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
[公开]北京积水潭医院新龙泽院区运行保障设备采购项目(九)后勤设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ZFCG2021-193307-T00003-JH0018-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积水潭医院新龙泽院区运行保障设备采购项目(九)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441.2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大街161号
中标金额:441.22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大街161号 | 91110117771581763M | 441.22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和面机 | HWT50 | 1 | 0.44万元 | 0.4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40KG水洗机蒸气加热 | 5KW | 1 | 7.88万元 | 7.8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冷冻库 | 30立方 | 30 | 0.19万元 | 5.7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米面车 | 500×500×600mm | 4 | 0.098万元 | 0.39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鲜工作台 | 1800*750*800mm | 2 | 0.255万元 | 0.51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土豆去皮机 | TP350,240kg/h | 2 | 0.408万元 | 0.81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吹风机 | 1100w | 6 | 0.18万元 | 1.0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单通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7 | 0.155万元 | 1.08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单眼低汤灶 | 700*700*500mm | 1 | 0.115万元 | 0.11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单槽清洗机 | VW180,1800×850×900mm | 1 | 2.7万元 | 2.7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扫雪机 | 1320-13800㎡/h | 1 | 1.28万元 | 1.2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单眼单温炒灶 | 1200×1000×800mm | 1 | 0.312万元 | 0.31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双星水池 | 1200×760×800mm | 1 | 0.15万元 | 0.1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医疗垃圾车(包含称重硬件设备) | 1200*800*900CM | 4 | 2.2万元 | 8.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鲜工作台 | 1500*750*800mm | 1 | 0.21万元 | 0.21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搅拌机 | B30,30L | 1 | 0.69万元 | 0.69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洁柜 | 1200×500×1800mm | 5 | 0.216万元 | 1.0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倾卸斗车 | 127*96*91CM | 6 | 0.38万元 | 2.2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自助餐台 | 5681-B-R,615*400*345 | 24 | 0.386万元 | 9.26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主食间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2 | 0.155万元 | 0.31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售餐管理系统 | 馨心通订餐软件V1.0 | 1 | 32万元 | 3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温餐车 | 1200×700×900mm | 20 | 0.68万元 | 13.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摇摆汤锅 | 200L | 2 | 0.86万元 | 1.7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凉菜间用具 | 直径42CM | 1 | 0.23万元 | 0.23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室外驾驶式扫地机 | 2000W | 2 | 2.9万元 | 5.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洁柜 | 1200×500×1800mm | 1 | 0.216万元 | 0.21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双眼双温炒灶 | 2000×1000×800mm | 1 | 0.448万元 | 0.44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多功能切菜机 | JGWD-801,1250×600×1300mm | 2 | 1.82万元 | 3.6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打蜡系列工具(含打蜡桶1个 打蜡拖布2个 打蜡拖布框架1个) | 10L | 2 | 0.088万元 | 0.17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背式喷雾机 | 1400w | 4 | 0.15万元 | 0.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蒸箱 | 1200*900*1850mm | 2 | 0.205万元 | 0.41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手推式洗地机 | 600w | 10 | 0.7万元 | 7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专家厨房保洁柜 | 1200×500×1800mm | 1 | 0.216万元 | 0.21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电动喷雾机臂挎式 | 19*19*50 | 1 | 0.17万元 | 0.17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六眼煲汤灶 | 900×750×800mm | 5 | 0.275万元 | 1.37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DC线控抛光机 | 710w | 3 | 1.2万元 | 3.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套丝机 | 750w | 1 | 0.25万元 | 0.2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单眼低汤灶 | 700*700*500mm | 4 | 0.155万元 | 0.6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污水在线监测设备 | UPZ-XTG600 | 1 | 46万元 | 4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鲜库 | 40立方 | 40 | 0.18万元 | 7.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三星水池 | 1500×600×800mm | 1 | 0.274万元 | 0.27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倾斜斗车盖 | 100*60*0.5 | 6 | 0.09万元 | 0.5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电锤 | 960w | 3 | 0.095万元 | 0.28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洁工具 | 150L | 1 | 0.145万元 | 0.14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梯子 移动折叠铝合金 | 2m | 5 | 0.08万元 | 0.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电炸锅 | YZG-40A | 2 | 0.11万元 | 0.2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营养厨房保洁柜 | 1200×500×1800mm | 1 | 0.216万元 | 0.21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净菜切配间厨杂 | 52×36×18cm | 1 | 0.542万元 | 0.54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留样柜 | 300L | 3 | 0.098万元 | 0.29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电动疏通机(手提式) | 400w | 2 | 0.145万元 | 0.29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水质检测仪器 | UPW-T700C | 1 | 2.8万元 | 2.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职工厨房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6 | 0.155万元 | 0.93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险柜 | 460*410*600mm | 1 | 0.112万元 | 0.11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清洗间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3 | 0.155万元 | 0.46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蒸箱 | 1200*900*1850mm | 4 | 0.47万元 | 1.8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石面处理机 | 1800w | 6 | 0.78万元 | 4.6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双眼双温炒灶 | 2000×1100×800mm | 7 | 0.645万元 | 4.51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清洁手推车 | 114*51*98(cm) | 110 | 0.085万元 | 9.3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四门冰柜 | VZ1.0L4,1215*750*1930mm | 11 | 0.325万元 | 3.57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电饼铛 | YXD-45 | 6 | 0.13万元 | 0.7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鲜工作台 | 1800*750*800mm | 2 | 0.255万元 | 0.51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2寸套丝机 | 750w | 2 | 0.228万元 | 0.45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饼盆车 | 450*650*1800mm | 1 | 0.108万元 | 0.10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空压机 | 1500W | 1 | 0.22万元 | 0.2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双星水池 | 1200×760×800mm | 3 | 0.206万元 | 0.61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风热消毒柜 | MC-4,1310*700*1980mm | 4 | 0.45万元 | 1.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洗碗机 | DBCW2000,2550×860×1700mm | 1 | 9.6万元 | 9.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热成像检测设备 | LT3-P | 4 | 1.95万元 | 7.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手推式电瓶抛光机 | 1200*800*1050mm | 2 | 3.5万元 | 7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毛巾 | 60*30CM | 1 | 0.22万元 | 0.2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25KG水洗机蒸气加热 | 3KW | 1 | 5.1万元 | 5.1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 CMJS10-1-MY CMJS18-2-MY | 1 | 25.87万元 | 25.87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摇摆汤锅 | 200L | 2 | 0.86万元 | 1.7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50KG烘干机蒸气/电加热 | 5KW | 1 | 2.55万元 | 2.5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营养厨杂 | 直径60CM | 1 | 3.35万元 | 3.3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台钻 | z512-2 | 1 | 0.423万元 | 0.423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1.2厚304不锈钢水池 | 1200×760×800mm | 1 | 0.206万元 | 0.20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监控 | DS-2CD3346WD-1 | 1 | 1.95万元 | 1.9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五格拉门保温售餐台 | 1800×700×800mm | 3 | 0.21万元 | 0.63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刹菜机 | CP-30 | 1 | 0.385万元 | 0.38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电焊机 | 473*186*342mm | 2 | 0.0755万元 | 0.151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营养厨房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3 | 0.155万元 | 0.46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蒸箱 | 1200*900*1850mm | 1 | 0.24万元 | 0.2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等离子切割机 | 380v | 1 | 0.1万元 | 0.1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污水提升泵 | 380v | 6 | 0.228万元 | 1.36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电动喷雾机手推式 | 1400w | 1 | 0.28万元 | 0.2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分餐间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3 | 0.155万元 | 0.46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水质化验操作平台 | UPT-SY150 | 1 | 0.3万元 | 0.3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风机 | 20000m3/H | 6 | 1.16万元 | 6.9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消毒柜 | MC-4,1310*700*1980mm | 3 | 0.4万元 | 1.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烟罩 | 1.2mm | 110 | 0.132万元 | 14.5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粗加工间厨杂 | 50×35×20cm | 1 | 0.28万元 | 0.2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压面机 | MT-60 | 1 | 0.323万元 | 0.323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三层烤箱 | PL-6,1225×770×1540mm | 1 | 0.722万元 | 0.72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净菜间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1 | 0.155万元 | 0.15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磨豆机 | PSM-120 | 1 | 0.175万元 | 0.17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ATP检测仪 | UPF-ATP | 1 | 1.8万元 | 1.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活动式围障 | 1350*700*140MM | 2 | 0.195万元 | 0.39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电动垃圾清运车 车厢2.5米 1500W电机 | 1500W | 2 | 1.35万元 | 2.7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双马达吸尘吸水机 | 70L | 6 | 0.42万元 | 2.5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营养厨房蒸箱 | 1200*900*1850mm | 1 | 0.205万元 | 0.20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燃气报警器 | EX-14 | 26 | 0.22万元 | 5.7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应急潜污泵 | 2000w | 2 | 0.247万元 | 0.49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五格拉门保温售餐台 | 1800×700×800mm | 2 | 0.21万元 | 0.4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净化器 | 20000m3/H | 6 | 16.5万元 | 99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鱼肉加工间厨杂 | 直径42CM | 1 | 0.46万元 | 0.4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副食操作间厨杂 | 直径60CM | 1 | 1.38万元 | 1.3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餐车 | 900×500×900mm | 5 | 0.098万元 | 0.49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门诊大厅洗地车带驾驶室 | 400W*2 | 1 | 1.28万元 | 1.2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主食操作间厨杂 | 60*40CM | 1 | 0.82万元 | 0.8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管道 | 1.2mm | 1 | 4.8万元 | 4.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鱼肉加工间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3 | 0.155万元 | 0.46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紫外线消毒 | 40W | 1 | 0.34万元 | 0.3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厨房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4 | 0.155万元 | 0.6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六眼煲汤灶 | 900×750×800mm | 1 | 0.175万元 | 0.17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前厅厨杂 | 一分之一 | 1 | 7.55万元 | 7.5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分餐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3 | 0.155万元 | 0.46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面案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2 | 0.125万元 | 0.2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地架 | 1200×500×200mm | 4 | 0.15万元 | 0.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大锅灶 | 1200×1100×800mm | 3 | 0.375万元 | 1.12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双眼低汤灶 | 1200*700*500mm | 2 | 0.22万元 | 0.44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厨房工作台 | 1800×800×800mm | 3 | 0.155万元 | 0.46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水盆 | 500×500×800mm | 21 | 0.097万元 | 2.037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0.8厚304不锈钢水池 | 600×600×800mm | 1 | 0.138万元 | 0.138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发酵箱 | 995×740×1890mm | 2 | 0.668万元 | 1.336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库房用品 | 200kg | 1 | 0.49万元 | 0.49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刹菜机 | CP-30 | 1 | 0.385万元 | 0.385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沥水架 | 1200×500×1800mm | 4 | 0.118万元 | 0.472万元 | 详见公告 |
北京盛华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 保鲜工作台 | 1800*750*800mm | 2 | 0.255万元 | 0.51万元 | 详见公告 |
项目用途:自用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闫喜霜、赵彦、姚尚武、赵学军、杨传林、薛彬、李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25342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收取。计算方法:12包:100*1.5%+341.22*1.1%=5.25342(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年5月6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积水潭医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联系方式:杨旭波,58516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
联系方式:王超、谢艳玲、余冉冉,010-822501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超、谢艳玲、余冉冉
电 话: 010-82250125
招标文件.zip
政府采购
货物公开招标文件
第一册
项目名称:北京积水潭医院新龙泽院区运行保障设备采购项目(九)
项目编号:ZXHD21109
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2
一 说 明 ..................................................... 2
二 招标文件 ................................................... 5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 6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0
五 开标及评标 ................................................ 11
六 确定中标 .................................................. 17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 24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2
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 32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 43
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网上登记的代
理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1.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或者自然人。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
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4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
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
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
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根据《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企业
类型;也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的“中
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助查询到企业类型。
1.5.1 投标标的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
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制造商如为监狱企业
3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5.3 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预留份额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制造商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5.4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
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6 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6.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条件,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
定。
1.6.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
合相关规定。
1.6.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
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6.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
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
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
视同小微企业。
1.6.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6.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
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6.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投
4
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
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0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
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
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10.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10.2 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1.10.3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10.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预算金额或者分包最高限价的,其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
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5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
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九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四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五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 采购需求
第九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5.2 如本文件的第一册和第二册内容不一致,以第二册为准;投标须知资料
表与编排在后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须知前附
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
澄清更正内容为准;。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4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5 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除仅凭书面方式
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
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是否需要提供样品,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
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对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九
6
章。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
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投标人未回复的,视
同已知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因潜在投标人原因或通讯线路故障导致通知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
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
7. 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
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货物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须知
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8.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
标,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3 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
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组成
9.1 投标文件由“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部分商务
及技术文件”组成(详见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具体要求,其中第一
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
7
录”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
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
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
位章(以下统称公章)。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文件第一部
分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
10. 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
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
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
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
差和例外。
10.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
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
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
标无效。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
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
8
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
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
等费用。
11.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
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1.5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
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
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2条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费;
(5)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6)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12.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电汇、保函、支票,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可接受的其他
形式;
外埠:电汇、保函,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投标担保函正本。
12.4 投标人没有根据本须知 12.1和第 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
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采用支票形式的,
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
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
9
4-5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
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
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第 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
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理
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
公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无息退
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
标无效。
13.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
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
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
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
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投标文件的制作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和电子文档,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
子文档”。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不一致,
以正本为准;若纸质版投标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以纸质版投标文件
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在投标文件上逐页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
10
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
每一修改处签字。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投
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的签字、盖章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的
位置进行签字、盖章。
未按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
无效。
14.3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分成两部分,并用不可拆装的方式分别装订成册。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
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投标
人应将投标文件的两个部分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封皮正面标明“第一部
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
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名称及包号(如
有)、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3)投标文件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档”字样。
15.3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将被拒绝接收。
16. 投标截止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
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
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
11
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1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
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递交时间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接收单位 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接收人姓名
17.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规
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满足上述要求的修
改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5 除投标人不足 3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
概不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
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 3家的,不予开标。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部分,
12
宣读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
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
18.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
回避申请。
19. 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
人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详见第二册 资格审查表)。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资格证明文件未装在“开标一览表及资
格证明文件”中的,将被认定为未通过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人
的信用记录。
19.2.1 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
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自行提
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
资格审查依据。
13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
会,负责评标工作。
2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
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
应(详见第二册 符合性审查表)。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
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
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
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
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
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
按照第 20.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
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3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
下方式处理:
20.3.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
14
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
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
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
无效。
20.3.2 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
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
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
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
作为中标候选人。
20.3.3 除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外,若其
他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2家的,即对招标文件做实
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将导致项目废标。
20.4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须知前
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投标人提供的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相
关投标人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 20.3条规定处理。
20.5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
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
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九
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属于
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应为经国家
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
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0.6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
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请详见《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15
21. 投标偏离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
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2. 无效投标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
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
标文件要求的重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
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其投标将被认
定为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
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
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
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
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
(7)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8)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标记“★”的重要条款的;
(9)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 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须知
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九
16
章: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
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
法。
23.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
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交了监狱企业声明函并提
供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提交了残疾人福利企业单位声明函的投标
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预留
份额的情况不适用)。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
24.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
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 保密原则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
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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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确定中标
26.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形外,对实质上响应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
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投标
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详见第九章)。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
并列(详见第九章)。
27. 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7.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
选人。
27.2 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 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
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29.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
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
29.2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
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 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
在签订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发至我公司邮箱
(zhongxinghengda519@163.com)。
30.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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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
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
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
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 1)。经采购人同意,中
标人也可以自愿采用其他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式。
31.2 中标人除 31.1 规定的情形外,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
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 2)。
31.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0条或 31.1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
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
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2. 预付款
32.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预先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具
体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32.2 中标人在收到预付款前,需向采购人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是指
中标人向银行或者有资质的专业的担保机构申请,由其向采购人出具的
确保预付款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或者保障政府采购履
约质量的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保函等。
33. 招标代理费
33.1 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按照投标须知资
料表规定执行。
33.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部分附件 6填写缴
纳招标代理费承诺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保证提
供的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如因信息提供错误而导致发票无法抵扣或无
法入账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3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4.1 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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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和融资担保。
34.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4.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4.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5. 廉洁自律规定
35.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35.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
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
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5.3 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代理机构的反腐倡
廉监督电话/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6. 人员回避
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认为采购人
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可以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7. 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37.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
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
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
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
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超出法定质疑期或未以纸质版现场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
重复或分次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
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7.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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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综合部
联系电话:010-8225012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12号元辰鑫大厦 E1座 4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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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致: (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
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
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
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
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
(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
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
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
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
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
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
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
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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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
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
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
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
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
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
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
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
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
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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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
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
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
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
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
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
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
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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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
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
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供应
商。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
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
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
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
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
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
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
和经济赔偿。
25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
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
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
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吨或 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
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
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
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
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
日期。
26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
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
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份包括合同
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
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
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
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
运输后 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
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
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
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 “合同特殊条款”,如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 728号令)规定的情形,则从其规定,双方另行协商。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7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
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
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
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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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
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
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
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
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
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
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 1天内应
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
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
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
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
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
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
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5规定
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
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
28
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 11条和第 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
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
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
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
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
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
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
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
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
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
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
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迟延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
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
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
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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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 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
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
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
务的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天计算,不足 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
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
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
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28日内
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
止。
17 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 仲裁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
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
行。
19 违约解除合同
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
30
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
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
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
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
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
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
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
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 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 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
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
面的合同修改意见,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
31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
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合同生效和其它
26.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
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
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6.2 本合同一式 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1、开标一览表;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本项目特定的资格条件;
9、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注:第一部分只装订上述要求的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其他相关资
料请请勿装订在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应装订在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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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万元
货物名称 投标总价 交货期 交货地点 投标保证金 备注
大写:
小写: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注: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总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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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说明:
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
盖本单位公章。
2.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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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任 (董事
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公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注: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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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投标人)的在下面签字
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我单位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处理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等投标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之日终止,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后应附法人及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
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后应附被授权人近 3个月中任意 1 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
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
绝。
3.自然人投标的或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但须提供自
然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
被拒绝。
4.上述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文件(如退休证明等,单位出具的说明不予认可),否则视为未提供社会保险
的缴纳证明。(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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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19 或 2020 年) 审计报告或银行
出具的说明投标人商业信誉或结算情况等事项的证明文件。
说明: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单位上年度(2019 或 2020 年)经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即可)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年度(2019 或 2020 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即可),则需提供
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银行证明文件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
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若资信证明中有注明复印无效等规定,则应在
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否则将视为资信证明无效。
3.成立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投标人可出具承诺良好的商
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格式自拟)。
4.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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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说明:
1.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 9.1条中的规定提供复印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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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说明:
1.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2.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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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
1.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2.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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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条件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的 ; 或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
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本项不需提供证明文件,以资格审查前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网上
查询结果为准,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打印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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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9-1 制造商授权书
(如需要,格式自拟)
注:
1.仅限于投标须知前附表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的情况下,已将进口产品的制造商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
2.如投标须知前附表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未将进口产品的制造商
授权作为资格要求,请勿将“第 9-1项制造商授权书”装订在投标文件第一部
分,如提供可装的在第二部分。
致: 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造商的名称、所在国家和地区、经
营地址;被授权人名称、经营地址;被授权设备名称、型号和事项,授权期限
及制造商和被授权人签字或盖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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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书
2、投标分项报价表
3、货物及伴随服务和工程说明一览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缴纳招标代理费承诺书
7、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
8、投标人企业声明函
8-1《中小企业声明函》
8-2《投标人监狱企业声明函》
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投标人商务符合性承诺函
10、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11、符合评分标准要求的商务文件
12、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投标人须知第 10条的所有技术文件
13、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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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书
致: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 ,其中由小
型和微型企业制造产品的价格为 ,占投标总价 %。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我公司保证参加本
次投标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为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我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我们完全理解招标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不明、误解和质疑的权力。
(5)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6)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7)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条规定,我方承诺,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
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
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8)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
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联合体中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联合
体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 (存在、不存在)投资关系(如果联合体的话)。
(10)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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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帐号:
投标人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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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和规格 数量 原产地
制造商
(服务商)名称
单价 总价 备注
1 货物名称
2 备品备件
3 专用工具
4 运输(含保险)
5 安装、调试、检验
6 培训
7 技术服务
8 其他伴随的服务和工程
总价: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注:1.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每种货物填写一份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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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可另页描述。
5.如果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本表内容和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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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货物及伴随服务和工程说明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货物及伴随服务
和工程名称
主要规格 数量 交货期 交货地点 其它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注: 各项货物及伴随服务和工程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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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货物名称及伴
随服务和工程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偏离 说明
注: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 第八章 第二部分 第七项”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
一项不满足将在第九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响应程
度”部分扣除相应分值;
如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 第八章 第二部分 第七项”内容进行点对点应
答,或仅填写全部响应等,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并认为其在第九章评
标方法和标准中“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响应程度”部分不得分。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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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注: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进行应答,否则视为全部响应招标文件
商务条款。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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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标代理费承诺书
致: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1.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
号: )招标中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按下
文 (请填写① 或 ②)向贵公司支付应由我公司交纳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
① 同意从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元中扣除我公司应交纳的项目招
标代理费用;
② 以电汇形式重新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由我公司交纳的项目招标代理
费用。
2.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
号: )招标中获得中标资格,招标代理费支付后,请贵公司按照方
式 (请填写① 或 ②)开具发票:
①招标代理费开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名称:
公司税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②招标代理费开票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司名称:
公司税号:
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如因信息提供错误而导致发票
无法抵扣或无法入账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 址: 邮 编: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姓名: 移动电话: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及承诺方盖章: (承诺方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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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
1.投标人可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支付的汇款凭证、支票、汇票或保证金收据(支
票形式递交保证金的的应提前到招标代理机构换取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作为
缴纳凭证装订在本部分,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使用银行保函等其他投
标担保函的,应将担保函正本,装订在本部分正本中;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
保形式的,将原件装订在本部分正本中。
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如投标人采用合格的投标担保函,其
投标文件中不必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
特别提醒: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采用支
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
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
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
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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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
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
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
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
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
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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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
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
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
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
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
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
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
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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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标人企业声明函
8-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
的新成立企业,根据企业现在自身情况如实填写。
2.请在本表中填写前附表中写明的中小企业行业类别。
3.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供应
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
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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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投标人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本单位在参加(采购人名称)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
本单位□是/□否属于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采购活动提供以下监狱企业
制造的货物(或监狱企业承担的工程、或监狱企业承接的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勾选或填空)
(1)□(制造商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制造商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并作为联合体一方,其提供协议合同
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 。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制造商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并作为分包方,其提供协议合同金额
占到分包意向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 。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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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是/□
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58
9 投标人商务符合性承诺函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
物品的行贿行为,不存在试图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2.我公司未存在串通投标情形;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虚假材料。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失实,发现我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我
公司投标保证金自动放弃,若我公司取得了中标资格,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中
标资格,同时我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59
10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格式自拟)
备注:
1.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
公章:
(1)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2.投标人如无关联单位也应提供相关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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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评审所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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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投标人须知第10条的所有技术文件
62
13 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