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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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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5-10 09:3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512002202100016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附件
一、更正内容: 1、原磋商采购文件中第八章3.3综合评分明细表: 详见原磋商采购文件。 2、原磋商采购文件中第一章及磋商采购公告: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5月10日0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05月10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二、现更正为: 1.磋商采购文件中第八章3.3综合评分明细表: 详见附件。 2.磋商采购文件中第一章及磋商采购公告: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5月17日0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05月17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三、原磋商采购文件中其余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
监督部门: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电话:028-26920959.
  • 附件
  •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与松林路交叉路口北侧(熙苑小区南侧)
    联系方式: 联系人:熊先生;联系电话:028-230166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侧银杏苑小区1幢3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女士;联系电话:028265759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汪女士
    电话: 02826575977
    五、附件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1 - 采购编号:5120022021000161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劳务派遣 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零二一年四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0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1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2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1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2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49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60 -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 检察院 (采购人)委托,拟对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 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 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20022021000161 号。 2.采购项目名称: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二、资金情况 1.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460000.00 元;最高限价:460000.00 元(46 万元为一年最高预估价,其中包含食堂工作人员(4人)工资 18 万元(1.5 万元/ 月),剩余 28 万元为每年预估刷卡金额)。 2.定向采购情况: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采购项目简介: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 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4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 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 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 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1 年 0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05 月 08 日 09:00- 17:00(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侧银杏苑小区 1幢 3楼招标部(地 址)获取或以电子邮件形式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 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本项目以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发售文件,供应商将报名资料以电 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 290726811@qq.com,报名成功后工作人员会联系供应商发 售磋商文件。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或网上提交以下资料:1、供应商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可不提 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 理可不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注: 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名的所有报名资料需为扫描的 PDF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报 名的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05 月 17 日 09: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侧银杏苑小区 1 幢 3 楼开标 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 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 5 -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05 月 17 日 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 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侧银杏苑小区 1幢 3 楼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与松林路交叉路口北侧(熙苑小区 南侧) 联 系 人:熊先生 联系电话:028-2301660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侧银杏苑小区 1 幢 3 楼 联 系 人:汪女士 联系电话:028-26575977 2021 年 4 月 - 6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 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460000.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460000.00 元;(46 万元为一年最高预估价, 其中包含食堂工作人员(4人)工资 18 万元(1.5 万元/ 月),剩余 28 万元为每年预估刷卡金额)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 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 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 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 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 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 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 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 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 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 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 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7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 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 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 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 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 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 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 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 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 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汪女士 联系电话:028-26575977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 咨询 联系人:汪女士 联系电话:028-26575977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 应商携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 书。 联系电话:028-26575977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 负责答复。 - 8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 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汪女士; 电话:028-26575977; 联系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侧银杏苑小区1幢3 楼; 邮政编码:6413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 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阳市雁江 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2692095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 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即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备案。 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 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成交金额 2%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招标 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9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 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 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 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 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 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 10 - 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 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 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 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 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 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 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 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 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 - 11 - 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 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 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 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 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 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 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 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 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 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 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 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 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 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 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注:本项目不组织)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 - 12 -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 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 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 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 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 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 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 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 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 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 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 13 -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 电子文档 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版 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 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 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盘制作。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 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 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 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 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 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第八章 2.2.3.1 规定的例 外情形除外)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 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 日期。 19.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 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日期。 19.3 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 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电子版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日期。 19.4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单位公章。 19.5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 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 14 -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 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 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 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 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 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 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 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 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 进行。 六、成交事项 - 15 -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 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 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 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 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 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 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 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 16 -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 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 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 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 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 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6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二份) 送至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汪女士,联系电话: 028-26575977。 28.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 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 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 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 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17 -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 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 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8 - 35.验收 35.1 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合格 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 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 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 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2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 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资阳市财政局《关于严格落实政 府采购需求论证、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资财采〔2019〕39 号) 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 资金付款方式为: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 19 -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 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 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 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 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20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 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和授权代表(法定代表 人授权他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 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21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 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 管部门颁发的 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文件”。以上均提供副本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原件,以及:① 可提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 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 2020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 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须提 供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鲜章的公司章程(注: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 证明材料中第①-④项具有同等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 意一项);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 函原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函原件)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 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原件);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和授权代表(法定代表 人授权他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注: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22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 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最高限价:460000.00 元。46 万元为一年最高预估价,其中包含食堂 工作人员(4人)工资 18 万元(1.5 万元/月),剩余 28 万元为每年预估刷卡金 额。 3、项目简介:服务单位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干部职工提供早中晚三餐 劳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餐品制作,就餐服务、环境卫生、餐具洗涤消毒、垃圾 处理清运等有关事项。 二、项目清单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规范及要求 服务期限 1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 堂服务劳务派遣采购项目 包干制 3年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服务单位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干部职工提供早中晚三餐劳务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餐品制作,就餐服务、环境卫生、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清运等有 关事项。 (二)运作模式 1、采购人按月付给服务单位劳务派遣服务费,由服务单位负责派驻餐饮专业 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菜品结算标准由采购人和服务单 位在履约过程中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2、采购人负责提供食品制作场地,厨房和餐厅的设备设施、餐具和正常维修 - 23 - 维护等。服务单位因操作和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服务单 位负责;造成严重后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采购人在合同期内免费向服务 单位提供管理用房,服务单位不得改变其用途,并于合同终止 5日内将业务用房 及相关资料等交还采购人。 3、水电气费、以及烟道深度清洁、防灭鼠等维保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4、采购人提供厨房设备、水、电、气等基本服务条件。 5、采购人应在每月月底前结算当月发生的费用,费用包括职工用餐部分和管 理服务部分,其中职工用餐按刷卡加签字数量计算,次月支付上月所有费用,不 得无故拖延支付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6、采购人提供用餐的纸巾、牙签、洗洁精等食堂易耗品。 (三)服务需求 1、服务目标 (1)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准时供餐,营养结构菜肴搭配合理,制 作安全。 (2)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确保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食堂食品安全标准》。 (3)加强安全操作,无爆炸、火灾、食品中毒和厨房设备严重损坏等事故发 生。 (4)发生投诉,虚心听取意见或建议,及时核实整改并争取投诉者的谅解。 2、供餐服务需求 按照厉行节约、合理饮食、文明就餐、安全卫士的原则,结合本地特色,尽 量满足干部职工的用餐需求。 (1)早餐:面条、鸡蛋、豆浆、稀饭、馒头、油条、牛奶等。 (2)午餐:提供两荤一素一汤。 (3)晚餐:两荤一素一汤 (4)公务用餐:由双方共同制定用餐标准,采购人根据用餐标准据实支付。 3、供餐时间: - 24 - (1)早餐:7:30 至 8:20; (2)午餐:12:00 至 13:00; (3)晚餐:18:00 至 19:00。 (4)职工用餐标准:早餐 7元/人,午餐 10 元/人,晚餐 7元/人。 4、服务单位按时提供工作就餐,并凭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职工食堂 就餐卡就餐。采购人职工用餐凭证以刷卡计次为标准。采购人提供制作及补充卡, 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5、人员配置需求(实质性要求) 序号 岗位 任职要求 人数 1 厨师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从事 5 年以上相关 工作经历,身体健康,为人和善,能吃苦耐劳, 善于统筹协调。 1 2 墩子 具有从事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身体健康,为 人和善,能吃苦耐劳。 1 3 服务员 身体健康,身体健康,为人和善,能吃苦耐劳, 有从事餐饮服务相关工作经历。 2 合计 4 备注:1、派遣的食堂工作人员(4人)工资按 1.5 万/月计(包含五险一金); 2、派遣的食堂工作人员需按卫生部门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3、如人员情况出现调整,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方可实施。 6、运作管理要求 (1)服务单位负责食材包括米、面、油、菜、肉类等的采购,并保留生产许 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生鲜食品留样 24 小时备查。 (2)服务单位提供的菜肴,必须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等,不 得提供剩菜剩饭,并于每周五前提供下一周的工作餐菜单供采购人审。 (3)服务单位派遗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传染性疾病,必须具备相应的 上岗资格,由服务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关系,每年常规体检一次。 (4)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餐饮服务相关 制度。认真搞好食堂内外卫生,制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建立食堂卫生工作自查 - 25 - 记录,食堂内所有垃圾应倒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5)服务单位要妥善保管使用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财产。若承包期内厨房设备 如属自然损坏需添加或更换的,由服务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由采 购人出资采购;属于服务单位人为造成损坏的,由服务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 (6)服务单位在食堂内的粗加工间、更衣间、仓库等功能区的区分应明确。 食堂采购应有厂家卫生许可证及每批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餐具应严格洗、 消、冲、保洁。应配备消毒柜并正常使用,对餐具进行严格消毒。 (7)服务单位负责食堂内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工作(特别是加工间、 餐厅等场所)。 (8)服务单位食堂员工衣帽由服务单位自行准备,但应统一、穿戴整齐,保 持整洁。 (9)服务单位在经营服务采购人的食堂时,不承担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需 要收取的相关费用。 (10)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以采购人提供的现有场所为限,服务单位不得 扩大经营场所。 (11)服务单位原则上不得私自承接外来人员就餐,外来人员就餐需经采购 人主管部门同意。工作餐纯利润不得超过 5%,接待餐纯利润不得超过 15%。 (12)服务单位应无条件承接采购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接待餐、工作餐。 (需经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签字)。 (四)管理标准 1、服务人员规范统一着装,接待使用礼貌用语,站立微笑服务,以良好的形 象接待就餐人员。 2、遵守就餐供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提前停止供餐,必要时需适时延长 供餐时间。 3、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4、在员工就餐完毕离席后,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好餐桌、座椅的整理、清洁, 确保就餐环境清洁。 - 26 - (五)菜品质量 1、原材料进货质量。合理控制原料进货量和仓储量,确保原料的新鲜度。 一般情况下肉制品、水产品绿叶菜、豆制品、鲜活原料(除冻肉及冻制水产品 外)当天购进,当天使用。严格区分原料的种类,按类存放,防止串味,做到一餐一 查,先进先用。 2、原材料加工质量。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 严格把好质量关。 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烹调按等级、 技能分配相应灶位,承担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方法、不同要求完成烹调任务。 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香味。 3、卫生管理 (1)个人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无传染病史,持有食品操作健康证,保证每半年 一次例行体检;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 必须做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 甲油,不得留长发、留胡须,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 消毒;工作人员不得在厨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吃零食,不得有 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 (2)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日一清,不得久 放;在食品操作场所和供应场所实施防尘、防蝇措施,正确使用灭鼠、灭蝇、灭蚊 的设备;餐厅、厨房保持整洁,地面、墙壁无污垢,天花板、墙壁无蛛网,门窗明 亮,空调风口无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 有工作场所和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残渣、沿水的场所每天由专人负责清扫,保 持环境整洁。 (3)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器皿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 场所分开;所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物; 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保 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工具、用具、器皿保持无油腻、无污垢、无异味、 - 27 - 无水渍;洗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每天提供的 所有食物、莱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 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 克,并落实专人 负责。 (4)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必须做到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 定期清洁冰箱,存放原材料必须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 老油重复使用不超过三次;绿叶菜必须做到一拣二洗三水漫(半小时以上)四漂洗 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作前,必须检查原料、 调味品、汤料是否变质、是否完好;每餐供应结束后,立即对灶面、锅、勺、铲、 操作台、排烟罩、地面、水池等进行清理冲洗,做到一餐一清。 (六)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节约使用能耗 1、分类建立厨房餐厅设备设施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2、对因不负责或违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服务单位承担。 3、指派专人对厨房专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修复。 4、由专人负责管理水、电、气的节能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制度。 5、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负责对水电气的使用进行检查,杜绝人为浪费。 6、厨房专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七)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八)安全责任(实质性要求) 因供应商食品安全等原因,造成就餐人员食物中毒等后果的,由供应商承担 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供应商应认真做好食堂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防火、防盗及有 关人员人身安全工作,若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完全由供应商承担。 (九)考核 采购人相关部门在每月月底前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完成对供应商服务的考核, 考核为百分制,考核得分 90 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当月服务费;考核得分为 80 分(含)-90 分(不含),按照 1分 10 元的标准考核扣款后支付服务费;考核 - 28 - 得分为 60 分(不含)-80 分(不含),按照 1分 15 元的标准考核扣款后支付服 务费;考核得分为 60 分(含)以下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不支付服务费。如服务 单位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 终止合同。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附:考核明细表 一、食堂卫生清洁(25 分) 1.食堂所属卫生区要整洁无积尘、积水、无蛛网、无杂物,每出现 1 次不合格现 象,扣 2 分。 2.食堂内外环境要做到清洁,无蚊蝇、老鼠、蟑螂滋生地,按照要求开展灭蝇、 灭鼠、灭蟑工作。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导致滋生蚊蝇老鼠等的,扣 3分。 3.门窗应随时关闭,每发现一次门窗不按要求关闭的情况,扣 2分。 4.餐厅、餐桌、餐椅清洁卫生,及时做好清洁工作,保证室内物品的整洁,未按 限规定进行清洁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 2分。 5.垃圾应按要求进行分类,盖好存放并及时处埋,每发现一次未盖好或未及时处 理的情况,扣 2分。 6.厨房的灶台,工作台,电冰箱,碗柜,设备,餐厅桌、椅,地面应随时保符干 净,有污物及时处理,污物滞留时间不超过 1小时,如发现一次,扣 5分。 7.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个人卫生干净整洁,不得留长指甲,头发扎起,保清爽 干净,违反个人卫生要求的,发现一次扣 2分。 二、食品安全(25 分) 1.及时处理变质腐烂的食品。发现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 5分。 2.食物加工前清洗,削皮,退毛等不净,碗筷清洗不净的每次扣 5分。 3.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当月综合考核不合格。 三、伙食质量(20 分) 1.食品食物中出现杂物、不熟或口感较差现象,发现一起扣 2分。 2.早餐:提供牛奶、豆浆、鸡蛋、包子、馒头、油条、稀饭、小菜、面条等品种。 - 29 - 午餐:提供一主荤菜、一副荤菜、两素菜、一水果或甜品,例汤米饭任食,菜单每 日更新。 如甲方有加班等情况,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用餐服务。未按要求供餐的,一 次扣 5分。 四、成本控制。(15 分) 1.节约能耗。水,电,气控制在单位预算范围内。超出预算扣 5分。 2.提前沟通和预测当日当餐就餐人数,菜,饭分别计算,超出、浪费发现一次扣 2 分。 五、出入库记录(表)有 15 分,无 0分。(15 分) 三、商务要求 1.履约地点: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服务期限:3年。 3.服务开始时间:合同生效后 5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或开始服务。 4.付款方式:按月支付,上月服务费在次月月初支付,费用由资阳市雁江区人 民检察院支付。劳务派遣费采用包干制的形式,供应商应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内 容所需费用(含人工费、社保费、税费、管理费、利润)及服务期间的所有风 险责任等进行测算每月据实包干制报价计算,报价不得低于政府法律法规规定 的成本价,社保费每年按当年政府社保部门规定的缴纳标准,社保报价按 2021 年社保缴纳标准测算,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社保缴纳基数因政策调整据实增减 结算额度,因新增服务项目、政府调整最低社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造 成的成本变化,由采购人据实调增。 4.验收方式: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 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 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 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 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30 -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 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资阳市财政局《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 购需求论证、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资财采〔2019〕39 号)等 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 31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 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 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 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 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32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 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 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 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 33 - 一、磋 商 函 致: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磋商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全权代表磋商人 (磋商人全称) 参加贵方组织的有关采购活动,并提交下述文件。 磋商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和电子U盘1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完全明白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其补充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 供的有关资料及附件,并自愿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及要求、主动放弃在此 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利。 2.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服务需求和报价表进行报价。 3.我方同意在竞争性磋商须知规定的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竞争性 磋商采购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4.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我方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8.我方已详细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 解问题的权利。 9.如果在磋商文件有效期内撤回磋商采购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的磋商保 证金可被贵方全部或部分没收。 ⒏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 34 - ⒐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人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⒑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⒒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⑵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⑶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⑷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⑸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磋商人盖公章: 磋商日期: - 35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性质: 。 供应商地址: 。 成立时间: 。 经营期限: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磋商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均为双面复印) 特此证明 磋商申请人: (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36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 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 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均为双面复印)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 37 -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 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 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 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38 - 四、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 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 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 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 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 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39 - 五、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 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文档 U盘 1份, 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 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 40 - 六、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项目内容 报价(元) 1 2 3 … 磋商总价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磋商总价”应与“报价函”中“总报价”一致。 3.“报价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磋 商供应商印章。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1 -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 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74 商务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42 -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3 - 九、服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 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4 - 十、商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5 - 十一、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46 - 十二、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若有)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名称 采购文件要求 报价产品技术参数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 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 47 - 十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 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 48 - 十四、最后报价表(第 轮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磋商报价 人民币小写: 大 写: 特别说明: 1.请供应商自行准备(不少于 4 份),不应装入磋商文件。 2.本表作为磋商时报价的依据,最后(第一轮以后)报价可只填报本表,其各 分项按第一轮报价同比例调整。 3.磋商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 49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 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 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 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 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 50 -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 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 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 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 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 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 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3.1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 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 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除外;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 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 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 51 -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章 2.3.1 的情况除外),终止本 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2 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 行评审。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 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 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 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 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 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 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 - 52 - 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 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满足本章 2.3.1 条件可为 2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 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 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满 足本章 2.3.1 条件可为 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本项目要求实行 2 轮报价(含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若 2 轮 报价后有相同报价的,可增加报价轮次,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 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各自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 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 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 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 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 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 53 -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 高到低顺序推荐 3家(满足本章 2.3.1 条件可为 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 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 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 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 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 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 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 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 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 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 54 -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 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 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 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 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 55 -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本章 2.3.1 的情况除外)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 素由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以及采购 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磋商小组 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 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因素及权值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报价 20% 2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 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 20 分;其 它供应商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 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100%。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2、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对于非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制造企业产 品,监狱企业产品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 /服务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 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 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 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 共同评分 因素 - 56 - 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 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 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 理。 服务响应 20% 20 分 完全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服务要求没有负偏离的 得 20 分,任一项负偏离扣 1 分(实质性要求除 外),扣完为止。 技术类评 分因素 服务方案 25% 25 分 (1)食品质量保障措施(5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质量保障措施(包含但不 限于:①制定食品安全、②菜品搭配、③食品储 存、④食品加工、⑤食品留样措施等)方案进行 综合评审,内容齐全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 5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 1 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 不足(存在不足是指理解不准确、不符合实际、 虽有内容但描述简单或存在负偏离情况)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 (2)人员规范化管理方案(5 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人员规范化管理 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各岗 位职责,②权责范围,③工作流程,④人员培训, ⑤人员绩效考核等,方案内容齐全且符合采购需 求的得 5分,每缺少一项方案的扣 1 分,提供的 方案中每有一处具有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 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 前后不一致)扣 0.5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 不得分。 (3)服务质量保障措施(4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含但不 限于:①日常膳食服务、②日常会议接待以及重 要紧急用餐接待任务等服务方案)方案进行综合 评审,内容齐全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 4 分,每有 一项内容缺失的扣 2 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不足 (存在不足是指理解不准确、不符合实际、虽有 内容但描述简单或存在负偏离情况)的扣 1 分, 扣完为止。 (4)管理制度(3 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食堂卫生管理制 度进行综合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人 员管理制度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③卫生管理制 度健全等,内容齐全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 3分, 每缺少一项方案的扣 1分,提供的方案中每有一 处具有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 技术类评 分因素 - 57 - 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 扣 0.5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5)疫情防控服务措施(3 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疫情防控管理措 施进行综合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疫情防 控制度,②人员管控措施,③消毒措施等,提供 措施内容齐全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 3分,每缺少 一项措施的扣 1 分,提供的措施中每有一处具有 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 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扣 0.5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6)应急处理预案(5 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处理预案进 行综合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员工意外伤 害应急预案或人员罢工等应急处置,②突发性公 共卫生事件(如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的应 急处理方案,③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的 应急预案,④食物中毒应急预案,⑤食堂临时需 求安排应急预案等,提供完整预案的得 5分,每 缺少一项预案的扣 1 分,提供的预案中每有一处 具有缺陷(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 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扣 0.5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人员配置 8% 8 分 1、拟配置的主厨具有中式烹调师二级及以上职 业资格证书得 2 分。 2、拟配置的其他人员(备用厨师)具有中式烹 调师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得 2 分。 3、配置营养师:获得公共营养师高级证书的得 2 分。 4、配置安全管理员:获得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 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2 分。 注:提供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本单位 在职证明材料和近一年内任一时间的社保证明 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一人员不重复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共同评分 因素 车辆配置 4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每配置一辆车辆得 2分,最多得 4 分。 注:提供车辆自有或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复印 件。 共同评分 因素 - 58 - 综合实力 10% 10 分 1、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2、供应商具有在有效期内的 ISO14001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分; 3、供应商获得在有效期内的 OHSAS18001 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4、供应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5、供应商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得 2 分。 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共同评分 因素 履约能力 10% 10 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每提供 1 个类似业绩证 明材料的得 2分,最多得 10 分。 注: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 共同评分 因素 响应文件规范性 2% 2 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 完为止。 共同评分 因素 政策扶持 1% 1 分 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或不发达地区的 得 1分。 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供 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供应商公章。 政策性评 分因素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 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 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 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 59 -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 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 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 60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注:本合同仅作参考之用,不排除在实际签约时使用更为专业化和细致化的 商业合同,所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 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资阳市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磋商文件》、 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 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 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成交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包括服务方案、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 方法等) 1.2 甲方针对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 乙方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相关承诺; 1.4 成交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合同期限 4.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4.1 - 61 - 4.2 … 5.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5.1.1 万元; 5.1.2 万元。 5.2 服务费支付方式: 6.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7.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8. 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交纳人民币 XX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8.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 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9.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 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 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9.2 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9.3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9.4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10.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 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10.3 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 - 62 - 合处理投诉。 10.4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0.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 的正常履行。 11.2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 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 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 偿责任。 12.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 具的证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XX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 继续履行合同。 13.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3.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XX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3.3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3.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 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 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 - 6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 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是基本格式,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及中标供应商承诺的原则上协商签订。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磋商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注:本项目不组织)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方式为: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 2.2.3.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