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南京市佑安医院(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南京市优抚对象康复中心)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南京市佑安医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南京市佑安医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南京市佑安医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DY-2021F106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佑安医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南京军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芦席营68号

中标金额: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捌仟肆佰陆拾肆元整(¥2838464.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南京市佑安医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要求:本项目主要为南京市佑安医院(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东、西院区两个食堂,提供食堂服务。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整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评审专家名单:陶海风、陈进、封希文、樊帆、杨荷香(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按照35000元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代理机构。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佑安医院(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镇(南京市佑安医院)

联系方式:025-52281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大友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3楼

联系方式:025-69576327、025-695763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顾媛、徐瑜

电 话:025-69576327、025-6957633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江苏大友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16日




附件:确定稿 南京市佑安医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docx

南京市佑安医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JSDY-2021F106










江苏大友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标准 27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和数量等 31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4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56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江苏大友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南京市佑安医院(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南京市佑安医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1、项目编号:JSDY-2021F106

2、项目内容:本项目主要为南京市佑安医院(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东西院区两个食堂,提供食堂服务。

3、预算金额及服务时间:预算为293万元/年(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作无效响应处理)

项目实施周期为三年,合同期为一年,如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良好且考核合格可优先考虑第二年合作,续签或重新招标由采购人自行决定,第三年类推。

4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

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供应商须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三证合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材料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4.4 第4.1(5)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5、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接受。

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7、集中考察或答疑:

(1)签到开始时间:2021年04010900;签到截止时间:2021年04010920;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淳化镇(南京市佑安医院)

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科

联系电话:025-52281016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顾媛、徐瑜

联系电话:025-69576327、025-69576330

2)现场勘查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现场踏勘确认表》(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七)。

8、投标文件

8.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

1时间:2021年0415日09点30分-1000分(北京时间)

2点: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3楼会议室一。

8.2开启

1时间:2021年041510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3楼会议室。

8.3份数

(1)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报价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实质性资格证明文件一式陆份,伍份为投标文件正副本内材料,壹份单独装在信封中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作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前资质审查依据。

9、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联系人:杨科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25-52281016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镇

10、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顾媛

招标文件编制徐瑜

联系电话:025-69576327、025-69576330

联系传真:025-69576334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3楼

11文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500元/本收取费用,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03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南京市江东北路95号3楼办公室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具有有效年检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一份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一份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

(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原件并加盖公章)。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招标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两天前办理。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12、采购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3、其他:

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4“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5“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接受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后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投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4〕68号。

3.3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投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7〕141号。

3.4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5 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6 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7 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8进口产品政策

(1)除招标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

3.9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招标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投标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6.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 投标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页等)。

6.7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费用

7.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按照35000元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代理机构。

账户名称:江苏大友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南京长江路支行

帐 号:320006623018010124880

8、投标文件组成    

8.1 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

8.2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8.3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服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投标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第一章招标公告中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2)第一章招标公告中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第一章招标公告中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若有);

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技术条款偏离表》;

7)合同条款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等。

10、投标文件的服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10.1 服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2 若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

10.3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说明,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2)《商务条款偏离表》;

(3)《技术条款偏离表》;

4)项目集成或实施方案;

5服务承诺;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0.4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陈述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如有虚假均作废标处理。采购人根据需求可实地考察。

11、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1.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11.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1.3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1.4 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提供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供应商系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并由本企业提供服务,须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中注明,供应商应当如实申报,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1.5《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如未单独封装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1.6报价低于成本价说明:供应商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报价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小组判定。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3、投标有效期

13.1 自开标之日起 90天内投标有效。

13.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14、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

14.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准备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正本中,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本招标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

14.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5.1 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加盖公章

15.2 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一年内不得参加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人

18、开标

18.1 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 开标时,代理机构将邀请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18.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8.5 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8.6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8.7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8.8 同时出现18.4-18.7中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18.4-18.7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投标无效。

18.9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8.10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18.11 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18.1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可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

19、评标

19.1 评标组织

19.1.1评标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食堂服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2 评标程序

19.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11)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不能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1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5)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或提供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的;

(16)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19.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井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19.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18.13款执行。

19.2.3 投标文件的进一步评审。

19.2.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9.2.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9.2.3.3 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19.2.3.4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3.5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2.3.6 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的方法在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一条规定处理。

19.2.3.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3 评标方法和标准

19.3.1 采用综合评分法

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及诚信记录评分的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9.3.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报价部分、服务、人员配置、业绩、信誉、承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19.3.3 评分标准详见文件第三章。

20、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 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根据排名确定1-3名中标候供应商

20.2 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供应商

20.3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到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20.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0.6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成交与否,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20.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1、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 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2.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3.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中的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下一顺序投标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4、询问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5、质疑

25.1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5.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5.3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5.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具体条款);

(4)事实依据(具体条款);

(5)必要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5.5 质疑函应当现场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不予受理。

25.6 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5.7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6、投诉

26.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6.2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6.3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4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2)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7、诚实信用

27.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7.2 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7.3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7.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27.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招标、评审纪律,扰乱招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章 评标标准

附件(1)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报价部分

15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15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

注:评委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委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

2.1

服务

54分)

评委根据供应商的食堂服务方案、理念及提高服务水平的整体设想及策划进行评分:食堂服务方案、整体设想及规划全面周到、服务起点高得6分,食堂服务方案、整体设想及规划较全面得4分,整体设想及规划基本全面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6

2.2

评委根据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分,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三点:

(1)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等,要求符合规范,体现高标准、科学合理、详细完整;

(2)食堂文明管理服务承诺、食堂员工服务规范、着装统一、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

(3)意见反映渠道、反馈流程与改进方案。

管理制度周到全面得7分,管理制度较全面得5分,管理制度基本全面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7

2.3

评委根据供应商是否严格执行餐饮业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有较强的制度保障,同时对清洁消毒规定、防鼠、灭蝇、防虫等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评分制度明确,针对性强,有不同于其他供应商新颖思路8分;制度明确,操作性强,满足招标需求得5分;制度较明确,有一定操作性,基本满足招标需求得2分;提供不得分

8

2.4

评委根据供应商的原材料管理方案及食品保存管理方案进行评分:方案周到全面得8分,方案较全面得5分,方案基本全面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8

2.5

评委根据供应商的食堂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方案,以及对食堂电、气、消防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措施;消防、意外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分:方案周到全面得8分,方案较全面得5分,方案基本全面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8

2.6

评委根据供应商列出的食堂菜品品种及营养配比说明是否营养合理、品种多样、荤素搭配进行评分:菜品品种及营养配比满足项目需求,搭配合理得7分,菜品品种及营养配比搭配较合理得5分,菜品品种及营养配比搭配基本合理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7

2.7

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携带身份证明)以本项目为例对食堂委托管理服务方案进行阐述,评委根据其阐述是否清晰、对评委所提专业问题是否答辩流畅、针对性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每位供应商答辩时间不超过8分钟。项目负责人答辩清晰、流畅、针对性强得10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较清晰、流畅、针对性较强得7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基本清晰、流畅、针对性一般得4分,参与答辩人不能完整和准确地回答问题,对本项目情况不熟悉,对服务思路和具体措施表述不清,答非所问得0分。到场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或没有派出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方案陈述与答辩的本项不得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