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 重新招标 招标产品:
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电热板,
离心机,
氮吹仪,
马弗炉/高温炉,
移液器/移液枪,
通风柜,
水质重金属检测仪 招标编号:JD20210301 谷丰粮油收储公司原子吸收光谱仪等招标公告 2021-04-20 14:18:38
【谷丰粮油收储公司原子吸收光谱仪等招标公告】,招标编码为【JD20210301】,招标项目内容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氮吹仪、通风系统、离心机、电热板、马弗炉、移液枪、磁性金属物测定仪】,投标截止到【2021-05-11 15:00】,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编号:JD20210301
项目名称: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程专项仪器项目
一、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预算(万元) |
1 | ★原子吸收光谱仪 | 1 台 | 47.788 |
2 | 磁性金属物测定仪 | 1 套 |
3 | 马弗炉 | 1 套 |
4 | 台式调速离心机 | 1 台 |
5 | 单道移液枪(10-200uL) | 2 把 |
6 | 单道移液枪(200-1000uL) | 2 把 |
7 | 碎米分离器 | 1 台 |
8 | 迷你离心机(转速≥4001) | 1 台 |
9 | 干燥器(内附有干燥剂)36cm-40cm | 2 个 |
10 | 小型粉碎机(21 目) | 1 台 |
11 | 计时器(4道) | 4 台 |
12 | 电热板 | 1 台 |
13 | 玻璃仪器气流烘干器 | 1 套 |
14 | 电动验粉筛 | 1 台 |
15 | 氮吹仪 | 1 台 |
16 | 电蒸锅 | 1 套 |
17 | 电磁炉 | 1 套 |
18 | ★监控系统 | 1 套 |
19 | 气瓶柜 | 2 个 |
20 | 原子吸收罩 | 1 套 |
21 | 通风系统 | 3 套 |
22 | ★仪器台 | 1 套 |
23 | 仪器套 | 36 套 |
24 | 激光装订机 | 1 台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以投标截止日前三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 用甘肃”网站(甘肃以外的企业提供本省信用查询)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除事业单位和政府单位)。 3.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04-20至2021-04-26,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地点: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阳光馨苑A区12号楼901室
方式:现场免 费领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05-11 15:00;
地点:定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定西市安定区凤翔路3号)。
五、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28号
联系方式:13141769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阳光馨苑A区12号楼901室
联系方式:0932-82323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书记
电 话:1314176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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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
程专项仪器项目(二次)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JD20210301
采 购 人: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2
一、 说 明.................................................................................................................... 6
二、 招标文件..............................................................................................................8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9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五、 开标、评标........................................................................................................16
六、 授予合同............................................................................................................17
七、询问、质疑......................................................................................................... 19
八、政府采购政策..................................................................................................... 22
九、投标资料表......................................................................................................... 26
第三章 技术要求.........................................................................................................32
第四章 合同文本.........................................................................................................41
第五章 附件.................................................................................................................62
第六章 评标办法...........................................................................................................75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2
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程专项仪器项
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阳光
馨苑 A区 12 号楼 901 室)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05-11 15:
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D20210301
项目名称: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程专项仪
器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47.788(万元)
最高限价:47.788(万元)
采购需求:采购实验室配置专项仪器设备一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
的材料; 2.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
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redit.gansu.gov.cn)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
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 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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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前三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 用甘肃”网站(甘肃以外的
企业提供本省信用查询)查询结果为准,如相 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
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除事业单位和政府单位)。 3.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
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
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04-20 至 2021-04-26 ,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
午 14:30 至 17:00
地点: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
区阳光馨苑 A 区 12 号楼 901 室)
方式:现场免费领取。
售价: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05-11 15:00
地点:定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定西市安定区
凤翔路 3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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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 28号
联系方式:13141769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阳光馨苑 A区 12 号楼 901 室
联系方式:130991986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舞东阳
电 话:13099198683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4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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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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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 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资金,计划
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 a.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
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 合格的供应商
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供
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投标。
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
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
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
任何关联。
d.只有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e.符合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
求的供应商。
f. “投标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
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
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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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
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
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
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
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
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处
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供应商
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
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4“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
“环保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
产品;
3.5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3.6 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
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
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
4 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
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
担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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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供应商应承担本章第九节 “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
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
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
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
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
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供
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投标截止时间 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
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
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
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
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7.3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
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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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
内容,不准有空项。
8.2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
视为无效投标。
8.4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
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
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
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
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供应商
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
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0.2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
响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组成,须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并
胶装成册:
10.2.1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
10.2.2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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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九节“投标资料表”。
10.3 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
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
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
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
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
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
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
详见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
报价表”。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
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
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
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1.3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
分项报价。
11.4 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 11.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
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
利。
11.5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
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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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
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 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
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第 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对于进口产品,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
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
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
务的能力;
c. 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
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 除非第九节“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
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e. 供应商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
地的说明。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
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包括:
a.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要
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填写
“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b.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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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的响应;(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系统建设方案,
附加产品详细说明及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c. 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供应商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力及其他资
源来承担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以
进度表表示的合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活动的预计时间、
顺序和内在联系。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买方和
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采购人如何对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
调。(此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
件一部分)
d. 供应商书面承诺: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部分进行集
成和协调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方案。
14.4 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 14.3b 时应注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
指出的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商标、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
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
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15.1 供应商应提交符合“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形式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
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供应商
须知第 15.6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3 凡没有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5.1 和 15.2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应按第六章《评标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 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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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
的;或
c. 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或
d.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或
e. 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3 条规定签订合同;
(2)按供应商须知第 4.2 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或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
“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
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
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
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
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
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供应商应准备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详见“投标资料表”。
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副本及电子
文档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胶装成册,
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不
得使用签字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每一页都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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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
签字才有效。
17.4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供应商应将资格证明文件
单独胶装成册,商务和技术文件合并胶装成册,且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
本”、“副本”、“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
字样。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密封在一个封套内,所有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
一个封套内,且在封套上标明 “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字样,
然后再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封装在同一个外层封套
中并在外层封面注明“投标文件”字样。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提供
开标信封(包含投标函原件、开标一览表原件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
件、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密封单独递交,并在开标信封上标明“开标
一览表”字样。电子版密封,单独递交,并在密封信封上标明“电子版”
字样。未按以上规定装订、密封、标记,代理公司将拒收投标文件。
18.2 内层封套(信封)封面及投标文件封皮还应:
a.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招标标题、项目编号
及包号,“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递交地址,“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
日期和时间。
b.注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被授权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编
c.注明“在—年—月—日—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d.封口处须粘贴“密封”条并加盖公章。
以便如果供应商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予以退回。
所有外层封套封面还应:
a.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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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的标题、
项目编号、包号,并注明“在—年—月—日—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
样,并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
标日期和时间。
c. 封口处须粘贴密封条并加盖带有“密封”字样的章。
d. 不得出现带有供应商名称的字样。
未按以上规定,代理公司将拒收投标文件。
18.3 如果投标文件外层信封未按前述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不
予接收,内层信封未按照要求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误投或对其文
件的过早开启概不负责。
18.4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对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有特殊规定或“投标资料表”
中对密封和标记的规定与本须知 18.1 至 18.2 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资
料表”中的内容为准。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第 18.2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供应商须知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
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
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
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21.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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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供应商的修改应按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可以
用传真/电子邮件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
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
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5.6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 开标、评标
22 开标和资格审查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开标仪式。供应商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格式见第五章附件 4)或授权代表(应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第五章
附件 4)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2.2 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
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
到的投标或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开
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1.2 条递交
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
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 22.2 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
读的全部内容。与会的供应商或其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
格进行审查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法对供应商的资
格进行审查,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合格供应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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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3家的,不得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6 评标货币
26.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27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8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8.1 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9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9.1 除供应商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
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29.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
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六、 授予合同
30 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合同授予标准
30.1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
定中标供应商,具体见“投标资料表”。
30.2 除第 31 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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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
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
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2 中标通知书
32.1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3 在中标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3 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第 34 条的规定提
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3 签订合同
33.1 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标
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 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
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3.3 投标资料表中载明不允许分包的,中标供应商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
投标资料表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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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履约保证金
34.1 投标资料表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中标
供应商须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若
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2 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第 34.1 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
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
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
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 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 定义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理
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
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
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
获得的权益。
35.2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
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七、询问、质疑
36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
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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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
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
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2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
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
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
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
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4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6.5 质疑书递交地点: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
讯地址见第九节“投标资料表”2.1b 条款。
37、询问
3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8、质疑与答复
38.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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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
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
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
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
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38.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
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
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
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39、补充
39.1 第 38.1 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
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
39.2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36.3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
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
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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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
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
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40、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4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
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不符合 36.2 条款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条件的;
(二)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三)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八、政府采购政策
41、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41.1 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
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
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1.2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办库【2008】248 号)
42、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42.1 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42.2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
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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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
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
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
42.3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42.3.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
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
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
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
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甘肃政府采购网
(www.gszfcg.gansu.gov.cn/)查询。
42.3.2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
实行价格扣除。
42.3.3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
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条第 42.3.1 款、
42.3.2 款、42.3.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3.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a)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
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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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
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42.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
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
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
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3、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
4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
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43.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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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
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
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
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
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
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
品牌相同的, 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44、变更事项
44.1 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
目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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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标资料表
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预算:47.788 万元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总金额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1 项目名称: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程专项仪器项目(二次)
1.1 合同名称: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程专项仪器项目(二次)(HT)
2.1a
采购人名称: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
采购人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 28 号
联系人:赵书记
联系电话:13141769090
2.1b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阳光馨苑 A区 12 号楼 901 室
联系人:舞东阳
联系电话:13099198683
2.2a 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2e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相关记录或失信执行记录;
3.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
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
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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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内 容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
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截图查询截图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
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
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
4.2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招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的标准向甘肃骏德
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7000.00 元(大写:柒仟元整)。如果中
标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每延误一日按服务费的千分之一(0.1%)计收违约金。
支付方式:转账、现金
户名: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账号:61012600200012354
6.1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2.1.b
8.4 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无
9.1 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产品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10.2.1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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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内 容
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自然人,需提供自然人身份
证明并签字。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是自然人的,需提供
银行开户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5、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记录或
失信执行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
装订到资格证明文件正本)
7、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
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
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由会计事务所出具或经第三方审计的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
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
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三者提供其一即可,要求原件的,
原件须装订到资格证明文件正本里面)
10、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截图(复印件
加盖公章)
注: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10.2.2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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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内 容
(6)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无需提供第(3)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5)
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自然人投标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上述(3)-(6)除要求编入投标文件外,授权代理人在开标现场须将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
盖公章){注: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单独递交一份,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投标分项报价表
(8)商务条款偏离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技术人员状况等(按要
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
(9) 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中小微企业优
惠政策)
(10)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不提供不享受监狱企业优惠政
策)
(11) 环保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要求见供应商须知第 42.3.4 条,未提供者
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需提供,不提供者
不享受残疾人福利单位优惠政策)
(13) 供应商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
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业绩的填写“无”,
表格加盖公章)
(1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0.2.3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2)投标货物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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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条款号 内 容
(3)售后服务承诺书
(4)实施方案(内容及格式自拟)
(5)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检测报告等
(6)其他技术响应、样本资料及附件
10.3
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
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1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a. 货物价:以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为标准,包括生产或组装货物所使用的部件和原
材料,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营业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运输
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货物本身必须的备件/附件和专
用工具;技术文件费等。
b. 服务及其他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验收、培训、售后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费
等。
12.1 投标货币:人民币报价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伍仟元整(?5000.00);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90 天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及递交须知
户名: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账号:61012600200012354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
递交须知:
1 投标保证金以非现金方式提交。
2 在开标时,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公布供货商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情况。
3 退还保证金时,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退还。
16.1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 90 天内有效
17.1 投标文件一套(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正本:1 本,副本:2 本);商务及技术文件(正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31
条款号 内 容
本:1本,副本:2 本));电子版:(U盘 1 份,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
所有内容)注:PDF 格式 1份,包括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注:若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造成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标信封:(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密封提交。
如没有按照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及电子版,其投标将被拒绝。
18.2
招标标题:【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程专项仪器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D20210301】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定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定西市安定区凤
翔路 3号)】
18.4 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章的特殊要求: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8
19.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1-05-11 15:00】前(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1-05-11 15:00】(北京时间)
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前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2.1
开标时间:【2021-05-11 15: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定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定西市安定区凤翔路 3号)】
30.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33.3 是否允许分包:【否】
34.1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
履约保证金形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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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33
专项设备技术参数
序号 仪器名称 数量 单位 技术参数
1
★原子吸
收光谱仪
1 台
火焰石墨炉一主要用于食品、地面水、地下水和饮用水等样品中的如金、
银、铜、铅、锌、锰、钾、钠、钙、镁、铁、镉等常规量、痕量金属和重
金属元素的定量分析。
一、工作条件:
1电源:交流 AC220V±10%,50Hz;2 环境温度: 0℃-45℃;3环境湿度:
10%-80%
二、产品特点:
★1、 8 灯座同时点亮同时预热(提供证明文件)。
★2、主要光学部件采用全进口:光电倍增管、光栅、氘灯等。
★3、一体化原子吸收光谱仪,Czerny-turner 型光路设计,焦距 270mm,
光程短,能量强、气动泵一健转换简单方便。
4、稳定可靠的火焰原子化系统
5、性能优异的石墨炉系统
6、安全的监控系统
7、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系统
★8、回火式点燃方式更安全(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1、火焰原子化系统:
1.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元素切换装置,实用新型定位迅速,结构紧凑。
1.2.特征浓度(Cu):0.02μg/mL/1%;
1.3.检出限(Cu):0.003μg/mL;
1.4.精密度:RSD<0.6%;
1.5.燃烧器:采用耐高温、抗腐蚀金属钛合金燃烧器,可三维调节。
1.6.喷雾器:采用特殊处理技术的高强度混合雾室,抗腐蚀、易清洗,无
记忆效应。
1.7. 雾化室:防爆型耐腐蚀材料雾化室;
★1.8.调节系统:全自动 PC 控制和调节燃气、助燃气流量及燃烧器位置和
角度,并自动最佳化,自动点火,自动识别燃烧头类型;
★1.9.安全保护:具有全套安全联锁系统,多种压力监测,自动安全保护
功能,乙炔漏气报警、关闭系统(自动监控燃烧头类型,火焰状态,水封,
气体压力,雾化系统压力,出现异常或断电时自动联锁和关火)。
2、光学系统
2.1.波长范围:190 nm-900nm;
2.2.波长重复性:<0.1nm;
2.3.波长精度 :<±0.2nm;
2.4.光谱带宽:0.2,0.4,1.0,2.0nm 四档自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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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5.基线漂移:静态<0.003A/30min; 动态:<0.003 A/30min;
2.6.单色器:优化的消象差 C-T 型单色器,自动寻峰和扫描;
★2.7.光栅:C-T 型内光路设计、光栅刻线 1800 条/mm
2.8.光度计:高光通量全反射双光束分光系统;
2.9.检测器:高灵敏度、宽光谱范围光电倍增管;
2.10.分辨率:光谱带宽 0.2nm 时分开锰双线(279.5nm 和 279.8nm)且谷
峰能量比<25%;
★2.11.转灯灯架:8灯位自动转换灯架,自动准直,可 8灯同时预热、点
亮;
石墨炉原子化系统
3.1. 温度范围:室温-3000℃左右,并设有温度自校正功能;
3.2.控温精度:精度≤1%;
3.3.升温速率:升温速率快:≥2000℃/s,具有多项安全检测措施:石墨
炉炉体温度检测、 冷却水压力检测、惰性气体压力检测、石墨管断裂或未
夹紧检测 。
3.4.加热方式:纵向加热
3.5.特征量(Cd):<0.2pg;
3.6.检出限(Cd):<0.5pg;
3.7.精密度(Cd):≤2%;
★3.7 具有多项安全检测措施:石墨炉炉体温度检测、 冷却水压力检测、
惰性气体压力检测、石墨管断裂或未夹紧检测 。
3.9.安全保护:有氩气欠压指示,冷却水流量不足,过热,过流报警及自
动保护功能;
3.10.浓度计算方式:标准曲线法(1~3 次曲线),自动拟合,标准加入
法,重复测量次数 1~ 99 次,重复测量计算平均值,自动给出标准偏差和
相对标准偏差;
3.11.软件及数据处理:高智能软件,全自动仪器及附件控制,可自动优化;
3.12.结果打印:参数打印,数据结果打印,图形打印,汇总报告,检测数
据直接保存,可 excel 的形式直接导出进行编辑;
4.自动进样器
4.1 样品盘数 50+5 位
4.2 进样体积 0.5-70 uL
4.3 体积重现性 0.01%
4.4 交叉污染 <0.001%
三、配置要求:
3.1 主机(火焰石墨炉一体机):1套
3.2 自动进样器:1 套
3.3 无油空气压缩机: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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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4 冷却循环水装置:1套
3.5 品牌电脑、打印机:各 1 套
3.6 高纯乙炔气及钢瓶、减压阀:1套
3.7 高纯氩气及钢瓶、减压阀:1 套
3.8 空心阴极灯:2 支
四、售后服务:
★4.1 厂家在甘肃省内设有售后服务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售后人员2-3名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年至少提供 2 次以上的回访服务。
4.2 安装、现场培训:免费安装并现场培训相关人员至掌握仪器设备操作
及日常维护。(备注:带★项为重要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答的指标,
在仪器验收时如不符合验收标准,将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退货,并按合
同条款进行处罚。为了保证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该设备必须提供制造商
家针对本项目的销售授权资格证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包含配套试剂耗材。
2
磁性金属
物测定仪
1 套
1、电机(双刮刀)转速:50r/min;2、磁感应强度:≥120mT(豪特斯拉);
3、试样量:1kg;4、回收率:≥96%;
3 马弗炉 1 套 分体式,耐火砖炉膛,5KW 功率,高温电阻丝,额定温度 1200 度
4
台式调速
离心机
1 台
8孔调速+定时+数显显示,具体技术参数:1、调速范围:0-4000 转/分;2、
定时范围:0-60 分钟;
5
单道移液
枪
(10-200u
L)
2 把 10-200uL
6
单道移液
枪
(200-100
0uL)
2 把 200-1000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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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7
碎米分离
器
1 台
碎米分离器适用于粮食、农业及大专院校等部门,是测定大米中含碎率的
一种化验仪器。该仪器能把米样(50)克中的碎米与完整米分离开,代替
人工拣样,分离速度快,工效高。
本仪器分离准确度同米样品种有关,品种越纯准确度越高。一般品种测定
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对个别特长粒或特短粒的品种,分离后只要稍加手
拣,即可测得正确结果。
技术参数:
1、分离筒φ130×200mm。
2、分离筒转速:28转/分。
3、电机功率:40W。
4、分离时间:定时 2分钟±5秒;连续:任意。
5、分离数量:50克。
8
迷你离心
机(转速≥
4001)
1 台 电压:AC85-265V,频率:50-60HZ,功率:30W
9
干燥器(内
附有干燥
剂)
36cm-40cm
2 个 400mm 玻璃干燥器
10
小型粉碎
机(21 目)
1 台 304-800g
11
计时器(4
道)
4 台 4 道计时器
12 电热板 1 台
用于食用植物油酸价的测定。采用 201 不锈钢板,耐腐蚀、耐磨损、硬度
高、高温无翘曲变形,封闭式加热,无明火,无粉尘,升温快,温度均匀,
导热性优良,安全可靠。
13
玻璃仪器
气流烘干
器
1 套 干燥时间 8-10min,20 孔,风管规格 17★190 12★190 8★160 三种
14
电动验粉
筛
1 台 直径 20cm 主机+一个筛,电动振筛。
15 氮吹仪 1 台
农残快检前处理;规格及技术参数:NT-NSY-1A;1、加热孔:12 孔;2、
体积(长宽高):260★190★240mm;3、孔深:45mm;4、气源:氮气(空
气);5、直径:16.5mm;6、温度温差:≤±0.3℃;7、流量:0-36L/min;
8、安全性:对有机溶剂本质安全;
16 电蒸锅 1 套 13L 容量,1500W 功率,60 分钟定时,防干烧保护,多功能菜单,28cm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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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蒸格
17 电磁炉 1 套
6个基础功能,2100w 功率,智能滑控,聚能线圈,智能定时,记忆启停,
耐用面板,安全保护
18
★监控系
统
1 套
6点位,摄像头 200 万像素,夜视效果好,6T 硬盘,保存 60 天,含 POE 交
换机,支架及 21 寸显示器等配件
19 气瓶柜 2 个
规格尺寸:900★450★1900mm,全钢材质,采用 1.2 厚冷轧钢板,内含双
瓶双气,含气体泄漏报警器。
20
原子吸收
罩
1 套 规格尺寸:400★400★500,304 不锈钢材质
21 通风系统 3 套 含风机、管道及辅材
22 ★仪器台 1 套
规格尺寸:3000★900★830mm 与实验室原试验台颜色款式一致;
1、钢木结构;整体使用模块化任意组合,主箱体采用现代积木组合、分上
中下三层重叠凸面设计立体层次视觉效果好,上梁整体结构为现场安装提
供便利提升安装效率、质量,均衡的受力面使整体的承重能力得到加强,
采用上下分色涂层外观上层次分明、美观耐污性好,书写操作位配置可拆
装式背板方便安装维护,中间水盆台凹进式设计方便上下水的安装维护,
2、台面:采用实验室专用 12.7mm 耐腐蚀台面板材,表面具备合理的耐酸
碱性能、抗菌性能、耐冲击、韧性强、耐污染、易清洁、铅含量低操作面
前缘上边经圆滑处理,采用实验室专用实芯理化板加工制作。
所提供的台面必须不低于或优于以下参数性能:
A:化学性能
台面按国家标准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4.41 表面耐污染性能测定----方法 2中室温 24H 测试条件)进行检测,
对 37%盐酸;65%硝酸,40%氢氧化钠,98%硫酸,99%乙酸,85%磷酸,48%
氢氟酸,37%甲醛,3%双氧水,苯酚,四氯化碳,硫化钠饱和液等 12 种强
酸强碱化学试剂分级检验结果为最好级别 5 级。
B:物理性能
所检产品按照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
释放量”限量值 E1 进行检验,所检结果达到标准要求。甲醛释放量(1m?
气候箱法):技术指标≤0.124,检测结果为 0.021mg/m?.
1.弯曲强度:126Mpa,(GB/T17657-2013)
2.吸水率(24h,23℃):0.43%,(GB/T17657-2013)
3.拉伸断裂强度:82.2MPa,(GB/T17657-2013)
4.压缩强度:266MPa,(GB/T1041-2008)
5.洛氏硬度(R):121,(GB/T3398.2-2008)
6.悬臂梁无口冲击强度:14.5(c)KJ/㎡,(GB/T1843-2008)
C.三聚氰胺的特殊转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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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N 13130-1:2004 & DD CEN/TS 13130-27:2005 测试方法进行检测,
用 3%的醋酸在 60 摄氏度浸泡 6小时,用 95%乙醇在 60 摄氏度浸泡 6 小时,
检测结果均为 2.0mg/kg,检测结论为:合格。
D.甲醛的特殊转移,按照
EN 13130-1:2004 & DD CEN/TS 13130-23:2005 测试方法进行检测,
用 3%的醋酸在 60 摄氏度浸泡 6小时,用 95%乙醇在 60 摄氏度浸泡 6 小时,
检测结果均为 2.0m
E:挥发性
以下排放测试是根据 ASTM D5116-10《通过小型环境室测定室内材料/产品
的有机排放物的标准指南》进行的,以作参考。
依据标准(< 0.4 毫克/平方米/小时)168 小时后(< 0.1 毫克/平方米/小
时-检测结果为合格)
甲醛排放率
依据第 42 类的标准(< 0.12 毫克/平方米/小时)168 小时后(< 0.05 毫
克/平方米/小时-检测结果合格)
甲苯排放率
依据第 42 类的标准(< 0.08 毫克/平方米/小时)168 小时后(< 0.01 毫
克/平方米/小时-检测结果为合格)
3)排放测试条件
1)测试室体积:约 1 m3
2)温度:23°C
3)相对湿度:50%
4)换气率:n=1(室内每小时换气率)
5)测试室荷载比:0.4-1.0 m2/m3(试样总暴露表面积除以排放测试室净
风量)
6)风速:0.1 m/s 至 0.3 m/s(试样表面上空)甲苯排放率
F:有害物质分析
依据第 42 类的标准(毫克/千克)
1. 对锑(Sb)、铜(Cu)、硒(Se)、锡(Sn)、汞(Hg)、铅(Pb)、镉(Cd)、铬(Cr)、
钡(Ba)、钴(Co)、镍(Ni)、锌(Zn)和砷(As)的元素分析。
样品被无机酸消解,然后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进行分析。除砷(As)的检出限为 25 毫克/千克外,其余元素的检出限均为
50 毫克/千克推断结果为合格六价铬(Cr6+)分析以 1,5-二苯基卡巴肼为衍
生剂,采用紫外-可见光谱仪对样品进行分析推断结果为合格。
3. 锡分析(包括有机锡催化剂或稳定剂)
在对样品进行适当的预处理后,再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ICP-AES)和/或配有质量选择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GC-MSD)对样品进
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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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此方法检出限为 250 ppm。推断结果为合格。
4. 偶氮化合物释放的有机胺分析
根据 BS EN 14362-1: 2012 - 《纺织品:某些源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的测
定方法》进行分析,以作参考。采用适当的溶液提取了样本。然后用连二
亚硫酸钠还原了提取物。利用配有质量选择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GC-MSD)
对释放出的芳香胺进行分析。此方法检出限为 20 ppm。推断结果为合格。
5. 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及短链氯化石蜡分析
对样品进行适当的预处理后,采用配有质量选择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GC-MSD)和/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对样品进行分析。
此方法检出限为 250 ppm。推断结果为合格
6. 邻苯二甲酸盐分析
对样品进行适当的预处理后,采用配有质量选择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GC-MSD)对样品进行分析。
此方法检出限为 50 ppm。推断结果为合格
★投标单位需提供以下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 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质量保证书(原件)。
2. 本项目的授权书及符合以上要求参数的检测报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
3.提供绿色标签使用权,提供绿色标签计划(SGLS)第 42 类耐候性能检
测报告。
3、柜体:钢架为国标 30★50★2mm,厚矩形管,静态承重>500 公斤,使
用寿命>15 年;柜体材质: 18mm 厚实木多层板,甲醛释放量≤0.4mg/L,
达到 E1 级;柜门带铝合金隐形拉手,厚度≥2.0,满柜柜体,带抽屉,抽
屉底板及柜门后背板均为 18mm 厚实木多层板;整体设计符合人体工体学,
美观实用。
4、 五金配件
4.1 导轨:采用 1.2mm 三节缓冲静音阻尼导轨,不用任何工具自由拆装,
外轨两侧采用 5★3(3个钢珠一组)单边 15 个钢珠保障导轨的拉动顺畅和
高承重要求;
4.2 合页:采用缓冲铰链;
龙头、水咀:金属材质加厚铜质;涂层:高亮度环氧树脂涂层,耐腐蚀,
耐热,防紫外线;陶瓷阀芯:使用寿命开关≥50 万次,静态最大耐压≥35
帕;可拆卸水嘴,可加接防;溅起泡器;开关旋钮,高密度 PP;PP 水槽:
采用实验室专用的密度 PP 一体化成型水槽,耐酸碱 PP 材质,不积聚有机
沉淀物,下托式安装,便于将台面积水扫入槽内;水池下水全部加装防臭
杯,防止臭气反出,便于维修。
★投标厂家需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实验台(中央实验台)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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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3 仪器套 36 套 按照实验室专用仪器尺寸配套定制,冰花绒材质。
24
激光装订
机
1 台
适配刀头:14740
适配铆管:3844
装订能力(mm)70g 纸:≤60mm
特色功能:纸屑报警
语音提示:有
激光定位:有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原子吸收仪、监控设备、仪器台
注:1、以上条款中标注“★”项为关键性技术参数,须提供技术支持文件(如检测
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印刷版彩页/图片等),否则视为负偏离。(扣分标准详
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以上所有技术规格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均需逐条响应或应答。★项允许负偏离,
负偏离将按照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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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四章 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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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
程专项仪器项目(二次)
供 货 合 同
合同编号:项目编号(HT )
买 方:
卖 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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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
“买方”)为一方和 (卖方国家和城市) 的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项目名称)(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见
合同附件), 即(货物名称)而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 (用文字
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 (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 – 合同条款资料表
附件 2 – 供货范围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
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5.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买方 叁 份,卖方 贰 份,见证方 壹 份。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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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买方: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
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卖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经办人:
日 期:
经办人:
日 期:
账 号: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行:
鉴 证 方: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 章:
地 址: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阳光馨苑 A区 12 号楼 901 室
鉴证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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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合同条款
目 录
1.定 义
2.适用性
3.原产地
4.标 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知识产权
7.履约保证金
8.检验和测试
9.包 装
10.装运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2.装运通知
13.交货和单据
14.保 险
15.运 输
16.伴随服务
17.备 件
18.保 证
19.索 赔
20.付 款
21.价 格
22.变更指令
23.合同修改
24.转 让
25.卖方履约延误
26.误期赔偿费
27.违约终止合同
28.不可抗力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争端的解决
32.合同语言
33.适用法律
34.通 知
35.税费
36.合同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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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要素
1.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
付给卖方的价格。
1.1.3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4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技术要求。
1.2 实体
1.2.1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2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
司或实体。
1.2.3 “最终用户”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
物和服务的委托单位。
1.2.4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
务。
1.3 事项
1.3.1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
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
1.3.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
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
1.3.3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
的指令。
1.3.4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
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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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1.3.5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
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 活动
1.4.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1.4.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
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4.3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1.4.4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
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1.5.1 “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5.2 “天”指日历天数。
1.5.3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5.4 “年”指连续的 12 个月。
1.5.5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
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
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
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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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
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
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
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
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a)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
方。
b)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
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c)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
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
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
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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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
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
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采取
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
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
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 履约保证金
7.1 如招标文件合同资料表中规定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的同时,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
约保证金。
7.2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 7.1 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将
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
8. 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
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
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
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
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
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
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
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
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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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1.5 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
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
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能指
标和功能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合法的许
可证。
8.6 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
到项目的实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7 合同条款第 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8 如属于国家计量设备有卖方负责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最终验收结
果以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为准,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9. 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
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
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
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
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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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
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
货期交货。
11.2 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
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
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
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
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
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 提货、
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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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
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
和资料:
(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
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
的备件;和
(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
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
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
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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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
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
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5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
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
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6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
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
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7 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
19. 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
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
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
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
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
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
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
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无赔偿办法)。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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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
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
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
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20.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1. 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
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
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
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 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
订书面的修改书。
24. 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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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卖方履约延误
25.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
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
认可。
25.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5.2 条的规
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
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6. 误期赔偿费
26.1 除合同条款第 28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
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
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
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以合
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
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7. 违约终止合同
2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
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
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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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
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7.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7.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
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
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
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8. 不可抗力
28.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
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
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
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8.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
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
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
同。
29.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
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
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0.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0.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
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
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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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
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
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1. 争端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
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2 诉讼结果应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1.3 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31.4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2. 合同语言
32.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
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3. 适用法律
33.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4. 通知
34.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
资料表” 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
准。
35. 税费
3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
担。
35.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
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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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6.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
证,费用自理。
36.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买方 叁 份,卖方 贰 份,见证方 壹 份。
36.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 – 合同条款资料表
附件 2 – 供货范围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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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2.1 买方名称: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
1.2.2 卖方名称:(是指在合同的卖方项下签字的中标的供应商)
1.2.3 最终用户:定西市安定区谷丰粮油收储公司
7.1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
13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日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具备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16.1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
1) 监督指导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实施所供货物的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货物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修理,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卖方厂家和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
和修理,对买方人员的培训。
6)其它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
18.5
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 6年。
售后服务的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供应商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2
小时内响应,12 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处理,确保在买方合理要求期限内
完成处理工作。保证 24 小时接收买方的电话咨询。详见招标文件第三
章技术要求服务标准。
20.1
★付款方法:
签订合同十五日内,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 60%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完成
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并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 90%,系统政正常
运行一年最终验收后付合同总金额的 100%。
26.1 索赔及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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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
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
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
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
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34.1
通知:
买方地址:
卖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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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范围
1 项目名称 安定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程专项仪器项目(二次)
1.1 合同编号 JD20210301(HT)
1.2 合同总价(人民币)
2 货物说明
2.1 交货时间
2.2 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地点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2
3
4
5 其他 / / / / / 无
投标总价(人民币) 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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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件
注:本章提供的附件只是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内容,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
除包含以下附件内容外,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0.2 条款要求的内容及顺序编
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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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函
致: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的投标邀请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全
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
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
1、资格证明文件
2、商务文件
3、技术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
范围。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在开标时根据“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唱标,并完全同意如果“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
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完全理解
并同意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 供应商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
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 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供应商有
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
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7.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
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
任何投标。
8. 供应商是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
到了适当的授权。
9. 如我方中标,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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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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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投标报价 交货期
运输以及
安装费用
培训费 投标保证金
是否有折
扣声明
备注
总价已包含 总价已包含
投标总价 大写: 小写:
折扣后的最终投标总价 大写: 小写:
注:1、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投标函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2、若没有在此表中标明有折扣声明,后附的折扣声明、降价声明、优惠价等有关价格调整的材料在开标和评标时均不予考虑。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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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税费 总价已包含
运输费(含保险) 总价已包含
安装调试、培训费 总价已包含
其他 总价已包含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 大写 (小写)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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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除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外,法定代表人还应携带一
份至开标现场备查。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只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并签字。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68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公司名称) 的
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公司授权 (公司名
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 (职务、姓名)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
人,就 (项目名称) 的 (合同名称) 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被授权人无转授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1.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
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除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外,授权委托人还应携带
一份至开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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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 偏离说明
注:本表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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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6.供应商一般情况表
供应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注册年份
注册资金 单位性质
总部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常驻机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公司资质等级
证书
需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如有)
质量保证体系
认证
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如有)
类似项目工作
经历年数
基本账户开户
银行
主营范围
近三年
营业额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财务状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71
7.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类似项目)
合同金额
(万元)
已结算金额
(万元)
完成日期
业主名称、联系人
及电话
1
2
3
4
5
…
注:1. 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视
为无效投标。
2. 对于已完项目,供应商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已签
发的最终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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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
息发布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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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9.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招标文件
条目号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的内容与数值
供应商的技术响应
内容与数值
偏差说明
注: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投标产品
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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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0. 投标货物说明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技术规格
生产
厂家
国别 数量
注:1、供应商须根据自己的投标产品情况,对其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给予详细描述。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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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76
综合评分法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
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包含 5 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投标文件的初审
2.1 资格审查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资格将按不
合格处理:
A. 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B. 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C. 出现联合体投标的;
D. 按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供信用查询截图或经信用信息查询后信用不合格
的;
E. 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F.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2 算术修正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
办法第 4.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确认,其投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77
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机
构和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
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
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
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
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
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
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
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
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 符合性审查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
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
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
求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或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但
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报价实质性不完整和/或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5)规定固定价格报价,而供应商以可调整价格报价的;
(6)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的;
(7)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供应商提供了选择
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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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8)供应商串通投标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6 废标条件:
2.6.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6.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6.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6.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评标货币
3.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4、投标文件的澄清
4.1 在评标期间,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评标办法第 2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5.2 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规定的投标价。
5.3 在评标时,除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的规定考虑供应商的报价之外,还
要评估“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
5.4 供应商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
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
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供应商对其中的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79
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
会将按照其他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5.5 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
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5.6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
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
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
价不变)。
5.7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
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
其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
报价不变)。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
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
实行价格扣除。
5.8 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清单文号、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
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
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
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80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5.9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
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5.10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
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先关规定的,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5.11 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2 条、第 3 条、第 5 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
的最终评标价。
5.1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
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
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6.1 评标原则和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
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
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
6.2 详细评审: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总金额及产品单价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81
评分项目 评分指标 分值
一、价格部分(30 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
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
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
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0 分
二、商务部分(10 分)
商务部分
(10 分)
a.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完整、目录明晰,
所有附件齐全,得 5 分;投标文件制作较规范、
目录较明晰,主要附件齐全,得 2 分;否则不
得分。(满分 5 分)
b. 其他商务条款响应情况:付款方式、交
货期、交货地点、质保期、培训均响应得 5分,
否则不得分。(满分 5分)
10 分
三、技术部分(35 分)
技术响应
(35 分)
投标人所投设备的技术指标、参数完全满
足招标文件规定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得35分;
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相应技术指标的,★项(重要
技术指标)不满足的,每有一项减 5分,非★项
(一般技术指标)不满足的,每有一项减 2分,
扣完为止。
35 分
四、其他(25 分)
实施方案(6分)
根据投标人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及保障措
施、按期完工、安装调试等情况综合评比,所提
供的方案完善、全面,可实施性符合贴切采购
6分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82
人实际情况,对采购人需求理解透彻的得 6分,
方案略微缺少具体实施步骤,对采购人需求理
解不充分,略微缺少采购人实质性实际需求方
案的得 4 分,对采购人所需服务不理解,提供
实施方案不配套,不贴切采购人实际情况的得 1
分。
培训方案(4分)
针对本项目对用户的有详细的技术培训方案(储
存、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等方面)得 4分,技术
培训方案较详细得 2分,未提供者不得分;(满
分 4分)
4分
保障措施(5分)
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生产、运输质量保障措施
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 5 分;生产、
运输、质量保障措施完善、可行性较强,得 3 分;
生产、运输、质量保障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
得 2 分;生产、运输、质量保障措施较差、可
行性较差,得 1分。(满分 5分)
5分
售后服务(10
分)
根据投标人项目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
服务响应时间、应急反应速度等;依据事实情
况,对投标人提供的响应时间、响应方式、服
务方案等进行横向比较,响应时间最短,上门
服务最快,服务方案最全面得 10 分,响应时间
略长,上门服务时间稍晚,服务方案略微缺失
得 5 分,响应时间及上门时间比较长,服务方
案不符合或实用性不高不得分。
10 分
6.3 评标结论
6.3.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
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83
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
确定中标供应商。
7、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7.1 除本评标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
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7.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
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8、解释权
8.1 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附件
附件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1 号)
附件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附件 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84
附件一: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 12月18日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85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
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
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
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
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
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
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
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
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86
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
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
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
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
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
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
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
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
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
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
多家中小企业。
甘肃骏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87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
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
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 4 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
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
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
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
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
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
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
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
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
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
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
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
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
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
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
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
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
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
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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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
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
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
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
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
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
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
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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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
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
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
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
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
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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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
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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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 ,
资产总额为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
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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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
立企业可不填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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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2020﹞46 号)要求,现
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或
者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采购
项目)
(填写“采购
项目整体预”、
“设置专门采
购 包”、“要
求以联合 体
形式参加”或
者“要求合同
分包”,除“采
购项目全部预
留”外,还应
当填写预留给
中小企业的比
例)
(精确到万
元)
(填写合同在
中国政府采购
网公开的网
址,合同中应
当包含有关联
合体协议或者
分包意向协
议)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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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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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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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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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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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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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
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
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
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
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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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级)》的自然人,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
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
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
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
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
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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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
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
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资金来源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投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6招标文件的澄清
7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9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1投标报价
12投标货币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投标截止时间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五、 开标、评标
22开标和资格审查
23评标委员会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6评标货币
27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8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9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六、 授予合同
30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合同授予标准
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2中标通知书
33签订合同
34履约保证金
35腐败和欺诈行为
七、询问、质疑
36综合说明
37、询问
38、质疑与答复
39、补充
40、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八、政府采购政策
41、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44、变更事项
九、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四章 合同文本
1. 定义
2. 适用性
3. 原产地
4. 标准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 知识产权
7. 履约保证金
8. 检验和测试
9. 包装
10. 装运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2. 装运通知
13. 交货和单据
14. 保险
15. 运输
16. 伴随服务
17. 备件
18. 保证
19. 索赔
20. 付款
21. 价格
22. 变更指令
23. 合同修改
24. 转让
25. 卖方履约延误
26. 误期赔偿费
27. 违约终止合同
28. 不可抗力
29.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 争端的解决
32. 合同语言
33. 适用法律
34. 通知
35. 税费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章 附件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供应商一般情况表
7.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9.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10. 投标货物说明表
第六章 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初审
3、评标货币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