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4-25 16:56
一、项目编号 | |||
5105012021000218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泸州市环境卫生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泸州美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泸州市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五段101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成交下浮率为:下浮12%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服务类: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名称: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为至2022年03月30日。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磋商小组组长:石贺年 磋商小组成员:李莎、陈瑜(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计算金额不足5000元,按照5000元收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32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 ||
地址: | 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5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830-3171631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22层2206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曾洁;联系电话:028-86162676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女士 | ||
电话: | 0830-3897048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采购编号:5105012021000218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年04月
目 录
TOC \h \z \t "标题,1"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9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0
HYPERLINK \l "_Toc57887356" 及其他商务要求 22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6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27
第八章 评审方法 48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5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受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委托,拟对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5105012021000218。
2.项目名称: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lzsggzy.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申请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 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非生产厂商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竞争性磋商文件自2021年04月13日09:00至2021年04月19日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份(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4月23日14: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04月23日14:30分(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磋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龙腾路五号(康城国际酒店四楼)
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地 址: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71631
采购代理机构: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龙腾路五号(康城国际酒店四楼)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项目名称 |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2 |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
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 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3 |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 注:所有供应商报产品下浮率(%),根据采购需求的数量,以供应商提供的下浮率(%)按实进行核算。 |
4 |
定向采购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5 |
标前答疑会 |
不统一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 |
6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磋商小组成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7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 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资格响应文件中单独承诺。 |
8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1.节能产品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的规定,《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3.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
9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注: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 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10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11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规定,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2 |
履约保证金 |
金 额:合同金额的5%。 收款单位:成交后由采购人提供。 开 户 行:成交后由采购人提供。 银行账号:成交后由采购人提供。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 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合同签订前)须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退款时间:履约完成后15个工作日返还履约保证金。 |
13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
14 |
磋商过程、结果咨询 |
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
15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龙腾路五号(康城国际酒店四楼) |
16 |
供应商询问 |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
17 |
供应商质疑 |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0-389704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18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9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0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成交人支付,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对此标准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本项目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 |
21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本项目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
22 |
声明承诺提醒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23 |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文要求,本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日;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由于报名供应商名单在开标前自动保密,各潜在供应商应保持在磋商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会。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供纸质响应文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实质性要求)。
18.9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所有资格性响应文件(1正2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其他响应文件(1正2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如果资格性响应文件或其他响应文件过厚,可以多套密封,但须在每套密封上注明“共 X 套,此为第 X 套”。
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及日期。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由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后一位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此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投标人需单独提供此项的承诺函,未提供作无效标处理。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如需缴纳)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付款方式:每季度按实支付。
特殊说明:如若中标(成交)后本项目存在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投诉、举报等异议情况的,本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处理结果执行。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3.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
40.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申请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非生产厂商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50000元为准。
3.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序号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要求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2.提供经审计单位审计的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自公司成立日期起到开标截止时间止不足 1 年的,应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承诺函。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承诺函。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 2019 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免税企业须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无纳税情况的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
5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书面声明或承诺函。 |
6 |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书面声明或承诺函。 |
7 |
供应商须承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
提供承诺函。 |
8 |
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非生产厂商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
9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提供承诺函。 |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注: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书原件(注:①复印件加盖公章;②如投标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服务及质量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生鲜猪肉 |
1. 配送的生鲜肉类(生鲜肉类、生鲜禽类)应为当日生产的冷鲜肉,保证肉质新鲜,及时配送。应符合GB 9959.1-2001 鲜、冻片猪肉、GB 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强制性规定; 2.鲜猪肉(应是当日屠宰),供应时应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竞标时无需提供); 3.散装生鲜禽(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应提供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验讫标识,生鲜禽类必须保证新鲜,应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在竞标时无需提供)。 |
1 |
|
2 |
生鲜禽类 |
|||
3 |
蔬菜 |
1.无腐烂、无变质、无泥土、新鲜; 2.配送的食材必须提供“农残 检测报告”,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运输并48小时留样备查; 3.清洁卫生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对每批次食材进行相关检测,合格后方可配送,检测报告交采购人存档,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配送食材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 |
1 |
|
4 |
水果 |
1.无腐烂、无变质、无泥土、新鲜; 2.配送的食材必须提供“农残 检测报告”,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运输并48小时留样备查; 3.清洁卫生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对每批次食材进行相关检测,合格后方可配送,检测报告交采购人存档,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配送食材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 |
1 |
|
5 |
调料、粮油、干货类 |
1.无过期、无变质、无异常; 2.配送的食材必须提供“农残 检测报告”,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运输并48小时留样备查; 3.清洁卫生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对每批次食材进行相关检测,合格后方可配送,检测报告交采购人存档,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配送食材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 |
1 |
商务要求
1.交货地点: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
3.付款方式:每季度按实支付。
4.结算价格=供应商报价X(1-价格下浮率),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零售价,高于市场零售价的作为无效价,以市场零售价为准。市场零售价以采购人每周一次在步步高超市、永辉超市、汇通超市开展价格调查的均价为准(如供应商对调查均价真实性有异议,可提请双方共同开展重新调查)。生鲜猪肉、生鲜禽类、蔬菜、水果、调料和粮油每周报价一次,干货类每季度报价一次。
5.配送流程及要求
5.1 采购人每周三以约定方式(信息/微信/QQ或其他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提交下周所需食材的配送清单,如需要更换或增加食材以短信方式提前一天报送给成交供应商;
5.2 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提供的食材名称及需求数量进行供货,每天配送一次,如遇特殊节日或紧急情况时,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临时协商配送,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电话1小时内将食材配送到指定地点;
5.3 成交供应商配送的食材,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及时补货、换货。成交供应商配送的食材必须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经相关部门鉴定为成交供应商责任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5.4 食材配送时间为每天早上07:30-09:00(北京时间);
5.6 食材送达后,由采购人工作人员对质量/数量予以验收,并签字。
6. 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供应商供货价格高于采购人市场询价,以采购人询价为准,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1考核标准(基准分:100 分,采用扣分制)
1.食材质量
1.1 食材以次充好、不新鲜或质量差每次扣 2 分;
1.2 有保质期食材,超过保质期每次扣 2 分;
1.3 各类食材(除蔬菜外)每次配送均须提**品检验检疫证、合格证或检测证明,无证每次扣 2 分;
1.4 蔬菜类送货未提交农残自检报告每次扣 1 分。
2.食材重量
2.1 虚报食材重量、短斤缺两每次扣 2 分;
2.2 食材有掺杂充假每次扣 2 分。
3.配送效率
3.1 每日按需准时配送,早上 6:30 前及上午 8:30 前送达泸州市环境卫生所食堂仓库,凡延
误配送时间影响泸州市环境卫生所正常使用每次扣 1 分;
3.2 非专车运送每次扣 1 分。
4.服务质量
4.1 有质量问题,退货换货不及时每次扣 1 分;
4.2 未按泸州市环境卫生所要求配送指定食材每次扣 1 分;
4.3 配送车辆进出泸州市环境卫生所,不遵守泸州市环境卫生所安全规定每次扣 1 分。
5.价款结算
5.1 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抬高食材价格每次扣 1 分;
5.2 违规结算非本企业配送食材的价款每次扣 1 分。
6.投诉与反映
6.1 有投诉质量差,经核实每次扣 1 分;
6.2 未经同意擅自委托他人配送,经核实每次扣 1 分;
6.3 通过回扣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经核实每次扣 1 分。
7.环境卫生
7.1 配送场地卫生不整洁扣 1 分;
7.2 配送车卫生不整洁扣 2 分,不经常消毒扣 1 分;
7.3 各种用具不干净卫生扣 2 分,不经常消毒扣 1 分;
7.4 食品接触人员无健康证每人次扣 1 分。
8.食品储存
8.1 冷冻库、保鲜库内货物堆放不整齐清洁、有异味扣 2 分;
8.2 货物存放不离墙、不离地、无货架、无垫仓板扣 1 分。
9.检测
每批次菜品检测不全扣 2 分。
10.可追溯系统
不能提供食材可追溯资料的一项扣1分。
考核和扣款说明:
1.考核标准中,第 1.1、第 1.2、第 2.2,每条不合格按次扣罚金额 1000 元,第 1.3、第 1.4、第 2.1,每条不合格按次扣罚金额 200 元;配送效率、服务质量、价款结算、投诉反映、环境卫生、食品储存考核项中,每扣分 1 次,按次扣罚 100 元。
2.由食堂管理员、厨师长对食材配送服务进行考核评分,配送的第一个月分为 4 个考核周期,以后每个月为 1 个考核周期。每个周期考核得分 90 分及以上合格;考核得分89-80 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成交供应商累计 3 个考核周期得分 79 分值及以下视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3.成交供应商累计 3 个考核周期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在新成交供应商未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被终止服务的乙方应继续服务。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八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已明确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不得进行变更)。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不包括签字盖章),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封面:
(正本/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日期:2021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申请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仅为法人代表参加时提供。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
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须承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XXXX(签字)
日期:XXXX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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