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QCZ2021-131218014(招标文件编号:QCZ2021-131218014)
二、项目名称: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青岛鲁检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莫斯科路52号天智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A区2013室(B)
中标(成交)金额:96.5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青岛鲁检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食堂服务外包 | 详见采购文件 | 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 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荣盛、李珍、林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58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新悦路83号
联系方式:0532-58253016 魏晓棠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16层
联系方式:于敏、王宝军 0532-587609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敏、王宝军
电 话: 0532-58760981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Z2021-131218014
日 期: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0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10
2.其他规定 10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1
一、项目说明 11
二、服务要求 11
第五章 评标办法 17
1.相关要求 17
2.评分标准 18
3.政策加分 20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21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21
2.合格的供应商 21
3.保密 21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22
5.踏勘现场 22
6.询问 22
7.偏离 23
8.采购代理服务费 23
9.磋商文件 23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24
11.投标报价 26
12.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26
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6
14.响应文件的递交 27
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7
16.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27
17.投标保证金 27
18.质疑 28
19.投诉 29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30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31
1.开标程序 31
2.开标 31
3.评标委员会 31
4.评标程序 33
5.评标 33
6.澄清有关问题 35
7.定标 35
8.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37
9.投标无效 37
10.废标 37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38
12.违法违规情形 38
13.违规处理 39
第八章 纪律要求 40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40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40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40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0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41
1.签订合同 41
2.追加合同金额 41
3.服务质量与验收 41
4.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41
第十章 响应文件格式 4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15室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4月2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CZ2021-131218014
项目名称: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预算金额: 98 万元
采购需求: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食堂服务外包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15室
方式:现场报名
售价:每套3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4月2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自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16层第一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汇款信息:
开户银行:青岛银行香港花园支行
银行账户:802530200440066
户 名: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公告发布媒体: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新悦路83号
联系方式:0532-58253016
联系人: 魏晓棠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楼
联系方式:0532-58760981
电子邮箱:cgzbzx@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敏、王宝军
电话:0532-58760981
2021年4月16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3 |
项目名称 |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
4 |
分包情况 |
共一包 |
5 |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
/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7 |
报价有效期 |
自报价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 |
8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9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签订合同时约定(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10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由采购人支付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成交供应商应于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青岛银行香港花园支行 银行账号:802530200440066 |
1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采购人依法依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12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时前 □ 踏勘现场时间次日17时前 |
1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
供应商应密切关注最新澄清或修改信息。澄清和修 改一经发布,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
14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报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报价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报价方案。 |
15 |
响应报价的范围 |
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
16 |
响应报价的次数 |
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最后一轮报价前必须告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以最后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
17 |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
1.? 金额: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19600元) 2. 供应商须在2021年4月29日9:30前(以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时间为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青岛银行香港花园支行 银行账号:802530200440066 3.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4. 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对公账户转出。 |
18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1.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共两册。 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 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响应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 |
19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报价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20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 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
21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分别是:技术文件密封件、商务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件; 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 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22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开启响应文件地点。 |
23 |
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24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 |
25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26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每包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个数: |
27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28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28.1 |
定义 |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8.2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不允许 □ 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包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原件或复印件 |
/ |
2 |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网页截图。 |
原件 复印件 |
/ |
3 |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详见附件) |
原件 复印件 |
/ |
4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备注:
(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第1-3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其他规定
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说明
职工食堂位于青岛市高新区新悦路83号,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采取委托管理方式。采购人负责提供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供应商负责提供厨房员工和服务人员,负责设施设备及餐具的使用过程的清洁维护,负责原材料使用管理、食品加工制作和用餐服务,保证人员按时就餐,做到及时、卫生、安全、营养、节约、热情、周到。
本项目共分为 1 个包进行招标,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 服务内容
工作日:
(一)早餐:自助餐形式。每天约300人左右用餐。膳食品种不少于四到六个凉菜、一个热菜、一粥一汤(或牛奶/豆浆等)、一粗粮一米饭、三种面食、两种鸡蛋、两种面条等。开饭时间:早8:20分—8:50分。上述膳食必须全员满足。
(二)午餐:自助餐形式。每天约500人左右用餐。膳食品种不少于一种海鲜、两个荤菜、四个辅菜、一个凉菜,一粥一汤,四到六种面食、两种粗粮、两种米饭、一种水果或奶制品等。开饭时间:中午11:30分—12:30时。上述膳食必须全员满足。
园区服务人员早、午、晚餐:固定就餐模式。约60人左右用餐。两素菜、米饭、馒头。开饭时间:早餐8;50、午餐12:50分、晚餐18;00。
上述膳食必须全员满足。
非工作日:
(一)加班餐:午餐及晚餐,人数不定。
(二)采购人要求的其他餐饮服务事项。
2.服务要求
(1饭菜必须做到安全、卫生,确保饮食安全无隐患、零事故。
(2膳食应满足就餐人的需要,若出现类似断供等问题,采购人将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扣分(百分制)处理,采购方每季度组织一次餐厅安全卫生、餐饮质量、服务态度等工作进行考核,满意度需要达到95%以上;如满意度在85%-75%以下,采购方按照85%结算餐饮费;如满意度在75%-65%,采购方按照75%结算餐饮费;如满意度未达到65%,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科学营养膳食,坚持“三少一低”(少盐少糖少油低脂肪),同时保证饭菜品种多样化,营养搭配合理化,菜肴每日搭配要合理、营养均衡。每周菜谱须经采购人相关管理人员审核后,方能对外公布。菜谱应含盖各种面食、风味小吃等。
(四)供应商必须保证全年工作日无间断提供早、午餐和节假日(春节除外)加班餐的餐饮服务。要为采购人提供必要的配餐、送餐服务,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五)负责制定并报送每周食谱(月内不重复,每周应有1个创新菜),根据就餐人数量,合理搭配菜量,同时拟定采购计划,严格控制成本,杜绝浪费。
(六)供餐时间由采购人根据作息时间进行统一调整。
(七)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制作接待工作餐,人员费用另算,由采购人承担。接待工作餐制作费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八)负责餐厅及灶间的保洁工作。
3.人员配置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项目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项目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中应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等相应的培训;
(4)应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
(5)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使用普通话;
(6)项目人员须身体健康,无影响本职工作的疾病。
★(7)项目总人数不应少于下表配置要求:
岗位 |
人数 |
资格要求 |
餐厅经理 |
1 |
40岁以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具备餐厅管理经验;责任心强,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
厨师长 |
1 |
50岁以下,具有厨师资格证,从事厨师工作10年且机关单位食堂管理经验5年以上;了解餐饮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具备组织协调职工食堂各项工作。 |
厨师 |
3 |
50岁以下,具有厨师资格证,从事厨师工作5年以上; |
面点师 |
2 |
45岁以下,具有中级面点师资格证,从事面点师工作5年以上; |
配菜工 |
3 |
5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餐饮服务员工作经验;掌握基本厨师刀法的分类和技术操作。 |
勤杂工 |
3 |
50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 |
食堂会计兼保管 |
1 |
45岁以下,具备一定会计基础和仓库保管经验;责任心强,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
合计 |
14 |
4.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要求开展工作,按照饮食行业相关要求规范操作,杜绝食堂火灾和事物中毒事故发生。因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或受到工商部门、环保或卫生防疫部门处罚,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2负责职工食堂项目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工资福利及待遇、各类法定社会保险(五险)、税费交纳等全部事务。员工招聘、辞退及使用管理报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因工作需要,不同岗位员工可调配综合使用。为保证服务队伍质量,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每月按时全额发放工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员工各类社会保险,如未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视为违约行为,将减少相应服务费用。
(3供应商中标后,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办理驻地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证件;供应商应对所有员工登记造册进行档案管理,自行解决员工宿舍、招聘相关费用;严禁与本项目无关人员进入食堂区域。
(4所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工作员工需统一着装,卫生整洁,符合相关要求,服务热情周到、细致高效。每年对服务团队人员进行1次体检核查,合格者准予上岗并在职工食堂内公示。
(5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供应商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服务团队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等并留存培训记录。确保所属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属员工因事故或人身财产等遭受损害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库房管理应严格按照库房管理制度实施,凡供应商已签字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供应商按国家食品相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货物放置有序,领用记录清楚,无丢失损坏,无鼠虫霉变,因贮存、使用库房中的过期变质物资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均由供应商承担,造成损失的,供应商须进行赔偿。
(7供应商须建立完善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及流程。建立健全巡检工作制度,每月定期委派工程人员进行食堂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及保养,对配备的厨房用具、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设备设施安全合理使用。
(8负责食堂设施设备用品的安全,严格按规程操作、按规范使用餐厨设备,具有科学合理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有效执行机制,发生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对食堂的水、电、天然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及操作安全负责,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保证生产安全。
(9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及厨房、灶间等工作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规章制度,比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成品留样制度等,就餐完毕应及时对餐具清洗消毒后再存放,节假日后餐具应重洗,确保卫生安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食物中毒等,由供应商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另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负责制定和实施餐饮服务、安全管理、卫生防疫、防止浪费、节约能源等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做好食堂区域内的卫生保洁,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垃圾进行合理处理,保持排水、排污管沟通畅清洁。
(11供应商在入驻前,向采购人一次性缴纳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情况,可无息退回保证金。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各种违规和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必要时终止合同。因供应商管理和人员自身的责任被有关机构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全责。
(12满足上述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3协助采购人作好食堂其他管理工作。
5. 食材购买及质量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食堂销售收入应按采购人要求实行专户封闭管理,全部用于食材采购,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从中提取收益。
(二)成交供应商接受采购方委托具体承担购买食材物料,原材料采购品牌、品种、方式、价格应征得采购方同意,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所需费用由采购人在销售收入中支付。采购方监管食材物料采购过程,审核餐厅食材物料供货商的相应资质及价格,若发现同等质量的原材料高于市场批发价三次以上,有权要求终止供货。
注:品牌、品种应以青岛市内主要超市(如利群、大润发、家佳源)正常供应的品种为依据,不得提供超市内未供应的品牌产品。
(三)质量要求:成交供应商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规定,生产、加工、包装、运送、配送、制作过程卫生和质量可控,严禁采购有毒、有害、过期、无正规证照、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物的食品及原材料。
(四)成交供应商应尽可能使用有单独的餐饮财务管理软件,建立食材出入库和财务明细账,建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维修档案,随时接受采购人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设备设施管理及维护:餐饮设施、设备、水、电、暖(冷)由采购人负责提供。成交供应商须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承担日常维护的相关费用。因操作、使用、维护不当造成设施损坏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二)供应商所加工的食品,如非采购人购货质量原因而引起的,经青岛市相关机构确认为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供应商必须全额赔偿采购人及采购人员工因此而遭受的各种经济损失,且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三)如有其他违反餐饮业相关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商务条件
3.1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2服务地点
青岛市高新区新悦路83号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红岛检测基地
3.3付款方式
以最终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3.4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实行总包干(但如遇国家相应政策调整除外),该项目服务人员基本工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税收以及保险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本次投标报价包括:1.聘用人员涉及的工资、绩效奖金、岗前培训费用、加班费、劳保福利、各种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劳动补偿金等(按劳动法47条规定);2.不可预见费,因公受伤、残疾、死亡等费用;3.服装费(每人每年两套及以上);4.税费、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等。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第五章 评标办法
1.相关要求
1.1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供应商。
1.3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4 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4.2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4.4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4.5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 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 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5.2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 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5.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4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5.5 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及以上企业的产品或者大中型企业提供 货物中含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1.6 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7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评分标准
2.1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总分 |
分值比重 |
15分 |
85分 |
100分 |
2.2商务部分
评分因素 |
分数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15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 |
2.3技术部分
评审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响应情况 |
15分 |
基础分为10分。 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每有1条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2分,出现3条及以上负偏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服务定位 |
5分 |
从服务好采购人角度出发对项目的整体统筹规划、认识深刻、定位合理的,得5-1分。 |
服务方案 |
30分 |
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对各方案针对性、合理性、实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服务方案详尽完整、思路清楚,各服务要点齐全,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进行打分,得 7-1分。 2、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能根据采购人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能合理展现供应商的专业管理特色和经验的,得6-1分。 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了科学完备的应急保障任务、突发问题处理的响应时间及处理方案的应对措施,得6-1分。 4、供应商提供健全合理的物资装备管理措施,提供物资装备合理安全使用操作措施,得6-1分。 5、机构设立、运作流程、各项规章制度及档案资料建立管理情况完善,得5-1分。 |
技术方案 |
18分 |
1、供应商有规范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质量控制制度及检查、监督、考核机制和全面规范的HACCP食品安全控制点控制,具有针对性的获得评委认可的每项得2分,满分10分。 2、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针对职工餐的经营理念、餐厅规划、供餐模式、菜品种类、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监管沟通机制、与采购人的沟通举措等各方面的阐述,得5-1分。 3、拥有健全的采购体系,制度健全,规范,完善,理念先进,得3-1分。 |
人员配备 合理性 |
12分 |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要求进行人员设置,人员分配科学合理,有组织架构图,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质量标准的得 6-1分。 2、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等情况表述完善,得3-1分。 3、供应商拟投入的实施人员(项目经理除外)从业经验、培训情况、考核机制等,得3-1分。 |
服务保证措施 |
5分 |
供应商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等能做到机构健全,建立完整的工作台帐、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等客户质量保证措施,得5-1分。 |
3.政策加分
3.1 说明:
3.1.1 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 经查实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 联合体响应的企业业绩等商务评分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 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3.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价格扣除。
3.2.1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提供的服务10%的价格扣除,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3.2.2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响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响应,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同样按以上规定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2.6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7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3.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投标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采取书面形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采购代理服务费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以中标金额为基数的80%计算收取。
9.磋商文件
9.1磋商文件的组成
9.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评标办法;
(6)供应商须知;
(7)开标、评标、定标;
(8)纪律和监督;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响应文件格式;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9.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9.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2.1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9.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9.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9.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9.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9.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0.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
10.3商务文件
10.3.1投标函;
10.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3.5投标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投标报价(即投标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0.3.6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10.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0.3.8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0.3.9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0.3.10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0.3.11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10.3.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0.3.13原创声明;
10.3.14磋商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3.15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0.4技术文件
10.4.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0.4.2服务方案;
10.4.3应急服务措施;
10.4.4服务响应表;
10.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0.4.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0.4.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0.4.8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0.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0.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0.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0.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对所投包中的服务进行报价,对每一包服务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1.3投标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1.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1.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评标委员会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1.7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1.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11.9供应商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2.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2.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2.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2.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2.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递交
14.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4.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4.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4.3.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14.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15.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16.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7.1.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1.2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7.2.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7.3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中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8.质疑
18.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8.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8.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
18.4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8.5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8.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7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下载。
19.投诉
1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19.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9.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9.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5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6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磋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6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3.评标委员会
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的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项目的评标。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3.6.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6.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3.6.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6.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标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3.9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评标程序
4.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和商务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比较与评价;
4.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9编写评标报告;
4.10宣布评标结果。
5.评标
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5.1.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5.1.2宣布评标纪律;
5.1.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5.1.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1.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5.1.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
5.1.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5.1.8核对评标结果,有以下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5.1.8.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5.1.8.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5.1.8.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5.1.8.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5.1.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5.1.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2资格性审查
5.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投标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2.3在资格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说明,由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不合格判定。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5.3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5.4技术和商务评审
5.4.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供应商所投服务的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评审。
5.4.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供应商业绩、政策性加分、价格扣除等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5.4.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5.4.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商务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评分结果,交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5.4.5评标委员会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评标委员会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定标
7.1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