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浦城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承包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722]MY[CS]2021004-1_1_91350702315629874H_8723)
一、合同编号:[350722]MY[CS]2021004-1_1_91350702315629874H_8723
二、合同名称:浦城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承包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722]MY[CS]2021004-1_1_91350702315629874H_8723)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722]MY[CS]2021004-1
四、项目名称:浦城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承包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浦城县公安局
地 址:浦城县四贤大道
联系方式:0599-2822780
供应商(乙方):南平市汤氏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贤街69号1层
联系方式:0599-86373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0702 - 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 | 浦城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承包人员服务及食堂主副食品采购服务 | 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执行 | 1 | 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等。 | 820000 |
合同总金额:¥820,000.00
履约期限:按照合同约定
履约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公安局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05-0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05-082021-05-08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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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承包服务类采购项目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浦城县公安局
乙方:南平市汤氏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2]MY[CS]2021004-1的浦城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承包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702 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 | 浦城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承包人员服务及食堂主副食品采购服务 | 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执行 | 1 | 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等。 | 82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元整(¥82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公安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合同标的明细 品目号 项目 金额(元) 备 注 1-1 食堂承包人员服务费 186000.00 食堂承包人员承包期内服务费采用包干制,为服务期内所有费用。 1-2 食堂主副食品采购 634000.00 食堂主副食品采购按所在地永辉超市/江滨超市同期价格为参考价,以下浮率15.47%(合同金额除以预算金额)进行结算。 合计 820000.00 二、技术要求 (一)人员结构 乙方根据甲方的特点和需要安排:共计13人。 1、食堂工作人员:厨师、管理经理各一名,女工5名,骨干人员都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厨艺较高,擅长多种菜艺和面点技能的人员构成。 2、食材配送人员:6名,均应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 (二)餐厅与厨房布置 1、明厨亮灶,明厨亮灶是机关食堂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它不但使厨房和餐厅成为有机的整体,更为重要的是全体就餐人员能一目了然地全方位观察和监督厨房,也有利于工作人员能更好地为就餐人员服务。 2、厨房待厨具安装就绪,即安排上述人员抓紧适应环境。模拟操作规章补缺补漏,减少失误,以便充分准备,从容上岗。 3、餐厅布置:以文化为主题,以适应机关工作者素质高的特点。 4、设置监控台及用餐要求(温馨提示) (三)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按要求在相关部位粘贴制度要求,以便工作人员一目了然,及时提醒。 (四)菜系、菜谱及单价的要求 早餐:以面点、豆浆、牛奶,煎炸、咸菜、青菜为主。 中晚餐:以荤素搭配,特色炖罐或粗粮配炖罐。 1、配菜基本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在十天左右不重复菜的品种。 (2)以时令蔬菜、肉食为主。 (3)尽量少吃冻品。 (4)每周都有特色菜、特色炖罐。 (5)每餐要求两荤两素一汤。 2、面点多样化 (1)根据闽北人的特点:提供拌面、拌粉、豆浆粉、牛肉面、锅边、捞化等多样化的早点。 (2)油炸类:地瓜饼、南瓜饼、芋饼、麻球、圆子。 (3)蒸煮类:汤包、肉包(粉 丝 包、笋包、豆沙包、花生包、菜包) (4)馒头(芝麻、胡萝卜、紫薯、菠菜、豆沙、红糖) (5)饺子类:水饺,喜饺、鱼饺、珍珠丸、糯米卷、三层糕、马蹄糕、泡糕、发糕、各种花卷。 (6)煎饺:水晶包、煎饺、大饼、鸡蛋饼、土豆丝饼。 (五)食堂主副食品采购内容和要求 1、主要内容 (1)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甲方每日编制的食堂物资采购计划,次日进行配送。 (2)按照甲方每日采购计划及时提供给食堂所需主副食品,主要种类有:生鲜肉类、禽蛋类(猪肉、牛肉、鸡、鸭、鱼、禽蛋等);蔬菜、瓜果类(各类生鲜蔬菜、瓜果、水果);粮油面、干货、调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各类干货、调料等)。 (3)按甲方采购计划及实际在押人员食品。 2、采购要求 (1)乙方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有配送的食品,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可追溯。 (2)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3)不得提供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甲方的影响,按本批配送量合同价款的3倍给予处罚。 (4)不得提供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5)不得提供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6)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乙方必须在当天及时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配送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8)配送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规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9)如因乙方配送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甲方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食用油供货 ①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②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2)大米 大米要求为当年米,不能用陈米。无谷粒、砂石、谷糠等杂质及黄粒米等变质米,其次,米的表面光泽度要高,有一种粮食特有的清香味,放在嘴里生吃时不会有异味,而且容易被咬碎,舌头能尝到些淀粉味;经过手在口袋中的反复抓插后,能够清晰地看到袋子周围和手上有白色淀粉物质出现。 3)面粉供货 面粉:应符合SB/T10139-93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4)调味品: ① 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 ②食醋:具有应有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有光泽,香气(为熏醋、熏香醋共有),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浓度适当,无沉淀悬浮物及霉花浮膜。 ③味精: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鱼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 ④要求调味品为民天、海天或等同于或优于的产品。 ⑤其他类的调味品均应选择项目所在地永辉超市有销售的牌子参照。 5)蔬菜 ①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蔬菜应为无公害蔬菜,无公害蔬菜主要指:无使用工业污染水质浇灌的蔬菜、无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药喷洒的蔬菜、使用农药后经必要的时间采摘的蔬菜。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②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③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④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⑤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不能有老叶,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 ⑥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净菜率须在95%以上。 ⑦带叶子的蔬菜(如大白菜、包菜、天津白等),要求没有烂叶、黄叶、叶片不全、坏菜心等。叶面光泽,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闻其味,正常为泥土味,蔬菜味香,若有刺鼻的异味、农药味、腐烂味等,则为不合格。 ⑧瓜果类蔬菜(白萝卜、冬瓜、南瓜、茄子等),果面光泽,看是否有明显的腐烂状。瓜果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果肉结构为多水、色鲜、有光泽,如果果肉结构水少,有霉变、黑心、木渣等情形,则为不合格。 6)鲜肉 ①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 ②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③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④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 ⑤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投标人在中标 后送货时须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⑥新鲜猪肉要求: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用手指压在瘦肉上的凹陷有能立即恢复,弹性好。新鲜猪肉产品须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⑦新鲜牛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稍暗,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变质的肌肉无光泽,脂肪呈黄绿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具有新鲜牛肉味儿。新鲜牛肉产品须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⑧新鲜羊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质坚硬而脆。有明显的羊肉膻味。一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 ⑨鲜禽肉要求:眼球饱满,晶体透亮,皮肤又有光泽。 ⑩乙方在配送过程中提供的肉类不符合质量要求,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明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7)鱼类及海鲜类 ①乙方所配送货物要求成活率100%,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证明。 ②海河鲜要求:眼球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鳃丝清晰,鱼鳞紧贴完整,体表有光泽,肌肉有弹性,鱼腹无膨胀现象。虾,头胸节与腹节连接处紧密,虾体甲壳下不泛红,虾体组织完好,细胞充盈水份,膨胀而富弹力,虾体外表洁净,触之有干燥感。蟹,手提蟹体,肢体(步足)向下松垂为新鲜,腹脐上方没有黑色“骨印”泛出,“蟹黄”凝固,鳃丝洁净清晰为新鲜。 ③规格要求: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大小不同的鱼类。 ④理化指标:无公害标准。 ⑤卫生指标:无有害物质残留,无病害。 6)副食品 ①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②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③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④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8)冻品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①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无血水、血污、无残骨、无伤斑、溃烂炎症; ②产品无过保质期; ③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④含水量整化冰后不高于5%; ⑤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⑥定期提供冻品合格证明。 9)水果 ①果形完整、质地好、新鲜; ②外形完好,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 ③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 ④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1cm。 10)糕点 ①产品须经过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GB7099-2003(国家标准)、蛋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0-1992以及片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1(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 ②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包装无胀气,破损,具有正常糕点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③食堂中所涉及需采购的其他货物均需符合国家各项规定及要求,参照标准要求提供。 (六)保险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为食堂办理本项目投保第三方责任险。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行业标准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根据实际使用金额按月结算费用,服务单位提交每月等额服务费发票考核表等相关资料,采购人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合同期限为1年。。
10、违约责任
(一)相关处罚标准 (1)乙方短斤少两者经现场验收查出,将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 (2)质量未达标,无条件更换至达标。净菜率、净货率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计算,并处相应罚金:第一次500元,第二次1000元,三次以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供货数量不低于或高于计划的2%超出部分不予结算,低于2%每次扣500元。 (4)乙方所供应货物的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二分之一,保证质量、期限。乙方所供的货物已过保质期或变质的,发现一次处罚金200元,并无条件退货,超过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各类商品要求:货物新鲜,不发霉、不变质、不变味、不过期、不掺假、不掺杂,不短斤少量;在押人员代购物品不得有违禁品:如金属物品、绳索、玻璃制品、香烟、火源等。如发现销售的商品为伪劣商品或者违禁物品,发现一次处罚金2000元,达两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因乙方违约配送不及时或配送不足或所配送产品为残次品等,甲方自行采购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7)如发现餐厅服务人员出现偷窃、非法占有等情况,乙方立刻开除此人员并罚款5000元。 (二)其他要求: (1)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如因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造成的人生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若乙方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若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收回已付款,并要求乙方按项目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 (7)乙方其他违约行为的,每违约一日未纠正,按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超过30日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被追究责任的,还应赔偿甲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合理开支;甲方可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款。 (9)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合同终止后乙方需无条件与下一成交服务商完成工作交接。。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交货与配送要求 (1)乙方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乙方在接到甲方批量配送通知时,在每日上午8点前送达所有产品;如遇甲方临时客餐或应急需要配送部分食材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送达。 (2)食品配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4)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要求,保证食品处安全。 (5)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保证食品的温度。 (二)配送服务要求 (1)交货时间:根据甲方的邮件、微信或者电话传真以订购单形式在每日19点左右通知乙方订购品种、数量后,按规定的时间内送货(规定每天食材上午8点之前到达),乙方免费配送货物到甲方规定地点。 (2)乙方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将货物配送至甲方规定地点,并由甲方当面核实重量,并按照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货物收货清单(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制作)上确认。 (3)到位后的食品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的检测报告。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 (4)食品到达目的地是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5)采购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合格证明。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6)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 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 称和厂址、食品名 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QS认证书。 (7)甲方收货时严格按照质量规定验收,冷藏食品脱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冻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食品到达目的地是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和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除冰后食品净重不得低于总重量的95%,甲方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日用品、主副食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退回,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以接收时间为验收时间,以甲方规定地点为验收地点。验收办法:现场测量,以测量实际重量结算本批货款。 (8)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预见得原因造成个别品种的临时调整,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确认后方可调整。 (三)售后服务及要求 (1)乙方对所提供的采购配送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定期提供车辆消毒证明。 (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接受甲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退换货、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甲方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 (5)乙方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在押人员代购物品违反相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合同款项结算方式 (1)本项目按实际采购配送量进行结算。 (2)食堂承包人员服务费、食堂主副食品采购款项由甲方按实际服务月、采购配送量每月结算一次。 (3)食堂主副食品采购款项按甲方所在地永辉超市/江滨超市同期价格为参考价,参考价下浮率15.47%进行结算。 (4)乙方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甲方在次月五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将本月送货帐目核对无误,并无违约情况,在收到正式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关报销手续。 (5)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未按招标要求进行履约服务,甲方将依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款项从单月的货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如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缴纳补上,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 (五)食堂主副食品采购结算要求 (1)乙方提供的货物以甲方所在地永辉超市/江滨超市同期价格为参考价,参考价不得高于上述超市价,如遇当日上述超市价格促销、打折,以上一月同类价格为准。 (2)甲方每月1号和15号两次到上述超市对当日乙方提供的物品随机抽查,所询价格为参考价,作为当月结算的依据;在询价中如发现乙方当日提供的物品采购价格高于询价,则以所询价格为采购价结算,主副食总额以实际采购金额结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浦城县公安局 | 乙方: | 南平市汤氏食品有限公司 |
住所: | 浦城县四贤大道 | 住所: | 南平市延平区杨真路99号1层 |
单位负责人: | 张书婢 | 单位负责人: | 汤烈军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9-2822780 |
联系方法: | 1855908385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南平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7243300000907 |
签订地点: 福建省浦城县
签订日期: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