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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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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托管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招标详情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托管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进场项目
项目名称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托管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510183202100002
公告类型 更正公告(采购公告)
采购人 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 邛崃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包件个数 1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罗女士:028-8754914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302号,028-87549149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罗女士:028-87549149
公告发布时间 2021/4/14 16:12:09 媒体发布时间 2021/4/14 9:38:00
原公告类型 采购公告 原公告发布时间 2021/4/14 16:12:09
文件发售开始时间 2021/4/14 9:00:00 文件发售结束时间 2021/4/20 17:00:00
文件发售地点 供应商要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应首先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http://www.cdggzy.com),在“业务办理→操作指南”中下载“政府采购系统使用手册(供应商)”,根据使用手册操作指导进行操作;同时进入本项目采购公告,点击“申请获取标书”,填写《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并在系统中提交,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系统中成功提交《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投标截止日期 2021/4/25 10:00:00
投标地点 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新市民中心(凤凰大道567号)8楼 谈判/开标地点 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新市民中心(凤凰大道567号)8楼
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 2021/4/14 9:38:00 谈判/开标时间 2021/4/25 10:00:00
更正文件更正事项和内容

本项目以采购公告及文件内编号为准,现更正文件统一项目编号。

附件
510183202100002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托管服务.docx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托管服务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510183202100002

竞争性磋商文件



购 人: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中国·四川(成都)

二〇二


“政采贷”业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号文”)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拟对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托管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磋商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编号:510183202100002

二、采购项目: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托管服务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项目内容:

序号

服务内容

数量

备 注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托管服务

1项

详细的技术、商务要求见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六、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及费用:

(一)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即报名时间)20210414日至20210420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本项目仅接受网上(远程)办理获取磋商文件,具体流程如下

1.供应商要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应首先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http://www.cdggzy.com),在“业务办理→操作指南”中下载“政府采购系统使用手册(供应商)”,根据使用手册操作指导进行操作;同时进入本项目采购公告,点击“申请获取标书”,填写《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并在系统中提交,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系统中成功提交《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2.报名咨询电话:028-87549149

%1. 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得转让。

%1.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取本磋商文件并登记,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取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响应。

注: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2021042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及磋商地点:邛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新市民中心(凤凰大道567号)8楼。

九、本次磋商采购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 址:邛崃市文君街道文君街108号

联 系 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355186397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302

邮 编:610041

联 系 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4914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480,0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年

投标报价以最高限价为依据,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480,0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年
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进入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定向采购(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

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实质性要求)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此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须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四、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5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分、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根据川财采【2020】74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7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8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49149

9

采购、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49149

10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49149

地址: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302号)

11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49149

地址: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302号)

邮编:610041

12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8-87549149

地址: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302号)

邮编:61004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邛崃市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联系电话:028-88760252。

地址:邛崃市东环路106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5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性响应文件(纸质)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纸质)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报价响应文件(纸质)一份,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1份。注:最终报价表(纸质)一份,于最后报价阶段单独密封提交。

16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相关规定 ,以及财政部其他有关法规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与本项目相关的法规、四川省财政厅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其中,《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文件)中的有关评审程序、规则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为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要求的,以其他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为准。

17

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以预算金额为基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的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18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前附表以外的相关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二、总则

2.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2.2. 有关定义

2.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为: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2.3 “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2.3. 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磋商文件。

2.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磋商采购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2.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2.5.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2.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 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2.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2.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2.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3.1.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磋商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项目需求及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七)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八)磋商文件格式;

(九)评标办法;

(十)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3.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2.1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3.2.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

3.2.3 任何对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均为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4 供应商要求对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按磋商采购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3.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无。

四、响应文件

4.1.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4.2.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4.2.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4.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4.3.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4.4.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4.5.响应文件格式

4.5.1 供应商应尽量按照磋商文件第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因响应文件格式形式不规范或者内容不齐全导致为无效文件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4.6.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4.6.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详见格式一)

4.6.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详见格式二)

4.6.3 响应文件电子版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须包含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制作为PDF格式文件,并拷贝到空白U盘中,U盘表面应标注供应商名称;供应商递交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正本不得出现实质性不一致(如内容不齐全、模糊不清等)的任何情形。

4.6.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4.6.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4.6.6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4.6.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4.6.8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4.6.9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实质性要求)

4.6.10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4.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4.7.1 除报价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包装外,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4.7.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详见第八章格式);每一密封件上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4.7.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4.7.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善并递交,将作为未按规定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处理;递交后,由于密封不牢固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4.8.响应文件的递交

4.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4.8.2 现场报价表在磋商后,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现场递交。

4.8.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4.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4.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4.9.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9.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4.9.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4.9.4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

4.9.5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4.9.6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定程序、评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详见第九章内容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6.1. 签订合同

6.1.1 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1.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6.1.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6.1.4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联系人:罗女士,联系电话:028-87549149

6.2.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任何形式的分包及转让。

6.3.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4.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6.5.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6.5.1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按本章前附表相关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缴纳的磋商采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5.2 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人对合同规定义务履行完毕时全额无息退还;如果成交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该保证金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6.5.3 只有在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免除履约保证金条款

6.6. 履行合同

6.6.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6.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7. 验收

6.7.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和考核。

6.7.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验收材料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6.8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七、采购纪律要求

7.1.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磋商;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质疑和投诉

8.1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和参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8.2 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且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书及质疑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响应单位鲜章,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联系方式;

(4)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响应单位鲜章。

8.3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需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内容;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接收第二次质疑和递补文件。

8.5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规定事项、格式条款等相关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全面实质性响应(或没有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作明确响应),是供应商自己应承担的一切风险和过错,由此产生的不利于供应商的一切后果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若发现磋商文件中有不明确(或歧义)内容的、或磋商文件有错误内容的、或者对磋商文件内容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否则一但投标即视为供应商已经完全接受和认可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由此而产生的不利于供应商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其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具备资格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参加磋商采购活动。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 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1、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重大违法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均为复印件,营业执照含相关经营范围;)

②事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均为复印件)

③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均为复印件)

④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⑤法人或投标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均需在有效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2.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下任意提供一项即可):

①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②也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财务制度(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0年至今任意3个月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自然人投标可提供自然人纳税承诺和个人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可提供承诺函】;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可书面承诺,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政府采购前无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页截图】;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