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YHDL-2021-29(招标文件编号:YHDL-2021-29)
二、项目名称: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阳市锦景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特殊教育学校院内
中标(成交)金额:89.76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安阳市锦景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项目 | 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项目分别为:1、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关餐厅承包服务。2、韩陵山车辆管理所餐厅承包服务。3、支队各大队餐厅承包服务。 | 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服务要求。 | 一年,具体起始与终止日期以合同为准 | 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服务要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文、李智刚、王京飞(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址: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联系方式:杨新宇136086221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南亚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阳市中华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安阳世贸中心东楼16楼1601室
联系方式:李志伟0372-59803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志伟
电 话: 0372-5980388
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项目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人: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代理机构:河南亚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 - 4 -
1. 采购项目、标段划分、响应报价 - 4 -
2. 标段内容(范围)及基本服务需求 - 4 -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 11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1 -
1. 总则 - 13 -
2. 《磋商文件》 - 15 -
3. 《响应文件》 - 17 -
4.《响应文件》的提交 - 20 -
5.《响应文件》的开启 - 21 -
6. 评审 - 21 -
7. 授予合同 - 22 -
8. 验收 - 24 -
9.付款 - 24 -
10. 其他 - 24 -
第四章 评审办法 - 25 -
评审办法前附表 - 25 -
1. 评审方法(评定成交的标准) - 28 -
2. 评审标准 - 28 -
3. 评审程序 - 28 -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 34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7 -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南亚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就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参加,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项目概况:
1.1采购项目名称: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项目
1.2.项目编号:YHDL-2021-29
1.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 预算金额:900000.00元
1.5.采购需求内容: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服务要求。
1.6. 服务期限:一年,具体起始与终止日期以合同为准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含餐饮服务或管理等相关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的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相关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无不良信用记录,须提供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中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供应商在近三年餐饮经营活动中无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3供应商具有专业的团队和经营管理经验,从事餐饮管理服务(如:酒店、企事业单位、学校、工厂等)超过1年以上,提供业绩合同1项。
2.4资格证明材料(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于《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响应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2.5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响应文件》开启后,将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的、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3.《磋商文件》的获取
3.1 《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1年 4 月25日—2021年4 月 29 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2《磋商文件》发售地点:河南亚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中华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安阳世贸中心A座16楼1601室);
3.3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3.4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携带的资料:
3.4.1单位负责人(证照列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时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相应证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4.2非单位负责人(非证照列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时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相应证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5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复印件留存。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购买《磋商文件》时提交的材料不作为资格认定。
4.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及首次《响应文件》开启事宜
4.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5月5日下午15:00。
4.2《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及《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河南亚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安阳市中华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安阳世贸中心东楼16楼开标室)。
5. 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期限:
本项目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2021年04月25日至2021年04月27日。
6.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政策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联系人:杨新宇
电话:13608622122
地址: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亚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志伟
电话:0372-5980388
地址:安阳市中华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安阳世贸中心东楼16楼1601室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
1. 采购项目、标段划分、响应报价
1.1采购项目名称: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
1.2 标段划分及其服务期:
项目名称 |
标段内容(范围)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控制价 |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 |
1、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关餐厅承包服务。2、韩陵山车辆管理所餐厅承包服务。3、支队各大队餐厅承包服务 |
一年,具体起始与终止日期以合同为准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900000.00元 |
1.3 响应报价(价格构成)
1.3.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应为达到服务要求下的服务报价,包括人工费、相关税费、管理费、交通费、材料费、技术服务费、财务顾问费、承销费、管理人管理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包括未列明而完成交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材料、工具、设施)。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范围、市场行情,并结合本单位的实力,在给出的控制价的基础上合理报出投标报价。
1.3.2本次竞争性磋商共二次报价(含《响应文件》中的“第一次报价一览表”报价共二次价格磋商)。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作优化变更增加的,磋商中的报价均不应超过前次报价,供应商擅自调高报价的,磋商小组将按二次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意见的,磋商小组将视为变相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并评定其为无效投标。
1.3.3如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磋商文件有规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条文规定执行。
1.3.4遵循第三章服务商须知规定。
2. 标段内容(范围)及基本服务需求
2.1基本要求
(1)项目范围: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餐厅承包服务项目分别为:1、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关餐厅承包服务。2、韩陵山车辆管理所餐厅承包服务。3、支队各大队餐厅承包服务。
本次招标采购由承包人负责我单位食堂的食品加工及管理。我单位提供厨房及厨房设备、水电费、气费、日常硬件维修、日用耗材,承包公司委派人员负责食品加工及人员管理、服务人员服装及个人防护用品、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注: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费用按照单位工作人员餐厅补助标准,以实际人数计算由我单位负责划拨给承包公司进行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主材品牌、蔬菜配送公司由我单位指定,不包括支队各大队餐厅)。我单位向承包人付服务费。
(2)基本情况
1、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关:位于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就餐人数: 70人.
2、韩陵山车辆管理所综合服务大楼:位于安阳市韩陵山创业大道中段,就餐人数: 210人。
3、支队各大队餐厅:就餐人数随机。
4、本单位工作性质特别全年无休假。
5、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使用单位要求必须人员配备到位并满足服务要求。
(3)餐品要求
星期一、大米、卤面、红烧肉、麻辣豆腐、木须肉、香菇菜心、紫菜汤
星期二、大米、刀削面、红烧鱼、双菇肉片、干锅茶树菇、菠菜炒粉皮、西湖牛肉羹
星期三、大米、包子、回锅肉、辣子鸡丁、笨芹千页豆腐、小白菜炒豆腐、豆腐脑
星期四、大米、炸酱面、腐卤肉、爆烧腰花、烧茄尖、蒜茸油麦菜、海米东瓜
星期五、大米、油饼、大盘鸡、酸豆角炒腊肉、安阳扁粉菜、耗油生菜、豆浆
星期六、大米、担担面、扣碗、干锅羊杂、紫茄豆王、麻婆豆腐、海米白菜汤
星期日、大米、馒头、油条、上烩菜、水煮肉片、青瓜山药、粉蒸娃娃菜、粉浆饭
(4)人员要求
1、支队机关餐厅要求配备人员不少于8人,厨师2人、帮厨2人、面点师1人、餐厅服务员2人、勤杂工1人。中标单位要按磋商文件定额配备人数的要求来配备工作人员,所配备的工作人员考勤(人脸识别)有交警支队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周岁—65周岁。
2、车辆管理所餐厅要求配备人员不少于10人,厨师3人、帮厨3人、面点师1人、餐厅服务员2人、勤杂工1人。中标单位要按磋商文件定额配备人数的要求来配备工作人员,所配备的工作人员考勤(人脸识别)有交警支队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周岁—65周岁。
3、支队各大队餐厅共8个,要求每个大队配备人员不少于1人,共厨师8人不少于8人。中标单位要按磋商文件定额配备人数的要求来配备工作人员,所配备的工作人员考勤(人脸识别)有交警支队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周岁—65周岁。
4、中标单位需要针对该项目专门配备1名行政总厨,负责餐厅日常管理及用餐制作工作(此人员工资由中标单位承担)。
5、中标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主发放和缴纳聘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等。中标单位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所属人员的人身安全、财物安全、医疗事故等民事、劳动责任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6、中标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遵守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相关管理规定,严禁从业人员监守自盗,杜绝外盗现象发生。不得使用品行不端、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法轮功及其他邪教人员。
7、中标单位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建立人员工作规范、质量管理目标、考核评估制度和奖惩办法。
8、中标单位员工工作时间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不串岗,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完整的值班、交接班记录。(服装由中标单位自行统一提供)
9、中标单位员工要熟知岗位职责,熟悉采购人管理规定。
2.2其他要求及治理措施
为了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的检查和管理力度,使各窗口的卫生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以确保就餐职工的饮食安全,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文件严格执行。
1、严把处理关。进入食堂的蔬菜,在细加工之前,一定要摘好洗净,在干净的水池中清洗3遍以上,然后,转入干净的清水中浸泡半个小时以上。在细加工之前,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容器分开,工作区分开,杜绝交叉感染。保证煮熟、煮烂,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规定加工食品,保证让员工吃得放心,吃得舒心。
2、保证做到不合格或霉坏变质的食品不上柜台,剩余饭菜不上柜台,加工失误(过生或过糊)的饭菜不上柜台,天天重复的饭菜不上柜台。
3、工作人员要讲究仪容仪表。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并做到衣冠整洁,干净卫生。同时,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女的不浓妆艳抹,不留过肩长发,男的不留胡须。
4、搞好室内卫生,不准有蚊、蝇现象。保证碗、筷餐前消毒,(煮沸和用特定消毒措施处理)做到无水垢、油垢现象。确保卫生安全。
5、厨房要保持设备整洁划一。工作台、餐具、炊具、地面、墙面按时消毒,干净无异物。冰箱保持干净卫生,分档分类存放食物(生熟分开、肉类、鱼类、海鲜类等分档分类保存)。
6、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服从分配,尊敬甲方的领导,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7、全体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把握消防安全常规常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确保不出问题。要作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注重节约。珍惜食堂和学校的一草一木。
8、供应商依据以上要求概述本公司经营优势、服务承诺、近两年的食堂餐饮经营业绩、经营保证条件等。
2.3职工食堂卫生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的检查和管理力度,使各窗口的卫生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以确保就餐职工的饮食安全,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1、厨房间环境卫生
支队卫生范围:厨房间、员工餐厅、7个包间、2个储藏室、车辆管理所卫生范围:厨房间、员工餐厅、4个包间、餐厅走廊、1个储藏室、4个卫生间等。支队各大队卫生范围:厨房间、员工餐厅、库房。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随地堆放垃圾、乱倒垃圾或未按规定倒在指定垃圾屋内;
下水道阴沟积有污物、下水道不通外溢或未在下水道安装过滤网;
墙壁、门窗、天花板上的积尘、油污、蜘蛛网未及时清理或有涂层脱落;
发现防蝇、防尘、防鼠及照明、通风、排烟设施有破损未及时修理和更新的;
锅台等周围打扫不干净,工作台板、货架、墩头用后不及时清理,机械设备、设施、用具不干净用于食品加工;
防蝇纱门、纱窗未关闭或发现场所内有老鼠、蟑螂等有害动物存在;
餐桌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
垃圾桶、泔水桶未及时加盖;
地面上的瓜皮、菜叶等垃圾未及时清扫。
(2)严禁食堂工作人员将物品抛到餐厅外或路上,若有违反,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3)各窗口必须建立食品成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对未按上述要求做的或未达到要求的, 查处一次罚款200元。
2、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1)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不得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工作人员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佩带饰物现象;
工作人员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配菜间)、袖套、工作牌未穿戴或穿戴不齐全的;
工作人员穿戴的工作衣帽不清洁或工作帽未遮盖全部头发;
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大小便后未洗手;
食品处理区内有吸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专间(配菜间)操作人员在操作前没有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没有戴手套进行操作(含切配成品和点心加工人员)。
3、 食品贮存
(1)食品超过保质期未进行废弃处理,或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变质的食品,并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2)库房内食品未做到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整齐堆放的,每次罚款50元。
(3)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消毒剂等)存放在同一场所,或贮存食品的场所有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4)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若发现有生熟混放现象,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5)冰箱、冰柜运转不正常或未达到冷藏、冷冻温度要求未及时修理或更新,每次罚款50元。
4、 粗加工、配菜、烹调卫生管理
(1)加工、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否则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2)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处以每次100元的罚款。
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须做到分池(定位)清洗,水产品须在专用水池清洗;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加工生、熟食品的刀、砧板、盛器及抹布须分别专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尤其是四季豆、豆浆、鲜黄花菜等)应当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高于70℃);
隔餐、隔夜或无适当保存条件,且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在食用前应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
(3)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清洗后的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上;
禽蛋在使用前须清洗;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的食品常温下摆放不得超过2小时;
各种盛调味品的容器须及时清理。
(4)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否则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5)发现使用废弃不合格食用油的,每次罚款5000元。
5、操作间卫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有非工作人员或未穿戴工作服的人员进入操作间;
操作间内紫外线灯、灭蝇灯、空调、冰箱、冰柜使用不正常;
操作间内存放拖把、书报、个人衣物等杂物。
(2)操作间内刀、砧板、盛器及抹布等工具使用前未消毒的,每次罚款100元。
6、餐饮具卫生
(1)餐饮具使用后必须在专用水池洗净并进行高温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否则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发现有与其它水池混用现象的,每次罚款200元。
(3)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否则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4)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否则处以50元/次的罚款。
(5)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否则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7、餐厅卫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餐厅地面、门窗、墙壁不干净或有油污;餐桌椅清理不干净或有油污;
餐桌上摆放的餐饮具不洁净;
餐具储藏柜内有杂物或不洁净;
餐桌上摆放的调味品未定期更换、清理;
盛放筷子、汤勺的容器有污垢或未定期清洁;
卫生责任区域卫生未及时打扫或打扫不干净。
8、其它规定
(1)员工有因私请假的中标单位应及时补足合格人员不得影响餐厅工作。
(2)凡违背上述事项或者执行不力,交警支队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配以罚款等措施予以管理,罚款直接从承包费中扣除。屡罚屡犯交警支队有权终止合同。
(3)发生食品卫生中毒事件查实系承包方责任交警支队有权终止合同。
9、 奖惩方法
(1)本办法处罚对象是餐厅承包人,罚金直接从餐厅承包费中扣除。
(2)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认真检查,发现有徇私舞弊现象的,将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章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第一章 |
1.1 |
采购项目名称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1.2 |
项目编号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1.3 |
采购方式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1.5 |
采购预算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2 |
供应商资格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7 |
采购人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7 |
采购代理机构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第二章 |
1.2 |
标段划分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1.2 |
服务期 |
见“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1.2 |
服务地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1.3 |
响应报价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1.4 |
质量要求 |
/ |
|
2 |
标段内容(范围)及要求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3 |
售后服务 |
见“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第三章 |
1.4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见“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相应条款 |
|
2.2.1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 |
|
2.3.2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告知方式 |
见“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相应条款 |
|
2.3.3 |
《磋商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 |
|
3.2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见“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相应条款 |
|
第四章 |
3.4 |
响应有效期 |
从《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响应有效期为90日历天 |
3.7.3 |
偏差 |
无偏差 |
|
3.7.5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
|
3.7.6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见“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相应条款 |
|
3.7.7 |
装订要求 |
左侧胶装,牢固装订成册,不宜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
|
4.2.5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
6.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见“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相应条款 |
|
第五章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
7.2 |
成交结果公告 |
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成交结果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介公告1个工作日。 |
|
7.3 |
质疑 |
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有异议(不接受未参与的供应商的质疑),可在各环节法定质疑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该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函,书面原件送达至采购文件列示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联系人处;依据法规规定,质疑函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
7.4 |
成交通知书 |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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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签订合同时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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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付款方式 |
按照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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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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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
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响应文件》开启会;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出席,法人携带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出席;每个供应商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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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殊要求 |
中标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应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如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需按招标人提出意见进行修改,如修改后还达不到招标人的满意,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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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服务期限 |
一年,具体起始与终止日期以合同为准。 |
1. 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文件。
1.2 《磋商文件》的法律适用及法律效力
1.2.1本《磋商文件》所述内容,仅适用于本次项目采购。
1.2.2 《磋商文件》的修改性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或说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并参照《政府采购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1.2.4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1.3 合格的供应商
1.3.1 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承认本《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的供应商为合格的供应商。
1.3.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4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
1.4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费用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无论何种原因的磋商失败或终止,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类比商业采购中的客户洽谈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供应商的任何费用。
1.6 保密
1.6.1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对需保密事项予以书面声明,否则视为非保密事项。
1.6.2 依据采购成交结果及合同公告规定,成交(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成交(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果《响应文件》或与投标有关的其它文件、信件及来往函电以其它语言书写,供应商应将其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稿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交验安装条件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交验地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验安装条件等情况说明,供应商被视为熟悉前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并自行了解相关情况。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2.3.2项方式通告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 《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的内容、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评审办法
(5)合同主要条款
(6)《响应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书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磋商文件》中被澄清、修改处,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1.3 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发布)的文件为准。
2.1.4 供应商与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磋商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2.1.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是否齐全,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等遗漏,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索取补齐,否则责任及风险自负。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合规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需澄清的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视为对《磋商文件》的完全认可。
2.2.2 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疑问,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通告所有潜在供应商。
2.2.3 《磋商文件》中如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供应商应在投标阶段或成交实施阶段予以纠正或尽提醒义务。如作为有经验的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当知道而未尽提醒义务的,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承担。
2.2.4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在投标截止前答疑。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
2.3.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权修改、补充已发售的《磋商文件》,并将修改补充书以公告等适当方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2.3.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代理机构可在必要、可行时,以其他方式通知已合规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磋商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所有澄清、修改(包括时间变更等)、补充事项均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基于代理机构权限因素—-无权限获知或通知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媒体(为免各部门网站出现维护等情况,潜在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逐一查阅)相关项目信息,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2.3.3如果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澄清修改补充发出的时间不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并且澄清修改补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并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
2.3.4 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的变动见第四章评审办法3.4款磋商规则。
3. 《响应文件》
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为无效文件。
3.2 《响应文件》的组成
3.2.1 《响应文件》组成如有缺项,磋商小组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响应两因素)、有权视情况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自负此项风险;《响应文件》组成内容未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视情况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自负此项风险
3.2.2《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函
(2)第一次报价一览表
(3)实施方案
(4)服务承诺
(5)偏差表
(6)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7)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0)履约承诺书
(11)资格要求相关证件材料及证明材料
(12)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所需的其他材料
(13)供应商须知所需的其他材料
(14)评审办法所需的其他材料
(1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
3.2.3按照本章第4.3款、第四章第3.4款规定,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响应报价(价格构成):见第二章1.3款。
3.4 响应有效期
3.4.1响应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在响应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包括价格等《响应文件》各项条款)。
3.4.2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5 磋商保证金:
3.5.1 无需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填写磋商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见后。
3.6 投标资格文件:要求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文件》中未列明格式的,由供应商按一般通用格式自行设计编写。
3.7.2 “《响应文件》格式”仅为对《响应文件》部分内容的格式化规范,并非《响应文件》所应具备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本章“3.2《响应文件》的组成”列示内容编制《响应文件》。
3.7.3《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标段内容(范围)、技术要求、售后服务、服务期、响应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响应文件》的所有条款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任何不同之处,应按《技术偏差表》、《其他偏差表》格式逐一填列。《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所有要求存在偏差而未填列的,磋商小组有权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响应两因素)评定其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应认真编制《响应文件》并自负此项风险。
3.7.4供应商不得将《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3.7.5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必须用永久性字迹填写或打印,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正本和副本若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3.7.6《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相关要求(含格式上标注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3.7.7《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8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3.7.9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任何修改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等)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印章。
3.7.10《响应文件》因字迹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7.11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概不接受。
3.7.12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
4.《响应文件》的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分开包装应分开密封包装,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用非透明文件袋<箱>密封,在每个密封文件袋<箱>上标明“供应商名称”、“响应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正本”、“副本”字样,《响应文件》副本的密封文件袋<箱>上应同时注明该密封文件袋<箱>内的《响应文件》副本的份数。每个密封文件<箱>袋上的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并注明“(《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年 月 日)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4.1.2 为保证《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开启前无启封泄密情况及《响应文件》开启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并有可能导致误投或提前启封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视情况拒收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应自负该项风险,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派专人送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4.2.2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4.2.4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遗失和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4.2.5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6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3.2 供应商修改、补充的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份数及密封要求同《响应文件》。
4.3.3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5.《响应文件》的开启
5.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5.1.1 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响应文件》开启。
5.1.2 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响应文件》开启会;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出席,法人携带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出席;每个供应商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5.2 《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5.2.1 《响应文件》开启前由采购人代表及各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是否启封、有无泄密情况,并由主持人现场征询各供应商意见。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标“第一次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并记录。
5.2.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开启现场提出,否则,视为对《响应文件》开启无异议
5.2.3 在《响应文件》开启或评审过程中,有效投标应在三家以上(包括三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除磋商文件有规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条文规定执行。
6. 评审
6.1 磋商小组
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是在采购人监督部门监督下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6.2 评审原则
6.2.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6.2.2 按照同一评审程序及方法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6.2.3 反对不正当竞争
6.3 评审
6.3.1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在《响应文件》开启、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6.4 磋商:见第四章评审办法3.4 磋商规则
7. 授予合同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7.2 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3 质疑:
7.3.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2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7.4 成交通知: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成交标的、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2 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时签订合同、拒签合同的,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7.5.3合同生效: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双方签字后盖章生效,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采购人相关部门备案。
7.5.4《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澄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及其修改补充澄清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定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5.5 评审会后,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之间擅自私下谈判、变更中标(成交)标的、价格及招《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7.5.7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争议,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合同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7.6 合同补充变更
7.6.1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即追加或减少原合同标的数量),在不改变合同条款(包括原合同单价)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不得调增原合同单价,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8. 验收
合同期限内,采购单位对成交单位进行验收,满足采购所有工作的需求达到采购人满意则视为验收合格。
9.付款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其他
10.1 成交服务费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 近义解释。《磋商文件》中:“投标”同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同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同义“《投标文件》”,“中标”同义“成交”,“中标供应商”同义“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开启”同义“《响应文件》的开启”。
10.3 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包含非法人单位的,《磋商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词相应包含表示证照标示的负责人; 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包含自然人的,《磋商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词相应包含表示自然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签署《响应文件》、参加投标,不应再授权他人。
10.4 《磋商文件》第一章至第四章各章中,用序号标示条、款、项、目,例如:1为第1 条,1.1为第1条第1款(简称1.1款),1.1.1为第1条第1款第1项(简称1.1.1项)。“条”包含款、项、目;“款”包含项、目;“项”包含目。
第四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 格 性 审 查 |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2条各项资格要求 |
符合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2条各项资格要求所需证件材料及证明材料 |
|
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
是否提供及有效 |
|||
联合体(如有)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1.4款规定 |
|||
2.1.2 |
符 合 性 审 查 |
有效性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证等证照及签章一致 |
签字或盖章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7.6项规定 |
|||
供应商代表人 |
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
|||
完整性 |
《响应文件》组成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2款规定 |
||
响应程度 |
响应报价 |
符合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1.3款规定 |
||
响应内容(范围) |
符合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2条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1.2款规定 |
|||
技术要求 |
符合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第2条规定。 |
|||
响应有效期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4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 |
|||
付款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8条规定 |
|||
偏差描述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7.3项规定 |
|||
《磋商文件》总体响应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1.3.1项规定 |
评审办法前附表------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说明 |
信誉评审 (55分) |
业绩(14分) |
每提供2019年以来签订的类似项目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份得2分,最高得14分。不提供不得分。(开标时提供合同原件) |
人员配备(41分) |
投标人每提供1份厨师和面点师有:提供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得1分,最高得14分(开标时提供原件以供审验,否则不得分) |
|
投标人餐厅要求配备的人员的健康证和用工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每提供1份(健康证、用工合同及身份证,三者缺一不可)得1分,最高得27分,不提供不得分。开标时提供健康证、用工合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文件附盖章复印件。 |
||
技术评审 (15分) |
项目实施方案(15分) |
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0-3分: a、科学、完善、准确的得3分; b、合理、完整、可行的得2分; c、满足基本技术要求需要的得1分; d、缺项的不得分 |
2.原材料采购质量保证,食品原材料应实行定点采购,索证索票并建立相应的入库、出库台账,采购合同管理、入库、出库、进货查验制度等、台帐管理制度,进行综合打分0-3分: a、科学、完善、准确的得3分; b、合理、完整、可行的得2分; c、满足基本技术要求需要的得1分; d、缺项的不得分 |
||
3.经营管理安全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齐全、可行(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中毒,消防,人身伤害,停水停电停气等),进行综合打分0-3分: a、科学、完善、准确的得3分; b、合理、完整、可行的得2分; c、满足基本技术要求需要的得1分; d、缺项的不得分 |
||
4.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0-3分: a、科学、完善、准确的得3分; b、合理、完整、可行的得2分; c、满足基本技术要求需要的得1分; d、缺项的不得分 |
||
5.后期工作计划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0-3分: a、科学、完善、准确的得3分; b、合理、完整、可行的得2分; c、满足基本技术要求需要的得1分; d、缺项的不得分 |
||
报价(30分) (最终磋商报价) |
(1)按第四章“评标办法”第4条规定,评审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2)价格因素评分 所有有效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扣除经评审合格的“价格扣除”)中,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扣除经评审合格的“价格扣除”)为磋商基准价。 有效磋商报价(扣除经评审合格的“价格扣除”)等于磋商基准价的得30分。 其他供应商磋商报价(扣除经评审合格的“价格扣除”)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扣除经评审合格的“价格扣除”>)×0.3×100。 |
备注:本次评审整个过程除资格要求和评审办法要求的原件外,其他无需提供原件,只需提供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各供应商需对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所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在招标(采购)期间对有存疑的供应商进行进一步核查其证件的真实性。中标(成交)后采购人有权实地核实中标人(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述真实性,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已骗取中标(成交)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顺延第二名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技术评审得分以磋商小组所有专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1. 评审方法(评定成交的标准)
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报价的服务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推荐3名中标(成交)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磋商小组按标段进行评审
3.1 确认《磋商文件》
3.1.1 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1.2 磋商小组要求解释《磋商文件》的,书面提出需解释的相关《磋商文件》的具体内容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进行书面解释。
3.2初步评审
3.2.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1、2.1.2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3.2.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3)投标联合体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4)《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5)响应报价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布的控制价的;
(6)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的每种报价有两个报价或其他选择性报价的。
(7)《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8)《响应文件》附有采购项目不能接受的条件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项目(标段)投标的;
(10)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的,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3.2.3 磋商小组评定《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的,磋商小组应当书面告知无效响应供应商评定结果及理由,并由无效响应单位签收;无效响应供应商拒绝签收的、磋商小组应作相应记录;无效响应供应商签收时提出书面异议的,磋商小组应审核后作就该项异议出书面审核意见。
3.2.4 “第一次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明细表有差别时,以“第一次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文字表示的数据与小写数字表示的有差别时,以大写文字表示的数据为准;单价与“第一次报价一览表”总价不符时,以“第一次报价一览表”总价为准。如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意见,其投标将被拒绝。
3.2.5 磋商小组负责审查确定每一响应项目(标段)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影响到《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3.2.6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3.2.7 磋商小组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3.2.8 允许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 评审期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在指定地点等候质疑,并随身携带其居民身份证供查验。供应商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答疑和澄清。
3.3.2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个别的向供应商提出质疑,请供应商澄清其投标内容。
3.3.3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4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3.5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响应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3.3.6 澄清文件应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提交。
3.4 磋商规则
3.4.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响应文件》开启仪式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