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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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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YGP-2021-A-007)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YGP-2021-A-007)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HYGP-2021-A-007
二、项目名称: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包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办公电话 成交金额(万元)
第1包 天津一樽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丽港大厦西二道82号增13号 911201160830398157 022-24866386 105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 货物
第1包
名称:详见附件
品牌:详见附件
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数量:详见附件
单价: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
白林,陈树生,张志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15550
2.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成交供应商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成交金额 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500万 1.1% 500万-1000万 0.8%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
联系方式:022-283597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联系方式:022-234469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亚静
电 话:022-23446983
十、附件
采购文件:HYGP-2021-A-007最终版.doc
其他附件文件:标的信息A-007.docx

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7日

目 录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YGP-2021-A-007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2912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3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7

HYPERLINK \l _Toc10526 一、技术要求 7

HYPERLINK \l _Toc12079 二、商务要求 7

HYPERLINK \l _Toc13360 三、磋商程序 10

HYPERLINK \l _Toc131 四、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 10

HYPERLINK \l _Toc26297 五、其他注意事项 17

HYPERLINK \l _Toc31479 六、项目需求书 19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24

HYPERLINK \l _Toc9769 A 说明 24

HYPERLINK \l _Toc32576 B 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29

HYPERLINK \l _Toc3896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30

HYPERLINK \l _Toc27467 D 响应文件的递交 34

HYPERLINK \l _Toc23050 E 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 35

HYPERLINK \l _Toc20499 F 授予合同 40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41

第五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45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受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委托,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HYGP-2021-A-007

二、项目内容

粮油、副食调料、蔬菜水果、水产、冻品、猪肉、牛羊肉等1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磋商。

三、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105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6、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上午10:0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供应商实质性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B.2020年或2021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4、供应商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5、供应商须提供磋商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须提供“真诚磋商承诺书”。

7、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供应商若为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供应商代表身份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出售磋商文件,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发售。

磋商文件的售价:售价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5月7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5月7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评标室(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徐亚静

2、联系方式:022-23446983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老师,022-28359787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23446983

4、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service@hybidding.com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和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本项目交纳磋商保证金:贰万元整,供应商最迟应在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将磋商保证金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保证金时间以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如出现支票退票、电汇未到账等情况,按供应商未交纳磋商保证金处理。(汇款信息须标注项目编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佟楼支行

行号:102110000390

账号: 0302060819300671662

户名: 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本项目就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一、技术要求

(一)具体需求详见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

(二)供应商须承诺所提供的食材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出具所提供的食材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供应商亦不得以采购人要求实施前述馈赠、回扣等行为。

(四)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详细的配置清单。

(五)投标产品须保证市场成熟度高,质量稳定性好。

二、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食材费、采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售后服务费、人员费、利润及税金等为完成磋商文件规定全部任务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供应商所报价格为项目完成之后的最终优惠价格。

★3、本项目旨在通过招标确定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三个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供应商,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要求提供供货服务,由于合同期限内食材品目和准确数量无法提前确定,故所有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均须按照本项目预算的数额进行统一填报,在服务期限内供货结算价款达到本次采购预算时合同自动终止。服务期满后,供货总金额未达到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再支付剩余合同款。

4、由于合同期限内食材品目和准确数量无法提前确定,本项目评审的基准单价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天津发布公布的“重点商品批发价格监测表”为基础,该价格表公布四大批发市场重点商品报价,各供应商请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及本项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商品价格时,可选择四大批发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或其中某一市场价格为基础(选择的价格基础应在投标文件中确定),填报价格上浮的比例,价格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此为本项目实际情况及客观要求,请各供应商理解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各供应商填报的上浮比例作为价格评分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定期对食材进行核价,中标人提供食材的价格不应超过当日“重点商品批发价格监测表”发布的价格*(1+中标人填报的上浮比例),一经查实中标人提供虚假或虚高报价的,由采购人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彻底或屡犯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5、验收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配送品类由采购人指定,生鲜食材每日配送一次(其它食材可根据保质期和需求量定期配送)。

2、供应商须自配车辆,车辆要求须干净整洁满足食品安全需要。

3、配送人员须与食堂管理员做好交接的记录工作,交接工作无疏漏,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

4、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三)交货要求

1、交货期:每日早6:00至7:30间将当天所需食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交货地点:共三个地点,分别是友谊路39号、水上公园西路68号、迎水道18号,特殊情况以采购人通知或双方商定后为准。

3、特别要求:

(1)交货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就产品的合法供货渠道进行说明;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为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供应商要承担商品价值双倍的赔偿;同时,采购人保留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2)货物的包装和发运必须符合货物特性要求。为了保证货物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由于包装不善导致货物锈蚀、失缺或损坏,由供货商承担一切责任。

(四)付款方式

本项目预算为该项目总合同额的上限,采购人每月月初核对上月供货清单,经双方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食材费,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的成交折扣及每月食材配送量按实结算。在服务期内,所供货物额度达到上限(或超出总合同额10%)则立即终止合同;服务期满后,送货总金额未达到采购预算,采购人也不再支付剩余合同额(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五)磋商有效期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60天。

(六)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贰万元整。

支付方式: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

1、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交到采购代理机构,过时将不再收取。

2、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到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交合同一份,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在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注:不接受个人电汇,在电汇时请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及时与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联系,否则不予认可,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供应商不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七)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整包进行磋商,不得拆包分项磋商

2、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3、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磋商程序

(一)购买磋商文件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后到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93号广银大厦1810)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纸质响应文件的递交

按照规定的时间,供应商须到指定地点递交纸质响应文件。

(三)参加人员及要求

1、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递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上应标明供应商代表的有效联系方式,该方式从评审到合同履行结束有效。

2、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时,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

(四)磋商步骤

1、第一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即审核供应商是否满足实质性资格要求。须经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资格合格后,方可进入技术磋商部分。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B.2020年或2021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供应商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供应商须提供磋商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原件加盖公章

6

真诚磋商承诺书

原件加盖公章

7

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供应商若为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

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同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供应商代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非联合体磋商声明

注:(1)若供应商不能提供以上资格文件中任意一条按无效响应处理。

(2)上述列表内资格审查内容1-8项供应商须按照合格条件另外提供一套胶装成册(加盖公章),不封在标书内在资审环节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需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辩,所附证明材料不得出现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情况,否则按无效页处理。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对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未实质性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第三步: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阶段报价),不排除磋商小组要求再次报价的可能。

4、第四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评审采用百分制,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独立对实质上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逐项评价打分,对磋商小组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平均分,该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二)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三)如果几个供应商所投整包产品为同一品牌时,在服务承诺符合磋商文件的情况下,只有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入围评审阶段。

(四)成交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即按技术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五)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

第一部分 价格(30分)

分值

1

价格

(1)磋商报价未按照采购预算填报和上浮比例超过20%的,响应无效。

(2)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上浮比例/磋商上浮比例)×30

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上浮比例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上浮比例,其价格分为满分。

30分

第二部分 技术(70分)

分值

1

供应商实施能力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型案例。每提供一项案例3分,最高得12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方可得分。

12分

2

配送能力评价

配送车辆:供应商提供箱式货车,每提供一个车辆租赁合同(配送车辆所有人为供应商公司或法人不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得3分,最高得9分。

2、配送人员:具备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和C1及以上级驾驶证(包含C1)并且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验,每提供1名人员驾驶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2分,最高得6分。

15分

3

仓储能力评价

供应商具备食材仓储能力,提供仓库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仓库面积:≥2000㎡:5分;

仓库面积:≥1000㎡--<2000㎡:3分;

其他不得分。

2、供应商具备冷库储藏能力,提供冷库租赁合同或自有冷库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得3分,其他不得分。

8分

4

针对本项目采购人单位性质特点的专业化管理方案评价

1、食品安全保障方案评价

方案包括食品进货、储存、配送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措施,内容全面且科学合理:5分;

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包括食品进货、储存、配送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措施,内容较全面,科学合理性一般:3分;

其他不得分。

2、配送方案评价

方案包括配送前期、中期、后期计划、配送人员管理、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内容全面且具备很强可操作性:5分;

方案包括配送前期、中期、后期计划、配送人员管理、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内容较全面,可操作性一般:3分;

其他不得分。

3、人员配置方案评价

方案包含完全按照本项目需求配备服务人员的承诺书,方案叙述的岗位职责清晰,科学合理:5分;

方案包含完全按照本项目需求配备服务人员的承诺书,方案叙述的岗位职责较清晰,较科学合理:3分;

其他:0分。

4、食材追溯方案评价

方案包含食材的购入源头、每批次食材的检测情况、食材进货渠道的合法性等,方案完整且科学合理:5分;

方案包含食材的购入源头、每批次食材的检测情况、食材进货渠道的合法性等,方案完整且科学合理性一般:3分;

其它不得分。

5、防疫方案评价

方案包含岗位人员防护措施、车辆消毒、登记制度及防疫防护信息追溯等,内容充实完整,具备很强可操作性:5分;

方案包含岗位人员防护措施、车辆消毒、登记制度及防疫防护信息追溯等,内容较充实完整,可操作性一般:3分;

其他不得分。

6、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方案评价
方案包括针对恶劣天气影响,突发疫情、食物中毒、食材中断等特殊情况制定的应急处置,科学合理且具备很强可操作性:5分;

方案包括针对恶劣天气影响,突发疫情、食物中毒、食材中断等特殊情况制定的应急处置,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3分;

其他不得分。

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评价

方案包括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且内容全面,可行性强:5分;

方案包括投诉流程、满意度调查制度,且内容较全面,可行性较强:3分;

其他不得分。

35分

合计

100分

(六)响应文件质量减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2分,最多减10分

1、响应文件不完整,缺页、页码有误的;

2、响应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目录顺序和格式制作的;

4、响应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5、如果磋商文件要求递交样品的,供应商所递交的样品与响应文件表述不符的;

6、响应文件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的。

(七)出现以下任何情形取消磋商资格

1、响应文件主要技术条款的指标需技术资料支持,经磋商小组判定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2、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复制磋商文件的技术条款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的或点对点应答均无具体内容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

4、响应文件技术条款中做虚假响应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围标或陪标的;

6、扰乱评审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7、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

8、加“★”号条款应答为负偏离的;

9、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无效响应的其他条款。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本次项目向成交供应商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成交金额

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500万

1.1%

500万-1000万

0.8%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成交金额为720万元,则应缴服务费等于100×1.5%+(500-100)×1.1%+(720-500)×0.8%=7.66万元,其中成交金额以《成标通知书》为准。

(二)更正公告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一经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请供应商在磋商前随时关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

(三)响应文件编制、组成及密封和标记

1、本项目须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分为手持资格文件一套(不封在标书中)、第一阶段(资质文件、技术及除价格外的商务文件)和第二阶段(报价文件)。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分别包括一份正本响应文件、两份副本响应文件

2、第一阶段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第一部分要求的所有实质性资格要求,格式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2)技术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附件10、11、12。
(3)承诺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附件14。
(4)其他补充文件,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第一阶段响应文件中不得包含任何磋商报价内容及暗示磋商报价内容的资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3、第二阶段响应文件(报价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中的第二阶段响应文件格式制作。

4、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分别胶装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正、副本。

5、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应分别进行包封密封,在包封上标明“响应文件第一阶段”、“响应文件第二阶段”字样,电子光盘(应注明供应商名称)分别夹于响应文件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正本中。

6、供应商应在包封密封的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并注明“于 正式磋商之前(指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提交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7、供应商应在包封密封的信封上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供应商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四)其他

1、磋商开始以后,不接受供应商及与供应商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磋商小组要求提供的除外)。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点对点应答,并逐一做出具体响应。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点对点应答表”响应情况进行审查。

3、未及时提交合同或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的供应商,将被取消参加此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4、某品牌代理商因授权或资质等问题在磋商过程中发生争执,影响评审秩序,取消该品牌所有代理商本项目的磋商资格。

5、供应商有选择出席或不出席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权利,有在会上提出各项涉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问题的权利;未在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召开之时到达现场视为知悉答疑会举行并自愿缺席;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缺席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项目需求书

(一)食材及配送要求

1、食材包括粮油类、副食调料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类、冻品类、猪肉类、牛羊肉类以及预包装食品等。

2、所送食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要求规定,须提供食材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货品合格证,并将各证书复印件交予采购人食堂留档备案。提供的证件和报告必须为真实有效的,不得造假(如果是代理的货品,还需要提供原生产厂商的相应资质进行备案)。

3、所送食材品质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退货通知后1个小时内,将所缺的食材补齐,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

4、每次所送食材的保质期自供货之日起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2/3,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

5、所提供食材必须新鲜,所送食材必须与采购人要求一致,不得以次充好,名不副实,所送货品外包装必须完好无破损并且其上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应齐全且清晰,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

6、所提供食材价格必须符合市场行情,遇大幅度涨落价格,需提前通知采购人并说明原因。

7、进行食材配送的同时需提供纸质打印版送货单并加盖公章、签字,送货单应与所送食材保持一致并且与食材同时交给采购人食堂,送货单上需标明食材名称(名称统一)、单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打印清晰、不得涂改。

8、每月结算时,成交供应商需及时与采购人核对金额,对账无误后,及时开具发票,随发票附带当月送货明细单并且盖有发票专用章,否则不予结算。

9、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定期提供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有效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兽药残留检验合格证明、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等。

10、食材配送品类、数量、送货时间须绝对服从采购人安排,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1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1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时间进行货品配送,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得延误。若供应商当月送货无故延误次数为3次以上(含3次)或供应商不能认真执行本招标项目其他要求的,采购人将取消其配送资格,同时采购人将无条件与供应商解除服务合同,且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13、如发生食品质量及安全事故时,在事故责任明确前,暂停从该供应商处采购;若明确为供应商责任,则取消其资质,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同时采购人将无条件与供应商解除服务合同,且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14、批次内产品不合格率达到5%(含5%)以上,供应商需对本批产品进行整批换货。

15、若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供应商应无条件退换货并向采购人支付赔偿,赔偿金以总货值的十倍的或损失金额的三倍两者较高者为准,同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6、如果供应商提供非法渠道食材,则被视为欺诈。为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供应商应无条件退换货并向采购人支付赔偿,赔偿金以总货值的十倍的或损失金额的三倍两者较高者为准,同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二)食材质量要求

1、因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投诉或任何影响采购人生产运营的情况,负责做好解释和赔偿工作,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2、所配送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并提供相应证件。

3、技术条件及质量标准

(1)定型包装食品及预包装食品要求生产许可证;

(2)食用油、大米、面粉等,要求为非转基因产品;

(3)肉类、禽类食品等须提供每批次检验检疫证等合格证明;

(4)蔬菜类要求为新鲜、安全、成熟度适中,农残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5)佐料、辅料、干货、酱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各品类具体要求

(1)叶菜类:叶菜类蔬菜要求干净清洁,外观新鲜,色泽浓厚,茎叶柔嫩,纤维细。不受有害物质污染,农残留检测达标。

(2)果菜类:果菜类蔬菜要求无腐烂组织、无软化组织或变味、表面完整、损伤率极低。不受有害物质污染,农药残留检测达标。

(3)食用菌菇:食用菌菇类要外观新鲜、干爽,菌盖或菌柄光洁无明显可见的白毛(菇体萌发出的菌丝),有食用菌特有的清香味,无酸、馊、霉等异味。不能泡水,用手捏菇体不出水。杜绝使用荧光剂、甲醛及工业柠檬酸等做任何外观处理。

(4)水发类:水发类要求外观干净,无变质、异味。菌群不超标。不得使用尿素、双氧水、福尔马林等化学产品做生长、外观及防腐处理。

(5)咸菜类:咸菜类产品要求无异味,无变质、腐败情况。应为正规生产厂家,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各种化验指标不超标,菌群不超标,不得使用超标增色、防腐类的任何食品添加剂。

(6)面制品:面制品要求使用正规厂家面粉制作,并使用合格的食品包装袋包装,同时与其他产品不得同筐混装。外观要求符合面制品本来色泽,不得添加增白的化学制剂,无变味、变质。

(7)腌渍咸腊类:腌渍咸腊类产品使用正规厂家产品,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外包装干净整洁,无破损。检测指标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

(8)家禽类:家禽类产品要求新鲜,不能有异味、变质现象。血水颜色正常,无凝固在肌肉纤维中的情况,不能有注水及掺水情况。宰杀好的家禽清洗干净。必须提供正规检疫合格证,菌群不超标。

(9)蛋类:蛋类产品无变质、变味情况,保质期自供货之日起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2/3。

(10)肉类:肉类产品必须为正规渠道产品,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保证新鲜,要求无异味、无发粘现象,不得注水及掺水。无淤血。严禁使用病死肉源,运输及装货符合肉类的配送要求。

(11)河海鲜类:河海鲜类要求新鲜、整洁。无变质、变味。不得使用任何防腐剂进行后期处理。

(12)水产冻品类:水产冻品类要求为正规厂家生产,不得使用三无产品。无变质腐败现象,不得超过保质期的2/3。菌群不超标,不得进行任何化学防腐处理,冷链配送,不得在运输途中化冻。

(13)粮油类:非转基因产品,正规厂家品牌。保质期自供货之日起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2/3。产品无变质、结块及受潮现象。包装干净整洁,无破损。

(14)干货类:干货类产品应无变质、腐败及过期现象。不得违规使用防腐、保鲜类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应干净无异味。包装类产品应做到包装干净整洁,无破损。

(15)调味品:调味品为正规厂家生产,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产品来源可控,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混入。包装整洁,无破损。保质期自供货之日起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2/3。不得使用含食品添加剂超标的违规产品。

(16)点心类:点心类为正规厂家生产。保质期自供货之日起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2/3。外包装干净整洁,没有破碎。冷冻类必须全程冷链配送,不得出现化冻情况。

(17)奶制品:奶制品为正规厂家生产。保质期自供货之日起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2/3。外包装干净整洁,没有破碎。

(三)违约责任要求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货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资格,并没收最后一次供货货款,供货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状异常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害物资污染,对人体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4、未经动检部门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或无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的。

9、送货不按时间节点要求的,并影响采购人正常用餐的

(四)其它要求

1、供应商至少具备三辆运输车辆满足采购人的配送需求,车辆应符合配送标准。在配送过程中,供应商供应商如果是配送蔬菜、水果、杂粮等,须提供车、筐等运输工具,如果是半成品配送,如供应商生肉之类,须提供冷藏或者冷冻设备保存,如果是水产活物配送,须提供制氧设备。供应商配送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防止污染。

2、所有拟投入的人员上岗前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3、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友谊路39号院办公区为自合同签定之起8个月、水上公园西路68号院办公区和迎水道18号院办公区为自合同签定之起12个月(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说明:本磋商文件中,带“★”标记的内容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对标“★”内容不得有负偏离,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A 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货物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2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 “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第一阶段响应文件和第二阶段响应文件。

2.5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代理机构,即“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供应商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4.2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3 关于联合体参与磋商

《磋商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邀请函》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磋商。

(4)磋商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内容根据共同磋商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认定;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内容按主体方认定。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采购活动,且《共同磋商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关于关联供应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5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6 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提供服务。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4.7 符合《磋商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实质性资格要求及实质性资信要求的规定。

4.8关于分公司参与磋商

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5.1 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5.2 除《磋商项目要求》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3 供应商应当说明货物的来源地,如货物非供应商生产或制造的,则交货时有义务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4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成交公告、终止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7. 询问与质疑

7.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7.3 质疑书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4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7.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6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 竞争性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9. 其他

本《磋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磋商邀请、采购人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磋商程序、磋商方法、磋商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磋商项目要求;

(3)磋商须知;

(4)合同一般条款;

(5)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6)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

10.3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4 《磋商项目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加注“★”号)的应答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5 磋商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磋商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磋商要求。

10.6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磋商,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磋商截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当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13. 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竞争可能被拒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项目要求和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供应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磋商。

14.2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或“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其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由供应商自行设计编写。

15.2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打印,书式胶装,胶装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胶装成册、编制目录并标明页码,以便评标。由于不按要求编制或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15.3 供应商可对本磋商文件“磋商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响应,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服务响应;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响应,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成交供应商。

15.4 响应文件应分包制作并编制页码,且与响应文件目录相对应。

15.5 每包须提交两阶段响应文件,分别包括一份正本响应文件、二份副本响应文件,同时随响应文件正本提供包含响应文件全部内容(office文档格式)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15.6 响应文件文件应按照第二部分磋商项目要求编制、组成及密封和标记。

16. 磋商报价

16.1 报价书、报价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6.2 第二阶段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应填写为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但不是最终报价。在磋商评审过程中,每个供应商均会获得平等的报价机会,磋商小组将要求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磋商的全部供应商在评审现场进行统一集中最终报价。

16.3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附表填写所提供服务的单价和总价。除特殊要求外,供应商对同一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6.4 供应商所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7.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响应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涉及本须知中“4. 合格的供应商”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2)供应商对有能力履行响应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和义务所做出的书面承诺;

(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

18.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8.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8.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名称、规格及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磋商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并按磋商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点对点应答表》,说明自己所投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18.3 响应文件中设备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磋商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供应商应注意磋商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供应商在《点对点应答表》中对磋商文件要求逐条做出应答,其中“项目需求书要求”的磋商应答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供应商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9. 磋商保证金

19.1 若磋商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保证金

19.2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磋商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银行支票;

(2)电汇;

19.3 供应商如以空头支票支付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4 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将被拒绝。

19.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可在成交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因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磋商保证金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19.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或抵作成交服务费的一部分。因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磋商保证金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20. 磋商有效期

20.1 磋商有效期为磋商之日起60天。响应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响应将被拒绝。

20.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2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按给定的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1.2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1.3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若有修改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D 响应文件的递交

2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 供应商应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单独胶装成册,并分别进行包封,在包封上标明“响应文件第一阶段”、“响应文件第二阶段”字样,电子光盘(应注明供应商名称)分别夹于响应文件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正本中。

22.2 供应商应在密封的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在每一密封的信封上注明“于 正式磋商之前(指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提交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22.3 供应商应在密封的信封上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供应商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2.4 如响应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22.1-22.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址递交。

22.5 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响应概不接受。

22.6 每个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一经响应,无论响应结果如何,其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23.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3.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地址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3.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受磋商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4. 迟交的响应文件

按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5.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 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5.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注上标记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响应”字样。

E 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

26. 响应文件的开启

26.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磋商仪式,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仪式,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

26.2 磋商仪式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26.3 按规定,同意撤回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

26.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做磋商记录,存档备查。

27. 磋商小组

27.1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成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磋商小组负责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问、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认为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询问。磋商期间,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准备接受询问,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并作出书面答复。

27.3 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全部磋商过程,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书面磋商小组意见。

27.4 磋商小组的评审程序:

27.4.1 响应文件初审

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4.2 详细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7.4.3 比较与评价。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4.4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27.4.5 编写磋商小组意见。磋商小组意见是磋商小组根据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

磋商过程

28.1 磋商后,直到授予成交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以及评审的有关资料以及响应建议等,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8.2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可能被拒绝。

29. 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确定

29.1 在正式磋商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适,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29.2 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的响应应该是与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合同的范围、实施方案和保修等,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

29.3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9.4 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磋商成为响应性的磋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1)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未提供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或磋商保函的有效期短于磋商有效期的;

(2)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中规定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的签字,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盖章的;

(4)磋商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第一阶段响应文件中含有报价或暗示报价内容的;

(7)不能满足磋商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经磋商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8)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经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的;

(9) 围标或陪标的;

(10)扰乱评审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11)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磋商的,相关磋商均无效;

(12) 除《磋商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磋商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磋商总价存在多个报价或选择性报价的;

(13) 除《磋商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不是唯一产品(服务)磋商的或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不一致的;

(14)其他法定磋商无效的情形。

29.5 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的第二阶段报价文件进行审核,如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报价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报价分项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磋商将被拒绝。

29.6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调整响应文件中构成重大偏离或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其它供应商的名次排列。

29.7 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30. 磋商原则和评审方法

30.1 磋商原则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评定成交的依据,磋商工作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执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3)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磋商,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磋商按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进行评议,重点考虑供应商的磋商价格、服务期限、业绩、以及配备的人员等因素。

30.2评审方法

采用下列评审方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31. 保密及其他注意事项

31.1 磋商是竞争性磋商的重要环节,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审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31.2 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

31.3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磋商可能被拒绝。

31.4 为保证磋商的公正性,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代表私下交换意见。在磋商工作结束后,凡与磋商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磋商情况扩散出磋商小组成员之外。

F 授予合同

32.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产生

32.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32.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确认成交候选供应商。

33. 成交通知

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4. 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磋商文件、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5. 履约保证金

35.1 若《磋商项目要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5.2 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6.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 合同分包

37.1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

37.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8. 纠纷解决

如合同出现纠纷,供、需双方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日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磋商地点: )关于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磋商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一、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单价见附件1合同商品清单。

货物总价款:

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货物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以甲方磋商文件要求为准。售后服务承诺见附件2。

三、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生产、销售批准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乙方根据用户的要求于 日将所供货物在甲方指定处(具体地点:甲方指定)交付,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随货物向甲方交付货物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与货物相关的资料。

六、甲方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甲乙双方提请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协调。验收结果及问题记录在“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中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备查。有关质量问题,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准。

七、货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

3、如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付款期内随时有权停止付款,待乙方对该货物消除障碍正常运转后再行付款。付款的时间则相应顺延。

八、违约责任:

1、出现下列情况责任方应承担货物总值30%违约金:

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

②乙方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同约定的;

③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

2、出现下列情况,责任方承担每日5‰的违约金:

①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

②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

九、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最终鉴定。

十、有关涉及本合同在本次磋商中的全部响应文件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一、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特殊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留存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天津市


附件1:合同商品清单

项号

货物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商

产地

单价(元)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总价(元)

合计

附件2:售后服务承诺


第五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阶段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第一阶段

正本或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投包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总目录

(需供应商自行编制)


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页码检索

(需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中除涉及价格的评分项外的每个评分项逐项列明页码)

注:第一阶段纸质响应文件不得包含任何报价内容及暗示报价内容的资料,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附件1

响应书

致: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磋商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和电子光盘

1.资质文件

2.技术文件

3.承诺文件

4.其他补充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我公司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我们认为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公平公正,无倾向性和排他性,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我公司的磋商有效期为磋商之日起60天。

我公司同意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我公司保证所投产品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若成交,则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其需要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并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承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公司若有违规行为,我公司完全接受贵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

我公司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我公司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响应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10.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供应商代表签字:


附件2供应商实质性资格、资信要求证明文件

注:相关证明材料应附在此页后面。


附件3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与 项目磋商,现郑重声明:

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公司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4

真诚磋商承诺书

天津昊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