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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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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餐厅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招标详情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餐厅外包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餐厅外包服务项目

二、合同名称:JZZ-2021-055

三、采购项目编码:JZZ-2021-055

四、采购项目名称: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餐厅外包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1033号

联系方式:8386665

供应商(乙方):临沂市冠程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湖北路中段

联系方式:1875492222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餐饮服务 年 1.0 29.76 29.76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协议

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04-2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04-26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文本:『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餐厅外包服务项目』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

职工食堂外包协议书

 

甲方: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临沂市冠程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为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确保职工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本着诚信、平等原则,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将职工食堂有关业务交由乙方承揽完成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保证具备履行本协议有关业务的法定经营范围、条件、资格或资质要求等。

第二条 乙方承揽甲方职工食堂业务工作的具体内容为:

职工食堂就餐时间:早餐、午餐、就餐时间分别控制在1个小时内(具体就餐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三条 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各类务工人员具体人数以及增减变化等,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确定。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2145日至202244日止,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如需续订,则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务工人员无偿提供工作场地、工作所需的设备、厨具、餐具、住宿,并承担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

2、甲方无偿提供厨房所用的燃气、水、电等。

3、甲、乙双方对厨房设备、厨具、餐具等物品进行盘点,签订合同时进行交接。

4、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和现场指导管理。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检验,提出整改建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6、对乙方违规违纪或者不配合甲方管理人员行使监管职责的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

7、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所得劳务报酬。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经营需要进行工作,并服从甲方下达的与本协议约定范围有关的经营计划和调度指令。

2、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并按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及流程进行安全操作,确保职工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

3、乙方应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提供优质、足量的饭菜,确保甲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4、乙方自主招聘务工人员,务工人员与乙方之间发生的任何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5、在保证甲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乙方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和掌握。

6、乙方员工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安全管理等制度,接受甲方监督、检查,保持经营现场整洁,做到安全、文明经营;维护保管好甲方的设备、设施、材料安全,不得损坏或丢失,在合同结束时需如数交还,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7、乙方安排到甲方的务工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

8、乙方在从事职工食堂业务期间,如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卫生检疫等法律规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须做好节约使用燃气、水、电等工作,杜绝人为的铺张浪费现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食堂对外加工、销售食品,如有发生,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双倍处罚。

10、乙方有权自主聘用、调用食堂工作人员。

第七条 劳务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为每月 24800 合同总价:29.76万元/年(含税)。其中包含:管理费、务工人员的工资费用 及保险、福利费用。

(二)甲方于每月上旬,组织职工用餐满意度调查。如果满意率低于80%,甲方按照每低于1%扣发500元标准,扣发当月工资费用;

(三)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当月工资费用报销事宜。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不可抗力致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时;

2、甲方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国家政策变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解除、终止时。

3、由于乙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的工资福利、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务工人员罢工二十四小时以上;

4、因乙方过错致使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的;

5、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检验,提出整改建议,乙方拒绝执行的;

6、乙方不服从甲方下达的与本协议约定范围有关的经营计划和调度指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无法维持时;

2、乙方因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经与甲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3、甲方不按规定时间支付劳务费超过90日的。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就相关事宜进行变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违约金按年劳务费的10%计算。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