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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人民法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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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DGP370522202102000064

二、项目名称: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458

成交金额:459360.00元 (肆拾伍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 高振升、王德超、李登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6890.4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供应商未中标(成交)

1、山东志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因设备性能(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项、服务方案等评审因素不占优势,导致技术部分得分偏低)

2、山东盛杰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因设备性能(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项、服务方案等评审因素不占优势,导致技术部分得分偏低)

采购小组成员评审结果: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91.44、97.44、98.44)、山东盛杰安保集团有限公司(82.61、89.61、96.61)、山东志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4.0、90.0、97.0)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利津县人民法院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114号

联系方式:0546-56262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与沂州路交叉口东南角青年公社423

联系方式:0546-89553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546-8955377

十一、附件

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2、成交供应商报价表

3、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jpg
成交供应商报价表.jpg
(4.13定稿磋商文件)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pdf
1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522202102000064 项目名称: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采 购 人:利津县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磋商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 14 时 00 分 磋商地点:利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二开标室 2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基本情况说明 第二章 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三章 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第四章 答疑、采购时间安排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第六章 磋商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九章 采购人及供应商责任、义务 第十章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3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利津县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 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SDGP370522202102000064 项目名称: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7万元 最高限价:47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2、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供应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负责现场查询,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 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除外)】;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在东营市范围内从事保安经营的外省企业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东 营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1 年 4月 15 日 8时 30 分至 2021 年 4月 21 日 17 时 00 分(北京 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 2.地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利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对应界面,自行 免费下载电子磋商文件。因未及时下载磋商文件所造成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3.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 2021 年 4月 15 日 8时 30 分至 2021 年 4月 21 日 17 时 00 分进入利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ongying.gov.cn/ljs ite/)或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ongying.gov.cn/dyweb/)进行网 上注册、下载磋商文件,同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 -shandong.gov.cn)进行投标备案。任一网站注册不成功,均视为注册未成功。 注:未注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的供应商须登录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平台点击首页右侧“系统入口”模块的“供应商注册”进行注册。 未办理东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企业信息库入库手续的企业,请登录东营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ongying.gov.cn/dyweb/)查看“办事指南”查 看“企业信息库注册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及“CA 证书办理流程(新)”,按程 序办理完成入库手续后再从网上注册。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政府采购供应商操 作手册”(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 13 时 30 分至 2021 年 4月 28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 间) 地点:利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二路津七路交叉口西北角)三楼第二开标 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利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二路津七路交叉口西北角)三楼第二开标 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磋商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利津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 114 号 5 联系方式:0546-5626229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与沂州路交叉口东南角青年公社 423 联系方式:0546-8955377 九、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0546-8955377 十、技术指导电话:13371541978(门先生),13789838975(巴先生) 投标软件技术客服:4009980000(8:00-19:00) 6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利津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利津县人民法院 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采购, 欢迎符合条件、信誉好、实力强的供应 商前来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整个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个环节全面接受相关监督部 门的依法监管。 第一章 基本情况说明 一、项目名称: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利津县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计划投资:47万元 三、项目说明:本次采购内容为本国服务。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否□√) 2、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服务业); 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 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 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与评审,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磋商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 否则磋商报价得分计算时不予价格扣除。 7 5、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对于 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磋商报价扣除。 五、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质量要求:合格。 八、对项目转包、分包要求 (一)该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二)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包、分包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成 交供应商实施项目资格。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还须向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总 价款 10%的违约金。 九、磋商费用: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 管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报价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60日历天。 第二章 供应商条件及须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合格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单位; 2、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供应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现场查询,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 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除外)】;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 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 证》,在东营市范围内从事保安经营的外省企业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 门(东营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8 二、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 列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印鉴)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公安部门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原件,在东营市范围内从事保安经 营的外省企业同时提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东营市公安局)备案证明原 件。 (四)财务审计报告:提供 2019 年度以来由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 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供应商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基本开户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小企业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 供应商担保函。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供应商近一年来不少于 6 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 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 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3)供应商近一年来不少于 6 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原件或加 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的凭据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 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六)提供合法经营书面声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开标截止日前三年在经 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止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 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 (八)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九)供应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 9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现场查询,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 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除外)】。注 :本项材料供应商无需提 供,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并留存查询记录。 (十)供应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3)。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 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 5),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产品。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 6),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必须按要求提供本章第二项“供应商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文 件”内容中第 1-8 款所需的资料,否则不准参加磋商活动。其余各款供应商根据 实际情况提供。 第三章 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条款如下: 一、按规定进行网上注册【同时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dongying.gov.cn/dyweb/)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网上下载磋商文件; 二、供应商报价表、纸质响应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供应商报价表、纸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印鉴); 四、供应商报价表、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按照磋商 10 文件要求密封或签章; 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报价表、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 应文件、资信证明; 六、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 七、磋商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控制价; 八、供应商承诺项目服务期限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供应商服务内容及基本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十一、供应商磋商报价必须符合市场正常价格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或 弄虚作假低价高报; 十二、可以被电子评标系统读取; 十三、供应商在磋商现场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十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响应文件未全部响应以上实质性要求和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第四章 答疑、磋商时间安排 一、答疑有关事项安排 2021 年 4 月 22 日 10:00 时前,各供应商将磋商文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上传至 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2021 年 4 月 22 日 10:00 时后不再接受问题,采购代理 机构在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并答复后,将澄清答疑文件(答复中包括相关问题,但不 包括问题的来源)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进行发布,各供应商自行下载确认; 答疑文件也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问题的,则为认可本磋商文件,对本磋商文件没有任何异 议。 若对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澄清或修改,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不再发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文件。 二、磋商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磋商时间:2021 年 4月 28 日 14:00 时开始资格审查并进行磋商。 磋商地点;利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二路津七路交叉口西北角)三楼第二 开标室磋商。 11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一、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内容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职工人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地 址、技术人员状况、经营规模、盈利水平等。 2、实施所投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优势。 3、资格审查材料复印件。 4、磋商报价汇总表及分项报价表。 5、技术方案部分。 6、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领导、技术管理、质量、效益目标的主要措施。 7、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8、对磋商文件其它条款的答复及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本项目的响应文件必须单独编制,并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 注: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文件格式为.dytf),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通过东营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 2、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文件格式为.ndytf)1份(光盘介质); 3、纸质响应文件(与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打印版)一式 3 份,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纸质响应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 字样,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封面应加盖供应商 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纸质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4、电子响应文件制作要求: (1)电子响应文件为使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东 营版)(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 电子响应文件。 (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必须使用 CA证书,并进行盖章,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东营版)会生成两个电子响应文件,一个为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另外一个为未 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同时生成 12 的版本。 (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确认 CA证书未到期,若 CA 证书即将到期,必须续 期后再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否则磋商时电子响应文件可能会解密失败。 5、响应文件如不一致时,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响应文件效力: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2)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3)纸质响应文件 备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将导致其磋商被拒绝且响应文件被 退回;但因网上招标系统故障导致所有供应商均解密失败时,供应商使用未加密 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评标。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光 盘 1 份)、纸质响应文件有任一缺失的,将导致磋商被拒绝。 二、供应商报价及说明 各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自行报价,综合考虑本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报 价,本项目报价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人员工资、保险、税金等,其中人员工资标 准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 80 号)中规定的标准,保险、税金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供应商在确定本项目报价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报价,骗取成交。 本项目磋商控制价:47 万元。 三、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递交 (一)供应商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东营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指定栏目,将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送达及其他 密封资料送达磋商地点。 ●纸质响应文件须单独予以密封,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封口处 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袋上注 明“纸质响应文件”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 ●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须单独予以密封,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 封口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 袋上注明“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 ●供应商所投项目《报价表》(附件 7)单独密封,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 商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密封袋上注明“报价表”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一律不予认可。“报价表”的递 13 交同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将需要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资信证 明资料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密封。供应商法定代表(投资)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 代表(投资)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可不装入密封袋内,但是在审 查确认“资信证明”资料时供应商应现场即时提供。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 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投资)人或法定代表(投资)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密封袋上注明“资信证明”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身份证除外) 一律不予认可,资格审查后资信证明资料退还。“资信证明”的递交同响应文件的 递交。 (二)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再接收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 (三)不论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四)报价表、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未按照以上要 求密封或签章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五)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补充、修改及撤回 (1)供应商递交纸质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后,可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之前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纸质响应文件 及其他密封资料的通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至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 商将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其纸质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 (2)供应商补充或修改纸质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内容应密封,并作为 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 料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密封袋封面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 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封口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供应商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递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后,可于 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随时撤回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重新上传新的加密的电子响应文 件。磋商截止时间之后至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将不能撤回其加密的电子响 应文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磋商前开启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逾期送达 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拒收。 (七)供应商携带本单位 CA 锁到磋商现场进行解密。 14 第六章 磋商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一、磋商总则 (一)磋商会议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供应商 参加。 (二)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 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三)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开启供应商提交的“资信证明”密封袋,由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列有效资格资 信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印鉴)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公安部门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原件,在东营市范围内从事保安经 营的外省企业同时提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东营市公安局)备案证明原 件; (四)财务审计报告:提供 2019 年度以来由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 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供应商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基本开户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小企业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 供应商担保函;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供应商近一年来不少于 6 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 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 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3)供应商近一年来不少于 6 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原件或加 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的凭据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 15 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六)提供合法经营书面声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开标截止日前三年在经 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止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 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 (八)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九)供应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现场查询,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 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除外)】。注 :本项材料供应商无需提 供,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并留存查询记录。 (十)供应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3)。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 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 5),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产品。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 6),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必须按要求提供本章第二项“供应商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文 件”内容中第 1-8 款所需的资料,否则不准参加磋商活动。其余各款供应商根据 实际情况提供。 供应商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参加下一步磋商程序,没有原件或证件不全的以无 效响应文件处理。 16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1、报价表、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未按规定密封的; 2、报价表、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资信证明的密封袋封口处 无供应商公章的; 3、报价表、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资信证明的密封袋封口处 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逾期送达报价表、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资信证明的; 5、供应商的纸质响应文件、报价表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6、供应商纸质响应文件、报价表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磋商会议的; 8、磋商报价高于磋商控制价的; 9、供应商承诺项目服务期限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0、供应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1、经磋商小组核实认定,供应商报价不符合市场正常价格范围,低于企业成 本报价或弄虚作假低价高报的; 12、供应商人员工资、保险、税金等报价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的; 13、未按规定进行同时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dongying.gov.cn/dyweb/)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网上下载磋商文件的; 1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 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 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6、磋商现场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解密不成功或无法解密的; 17、不同供应商之间的电子响应文件存在记录的 MAC 地址、CPU 序列号、硬盘 序列号中两项及以上相同的,视为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方雷同的; 18、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制作的; 19、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被电子评标系统读取的; 20、电子响应文件未加盖投标企业电子签章的; 21、电子响应文件雷同性分析时显示为同一机器码或同一 IP的; 17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磋商程序 (一)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建。采购人将根 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 3 人组 成,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磋商时按磋商工作纪律执行,采购人代表凭单 位授权书和个人身份证参加磋商。 (二)磋商说明 1、磋商小组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办法、磋商方式,公 平、公正、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2、在磋商过程中,有关涉及管理技术、功能和性能是否符合需求等问题出现 各类带有争议性或不明确性问题时,均由磋商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若磋商小组成员 意见不一致时,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 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 磋商小组应系统评价各供应商所提供服务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切实防止潜在风 险。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 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 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 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结合市场情况,磋商小组应认真分析评价各供应商报价是否符合市场正常价格范 围,对于报价差异明显较大的,应对各供应商报价组成内容,分项核实比较,确定 差异较大的因素,但是一经发现存在恶意低价或低价高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必须按 照法律规定及磋商文件约定处理后才能继续进行磋商活动。 4、参加磋商会议的人员应对磋商全过程的一切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不 18 得向任何人员泄露。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 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 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 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三)评审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 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对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和磋商情况, 而不依靠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 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 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5、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 标的优劣评定成交供应商。 (四)磋商程序 1、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成员主持会议议程。 2、现场主持人员宣布磋商会议纪律。 3、磋商小组应设负责人,磋商小组负责人由采购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中推选产 生。 4、响应文件解密。 5、讲解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标准。 6、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中的资格、 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 19 7、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要求, 对响应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被取 消磋商资格。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8、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对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产品质量和服 务基本相等的范围”的供应商。综合比较分析,认真讨论,实事求是的确定。磋商 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以上所有材料都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采购 要求供应商将有最终报价的机会。 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磋商小组 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按最终得 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并列的,由并列的成交候选人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抽签顺序为:由并列 的成交候选人抽取确定其抽取顺序,再根据其顺序抽取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对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满 足价格扣除条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要求,则以供应商最终报价为基数,进 行价格调整。供应商提供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3)作为计 算价格扣除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 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 5),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产品。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 6),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0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对各 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明确第一、第二、第三成 交供应商候选人的顺序,以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拟成交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 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并列的成交候选人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抽签 顺序为:由并列的成交候选人抽取确定其抽取顺序,再根据其顺序抽取确定成交候 选人排序)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三、成交结果公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同时在利津县 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营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 网上进行公示。 四、资料保存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封存。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一、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本采购项目评定方法采用百分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或技术要求,具体评定 标准如下: 1.报价:10 分 采购人在评审办法中确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 10%(即价格权 值为 10%)。 本采购项目按照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得分,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 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磋商控制价与磋商基准价之间为报价有效范围。 在上述确定磋商基准价、计算报价得分过程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1 一定的价格扣除,对符合本响应文件约定的价格扣除条件的磋商报价,以扣除 6% 后的价格作为该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进行计算和比较。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 规定,提供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3)作为计算价格扣除的依 据。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 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 5),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产品。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 6),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本项目技术方案:90 分 磋商小组成员从以下内容进行打分,有该项内容的得相应分值,每缺一项该项 不得分。 1、评价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的拟采取的管理方式 (1)针对本项目提出整体的管理方式,得 7 分; (2)提出整体的管理方式切实可行的,得 8 分; (3)提出整体的管理方式科学有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9 分。 2、评价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安全服务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1)针对本项目提出安全服务方案,得 7分; (2)提出的安全服务方案较为合理可行,得 8 分; (3)提出的安全服务方案科学有效,在本项目中完全可行,得 9 分。 3、评价供应商管理制度、服务考核办法 (1)提出管理制度、服务考核办法,得 7分; (2)提出管理制度、服务考核办法可行的,得 8分; (3)提出管理制度、服务考核办法科学有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9 分。 4、评价供应商安保工作细则 22 (1)提出安保工作细则,得 7 分; (2)提出安保工作细则可行的,得 8 分; (3)提出安保工作细则科学有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9分。 5、评价投标人安保工作巡查制度 (1)提出安保工作巡查制度,得 7分; (2)提出安保工作巡查制度可行的,得 8分; (3)提出安保工作巡查制度科学有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9 分。 6、评价供应商安保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1)提出安保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得 7 分; (2)提出安保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可行的,得 8 分; (3)提出安保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科学有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9 分。 7、评价供应商安保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1)提出安保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得 7 分; (2)提出安保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可行的,得 8 分; (3)提出安保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科学有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 9 分。 8、评价供应商应急处理方案的合理性 (1)有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措施,得 7 分;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措施可行的,得 8 分; (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措施从本项目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合理有效,得 9 分。 9、评价供应商管理服务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方案 (1)有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服务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方案,得 7 分; (2)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服务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方案较为合理的,得 8 分; (3)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服务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方案科学合理有效,完 全可行的,得 9分。 10、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承诺和违约承诺 (1)有针对本项目管理服务的承诺和违约承诺的,得 7分; (2)本项目管理服务的承诺和违约承诺可行的,得 8 分; (3)本项目管理服务的承诺和违约承诺科学合理,贴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 得 9 分。 23 供应商技术方案部分最终得分以磋商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数为准。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一、签发成交通知书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成交结果公示的同时向 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 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 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 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 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 成交供应商私自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采购代理机构为见证 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磋商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持合同副本报利津县财政局备案。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项目实施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鉴于利津县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特殊性,且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审判 机密等问题,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 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成交供应商在提供安保服务过程中,要遵守采购人保 密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规,一律做到不该过问、阅看、记录、外传工作秘密, 坚决不问、不看、不记、不说不传;不准在公私场合、私人通讯和各种媒体中谈论、 24 发表涉及审判工作秘密事项的观点、言论;不准向当事人、律师及其他人员泄露审 判工作秘密;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 3.在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调走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不符合项目要求、服务人 员辞职或被成交供应商辞退等,而中标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 求的人员时,则视为成交供应商主动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 当期合同款。 4.因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 重大影响的,一经查证,则视作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 除合同总金额 10%作为罚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5.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某阶段时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磋商文件要求三次 或以上,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 (二)该项目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如确需分包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成 交供应商和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包或者擅自分包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还须支付项目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四)成交供应商所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和减少。 (五)如果本项目质量最终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除赔偿采购人一 切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 10%的违约金。 (六)本项目资金支付办法:合同中具体约定。 (七)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交付的资料及文件: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 (八)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确定的项目内容、质量技术要求,如果更改, 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合同后,方可更改。 (九)成交供应商逾期交工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超过竣工时间后三十日内仍不能提供合格资料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 供应商按项目合同价款的 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十)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定,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 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采购人及供应商责任、义务 25 一、采购人责任及义务 (一)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密切配合、组织好磋商活动。 (二)采购人对供应商应一视同仁;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 面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成交结果公示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 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磋 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责任及义务 (一)供应商编写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一律按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认真 填写,字迹要清楚,项目报价等主要条款不得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要按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的要求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供应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照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时送 达。 (四)本项目采购人确定由成交供应商交纳成交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 之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具体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 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 规定确定具体数额。 (五)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供应商在成交后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项目肢解 以后擅自分包。供应商成交后项目实际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与磋商时所报项目主要技 术人员相符。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 人支付项目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七)供应商一旦前来参加磋商活动,就表示认可并遵循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 的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磋商活动中的行为负责,不得进行阻挠其他人参加磋商活 动、操纵或恶意串通以及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其 磋商资格。 第十章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 26 法权益,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针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供应商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询问、质疑和提起投诉。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 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一、提出询问: 如果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 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提出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 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 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相应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 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 并签字或者盖章。 27 (三)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 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 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 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 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五)如果供应商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送达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有效质疑时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正式依法受理和答复,但是,对于质疑的问题应认真核 实和改进纠正。 (六)供应商在送达书面质疑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送达 书面质疑时间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签收时间(受理当事人签字)为准。 三、提起投诉: (一)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向利津县财政局提出投诉。 (二)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28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 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五)利津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 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利津县财政局处理投诉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 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 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 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 动。 (六)供应商在送达投诉书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送达投 诉书时间以利津县财政局的书面签收时间(受理当事人签字)为准。 (七)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 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 29 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八)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 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九)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 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十)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 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十一)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 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 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30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供应商成交或未成交原因。 ●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释。 附件: 1、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函 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3、中小企业声明函 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5、监狱企业证明函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报价表 8、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10、授权委托书 11、需求公示 31 附件 1: 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利津县人民法院: 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本次采购人委托、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的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为了维护政府采购 形象和信誉,防止在成交后违规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问题发生,如果我公司在本次 政府采购活动中提出放弃成交结果,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共同认 定的正当理由外,根据有关规定,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 诺如下: 一、由成交供应商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 为。 三、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2 附件 2: ******公司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采购人: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特此承诺。若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磋商,并承 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3 附件 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 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 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 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4 附件 4: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 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 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5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 36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37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8 附件 5: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 期: 39 附件 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40 附件 7: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供应商报价表 2021 年 月 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磋商前基础报价 (总价,小写) (递交报价前填写) 磋商中报价 (总价,小写) (磋商会议现场填写) 最终报价 (总价,小写) (磋商会议现场填写) 备 注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 包政府采购项目 最终报价 (总价,人民币大写) 供应商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或 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项目完成时间的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本表除装入响应文件外,还须一式 3份装入“报价表”密封袋内。 41 附件 8: 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42 附件 9: 投诉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 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43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44 附件 10: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 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 应 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45 附件 11: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公示 招标人:利津县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 编制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本项目为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 47 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详见附件。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符合相关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项 目的工作。 8.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考核、验收。 9.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附件。 三、论证意见 经论证,本项目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等内容。 四、公示时间 46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 3天: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 2021 年 4 月 1 3 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 示期满 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 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 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投标人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招标人:利津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0546-5626229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 114 号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0546-8955377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与沂州路交叉口东南角青年公社 423 附件:采购需求 发布人:山东恒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 47 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项目需求 一、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 本次招标为利津县人民法院辅警安保服务外包政府采购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利津县人民法院大厅值班、信访大厅值班、安检、民事、 行政、刑事案件开庭、值庭及其他服务工作,预算资金 47万元。 (一)辅警安保服务主要内容: 1、辅警人员应提前 15分钟到达法庭,携带必要的执勤警械具, 严格按照法院规定统一制服,佩戴辅警标志,做好开庭前的准备。 2、辅警人员到庭后,严格执行利津县人民法院管理规章制度, 维护好法庭内秩序,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劝其退出审 判法庭。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 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的安全。 3、在案件审判活动中,确保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安 全、准确、按时押解至利津县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进行看管,根据 案件审判工作需要,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 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4、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带证 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 活动顺利进行。 5、在审判庭审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 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6、根据利津县人民法院及法庭安排,做好各类安保和服务工作。 (二)具体工作要求及规范: 1、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 (1)提押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包括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 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利津县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2)看管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利津县人民法 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 理。 48 (3)法庭押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 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4)值庭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 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害审判活动 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5)还押在刑事审判庭审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 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2、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1)警务准备、了解案情 辅警人员接到任务后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 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或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与案件相关的 情况。 2、制定方案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3、庭前勤务开庭前,辅警人员应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 到达法庭,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维持好法庭秩序,保障参 与庭审活动人员的安全。 4、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 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5、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 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岗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综合素质要求 岗位 工作范围 辅警 人员 不限 30 周岁 以下 高中 以上 1、辅警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辅警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合法手续; 3、年龄在 18 周岁至 30 周岁之间的中国公民; 4、五官端正,男性身高不低于 170cm;女性身高不低于 1.60cm; 5、有过辅警经验、警校毕业生或退伍军人,应占辅警总人数的 10%以上; 6、 品行良好,无治安拘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11 人 (含女 性 2人) 根据利津县 人民法院和 法庭安排, 做好安保和 其他服务工 作 49 7、体能测试:10 米ⅹ4往返跑:男子 12〞5女子 13〞5 100 米男子 15〞8 女子 18〞5 以上岗位和工作范围,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以上 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表所述,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后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变更。 二、投标人技术要求 1、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能力。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需有稳定的后 备人才储备、培养选拔条件,有与各专业学校合作的专业条件者优先。 3、投标人有过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合作经验,或已在各级人民 法院服务的。 4、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以不少于名额数的 1.2 倍供招标 人选择。 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具备有过辅警经验、警校毕业 生或退伍军人相关经历者优先。 6、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普通话标准、流利,有一定的写 作水平,男性身高不得低于 170cm,女性身高不得低于 165cm。端庄稳 重。必须通过必要的体能测试,不得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7、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实施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相 关情况介绍。 8、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工作特性及要求制定计划实施方案的合 理性、可行性、需包括工作思路、人员稳定措施、监管措施等。 9、投标人内部制度建立情况,人员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完整、 覆盖全面。 三、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相关工作标准提供辅警安保服务。 (二)中标人在法院辅警安保服务过程中,应遵守采购人规章制 度和管理规范,服从和执行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采购人管 50 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中标人可根据采购人业务和服务提升的需要,提出有关优 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 展等方面的建议。 (四)如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具体服务人员 的有关资料,包括健康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 (五)在中标人进行辅警安保服务的过程中,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属中标人工作过失的,采购人有追究中标人责 任的权利;属中标人服务人员过失的,也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承担赔偿 责任。 (六)中标人提供法院辅警安保服务时,可以合理使用采购人提 供的工作工具、设备其它物品,上述物品由采购人负责登记管理,在 服务结束时,中标人协助收回交还采购人。 (七)中标人在法院辅警安保服务过程中,其具体服务人员有以 下情况之一出现时,采购人可随时向中标人提出更换要求,中标人应 在采购人提出更换要求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人员的工作,以保证 采购人正常工作的进行,更换人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违反采购人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采购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工作表现不好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的。 四、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1 年。 四、保密要求 鉴于利津县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特殊性,且在一定程度上 涉及到审判机密等问题,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 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中标人在提供保安 服务过程中,要遵守采购人保密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规,一律做 到不该过问、阅看、记录、外传工作秘密,坚决不问、不看、不记、 51 不说不传;不准在公私场合、私人通讯和各种媒体中谈论、发表涉及 审判工作秘密事项的观点、言论;不准向当事人、律师及其他人员泄 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 和手机号码。 附件10: 授权委托书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