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5-06 14:51
一、项目编号 | |||
5133222021000050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泸定县新城政务中心等四处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汇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高新区天益街38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2078000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名称:泸定县新城政务中心等四处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服务范围:(1)泸定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含机关食堂、停车场等附属设施),位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新城,建筑面积约14661平方米,室外停车场2000平方米。(2)泸定县政府综合楼,位于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0号,建筑面积约4165平方米。(3)泸定县县委办公大楼,位于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4号,建筑面积约4583平方米。(4)泸定县县干部周转房,位于泸定县泸桥镇,建筑面积约4452平方米。服务要求:协助采购人做好各办公区的治安、清洁消毒、来信来访、突发事件处置、食堂管理等工作,维护良好秩序、保持整洁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按照构建节约型社会要求,做好节能降耗工作。1、有规范而完善的为本物业量身定做的管理服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2、房屋共用部位完好,公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3、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秩序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4、实行了“公开” (公开服务内容和标准、公开办事流程)。5、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6、管理服务中的相关作业记录完整,可追溯。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周期为3年,合同1年1签。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SC0117601,SC0104514,刘炯(业主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无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泸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
地址: | 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4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杜勇;联系电话:1899047632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综合办公室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836-3125602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杜勇 | ||
电话: | 18990476327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附件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LDCC[2021]01号
招标编号:5133222021000050
项目名称:泸定县新城政务中心等四处办公场所
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文件
中国·泸定
采购人:泸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 编 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68644420" 第1章 磋商邀请 3
HYPERLINK \l "_Toc68644421" 第2章 磋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68644422" 第3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响应证明材料 22
HYPERLINK \l "_Toc68644423" 第4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HYPERLINK \l "_Toc68644424" 第5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
HYPERLINK \l "_Toc68644425" 第6章 响应(投标)文件格式 2
HYPERLINK \l "_Toc68644426" 第7章 评审方法 17
HYPERLINK \l "_Toc68644427" 第8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30
第1章 磋商邀请
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受 泸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委托,拟对 泸定县新城政务中心等四处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征集来源: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取公开征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LDCC[2021]01号
2.采购项目名称:泸定县新城政务中心等四处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注:本项目的招标编号和项目编号均为本项目的有效招标编号。(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正确填写)
3.采购人:泸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4.集中采购机构: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三、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预算品目:物业管理服务。
预算金额:209.80万元/年,服务期限叁年。
四、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4章。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28ww.ccgp-sichuan.gov.cn )和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ldzc.luding.gov.cn/试运行)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及需提交资料
报名时间:磋商文件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3日(北京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节假日除外)在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报名、下载(网址:http://ldzc.luding.gov.cn/试运行、节假日不休息)。
请供应商登录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 http://ldzc.luding.gov.cn/),在“通知公告” 中下载(《投标人操作手册》)手册后,凭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下载磋商文件及其他磋商资料电子版。联系电话:0836-3129229
磋商文件售价为0元。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凭报名成功(以报名状态查询系统中的回执单:“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报名登记表”截图(截图上应显示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名称、登记表编号、报名内容和“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的印章”),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名成功依据。(并将截图传至QQ179029644,作为报名确认,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的招标编号、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如果有)与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项目编号、投标日期和分包编号(如果有)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投标文件或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可以澄清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 4 月 29 日上午 11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一环路西一段二号高升大厦九楼会议室。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泸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4号
联 系 人:杜勇
联系电话:18990476327
采购代理机构: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综合办公室
邮 编:626100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5602
电子邮件:179029644@qq.com
磋商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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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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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预算、报价要求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09.8万元/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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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09.8万元/年; 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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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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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响应(投标)文件份数(实质性要求) |
响应(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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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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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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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履约时间、履约地点 (实质性要求) |
1.履约时间:本项目服务周期为3年,合同1年1签。 2.履约地点:泸定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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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质量要求、验收标 准、质保期 |
质量要求:釆购人每月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验收标准:成交人与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要求进行。 质保期:本项目为服务类,无质保期要求,按行业标准。(若技术要求中有特殊要求的,按技术要求中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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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考察、标前 答疑会 |
本项目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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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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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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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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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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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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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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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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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评审情况的公告 |
1.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附件中予以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履约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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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采购文件咨询开标工作咨询 |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5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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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通知书快递至成交人,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5602 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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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供应商询问 |
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以外的询问答复;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问答复。 联系人:杜勇 联系电话:18990476327 2.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 3.询问方式:询问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必须提供询问人基本信息(包含具体询问内容、询问人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5602 地 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综合办公室 邮 编:6261004. 4.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主体。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询问提出的时间原则上以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为准。 5.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6.为降低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以不接受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出的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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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供应商质疑 |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否则视为未收到质疑函;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5602 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121室 邮编:6261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成交、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成交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 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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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泸定县财政局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36-3123065 地 址:泸定县财政局 邮 编:626100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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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市州级为各市州财政局,区县为各区县财政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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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如涉及) |
若采购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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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认证产品 (如涉及) |
1.如涉及 3C 认证产品的 3C 认证证书在投标文件中不提供(招标文件有要求除外),成交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本项目如涉及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单页截图,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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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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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在没有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只有国产产品(其中可以含进口部件,见以下释义)才可成交,只有技术需求成交明为“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但不排斥满足条件国产产品投标和成交。国产产品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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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信息安全要求 |
投标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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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履约质量投诉电话 |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5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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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政 采 贷 (合同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 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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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备 注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若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与投标人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附表为准。 |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泸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2本次磋商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泸定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在采购中心报名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3.3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4本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中心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和实质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5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如有):
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中心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中心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8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投标)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供应商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5.9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以佐证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响应(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响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
5.1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获取磋商文件过程中,或者在响应(投标)文件中,或者在开标、评审现场,或者在确定采购结果过程中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响应(投标)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投标)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120天。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投标)文件有效期,响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投标)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投标)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中心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请供应商随时关注并下载运用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及时下载运用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投标)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三、响应(投标)文件
13.响应(投标)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投标)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投标)文件两部分。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料详见第3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响应证明材料》。
14.响应(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中心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若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投标)文件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投标)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6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响应(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响应(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响应(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须应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正副本不一致的地方,以正本为准。
18.3响应(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投标)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投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盖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注:在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系指其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供应商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系指其本人。),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从目录开始逐页编目编码。
18.6响应(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投标)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响应(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表、图及证件可以除外)。
18.10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材料的,系指提供原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的复印件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模糊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复印件,磋商小组可视为无效材料,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响应(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中心在接收响应(投标)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投标)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投标)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中心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响应(投标)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投标)文件。
20.2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投标)文件。
21.响应(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投标)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投标)文件”字样。
21.3 响应(投标)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7章的规定进行。
五、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中心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供应商属于不发达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先,或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及信用信息查询
24.1在查询期内,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2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若中标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投标)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中心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投标)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投标)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如有)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七、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中心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中心、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中心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37.1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37.3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等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37.4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对象。
37.4.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以及评标细则及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向采购人提出;
37.4.2供应商对除37.4.1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向采购中心提出。
37.5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
37.6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须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10)提出质疑的日期。
37.8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正本1份,副本2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如果质疑事项涉及更多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37.9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0%。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
4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规定, 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
43.参与本次磋商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在试点银行申请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成交合同信用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
44.若成交供应商向试点银行申请融资授信,采购人有义务按照金融机构要求配合成交供应商完成向试点银行申请融资授信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唯一收款账号确认等),如成交供应商向试点银行申请融资获得批准,采购人应对贷款银行通过系统提供的唯一收款账号给予确认,并按照银行要求将合同款项直接支付到该账号。
45.获得试点银行融资授信支持的成交供应商应在提供融资授信支持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该账户将专项用于归集采购人划付给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款。同时,该账户一经开立,未经试点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成交供应商应将采购人划付至上述专户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商业银行提供的融资授信款项。
第3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响应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上证照,要求在有效期内,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说明: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缴纳2020年以来任意时段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其依法免税。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缴纳2020年以来任意时段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按第6章中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进行填写。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第6章中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进行填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按第6章中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进行填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按第6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按第6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响应(投标)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不提供】。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若采购人无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即可,可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承诺函:
按第6章中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进行填写。
(十二)知识产权声明:
按第6章中提供的格式内容进行声明。
二、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响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按第6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
磋商函:
按第6章中提供的磋商函格式进行填写。
报价一览表(最后报价表):
(注:供应商可以现场报价,不在响应(投标)文件中报价。)
按第6章中提供的报价一览表(最后报价表)格式进行填写。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按第6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
服务条款偏离表:
按第6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供应商自拟格式填写)。
注:本章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材料和其他响应证明材料,须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才有效。
第4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加强泸定县政府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营造优质、规范、有序的办公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拟将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服务外包,由专业团队提供合法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
(1)泸定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含机关食堂、停车场等附属设施),位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新城,建筑面积约14661平方米,室外停车场2000平方米。
(2)泸定县政府综合楼,位于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0号,建筑面积约4165平方米。
(3)泸定县县委办公大楼,位于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4号,建筑面积约4583平方米。
(4)泸定县县干部周转房,位于泸定县泸桥镇,建筑面积约4452平方米。
二、付款方式
根据采购人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具体结算方式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约定。
三、服务总体要求
(一)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泸定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泸定县政府综合楼、泸定县县委办公大楼的秩序维护服务(含秩序管理、消防管理、停车场管理)、设施设备维护服务(含第三方设备维保单位监管)、政务中心职工食堂供餐服务、环境维护服务(卫生保洁和绿化养护,含泸定县县干部周转房保洁服务)。
(二)服务要求:
协助采购人做好各办公区的治安、清洁消毒、来信来访、突发事件处置、食堂管理等工作,维护良好秩序、保持整洁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按照构建节约型社会要求,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1、有规范而完善的为本物业量身定做的管理服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完好,公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秩序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4、实行了“公开” (公开服务内容和标准、公开办事流程)。
5、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6、管理服务中的相关作业记录完整,可追溯。
(三)人员设定要求:
秩序维护要求采用24小时值班服务制。员工福利待遇应符合四川省以及甘孜州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置不少于36人,具体如下。
人员配置 |
项目经理 |
秩序维护 |
设施设备维护 |
环境维护 |
食堂服务 |
汇总人数 |
指导配置 |
1 |
14 |
3 |
14 |
4 |
36 |
四、服务要求
(一)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按规定统一着装,干净整洁,工作服表面、衣领,袖口没有明显污渍。
2、工作事宜及时按程序办理,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3、工作中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嬉笑打闹,不准看书报杂志,吃东西、吸烟、玩手机、睡觉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4、做到文明礼貌、讲礼节,不与业主或群众抢乘电梯,为对面走来的业主或群众让路,不在大楼内乱串和高声喧哗、举止不端。
5、讲究礼节礼貌,遇有办事群众问事,应热情回答,不得态度冷漠,话言不文明,更不得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6、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乱写乱画,物品摆放有序,定期检查身体,无带病上岗,个人卫生达标。
7、工作中应面带微笑,态度亲切,岗位操作时应使用“您好,请,对不起,不客气.谢谢”等礼貌用语。
8、无论从事何种岗位的物业服务人员,对灯不亮、长流水、脏乱差及发现可疑人员等问题有随时关注,及时报告或处置的义务。
9、完成好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其他要求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泸定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等四处办公场所。
3、物业服务费包括:人员工资;人员社保费、福利费;公司管理费、税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费用。
★4、供应商须承诺:供应商应与项目配备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及甘孜州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对其疾病和人身安全等依法负责,拟派本项目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甘孜州的最低工资标准,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给采购人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
★5、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提供所有上岗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
★6、根据采购人工作需求,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的其他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
(三)秩序维护服务基本要求
1、人员配置总体要求:
男性,年龄60 岁以下(含60 岁),身高165cm以上,身体健康,形象端庄,无残疾、纹身,持退伍军人证者优先。
2、秩序维护工作内容:
负责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综合楼、县委办公大楼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服务及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建立办公区的安全防范体系。接受业主单位指导、检查、监督。
(1)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综合楼、县委办公大楼门岗管理
负责三个办公区门岗 24小时值守工作,对公务往来人员,有礼貌地询问,执行验证工作,与被访问人及时联系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内;对不熟悉的办事人员要及时引导。严格控制无证闲杂人员、其他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对上访人员应协助引导其到指定接待区域。
(2)消防管理
负责三个办公区消防管理,消防管理严格规范,各种消防隐患发现、处置及时,发生火警,处置果断、规范、及时。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3)车辆管理
负责三个办公区地面车场及地下车场的管理工作,地面车场要求停车规范整洁,地下车场禁止外来人员入内。
(4)巡逻管理
负责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区巡逻服务,结合项目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巡逻路线,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疑点应及时排查,同时视情况报告上级领导或采购人。
(5)应急事件管理
制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安防处置措施及时有效、科学规范,突发事件得到迅速控制、处置。配合、协助业主单位对有关事件的调查处理,服从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有效解决突发事件,并确保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