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5月07日 14:29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BYZB-2021-008
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食堂食材供应采购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一段440号1栋1单元3楼1号
联系方式:杨老师,联系方式:180802188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
联系方式:魏先生,联系方式:0832-21058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先生
电 话: 0832-2105862
采购编号:[BYZB-2021-008]
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食堂食材供应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1年4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7566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HYPERLINK \l _Toc235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26508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9
HYPERLINK \l _Toc1974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0
HYPERLINK \l _Toc1939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2
HYPERLINK \l _Toc28200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4
HYPERLINK \l _Toc26303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5
HYPERLINK \l _Toc28066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6
HYPERLINK \l _Toc5942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5
HYPERLINK \l _Toc28465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64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拟对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食堂食材供应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编号:BYZB-2021-008。
二、采购项目: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食堂食材供应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60 万元。
四、采购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食堂食材供应采购,为满足食堂需求,现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主要配送品类有干杂、粮油、蛋类、生鲜、肉类、水果等。
凡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内容进行响应的,必须制作响应文件,并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若投标人为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四章。
七、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竞争性磋商文件自2021年 4 月27日至2021年 5 月 6 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份(现金支付,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5 月 7 日10: 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1年 5 月 7 日10: 00-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十、磋商地点: 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开标室(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
十一、本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一段440号1栋1单元3楼1号
联 系 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1808021885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报名咨询:0832-2105862
采购文件咨询:0832-2105862
财务室:0832-2105862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
2021年 4 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1 |
采购人 |
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
项目名称 |
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食堂食材供应采购项目 |
4 |
采购编号 |
BYZB-2021-008 |
5 |
服务期限 |
一年 |
6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7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8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采购采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9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品目为服务,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60 万元 |
10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
11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12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投标人,将在实际报价得分的基础上扣除5分。 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四、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
13 |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投标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
14 |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
A:不缴纳? B:缴纳□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银行账号:020000302206 交款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保证金的交纳以到我公司账户时间为准)。 注:请在备注栏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保证金!如需开具保证金收据,投标人须提供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转账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鲜章),此备注不做实质性要求。 若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交纳的按以下要求提交: 保函的格式以金融机构的格式为准,保函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应当按包件分别出具保函并写明包件名称)、项目编号、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应当算至投标有效期后三十日)、担保的内容(即:如因供应商原因发生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担保方向受益人足额支付磋商保证金)。受益人为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向代理机构现场提交保函原件供验证,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将被拒绝接收。 递交和退还投保保函原件时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b、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5 |
履约保证金 |
A:不缴纳□ B:缴纳? 缴纳金额:合同金额的5% 缴纳方式: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缴纳时间:成交通知书领取后,合同签订前。 |
16 |
联合体投标 |
A:不接受? B:接受□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3)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4)购买磋商文件、缴纳磋商保证金、递交响应文件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 |
17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
2021年 5 月 7 日10:30 |
18 |
磋商有效期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9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U盘)1份。 |
20 |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采购文件内容咨询 |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0832-2105862 。 |
2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魏先生 。 联系电话:0832-2105862 。 |
22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23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 魏先生 。 联系电话:0832-2105862 。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 |
24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财政部94号令、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询问均不接受和回复。 联系人: 魏先生 。 联系电话:0832-2105862 。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 |
25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财政部94号令、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 联系人:魏先生 。 联系电话:0832-2105862 。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26 |
招标服务费 |
1.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9000元;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的本条为实质性要求。 2.在办理成交通知书时一并办理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账、电汇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支付。 |
27 |
其他要求 |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原件)送采购代理机构。 |
28 |
备注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可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壹份,采用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地方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如需缴纳)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3 履约保证金退还:项目验收合格后5日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采购人确认项目履约完毕,验收合格的正式书面文件后5日内,由收款单位向供应商退付履约保证金。未按要求履约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本项目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若投标人为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授权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3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提供承诺函(原件)
②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9年度投标人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或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③也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投标人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6)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7)若投标人为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非法定代表人参/主要负责人与投标并签署投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投标并签署投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注:相关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关投标人公章(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 要求
采购要求
项目概述:为满足食堂需求,现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主要配送品类有干杂、粮油、蛋类、生鲜、肉类、水果等,主要服务于内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配送清单及产品要求:
(1)调料干杂类;(2)粮油、肉禽蛋类;(3)蔬菜水果类
注:具体供货品类及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3、产品要求:
3.1 粮油类
3.1.1 大米的执行标准及质量等级要求:GB1354,国标一级籼米、粳米(含珍珠米)。
3.1.2 小麦粉的执行标准及质量等级要求:GB1355-2005《小麦粉》,LS/T3203-1993
《饺子用小麦粉》,LS/T3204-1993《馒头用小麦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特一等面粉。
2.1.3 食用植物油的执行标准及质量等级要求: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1536-2004《菜籽油》,GB1535-2003《大豆油》。
3.2 肉禽蛋类
3.2.1 配送的生鲜肉类、生鲜禽类应为当日生产的鲜肉,保证肉质新鲜,及时配送,应符
合国家标准 GB2707-2016 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3.2.2 鲜猪肉(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应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3.2.3 散装生鲜禽(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应提供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
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验讫标识,生鲜禽类必须保证新鲜,应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3.2.4 配送的水产品应符合 GB2733-2015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鲜
水产品应保证肉质新鲜,及时配送,冷冻水产品应保证在距包装日期 3 个月内。
3.2.5 肉类、禽类、水产品类要求全程冷链配送,相关检疫证书齐全完备(配送人员提供
原件,供应商留存复印件,因证书不完备,采购单位有权拒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保证随时实物抽检检验检疫合格。
3.2.6蛋类的执行标准及质量等级要求:符合 GB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
品,散装生鲜禽蛋应提供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
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验讫标识,保证新鲜、清洁、无破损,外壳坚固完整、色泽自然有光泽,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3.3、蔬果类
3.3.1 蔬菜类应坚持定点采购的原则,根据菜品情况包装运输。
3.3.2 有特殊储藏要求的蔬菜,如采购人无保存条件,供应商应自行储藏,并按时配送到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 产品形态要求:
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部不
老化,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农药残留。
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无断折断裂,
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 实心感,无农药残留。
果菜类:外观良好,个体整齐,色泽正常,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或烂斑,无裂
口,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无农药残留。
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象,无农药残
留。
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片完
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水果类:外观良好,个体整齐,色泽正常,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或烂斑,无裂
口,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无农药残留。
4.4 干杂类
4.4.1 干杂要求:提供近 3 个月内生产的干杂产品(以包装生产日期为准),散装、预包装。
4.4.2 提供近 3 个月内生产的调味品原料(以包装生产日期为准),应为非转基因产品,
独立定型包装。
4.4.3 调味品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 GB18186-2000 酿造酱油、GB18187-2000 酿造食醋、
GB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QBT4510-2013 食盐小包装制作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
行业标准和规定。
▲二、商务要求
具体配送时间:每天配送,配送应于合同约定之日起按每日规定时间前送达。
付款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每个月按实际配送的货物数量及考核结果进行结算,上月的项目于次月内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核实供货数量后,办齐相关付款手续将货款转到供应商指定账户;
2.1具体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需求结算。
3、价格要求: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结算价格=市场价格×折扣率。
若在定价后市场价格涨幅超过 10%,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相关部门核实后,重新询价和定价。若下降幅度超过 10%,供应商也应有义务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相关部门核实后,重新询价和定价,也可以由采购人相关部门直接重新询价。中标人未尽告知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
注:“▲”要求为重要参数,必须全部满足
4、履约验收: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供应商的
投标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协商内容
1.1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1.2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1.3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协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1 供应商报价。
2.2 采购项目的技术及商务要求。
2.3 合同草案条款。
2.4其他实质性变动。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1-1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时间:202 年 月 日
格式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 。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处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时才能生效,不允许粘贴。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样式(仅供参考):
格式1-3
三、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我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八、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磋商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九、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4
四、供应商和磋商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性文件”格式
格式2-1
封面:
(正本/副本)
项目
其他响应性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时间:202 年 月 日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二、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三、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报价(费率) |
备注 |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
|||
磋商报价 |
(大写):百分之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 |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表”的格式及采购所需服务(磋商文件第五章)详细报出各类服务的价格,不得漏报,否则视为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不再单独另行报价,不影响有效性。
3.磋商报价应是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服务的最终报价,包括人工费、国内税费、培训等费用以及一切其它相关费用。
4.“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5.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如涉及)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六、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七、产品技术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