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4-19 17:14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05012021000218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泸州市环境卫生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4月12日 | ||
二、更正信息 | |||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 | ||
更正内容 | 附件 | ||
各潜在供应商: 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编号:5105012021000218)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如下更正: 一、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附件。二、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进行第二次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附件。 三、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更改为“2021年04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余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 |||
更正日期 | 2021年04月19日 |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 ||
地址: | 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830-3171631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22层2206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曾洁;联系电话:028-86162676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女士 | ||
电话: | 0830-3897048 | ||
五、附件 | |||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更正内容
各潜在供应商:
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编号:5105012021000218)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如下更正:
一、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项目名称 |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 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 注:所有供应商报产品下浮率(%),根据采购需求的数量,以供应商提供的下浮率(%)按实进行核算。 |
4 |
定向采购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5 |
标前答疑会 |
不统一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 |
6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磋商小组成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7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适用。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一、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资格响应文件中单独承诺。 |
8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1.节能产品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的规定,《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3.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
9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注: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 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10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11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规定,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2 |
履约保证金 |
金 额:合同金额的5%。 收款单位:成交后由采购人提供。 开 户 行:成交后由采购人提供。 银行账号:成交后由采购人提供。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 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合同签订前)须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退款时间:履约完成后15个工作日返还履约保证金。 |
13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
14 |
磋商过程、结果咨询 |
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
15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龙腾路五号(康城国际酒店四楼) |
16 |
供应商询问 |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
17 |
供应商质疑 |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18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9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0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成交人支付,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对此标准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本项目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 |
21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本项目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
22 |
声明承诺提醒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23 |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
二、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1 |
报价30% |
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最终报价最高的下浮率(%)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最高下浮率),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投标最终报价下浮率(%))】×30分。 |
共同评分因素 |
2 |
实施方案35% |
35分 |
对供应商配送方案(①货源保证措施、②配送人员配置、③配送方式、④配送时间计划、⑤配送质量保障、⑥配送应急方案、⑦服务承诺)内容完整且符合本项目实际要求的得35分,每缺少一项扣5分,每一项中每有一处内容不合理、不具有可操作性、不符合项目实际要求的扣1分,每项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共同评分因素 |
3 |
履约经验32% |
32分 |
1.2018 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每有一个类似项目履约经验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每配备有一辆冷藏运输车辆的得3分;每配备有一辆厢式运输车辆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 注: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租赁的还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3.供应商配备有仓库的得2分,有保鲜冷库的加2分,本项最多得4分; 注: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照片并加盖公章。 4.供应商自有或订单生产、养殖能力及基地(场所)的得3分; 注: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和照片并加盖公章。 5.供应商配备相应的食材专业检验场所的得2分; 注:提供场地图片并加盖公章。 6.供应商具有专业食材检测设备(设备应包含农药残留检测仪器、食品重金属检测仪、食品添加剂检测仪、瘦肉精检测仪)的得4分,每缺少一样扣1分。 注: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供应商配备有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从业资格证的检验技术人员1名的得2分,每增加1名加1分,最高得5分; 注: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供应商购买有食品安全责任险且金额在10万(含)-200万(含)的得1分;购买有食品安全责任险且金额在200万以上-300万(含)的得2分;购买有食品安全责任险且金额在300万以上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提供保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共同评分因素 |
4 |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1% |
1分 |
供应商注册地在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得1分。 注: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共同 评审 |
5 |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 2% |
2分 |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共同 评审 |
三、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更改为“2021年04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余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