供应商人员做好该项工作。如设备损坏,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管理人员维修,不得影响人员的进餐。

7.12供应商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不足时及时上报采购人食堂管理人员,严禁违规操作。夏季卫生工作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餐饮管理条例执行,配合和服从采购人做好防蝇、防鼠、防蟑螂工作。加工蔬菜要清洗干净,加工肉类、禽、蛋必须进行消毒处理(高温、热透)。

7.13菜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刀、墩、饭、框、桶、盆、抹布以及其它加工用具和容器必须张贴明显标志、定置存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用后洗净保持整洁,防止交叉感染。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7.14供应商必须把汉民和回民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炊具等严格区分和存放。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分类存放,不能混放。

7.1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纪律要求,要讲文明,讲礼貌,要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善于学习,掌握技能。要着统一服装上岗,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7.16采购人有权监督供应商的菜品生产、菜品出品的质量及供应商及操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采购人有权根据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对合同金额做出合理的调整。

7.17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人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供应商必须严格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采购人可依据采购人相关的规章制度给予供应商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7.18供应商必须保证每天按时上班,不得应个人原因影响食堂的正常就餐。工作时间不准离岗,有事必须请假。在工作之余发生意外伤害或发生违法行为后果自负,采购人概不负责。

7.19供应商未经采购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招外来人员进入食堂进餐和留宿。

与食堂餐饮无关的物品一律不能进入食堂。不得在主、副食操作间住宿和晾晒衣服。

7.20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生产安全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规程;在劳务操作中爱护采购人财产和设备、节约能源,避免浪费,遵守职业道德。

7.21供应商在履行劳务协议期间,由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均与采购人无关。同时给采购方人员人身造成伤害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供应商操作人员在医疗期间费用自理,医疗期间采购人不支付供应商劳务费。

7.22供应商在履行劳务协议期间,患者三餐应定时送至病房并进行分发。

8.其他要求

8.1采购人权利和义务

8.1.1审定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监督并配合供应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8.1.2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供应商在服务中出现的过错、过失、品质未达标或其它因管理责任而造成的事故,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整改通知、罚金直至终止合同等措施予以处罚,确保本合同的有效履行。

8.1.3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供应商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过失、过错及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或采购人管理规定之行为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员工进行更换。

8.1.4采购人有权查验供应商为在本项目工作的员工支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相关票据。

8.1.5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具体办公场所及设备、物料的存放场所。

8.1.6在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及服务标准的情况下,采购人应按时支付供应商的服务费。

8.1.7采购人对供应商执行职工食堂的相关规章制度、饭菜卫生和质量、服务水平、卫生环境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后,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完善,供应商的经营必须满足广大职工的用餐需要,尊重少数民族职工的用餐习俗,保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与汉族职工的伙食不能混炒,不能混用餐具。发现以上有问题的,第一次予以供应商口头警告,第二次将扣除供应商劳务费1000元进行处罚。

8.2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8.2.1依照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对采购人委托的服务项目提供专项服务。

8.2.2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8.2.3供应商派送到采购人工作的员工必须进行相关的调查、考核和培训。供应商管理人员及员工资料需交采购人进行备案。

8.2.4供应商应严格管理、教育、培训派遣到采购人的员工,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服务工作,维护采购人的良好形象。凡因供应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采购人将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考核标准进行处罚。

8.2.5定期对现场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因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

8.2.6派遣到采购人的员工必须持相应有效资质证件上岗,必须每年安排员工进行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8.2.7员工在岗期间需统一着装,工装由供应商提供,工装的颜色、款式(经采购人同意)应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做到干净整洁。操作间内严禁吸烟,严禁嬉戏打逗,严禁与甲方职工发生争执、打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供应商调换员工。

8.2.8供应商应当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8.2.9供应商必须与派遣到采购人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上缴保险。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劳动纠纷,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员工与供应商合同期内所发生经济补偿金由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8.2.10如遇采购人有重要活动和相关部门检查工作等需要加班的情况,供应商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并保证做好相应的各项工作。

8.2.11当采购人提出派遣员工需求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出的用工条件满足需求,并保证员工在一周内到位。

8.2.12供应商对派遣人员特别是厨师进行调整更换,必须提前一周与采购人商议。

8.2.13供应商应定期与采购人代表沟通,认真听取采购人提出的意见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8.2.14供应商提供人员的身体的健康状态、思维能力、精神状态,能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要求、方式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供应商应及时汇报保洁及食堂的工作并听取意见反馈,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便更好的为采购人服务。

8.2.15供应商需按国家、天津市及行业有关规定,支付人员工资、保险费、防暑降温费、企业税金及提取管理费,如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及相应费用,产生劳动纠纷,供应商应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2.16供应商必须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全员具备健康证,为员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采购人随时抽检。

8.2.17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建议,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重大的投诉应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8.2.18供应商的员工必须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树立为甲方服务的思想,服务热情,礼貌待人。供应商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期体检,并领取健康证后上岗。

8.2.19做好食堂的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发生食物中毒现象,否则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8.2.20供应商应设立意见箱,听取和采纳用餐人员建议,并改进和提高食堂工作。按照规定餐标合理的把控成本,让用餐人员不仅吃饱更要吃好,达到人人满意。甲方有权对供应商原材料质量、营养搭配、服务质量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供应商立即改善;并视情形由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供应商经过两次以上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8.2.21如食堂突遇断水、断电或断气情况,食堂管理者及时和总公司联系,由总公司委派相关维修维护人员及时到现场排查维修,并安排公司中央厨房及时按照食堂就餐要求制作菜品,盛放在专用保温盒内,指派专车在就餐时间前送达,保证患者、职工按时就餐。

8.2.22供应商应定期提示采购方清理烟道;随时检查灶具的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采购方负责人,确保安全。供应商对甲方食堂现有的设备设施、灶事工具等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承包期满后如数交回,若损坏或者丢失按价赔偿。

8.2.23供应商在承包期内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在承包期内不得将甲方食堂转租给第三方,否则按违约处理。

注:1、招标文件中,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2、项目需求书中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的视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A 说明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1.3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机构,即“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2 “投标人”或“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以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招投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投标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投标

《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评分内容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评分,不累加评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评分内容,任意一方提供即可得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书总金额30%及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明确要求联合体各方分别加盖公章的,其他需加盖公章的部分加盖主体方公章即可。

4.4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分公司投标

法人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公司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按照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执行。上述行业分公司投标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4.8 投标人报名单位须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授权其他法人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以投标人(报名单位)名义投标,有此情形的做无效标处理。

5. 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5.1 合格的货物

5.1.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5.1.2 除《招标项目要求》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1.3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交货时有义务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1.4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2 合格的服务

5.2.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6. 投标费用

6.1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中标单位收取服务费。

货物类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

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500万

1.1%

500万-1000万

0.8%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中标金额为68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1.1%+(680-500)×0.8%=7.34万元,其中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服务类收费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500万

0.8%

500万-1000万

0.45%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中标金额为68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0.8%+(680-500)×0.45%=5.51万元,其中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6.2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如因重大变故项目终止或因开标前的质疑投诉项目重新采购,代理机构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人已缴纳),投标人发生的文件制作费、人工费、交通费、通讯费、授权费、财务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索要补偿。

7.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终止公告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 询问与质疑

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现场向采购人和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3 质疑书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8.4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8.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6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7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 其他

本《投标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招标文件说明

10. 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项目要求

(3)投标须知

(4)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3 《招标项目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加注“★”号)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4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10.5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投标截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发送邮件至已报名供应商的邮箱,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规定或代理机构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或代理机构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一经发现投标人虚假伪造,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14.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2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货物或服务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3 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并按包分别密封投标文件。

15.4 投标文件应编制页码,并与投标文件目录相对应。

16. 投标报价

16.1 投标书、开标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6.2 投标报价是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最终优惠价格。

16.3 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7.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证明文件;

(2)若国家及行业对投标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特殊资格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涉及本须知中“4. 合格的投标人”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8. 技术投标文件

18.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或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货物类项目,技术投标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4)投标文件中设备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投标人在《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中对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做出应答,其中“项目需求书要求”的投标应答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8.3 服务类项目,技术投标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19. 投标保证金

19.1 按照《招标项目要求》要求执行。

19.2 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0.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1.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1.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光盘或U盘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编号(可使用简称),纸质投标文件胶装装订成一册,可根据投标文件页数分为上下册或上中下册等分册。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光盘或U盘中包含OFFICE或WPS文档格式的投标文件一份。

21.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盖章。

21.4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1.5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分公司(允许分公司投标的项目)等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经营者、首席合伙人、分公司负责人等投标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视为有效。

22. 投标文件的密封

22.1 投标人须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每包分别制作一个正本三个副本,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的电子版光盘或U盘一份。

22.2 投标人应按包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推荐每包使用一个包(信)封密封完好,也可以正本副本分别使用包(信)封密封。

推荐密封方法如下图所示:

22.3 投标人应在密封包(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如所投项目分多包应填写,如不分包则无需注明)、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并在密封包(信)封上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可在包(信)封上加盖公章或密封章(非实质性要求)。

22.4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22.1-22.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22.5 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2.6 每个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一经投标,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22.7 投标人须密封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邮寄或快递投标文件的,因运输导致的逾期送达或投标文件包封破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2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的通知书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注标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3.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3.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

2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D 投标文件的提交

25.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5.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5.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有效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5.3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E 开标和评标

26. 开标

26.1投标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投标代表人参加投标,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五、资格审核表”要求的资格审查文件,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人参加开标仪式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6.2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未提供合法的、有效的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五、资格审核表”的实质性文件全部或之一的情况;

一份投标文件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印章,要求加盖公章但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文件未盖章或签字的;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联合体协议书的;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与本项目不一致的;

分包项目,投标人投多包,未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未按包分别密封投标文件;

分包项目,按包号逐一开标,开标后,投标文件所投包号与开标包号不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它情形。

26. 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投标代表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本项目密封要求简化,以不裸露和标注信息正确为合格原则,不合格情形:1、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分包项目未按包分别密封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包(信)封标注的所投项目名称或编号与本项目不一致。

27.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8. 评标委员会

28.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28.3 如果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时,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8.4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29.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9.1 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实质性要求等进行审查,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的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答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29.2 对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提交、补交的资质性文件,评审时不予承认。开标以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外,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

29.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重大偏离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中标无效:

(1)若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晚于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的;

(2)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的;

(3)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5)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6)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缺少盖章或缺少签字或盖章错误或签字错误等情况;

(7)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与本项目不一致的;

(8)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的;

(10)围标或陪标的;

(11)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1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3)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存在多个报价或选择性报价的;

(14)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不是唯一产品(服务)投标的或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不一致的;

(15)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须强制采购的产品,未提供清单中产品的;

(16)《资格审核表》中的资料原件齐全合格,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完整的复印件或提供的复印件过期或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不齐全的;

(17)分包项目,投标人投多包,未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

(1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37、59、60条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19)其他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29.4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5 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9.6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1)评标委员会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审核投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3)事业单位不享受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货物类项目

序号

情形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6%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6%

2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6%

3

联合体一方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书总金额30%及以上的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服务类项目

序号

情形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6%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6%)

2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6%

3

联合体一方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书总金额30%及以上的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注: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30. 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 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有义务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投标代表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3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当为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人签署。

30.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答复或者补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30.4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1. 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32.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32.1 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2 评标方法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审因素详见《招标项目要求》。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4)评标委员会评审点对点应答表符合性时,应审核投标应答内容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而不应以偏离说明应答“无偏离”、“满足”或“响应”等作为判定标准。

(5)中标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3条规定,如评审现场经财政部门批准本项目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相应采购方式程序执行。

33. 其他注意事项

33.1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标情况、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33.2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

33.3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F 授予合同

34. 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34.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4.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35. 中标通知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6. 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7. 履约保证金

37.1 若《招标项目要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7.2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8.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9. 合同分包

39.1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

39.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合同:

鉴于政府采购使用的合同文本的特殊性,本合同一般条款仅作为确立法律关系框架作用,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双方签订的专业合同为准,该合同作为本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合同没有而合同一般条款有的且涉及政府采购性质的内容,以合同一般条款内容为准。

一、采购内容: (详见附件)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质量要求及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见附件。

三、供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服务时间、地点、方式:见附件。

五、供方应随服务向需方交付的相关资料。如果所提交文件是外文的,供方有义务为需方提供中文或译成中文文件。

六、验收工作由需方负责对合同进行验收。

七、货款支付方式:见附件。

供方开户银行(汉字全称):

行号(数字代码):

帐 号:

八、有关涉及本合同供方向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供方具有约束力。

九、本合同一式 份,需方留存 份,供方留存 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公章):

需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时间:20 年 月 日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合同特殊条款由供方和需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拟订。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包号: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电话:

投标单位详细地址:

投标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总目录

(需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四、投标文件内容要求”中规定格式自行编制)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页码检索

(需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中每个评分项逐项列明页码)


附件1

投标书

致: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天津市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公司 (投标单位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电子光盘或U盘)、副本三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的服务投标总价为:

/ 包,¥ 元(人民币),

大写

……

2.我公司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并认为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公平公正,无倾向性和排他性

4.我公司的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

5.我公司同意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声明投标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若中标,则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其需要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6.我公司承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随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的检查验证。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公司若有违规行为,我公司完全接受贵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

7. 我公司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8. 我公司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10.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投标人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资格要求

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天津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员工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作为投标代表人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投标代表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投标代表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

年月日

附件(2)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