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JMSW-2021-STSCPS(招标文件编号:JMSW-2021-STSCPS)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荆门市田鲜配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花园巷丁香园小区8号商铺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荆门康园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18号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荆门市振鲜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13号(象山市场)1楼9号门面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荆门市鼎汇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五一路通源大市场32-33号门面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荆门市志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镇斗立村一组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沙洋县树云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沙洋县荷花大道59号12幢1单元1层125-126号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荆门市田鲜配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01包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为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机关食堂提供食材(包括:粮油、水果、蔬菜、调料、肉类、禽类和水产类等)配送。 服务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壹年(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续签壹年合同)。 | 按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服务工作,服务标准需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小组的验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2 | 荆门康园商贸有限公司 | 01包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为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机关食堂提供食材(包括:粮油、水果、蔬菜、调料、肉类、禽类和水产类等)配送。 服务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壹年(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续签壹年合同)。 | 按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服务工作,服务标准需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小组的验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3 | 荆门市振鲜商贸有限公司 | 02包象山大道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为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象山大道办公区食堂提供食材(包括:粮油、水果、蔬菜、调料、肉类、禽类和水产类等)配送。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壹年(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续签壹年合同)。 | 按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服务工作,服务标准需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小组的验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4 | 荆门市鼎汇商贸有限公司 | 02包象山大道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为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象山大道办公区食堂提供食材(包括:粮油、水果、蔬菜、调料、肉类、禽类和水产类等)配送。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壹年(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续签壹年合同)。 | 按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服务工作,服务标准需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小组的验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5 | 荆门市志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03包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为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食堂、第二税务分局食堂提供食材(包括:粮油、水果、蔬菜、调料、肉类、禽类和水产类等)配送。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壹年(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续签壹年合同)。 | 按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服务工作,服务标准需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小组的验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6 | 沙洋县树云商贸有限公司 | 03包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为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食堂、第二税务分局食堂提供食材(包括:粮油、水果、蔬菜、调料、肉类、禽类和水产类等)配送。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壹年(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续签壹年合同)。 | 按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服务工作,服务标准需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小组的验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锋,江丽,占贤虎,陈金玲,邹世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5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01包: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中标人:荆门市田鲜配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中标折扣率:百分之玖拾贰(92%)。
中标人:荆门康园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折扣率:百分之玖拾伍(95%)。
02包:象山大道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中标人:荆门市振鲜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折扣率:百分之玖拾伍(95%)。
中标人:荆门市鼎汇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折扣率:百分之玖拾贰(92%)。
03包: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中标人:荆门市志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折扣率:百分之玖拾柒(97%)。
中标人:沙洋县树云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折扣率:百分之玖拾捌(98%)。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21号
联系方式:刘先生 0724-23650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13楼
联系方式:王春梅 0724-86047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春梅
电 话: 0724-8604745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JMSW-2021-STSCPS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1 年 3 月
采购单位签章确认: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8148810"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2
HYPERLINK \l "_Toc8148811" 第一章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
HYPERLINK \l "_Toc81488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8148813"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6
HYPERLINK \l "_Toc8148814"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11
HYPERLINK \l "_Toc8148815"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31
1
HYPERLINK \l "_Toc8148817"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50
HYPERLINK \l "_Toc8148818"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70
HYPERLINK \l "_Toc8148819" 第六章 项目需求 70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13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5月08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SW-2021-STSCPS
2、采购计划备案号:无
3、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0万元
6、最高限价:0万元
7、采购需求:为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象山大道办公区食堂和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食堂、第二税务分局食堂提供食材(包括:粮油、水果、蔬菜、调料、肉类、禽类和水产类等)配送。
包号 |
包名称 |
配送地址 |
中标家数 |
01包 |
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21号 |
2家 |
02包 |
象山大道办公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6号 |
2家 |
03包 |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第一税务分局地址:荆门市掇刀区五一路13号;第二税务分局地址: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白庙路66号 |
2家 |
8、合同服务期限:壹年(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续签壹年合同)。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适用于所有包):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
(2)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6)投标人只允许选择其中的一个标包进行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6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13楼)。
3、方式:至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报名购买或网上报名购买。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近一年内缴纳社保和税收的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中小企业声明函、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截图(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公告发布日期之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不转包分包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以上资料均需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必须装订成一册且须清晰可辨);网上报名需提交以上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至邮箱:774889959@QQ.COM。
4、售价:人民币300元/本,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始时间:2021年05月08日8:30(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1年05月08日9: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地点: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13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21号
联系方式:0724-23650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13楼
联系方式:0724-86047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春梅
电话:0724-860474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采购预算 |
0万元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 有 |
|
核心产品 |
无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
2 |
采购人 |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21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0724-2365043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荆门科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13楼 联系人:王春梅 联系电话:0724-8604745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 (2)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6)投标人只允许选择其中的一个标包进行投标。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 |
8 |
分包 |
不接受 □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9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为:____________________ |
10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的产品 |
11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 是 |
12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产品: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_分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______% |
13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产品: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_分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______% |
14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10 %,微型企业扣除 10 %。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2 _%。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 |
15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10 %。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 |
16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
17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案例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 |
18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潜在投标人 |
19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1年05月08日9:00 (北京时间) 地点: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13楼 |
20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1年05月08日9:00 (北京时间) 地点: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13楼 |
21 |
其他唱标内容 |
|
22 |
投标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
23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_90_日(日历日) |
24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__壹__份,副本_肆___份, 电子文件_壹___份(扫描件,□Word,可多选) |
25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JMSW-2021-STSCPS 在2021_年_05_月_08日_09__时_00_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26 |
信用查询 |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___本项目公告发布日期之后_____ |
27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 ________________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 ___________ |
28 |
定标原则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其他 _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_(报价相同按商务技术得分由高到低确定) |
29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2021年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机关食堂、象山大道办公区食堂、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食堂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以需求为准 服务期限:壹年(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续签壹年合同) |
30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合同约定 |
31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提交方式为_____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3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向中标人收取。 |
33 |
其他规定 |
特别说明: 投标时须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授权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进场。否则,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资格。 |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投标人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投标人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6) 投标人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7) 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 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21.1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 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 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投标人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 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2.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
34.2 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4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投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5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一)评标步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1.投标文件初审
(1)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资格性检查表》。
(2)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评审因素详见《符合性检查表》。
2.澄清有关问题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报价修正(如有)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评分标准》,本项目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标准
类别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中的要求 |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没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2 |
资格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具备相关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 |
|||
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
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转包分包承诺书 |
二、评分标准
1、评分因素及分值(适用于所有包)
评委考核打分的评分因素及分值:总分 100 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1 |
商务技术 |
70分 |
2 |
价格 |
30分 |
总 分 |
100分 |
2、评分因数及分值的具体分配:
(1)商务技术评分标准:(总分:70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商务技术部分 |
业绩 |
10分 |
供应商近3年(2018年至今)具有类似食材供货服务业绩,每有一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提供供货合同及结算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
仓储及冷库情况 |
10分 |
根据投标人在荆门地区自有或租赁的仓库面积和冷藏库容积情况进行评分: (1)仓库面积≥200平方米的得5分; (2)200平方米>仓库面积≥100平方米的得3分; (3)仓库面积<100平方米的得1分; (4)无仓库或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注:若为租赁仓库,投标人须提供荆门市仓库的房产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至少一次缴纳租金的发票(或转账单);若自有仓库,投标人须提供仓库的房产证明材料或买卖房产合同复印件。 (1)冷藏库容积≥200立方米的得 5分; (2)200立方米>冷藏库容积≥100立方米的得3分; (3)冷藏库容积<100立方米的得1分; (4)无冷藏库或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注:若为租赁冷库,投标人需提供荆门市内冷库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至少一次缴纳租金的发票(或转账单);若自有冷库,投标人需提供冷库的买卖房产合同复印件。 |
|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5分 |
(1)投标人具有投保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安全责任险300万元(含) 以上,得5分; (2)投标人具有投保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安全责任险3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得3分; (3)投标人具有投保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安全责任险100万元以下,得2分; (4)无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不得分; 【备注】提供投保保险单及发票复印件,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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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部 分 |
配送服务方案 |
6分 |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配送服务实施方案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特殊情况应急方案全面、具体、合理,得6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配送服务实施方案基本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可行,特殊情况应急方案基本合理但不够全面,得4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配送服务实施方案不够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不强,特殊情况应急方案不够合理,操作性不强,得2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配送服务实施方案不够全面、科学、合理,没有针对性,特殊情况应急方案不够合理,操作性差,得1分;(方案内容至少包括:食品包装、运输、装卸、派发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方案,以及专业人员的跟踪管理计划) |
配送车辆 |
6分 |
根据投标人配有物流运输队伍,自有或签约专用配送车辆(含冷藏车)数量情况综合评分,拟投入本项目的配送货车: (1)有3辆车以上(含3辆),其中至少配备1辆专业冷藏冷冻车辆专门服务于此项目,得6分; (2)有2辆车,其中至少配备1辆专业冷藏冷冻车辆专门服务于此项目,得4分; (3)无冷藏冷冻车辆专门服务,只有配送车服务的每台1分,最高得2分; (4)没有投入配送货车不得分。 注:以投标人名义自有配送车辆的,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租赁配送车辆的,提供有效的车辆租赁协议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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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情况 |
6分 |
投标人具有水产、家禽、家畜养殖基地、蔬菜种植基地或有合作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6分;投标人需提供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租赁基地,投标人需提供基地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若自有基地,需提供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若为合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且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基地的图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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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派人员情况 |
6分 |
供应商为本项目每配备一名经相关机构认定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得2分,最多得6分。(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培训证书》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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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控制措施 |
5分 |
根据各投标人拟提供货物的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比: (1)货物的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全满足本项目的,得 5 分; (2)货物的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基本满足本项目的,得 3 分; (3)货物的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勉强满足本项目的,得 2 分; (4)货物的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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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源质量检验能力 |
6分 |
对比各投标人的专业检验检测设备、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各类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进行综合评比,最高得6分: (1)投标人具有检验室得3分。 (2)具有综合检测仪能兼测多个项目检验仪器、设备,或单个项目检测仪。并具有能快速检测农残、甲醛、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吊白块、蛋白质(乳及乳制品)、硝酸盐、重金属铅(果蔬)、硼砂双氧水、病害肉等能力的,每具备其中一种得0.5分,最高得3分, 无不得分。 以上检测设备证明需提供相应设备的说明书、购置发票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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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荣誉 |
10分 |
投标人获得以下认证的,一项得2分,最高得分为10分(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以证书复印件为准): (1)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3)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注: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2)价格分值(总分:30分)
本项目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通过本项目资格性检查与符合性检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折扣率为评标基准折扣率,其价格分为满分,即 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折扣率/投标折扣率×30
备注:
报价要求:
1.1) 本项目由投标人报出一个下浮折扣率,该折扣率必须为固定报价(如:xx.xx%),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不接受区间值(如xx.xx%~xx.xx%)。本项目的最高投标折扣率为100%,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折扣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供货价=采购周期货物的市场价[不超过同期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的荆门城区主要食品和副食品价格监测表内货物价格,该表内未明确的货物价格以市场价为准]×中标折扣率。(具体网址如下:http://fgw.jingmen.gov.cn/col/col10085/index.html)
1.2)中标折扣率为中标人在合同服务期内的折扣,合同期内不得作任何更改。
1.3)中标人所投折扣率为最终实际结算依据,该报价包含产品价格、运输、装卸、搬运、售后服务、税金等一切费用。
2)若投标人出现超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查,同时有权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定投标人是否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若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或投标报价存在重大漏项,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采购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则该投标人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对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或投标报价存在重大漏项的事宜有争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4)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4.2.1)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如投标人为非制造商,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小微型企业,应提交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4.4)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4.4.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5.1)、5.2)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4.4.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4.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4.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4.5.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4.1)、4.2)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4.5.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6)根据《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2019] 1号)的规定,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4)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______________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甲方:
乙方(中标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 中标(成交)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招标结果和有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项目的名称、单价、总价,服务范围,项目规模
1.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2. 项目规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3. 服务范围:
4. 预计合同总价:(小写) ;
(大写) ;
核定供货价=产品基准价×中标折扣率,价格精确到分。
实际每月结算价 =甲方核定的供货价×月度实际供货数量
合同总价为完成本合同的含税全包价。该全包价为乙方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使用的总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运输、装卸、搬运、售后服务、税金以及利润等一切费用。乙方已充分考虑履行本合同的相关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动风险以及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增约定的包干标准。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或款项。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所对应的价款应当从上述约定的包干价中扣除。
第二条 服务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培训费用及损害赔偿
严格按照《用户需求书》中供货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交货期和验收
1. 供应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项目地点:
3. 验收方式:1)数量及品类验收:送货数量与下单数是否相符;是否有按要求加工配送2)食品安全验收:是否有腐烂、霉变食物,是否有异味,产品票证是否齐全,如属于包装食物,还要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食品状态是否存在变质等问题。
4. 验收标准:
1)质量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2)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四条 价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每月30号甲乙双方核对当月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和金额情况后,在乙方开具当月货款的正式发票给甲方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付清货款(以人民币结算)。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支付时间为准,如因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甲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不视为违约,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交货及服务的理由。
履约保证金要求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履约保证金用于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的承诺。在履约期限内中乙方出现弄虚作假、所供食材不符合约定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除承担违约责任之外,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乙方提供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的,甲方无息全额退回。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乙方所提供的食材质量或相关服务不合规定的,可以当场拒收或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怠于通知乙方超过48小时的,视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合乎规定。
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当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对于甲方当场拒收的食材,如果甲方接受替换的,乙方应在1小时内予以替换;如果乙方无法按同品类食材予以替换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对应的食材,因而造成的差价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再另外支付任何的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食材存在假冒伪劣、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时,乙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退回问题食材价款。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格的20%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除要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一个月内累计达到两次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格的20%的违约金。
3. 甲方定期对乙方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反映的情况,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整改,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食材的质量、数量、品种;服务态度。服务期限内,如乙方出现考核不及格的,乙方应积极改进,若出现2次或以上考核不及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后由本次项目的后续中标候选人补入(详见附件考核机制)。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清单要求的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