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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监狱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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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
2021-05-06 16:44:17.0
  • 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
  • 交易编号:D01-12620000224333349J-20210506-032738-0
  • 公告发布日期:2021-05-06 12:09:12

甘肃省定西监狱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甘肃省定西监狱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sggzyjy.cn)在线免费获得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5-28 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zfcg02314

项目名称: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67.2(万元)

最高限价:67.2(万元)

采购需求:240000kg小麦面粉(特级二等粉)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必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是经销商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05-07至2021-05-12,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0:00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sggzyjy.cn)在线免费获得

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件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须知:社会公众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下载招标文件(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 v2.0 电子版操作说明”)。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05-28 09:00:00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一电子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省定西监狱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

联系方式:139197048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77号405室

联系方式:180093295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虎

电 话:180093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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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 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2021zfcg02314 采 购 人:甘肃省定西监狱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05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2 第二章 投标须知...............................................................................................................5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二、投标须知.................................................................................................................. 10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27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相关规定..........................................................................................29 第五章 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34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6 第七章 附件.................................................................................................................... 71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71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75 附件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78 附件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80 附件5: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81 2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甘肃省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D01-12620000224333349J-20210506-032738-0 ) 甘肃省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 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05-28 9:00:00(北京 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zfcg02314 项目名称:甘肃省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67.2 万元(大写: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最高限价:?67.2 万元(大写: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采购需求:240000kg 小麦面粉(特级二等粉) 合同履行期限: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 加本项目的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 除。 (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等优先采购政策。 (5)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 3 〔2019〕27 号)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 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必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是经 销商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05-07 00:00:00 至 2021-05-12 23:59:59,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 12:00至23:59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 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免费下 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 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件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 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须知:社会公众在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下载招标文件(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 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 v2.0 电子版操作说明”)。 售价(元):0.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05-28 9:00:00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68 号)第一电子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受疫情影响,该项目的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h 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login)进行,请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 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并按照 “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来固化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 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2.发布公告的媒介在甘肃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ansu.gov.cn/)、甘肃省公共 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上同时发布。 3.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或查收相关书面通知, 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或查收相关书面通 知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5.请供应商委托人在开标前两天添加钉钉号(18009329580),逾期未添加者,若影响开 标,后果自负。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4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省定西监狱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 联系方式:139197048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 77 号 联系方式:18009329580 陈虎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邓小娟 电 话:13919704816 5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要目 内 容 1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甘肃省定西监狱罪犯生活用面粉采购项目。 2.项目概况:名称、数量和规格详见供货清单及技术参数。 3.招标范围:本项目采购,包括但不限于: 3.1 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2 上述产品的运输、交货、到货验收、售后及质保等相关服务; 3.3 乙方所供货物、提供服务人员的安全责任风险。 2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甘肃省定西监狱 采购人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 联系方式:13919704816 邓小娟 3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77号 联系人:陈虎 联系电话:18009329580 4 资金来源 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总预算:?67.2万元(大写: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5 供应商资格条 件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 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特殊资格要求: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必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供 应商是经销商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 可证。 6 投标有效期 自开标时间起算90个日历天。 7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元 (二)投标保证金帐户内容及递交须知 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一管 理。 1.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 户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账号:以投标单位联系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 行号:313821054001 甘肃银行查询电话:0931-8276931 6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 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 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 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1)投标人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 送至投标人预留的手机;投标人可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也可登陆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2.0系统自行查询。 (2)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 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 名义递交。 (3)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其他问题,可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保证金办 理指南”。 8 资格审查 开标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 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 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9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0 招标预备会 不组织招标预备会。 11 现场踏勘 无 12 现场演示 无 13 样 品 不需要。 14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5 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 公司的投标。 16 备选投标方案 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17 电子投标文件 份数 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固化的“开标一览表”1份。(含其对应的HASH编 码)注: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 纸质版投标文件无需密封包装,但需双面打印胶装,请于开标当日将纸质版 及电子版送至: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77号 收件人:陈虎 电 话:18009329580 纸质版送达的文件须包括:U盘(内含可编辑的Word格式及已做签章的PDF格 式电子投标文件)1个,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开标报价一览 表1份。 18 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 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7 19 电子投标文件 提交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电子投标文 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HASH编码)按招标文件 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网址:htt p://121.41.35.55:3010/OpenTender/)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21-05-28 9:00:00前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 统”(网址:http://121.41.35.55:3010/OpenTender/),对迟于投标截止 时间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HASH编码将不予接受。 21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22 分包履约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23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廉政保证金 24 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提出质疑 的时间 供应商应在其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 25 政府采购政策 支持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 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等优先采购政策。 5.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财库〔2019〕27号)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优先采购聘 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6 相同品牌产品 投标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中的规定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 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 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 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 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 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 8 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 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 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 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7 信息注册、投 标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 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甘肃 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或 CA 数字认证方 式登录办理业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点击“免费下载招 标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电子 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系统 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 中查询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并 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登陆甘 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 保证金信息或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28 开评标系统操 作程序 1.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 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下载 “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 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 法人授权书、保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 并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 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 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32 位编码,以下简称 “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 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 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 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 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 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3.上传正式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 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截 止前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指纹是否一致,防止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 9 过,很可能是投标人选错了固化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寻找 正确的文件,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求技术人员的远 程解决)。 29 添加钉钉 请供应商委托人在开标前两天添加钉钉号(18009329580),逾期未添 加者,若影响开标,后果自负。 30 招标代理服务 费标准及缴纳 账户 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 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本次招标代理费收取按 照中标金额*1.5%,向下列账户付款: 户 名: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账 号:101932000688327 31 未尽事宜 合同签订时双方另行约定。 10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采购。 2.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 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指向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1.4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乙方”指其投标被甘肃省定西监狱接受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1.6 “中标供应商”是指依法确定中标资格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1.7 “招标文件”是指由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 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1.8 “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 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1.9 “电子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10 “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 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详 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1.1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 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1.1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 录》(财库[2013]189号)。 1.13 “安装”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 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货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 性和安全性负责。 1.14 “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 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1 1.15 “实质性条款”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 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的内容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 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直接判为无效投标。未 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加注“▲”号的产品为 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本部分第31.4条款执行。 1.16 “日期、天数、时间”是指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1.17 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文件中所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其中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1.18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文件中所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 品。 1.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采购进口产品必须经财 政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 1.20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 研究制订。 1.21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形式, 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知识产权 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 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 相关费用。 3.5 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及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 4.合格的投标人 12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 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投标邀请》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 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规定的 供应商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电子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 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 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获取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登录,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 电子服务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其他联合体各方的信息。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 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 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 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 连带责任。 4.4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分公司投标(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 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 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 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 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 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 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微 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 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 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5.投标费用 5.1 无论招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6.现场勘察 6.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6.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 自己负责。 6.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 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构成 9.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 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内容及要求; (4)评标办法及相关规定; 14 (5)电子投标文件格式; (6)合同条款及格式; (7)附件。 9.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 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9.3 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出现负偏离。如果发生负偏离,即 可能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做出无效标处理。 9.4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 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9.5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 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 9.6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 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可能影响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同时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 标人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10.2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 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 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电子 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在其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招标采 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 10.4 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 作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要求 15 11.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以使 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电子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 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电子投标文件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 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 投标人应对电子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 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 执行。 12.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 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 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 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 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电子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2.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计量单位。 13.电子投标文件格式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 无法查询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2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3.3 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14.投标报价 14.1 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4.2 投标报价是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最终优惠价格。 14.3 除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 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采购单位均将 予以拒绝。 1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5.1 投标人必须按照第五章第一分册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 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16.技术响应文件 16 16.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电子投标文 件的一部分。 16.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等资料,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 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技术条款响 应/偏离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招标采购单位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16.3 电子投标文件中设备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投标人应 注意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投标人在《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的投标 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 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7.商务响应文件 17.1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 (3)商务响应表; (4)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5)投标人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 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 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作 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8.投标保证金 18.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的一部分。 18.2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方式交纳,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交款方式。 18.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8.4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 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8.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7 (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 19.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 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电子投标 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电子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0.1 投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固化的电子“开 标一览表”1份。(含其对应的HASH编码)以上所有内容均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及固化的“开标一览表”应保证能正常读取,否则造成的一切 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3 电子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电 子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20.4 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 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0.5 电子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编制。 20.6 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委托代理人如在评 标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有效身份,否则将视为无效 投标。 2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电子投标文件,投标 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HASH编码)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对迟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HASH编码将不予 接受。 21.2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电子投标文件。 22.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但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 应当按照投标须知第21条规定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18 (四)开标和评标 23.开标 23.1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通过“甘 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参加。 23.2 开标时,采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标系统”电子语音方式进行唱标,包 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 开标。 23.3 在开标现场,投标人必须对唱标的内容进行确认。 23.4 对不同文字文本电子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 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 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资格审查 24.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 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5. 评标委员会 25.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5.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电子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 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25.3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标报 告。 26.对电子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6.1 电子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电子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2 投标截止时间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外,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 一方递交的材料。 19 26.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 回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26.4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电子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 致的,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 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 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5 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 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6.6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 标准为: (1)评标委员会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审核投 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6%比例给予相应 的价格扣除。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 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7.电子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 权要求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有义务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 投标代表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27.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答复或者补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不得超出电子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 性的修改。 27.3 澄清文件将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电子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 28.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28.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29.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9.1 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 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 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 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 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 理。 30.评标方法 30.1 综合评分法 (1)“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审因素详见《采购项目需求》。评标采用百分 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 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得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 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 (3)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 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 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4)中标候选人产生办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 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电子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0.2 最低评标价法 21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电子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 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中标候选人产生办法: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 列。电子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 31.其他注意事项 31.1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标情况、 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31.2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 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 31.3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1.4 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以下原则处 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 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 (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 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 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五)废标和串通投标 32.废标的情形 32.1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2 废标后,代理机构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并公告废 标的详细理由。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2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3.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3条规定, 如评审现场经财政部门批准本项目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相应采购方式程序执行。 (六)中 标 34.中标人的确定 34.1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4.2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4.3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 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4.4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甘 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中标通知书 35.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5.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 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七)合同签订及履行 36.签订合同 36.1 中标人在收到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采 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 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6.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 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电子投标文 件作实质性修改。 36.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7.合同分包 37.1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分包合同。 23 37.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 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8.履约保证金 38.1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按照规 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8.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8.3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9.合同验收 39.1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 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 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八)询问和质疑 40.询问 40.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投标邀 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代理机构、采购人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0.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人向采购 人提出询问。 41.质疑 41.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招标 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招标文件之日。 41.2 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 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一正一副)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红色鲜章),否则不 予受理。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附后或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24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3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1.4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投标人对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 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1.5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人向采购 人提出质疑。 4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 单位公章的; (4)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的; (5)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 疑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42 提交质疑函时要提供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 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xx 项目(项目编号: )质疑使用”字样,由法人和被授权人签字确认。]以及公司营 业执照复印件前来招标代理机构当面递交至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资料均须法人签字 并加盖公司印章。邮件发送时间必须在有效质疑期内,具体时限见前款“2.1质疑内容、时限”。 附件:质疑函格式 质 疑 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25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质疑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 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 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质疑函递交地址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1 采购人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4.投诉 4.1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4.2 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 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4.3 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 组织质证时间除外)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 和其它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 处理决定书。 4.4 投诉地点: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931-8899957。 (九)其他规定 42.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缴款金额及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中标通知书 43.1 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在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不另行通 知。 44.投标人向代理机构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代理机构书面答复 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单位的意见。 27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详细技术参数 序 号 品目 主要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小麦面 粉(特级 二等粉) 加工精度 按实物样品标准对照检验粉色、麸星 气味、口味 无异味 灰分(以干物计) ≤0.75(%) 粗细度 全部通过 CB30 号筛,留存 CB36 号筛的不超过 10 面筋质(以湿重计) ≥25.5(%) 含沙量 ≤ 0.02 磁性金属物 ≤0.003(g/kg) 水分 ≤13.5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 ≤80(mgKOH/100g) 黄曲霉毒素B1 ≤5(ug/kg) 过氧化苯甲酰 不得检出 外包装 独立包装,25公斤/袋 kg 240000 质量要求 1.1总体要求 1)报价应包含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包含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全部费用。 2)除了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标准要求; 1.2 售后服务承诺要求 1)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 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配送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由供 应商承担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由定西市财政局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取消三年内参加定西市政 府采购资格;若造成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需方验收人员以投标样品为准,通过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 28 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不能满足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 务要求时,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4)供应商必须按照需方人员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 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需方的正常生活,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5) 需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供方保证在20分钟以内作出答复,并妥善商处。无法在20分钟内解决的,应在 2个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6)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29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相关规定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二、评标程序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 据。 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内容 标准 1 电子投标文件的签署、 盖章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 投标保证金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 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 性条款 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5 相关强制性规定 投标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 6 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是否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7 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 加条件 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规定的其他无效形式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是否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是否为同 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是否呈规律性差 异; 5.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澄清有关问题 1.对电子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 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0 4.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 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 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综合评分或价格比较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 因素的得分。 三、评分标准 (一)评标原则和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 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 供应商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总分为100分,由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等三部分组成,详细评分细则见下表。合格供应商的评标得分为 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 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 候补中标候选人……其它供应商中标候选资格依此类推。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供应商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企业信誉、售后服务、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 重或者权值等。 分类 价格分 商务分 技术分 总分 权值或比重 30% 25% 45% 100% 分值 30 25 45 100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报价明显过低,可能低于其成本的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 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 商。 (二)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31 1 报价 30 投标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 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说明: 1、满足中小微企业标准、残疾人福利单位或属于监狱企业的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价格扣除比率从其报价中扣除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评标基准价。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预 算价时与之差距较大,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 或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 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视为无效投标。 2 商 务 部 分 25 响应性文件制作规范、完整、目录明晰,所有附件齐全,得5分;响应性文件 制作较规范、目录较明晰,主要附件齐全,得3分;响应性文件制作不规范不 完整,主要附件不齐全不得分;(满分5分) 在项目所在地有售后服务机构的(以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租赁合同为准), 同时有地址、联系电话的得 5 分,在其他地方有售后服务机构的(以提供营 业执照副本或者租赁合同为准)得 3 分,无售后服务点的不得分;(满分 5 分) 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得 5 分,售后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 承诺一般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代理商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 件)(满分 5 分) 1. 投标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来无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的得 3 分,否 则不得 分;(必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食品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原件备查, 未提供原件者不得分) 2.提供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具的地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证明函的得 2 分(原件备查,未提供原件者不得分)。 (满分 5 分) 有类似项目业绩有 1 项加 1分,加分不超过5分,(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满分5分) 3 技 术 部 分 45 供应商所投货物及服务的技术指标、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规定的 得 12 分;每有一项扣不满足2 分,扣完为止(以上技术指标及参数需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2分) 方案合理性:方案按本项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能提供详细的供货计划, 包括前期供货准备、供货路线、运输、物品装卸、验货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如 运输车辆照片(运输车辆必须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箱式货车)及行驶证、驾 驶证等),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科学合理的得 15 分;供货计划制 定一般、证明材料较齐全的得 8分;供货计划制定不详细、证明材料不齐全 齐全的得 3分,不提供不得分。(满 分 15 分) 能提供一个月内第三方质检报告市级及以上食品质检部门出具的针对该产品 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得 5 分,县级的得 2 分,其余不得分。 注:生产企业与送检企业须为同一单位。(满 分 5 分) 32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1.中标供应商数量:中标供应商数量1名。 2.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 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六、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 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 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 或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 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 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提供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得 3 分;否则不 得分。(满分 3 分) 食品安全应急方案:针对本项目有合理、完整、可行、科学的应急方案及出 现问题 有解决方案的,方案科学合理的得 10 分;方案可行的得 5 分,方 案 一般得 1 分,没有不得分。(满分 10 分) 33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 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 应主动提出回避。行政监管部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 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公正评审的情况。 3.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 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电子投标文 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 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34 第五章 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 (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应包含第一分册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分册商务、技术文件两 部分,在上传时须将第一、第二分册合并后上传至开评标系统中; 2.纸质版投标文件应将第一分册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分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合并 双面打印胶装成一份,无需分册胶装。 35 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编号: 第一分册: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 代理机构: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投标人详细地址: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36 目录格式 目 录 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页码) 2.…………………………………………………………………………………… …… 3.…………………………………………………………………………………… …… 4.……………………………………………………………………… 37 第一分册 资格证明文件 (以下要求提供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必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一、投标人有效(必须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 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二、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投标人提供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出报告日期为准) 三、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缴纳的任意一个月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 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 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人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 扫描件或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截至开标 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 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投标人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8 六、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投标截止日当天,由资格审查小组根据以上要求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有以上行为的视为无效投 标。(投标人无需在其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 七、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必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是经销商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 提供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背面)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9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 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 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 字: 签 字: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背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背面)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上所有资格全部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即为无效投标。 40 九、供应商基本情况 供应商基本情况 供应商名称组织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 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1 说明: 1.提供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认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将视为无效。 2.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投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的,不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中的第二、三、四项内容。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或因疫情影响暂未缴纳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原件扫描 件清晰、真实、有效。 4.本章中“投标截止日前”是指以投标截止日为起始时间倒推每一项相应要求的时间。 5.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可以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2 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编号: 第二分册:商务技术文件 采购人: 代理机构:甘肃博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投标人详细地址: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43 目录格式 第一部分:商务响应文件 1.投标函………………………………………………………(页码) 2.………………………………………………………………… 3.………………………………………………………………… 4.…… 第二部分:报价文件 1.报价一览表…………………………………………………(页码) 2.报价明细表…………………………………………………(页码) 第三部分:技术响应文件 1.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页码) 2.………………………………………………………………………… 3.…………………………………………………… 44 第二分册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一、投 标 函 投 标 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日内完成项目的安装、 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我方递交投标保证金形式为(电汇),交纳 人民币? 万元(大写: )。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 金: (1)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我方提供了响应招标文件的虚假电子投标文件; (3)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 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4)我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四条情形之一的。 (5)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声明电子投标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由 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6)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 4.我方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投标截止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我方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等相 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7.我方为本项目提交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含其对应的HASH编码)1份,固化的电子“开标一览表”1份。 45 8.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 料是真实、准确的。 9.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10.若我方中标,愿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场地服务费。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46 二、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 1.产品说明书或公开发行的彩页(印刷版扫描件),如电子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与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印 刷版扫描件)不符,以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印刷版扫描件)为准。 2.业绩表。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采购人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 地点 用户联系 人及联系 方式 完成时间 合同 金额 备注 备注:若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中要求提供业绩的,投标人所列业绩应按其要求将证明材料按顺序 附后,并在表中标明材料所在页码。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7 三、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响应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符合、正负偏离 备注 注: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 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48 四、售后服务承诺 注: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投标人(制造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单位:元 中小企业、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扶持 政策 如属所列情形的,请在括号内打“√”: ( )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 ( )小微企业投标且提供其它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请填写下表内容: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制造商 制造商企业类型 金额 监狱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金额合计 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 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该声明函见电子投标 文件第 至 页。 填报要求: 1.本表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金额应与《报价明细表》一致。 2.“制造商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请投标人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分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如果填 写不完整或有误,不再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9 六、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以下声明函为加盖投标人(制造商)单位鲜章的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 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 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5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 督。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制造商)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 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 督。 制造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51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 式自拟)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 号)文件中所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其中以“★”标注的为政府 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须提供证明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财库[2019]16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文件中所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证明 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财库[2019]16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请提供《品目清单》中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52 第二部分 报价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供应商名称 投标总报价 交货期(天) 备注 ? (小写) (大写)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 1.开标及报价一览表按格式填列; 2.开标及报价一览表在开标时用以唱标,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3.若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在“投标人名称”处注明所有联合体名称。“投标人”处至少应加盖联合体 主办方(主体)公章; 4.投标总价是投标人完成全部承诺的责任和义务的报酬,应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利润、税金和 风险、保险金等一切费用; 5.所有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如出现缺项、漏项、少报、错报时,相应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 的其它项目价格中,合同总价不予增加。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53 二、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制造商 产地 单价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总价 1 2 3 4 5 6 7 8 投标总价(大写): 注:1.报价明细表中应列明开标一览表中每项的分项内容。 2.如国产产品,产地精确到省级行政区域。如进口产品,产地精确到国家。 3.本表中的投标总价应与固化的“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金额相一致,如不一致以固化的“开标一 览表”为准。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54 第三部分 技术文件 一、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货物 投标货物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符合、正负偏离 备注 注: 1.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条款号指项目需求书中的序号或者编号,项目需求书中标注“▲”的条款,也必须在“条款号”中标注 “▲”。 3.偏离说明指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4.投标人在《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 “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 5.技术支撑材料是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撑材料等。未提供页码或提供页码不准确的视为无技术支 撑材料。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5 二、服务承诺和说明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自行提供。 三、投标人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项目组织结构与项目实施团队配置方案:投标人应说明为满足本项目实施需要,拟成立的本项目实施团队 的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人员的配备、各管理机构/部门的职能以及组织机构的说明,并附上参加本项目的主要管 理、技术人员一览表,主要人员个人简历表、主要人员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类似项目经验(须出具由项目单位 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传真件)。 附表:本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简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四、其它证明材料 56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本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格式,不作为最终合同,甲方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 相关条款及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修改。) 合同封面格式 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编号: 代理机构: 甲方: 乙方: 年 月 57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HT-(招标文件编号)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供应商全称):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采购内容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2.合同金额 甲乙双方每月共同确定供货数量、单价后据实结算。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 点 : 方 式 : 4.付款: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乙方需按中标总额的 5%向甘肃省定西监狱缴纳履约保证金。合 同签订后,项目启动并开始实施,乙方应于 年 月日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物资供应。乙方所提供的 物资必须符合标书规定的标准, 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 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在物资供应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转为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于合 同期满无息退还。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开具的发票(完 税价),一月内需方完成付款; 验收不合格物资,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58 5.因市场波动引起供货价格涨跌,涨跌幅度超过 5%且持续一个月以上,涨跌价参照市场同类产品的 涨跌幅度,由供需双方考察市场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 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包含招标时的相关技术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59 甲方(公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日期: 年 月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公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日期: 年 月 开户行: 账号: 60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 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 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投标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 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 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 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 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 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招标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 61 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 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 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 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 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 书(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 62 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 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 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八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 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保证 (4)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 性能的要求。(5)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 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 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6)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 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 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 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 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3 (9)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 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 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 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 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 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入库单》办理合同价款结 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 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 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 64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 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 如:产品 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 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但前提条件是 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八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 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65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 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 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 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 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 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 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 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 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 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 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 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 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 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 66 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 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 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 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8.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 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 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 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9.合同转让和分包 19.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9.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 19.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 67 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 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 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 除正在进行 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 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8 25.附则 25.1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9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一)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 1、采购人(使用单位)名称: 采购人(使用单位)地址: 2、供应商(中标人)名称: 供应商(中标人)名称: 3、项目现场: 4、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起始时间: 年 月 日,完成时间: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6、质量保证期: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质量及规格的要求。乙方 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储存和加工条件下,在其保质期内应保证食品安全,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 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 证保持有效。供货半年内,甲方将对所供货品进行一次不定期的抽样检测,若检测不合格,乙方将承 担为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出现任何情况,发生任何市场波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供货。 7、响应时间:乙方首次收到通知后应该 3 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再次发生质量问题 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乙方需按中标总额的 5%向甘肃省定西监狱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签 订后,项目启动并开始实施,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物资供应。乙方所提供的物 资必须符合标书规定的标准,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 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在物资供应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转为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 于合同期满无息退还。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开具的发 票(完税价),一月内需方完成付款;验收不合格物资,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9、保密条款: 70 乙方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甲方的业务、技术、财务、数据、供货及采购信息、监狱信息及其他 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将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 件、资料、软件或任何其他媒介,按要求归还甲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 密信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若乙方泄露甲方涉及国家秘密 的信息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商议鉴定补充协议。 71 第七章 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 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 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72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 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 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 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 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 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 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 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 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 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 73 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 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 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 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 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 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 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 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 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 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 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 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74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 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 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75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 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6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77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8 附件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 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 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 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 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 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 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79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 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 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 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80 附件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 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 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 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 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 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 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 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 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 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 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81 附件5: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财库〔2019〕27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推动脱贫攻坚 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将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打赢打好 脱贫攻坚战,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好政 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是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 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调 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办及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 坚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紧迫性,确保取得政策实效。 二、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 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 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 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 的农副产品。 三、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 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 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 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注重实效、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的需求。按上述政策 优先采购有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除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外,还应公开物 82 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保障措施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实施方案,搭建贫困地区 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提供高效便捷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产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各级扶贫 办(局)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供给体系。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2020年底前将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留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具体比例情 况(详见附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备案。202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将定期统计 和通报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情况,将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情况作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统 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加强对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 附件: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5月27日 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预算级次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年度农副产品 预算采购额 拟预留比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开标和评标 (五)废标和串通投标 (六)中 标 (七)合同签订及履行 (八)询问和质疑 (九)其他规定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详细技术参数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相关规定 一、评标方法 二、评标程序 三、评分标准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编写评标报告 六、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七、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五章 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 第一分册 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分册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一、投 标 函 二、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 三、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注: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售后服务承诺 五、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六、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报价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二、报价明细表 第三部分 技术文件 一、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 二、服务承诺和说明 三、投标人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四、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封面格式 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编号: 代理机构: 甲方: 乙方: 年 月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采购内容 2.合同金额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围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9.合同转让和分包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法律适用 23.通知 24.合同生效 25.附则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一)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 第七章 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附件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5: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