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ggzy.jlcit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6月02日 09点1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FCG—J2021ZX038
项目名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粮油采购(具体内容请下载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明细表)。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履行。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至 2021年05月1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ggzy.jlcity.gov.cn
方式:免费下载。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6月02日 09点1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6月02日 09点1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703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133号
联系方式:郝亦哲 135785516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909、910室(解放西路16号)
联系方式:李国军、李丽新、王军、闫明洋(0432)62048505、636883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国军、李丽新、王军、闫明洋
电 话: (0432)62048505、63688356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标书编号:JSZFCG——J2021ZX038
招标项目名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
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5月12日
招标邀请函
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的通知,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招标内容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
服务主要内容
详见《投标报价明细表》及附件2。
3、付款方式:需方每月向供货方结算已发生的货款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算时,双方协商处理。每个月底前供货方与需方做好出入库对帐(上月结算日后至本月结算日前)。供货方向需方开具正规结算发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供货方征收的有关一切税费由供货方承担。服务期限内以需方实际供货需求据实结算为准。
4、配送、验收与付款
4.1具体供货时,供货方按需方提交的供货计划(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品牌要求等)按时送货,保证不短斤少两。若需方对货物提出异议,供货方应马上按要求更换货物,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所送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货物运输由供货方承担,必须使用专用保洁柜车送货,卸货由供货方负责。
4.2甲方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集体组织验收;验收中如果发生争议,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
4.3需方每月向供货方结算已发生的货款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算时,双方协商处理。每个月底前供货方与需方做好出入库对帐(上月结算日后至本月结算日前)。供货方向需方开具正规结算发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供货方征收的有关一切税费由供货方承担。服务期限内以需方实际供货需求据实结算为准。
5、投标方对所提供的各类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6、中标方应及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承担实现全部服务目标前的一切费用。
7、招标文件下载及报名
7.1拟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一律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jlcity.gov.cn)进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请尚未办理入库的供应商按照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交易主体办理入库手续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7.2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供应商根据免费下载的招标文件内容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如确定参与投标,须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jlcity.gov.cn)本项目报名界面点击“新增报名”,并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缴存投标保证金或提交保函,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7.3已经点击“新增报名”而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提交保函)或缴存保证金(提交保函)后无故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4招标文件下载及网上报名时间: 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7.5投标保证金缴存截止时间(到账时间):2021年6月2日9点10分止。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及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日9点10分,逾期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开标地点为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703。
8.2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和远程不见面开标。各投标单位使用“吉林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等)符合远程不见面开标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获得进入评标阶段。通过CA锁通过远程解密的方式进行项目开标。
8.3电子投标工具下载:登录“ggzy.jlcity.gov.cn→下载中心→电子投标工具及操作手册”进行下载;技术支持咨询联系电话:0432-63688321、4009980000。
8.4远程不见面开标具体要求:
8.4.1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8.4.2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适用进入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
8.4.3通过该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4.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8.4.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前进入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提前进入该系统(网址http://122.112.246.33/BidOpening)。具体详见《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V1.0》,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馈,未按时加入系统互动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质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否决投标及澄清、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8.4.6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通过系统互动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任意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解密限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8.4.7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时间为二小时)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评标时间。
8.4.8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
8.4.9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投标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8.4.10中标供应商须在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递交至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913室,纸质投标文件(副本一份)递交至采购人处。
8.5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8.5.1.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有清晰可用的摄像头、音响和麦克风设备。
8.5.2.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正确驱动,可在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界面的驱动下载页面进行下载及后续安装。
8.5.3.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20M及以上网络宽带。
8.5.4.操作系统为win7或win10系统,IE10版本及以上,运存≥4G
8.5.5.未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并办理CA锁的投标人,请参照《系统企业库入库及CA证书办理流程》, 到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库注册电话:0432-64820009、CA证书办理电话;0432-63688340),详见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网址http://ggzy.jlcity.gov.cn/jlsztb/)。
8.5.6.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使用对应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8.5.7.开标当天,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
8.5.8.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时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
8.5.9.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CA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解密。
8.6远程不见面开标操作流程:
所有投标人都应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到网上开标室,通过CA密钥网上签到(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应在开标前半小时内登录系统并签到)。开标时间截止,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开标纪律,介绍招标人、投标人人数及监督人员,组织投标人使用CA密钥网上解密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报价,及时回复线上质疑,组织确认开标结果。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签到或投标文件未能按时成功解密的,后果自负。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可在本系统登录界面的操作手册页面进行下载、查看。
9、集中采购机构: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文件编制科 联系电话、传真:(0432)62048505、63688356
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909、910室(解放西路16号)
联系人:李国军 李丽新 王军 闫明洋
10、采购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133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郝亦哲 13578551600
招 标 文 件
投标方必须详细地阅读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据此填报投标文件。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所需的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招标方: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本项目的招标方,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组织评标工作、组织签订合同。
2.2采购人:本次招标采购人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其作为主体,享受获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服务的权利;负责参与确定招标投标文件、参加评标委员会;负责与中标方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负责项目验收。
2.3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到专家库抽取专家,专家与采购人代表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评标职责。
3.投标方的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3.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4. 投标方其他相关要求
4.1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严禁进行不正当竞争。
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保证金
5.1供应商根据免费下载的招标文件内容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如确定参与投标,须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jlcity.gov.cn)本项目报名界面点击“新增报名”,并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保证金到账或保函提交截止时间)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以非现金形式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存或提交,备注中须注明招标编号:J2021ZX038(如项目分包,须注明第*包)。
名称: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账号:0720622011015200006318
特别注意:由于银行系统识别原因,缴存保证金账户名称中的括号必须在中文状态下输入,否则将无法存入。
5.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5.3投标供应商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自收到投标供应商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供应商撤销投标的(未按规定参与投标的),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5.4经认定,投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如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5.5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6.投标委托
投标方须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7.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方应自主承担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8.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但使招标方收到通知的日期不得迟于开标日期的前15天;如未通知招标方,投标时出现问题,则视为没有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方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投标文件计量单位、语言
10.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2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投标方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或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函(按标书规定格式);
(2)投标方基本情况一览表(按标书规定格式)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标书规定格式);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按标书规定格式);
(5)开标一览表;
(6)投标报价明细表;
(7)投标方资格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缴存凭证;
(9)投标书附件:包括投标方所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情况、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内容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如投标方为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投标方为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投标方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其他内容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申明。
11.2投标方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个月的缴税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投标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规记录的书面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7)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提供特定行业法定准入的证明材料。
12.投标报价
12.1报价包括产品市场价格(我市四城区农贸市场监控点的产品平均价格),供货价格及下浮率;下浮率作为评定中标供应商的主要依据之一;下浮率=(市场价格-供货价格)/市场价格,要求报价时的下浮率最多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的要求,对照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规定的填报内容进行报价。服务内容为完成本次服务所涉及的全部服务(另有规定除外);
12.3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第一包(油类)650000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500元),第二包(米、面、杂粮类)1350000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3000元)。采购预算为采购食堂食品原材料的上限额度,最终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报价包含供应商承诺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费用,以及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和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
12.4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
12.5下浮率最高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6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须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投标报价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以开标一览表中价格为准;
12.7如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为准。
13.投标内容填写说明、文件的签署、修改、递交
13.1投标方应完整地按照规定填写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明细表等内容;投标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使用不小于5号字的标准字体。
13.2投标文件须按要求加盖投标方公章及投标人签字。
13.3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纸质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生成的投标文件(打印版)进行打印,A4纸打印、胶装装订成册。
13.4投标方须在规定的开标时间(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时用生成最终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密钥进行解密。
1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自开标日起5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15.开标
15.1开标由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主持,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
15.2开标时,由招标方工作人员按照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的开标记录,当众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5.3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方负责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5.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6.评标
16.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6.2采购人代表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人。
16.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16.4开标后直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止,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及评标建议、定标决议等内容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有关人员透漏。
16.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6.6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
17.中标及废标
17.1 采购中心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7.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8.履约保证金
18.1为确保中标方完全充分地履行合同义务,中标方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需根据采购人要求将人民币伍万元履约保证金缴存至采购单位专户,并持存款单原件和复印件到采购单位开具收据。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18.2如果中标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署合同或在执行合同中,未履约造成用户损失,将没收中标方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8.3如中标方完全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将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返还其履约保证金。
19.合同变更处理说明
若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应由购销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修改书。
20、采购及结算程序
20.1采购中心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签订合同。
20.2中标供货商根据采购人通知要求,按标准在指定时间内将所需食材送至指定地点(供货商应保证所销售产品的价格下浮率不低于承诺的下浮率)。
20.3每批产品,都要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肉制品还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人确定专人,严格履行验货手续,查验质量,按规定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方可入库。
20.4如无特殊情况,采购人与供货单位每月结算一次货款。
21、服务有效期
服务有效期为实际采购额度达到采购预算为止。
22、违约责任
在采购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将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1)提供假冒伪劣及变质产品的;
(2)无法按照协议内容要求提供货物或不能及时提供承诺服务的;
(3)质量、价格不符合协议规定的;
(4)影响采购人信誉及正常加工使用的。
23. 本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评 标 方 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规定,采用综合打分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综合打分法,满分为100分,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算术平均下浮率最高的为基准下浮率,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1-基准下浮率/1-下浮率)×30。
按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规定,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微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非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评委打分最高为70分,具体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评分细则)。评委的平均分与报价得分之和,为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为中标单位。
投 标 文 件
标书编号:JSZFCG——J2021ZX038
项目名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日期:??????––––––––––––––––––––––––––––––––––––
投 标 函
致: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标书编号:JSZFCG—J2021ZX038)的招标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方(投标单位名称) ,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同意如下:
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和履行一切必要手续;
我们如中标后,严格履行招标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时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字生效后立即开始依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中标签约后,我们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意依照招标文件中关于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
不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不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中标;
不向采购人、评委、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中标后也不向采购人行贿;
自觉遵守吉林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工作纪律,不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 天内有效。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单位代表姓名(签字)–––––––––––
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 权 书
本授权书声明: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单位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JSZFCG-J2021ZX038号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标的投标、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等,以本单位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开标一览表
按照本项目系统中所规定格式及要求进行填写 |
备注:
1、市场价格为市物价部门近期公布的最新市场价格。
2、下浮率=(市场价格-供货价格)/市场价格*100%,供货价格为报价产品优惠后的价格,供货价格=市场价格*(1-下浮率)。
3、算术平均下浮率为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如同一产品不同部位或不同产品的下浮率一致,算术平均下浮率与下浮率为同一数值,否则为各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
4、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所投报算术平均下浮率应与开标一览表中保持一致;如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
5、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投标报价明细表(第*包)
项目编号:JSZFCG—J2021ZX038
项目名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
序号 |
产品类别 |
市场价格 |
供货价格 |
下浮率(%) |
1 |
||||
2 |
||||
3 |
||||
4 |
||||
… |
||||
算术平均下浮率: |
备注:
1、市场价格为市物价部门近期公布的最新市场价格。
2、下浮率=(市场价格-供货价格)/市场价格*100%,供货价格为报价产品优惠后的价格,供货价格=市场价格*(1-下浮率)。
3、算术平均下浮率为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如同一产品不同部位或不同产品的下浮率一致,算术平均下浮率与下浮率为同一数值,否则为各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
4、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所投报算术平均下浮率应与开标一览表中保持一致;如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
5、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6、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名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对照“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中的所属行业及划型标准填写)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对照“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中的所属行业及划型标准填写)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
1、如货物制造商非小微企业,本声明函无需填写。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如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声明函无需填写。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证明文件无固定格式要求,如非监狱企业,本证明文件无需提供。
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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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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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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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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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基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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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基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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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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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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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构成情况、缴税情况、社保基金缴纳情况、财务状况及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
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及经营场所情况
(提供图片、相关文字说明及证明材料)
企业履约能力情况
(提供配送能力证明文件及图片等)
拟提供产品质量情况
(根据评标方法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的相关业绩情况
(根据评标方法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完成本项工作的质量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情况
政府采购购销合同
合同号:J2021ZX038
甲方:
乙方:
乙方在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标中被确定为项目中标单位(编号J2021ZX038),根据本次招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就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范围、内容及所需大宗食材质量标准
1.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粮油采购项目的采购。
1.2原材料质量应满足甲方在招标文件附件中所提出的质量要求。
采购的价格
2.1乙方中标算术平均下浮率: ;具体单项食材下浮率详见乙方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
2.2供货价格计算方法:供货价格=市场价格 *(1-下浮率),供货价格含售后服务,送货到指定地点及粗加工所需一切费用。
2.3在供货服务有效期内,供货价格可随市场价格上下浮动(以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及甲方同时间市场巡价调研结果相结合为准),最终供货价格在乙方投标时承诺的下浮率基础上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共同确定。
3.供货及相关要求
3.1供货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卫生检疫合格,农药残留检测合格,品质良好,生产日期新鲜,为国家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社会口碑,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3.2正常情况下,供货价格必须低于我市四个城区农贸市场监控点的同种类、品牌产品平均批发价格(即下浮率应大于0),由于我市市场大米、白面、油类供应的种类、品牌繁多,而且我单位对此类货物需求量较大,故对此项货物提出特别要求,对照标准严格按照我单位以往使用的货物品质层次及价格进行衡量。规格、限价及其他要求如下:
3.2.1大米:25公斤/袋,必须供应需方以往使用的同等层次的品质货物,且大米价格比照市场价格下浮率须大于0,要求供货为当年地产(东北)稻谷加工,保证颗粒饱满、无杂质,色泽纯正、干湿度适宜、品质良好无异味。不得为陈年稻谷加工或旧米翻新(严禁陈化粮),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标准以权威部门质检报告为准。
3.2.2白面:25公斤/袋,必须供应需方以往使用的同等层次的品质货物,且面粉价格比照市场价格下浮率须大于0,要求货品色泽纯正、不发暗、无杂色,具有面粉固有的清香味、无异味(严禁陈化粮),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标准以权威部门质检报告为准。
3.2.3杂粮类:为当年产稻谷加工,干湿度适宜、色泽纯正、无杂质,无异味。不得为陈年稻谷加工或旧粮翻新,价格比照市场价格下浮率须大于0。
3.2.4油类:货品具有该产品正常色泽、透明度、无异味。
3.2.4.1非转基因大豆油:5升/桶,必须供应需方以往使用的同等层次的品质货物,且食用油价格比照市场价格下浮率大于0,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标准以权威部门质检报告为准。
3.2.4.2非转基因色拉油:5升/桶,必须供应需方以往使用的同等层次的品质货物,且食用油价格比照市场价格下浮率大于0,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标准以权威部门质检报告为准。
3.3若由于公共突发事件或疫情汛情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按需方组织的市场调研结果衡量结算价格。
4、对货物派送要求
4.1供货方按需方提供的供货计划(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品牌要求等)按时送货。①一般情况:每周按上周提供的供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所需货品送达需方;②特殊情况:供货方按需方电话通知为准,一小时内必须送达需方。
4.2货物运输由供货方承担,必须使用干净整洁的专用车辆送货。
4.3卸货工作由供货方负责,并且在各食堂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4.4供货时如遇不可抗力、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售后服务:
供货方在供货期内须向需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供货期满一个月后持相关票据办理返还手续,并且对所供货品必须做到:
5.1所送货物必须是中标时供货方承诺的品牌产品,绝不允许供货方私自更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5.2供货方每次所供货品必须达到中标时供货方承诺的品质绝不允许以次充好、短斤少两。
5.3供货价格绝不允许高于需方制定的招标评比限价或者同类产品同期市场平均批发价格。
5.4供货时间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时间配送,绝不允许因配送时间不准时而影响需方正常工作。
以上情况第一次出现,需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责令供货方立即按需求更换货物,并给予警告;第二次出现,责令供货方立即改正,同时扣除质量保证金贰万元;第三次出现立即与供货方解除供货合同,同时不予返回质量保证金。同时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事故等全部责任由供货方承担,如因责任不清无法确认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及防疫部门检查仲裁,或诉诸法律。
5.5所供货品中如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出含有非食品用化学添加剂,需方立即与供货方解除供货合同,不予返回质量保证金。同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供货方承担。
6、结算方式及相关要求:
6.1需方每月向供货方结算已发生的货款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算时,双方协商处理。每个月底前供货方与需方做好出入库对帐(上月结算日后至本月结算日前)。
6.2供货方向需方开具正规结算发票。
6.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供货方征收的有关一切税费由供货方承担。
6.4服务期限内以需方实际供货需求据实结算为准。
7、验收:
(1)甲方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集体组织验收;验收中如果发生争议,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
(2)采购需求及乙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作为项目验收标准及合同附件内容。
8.违约责任
在采购服务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参与采购服务的资格、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8.1提供假冒伪劣及变质产品的;
8.2无法按照协议内容要求提供货物或不能及时提供承诺服务的;
8.3质量、价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8.4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或影响甲方信誉及正常加工使用的。
8.5本合同双方应确实遵守,如乙方违约,甲方权益受损时,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协议签署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为实际采购额度达到甲方各包采购预算为止且据实结算。
10.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相关内容并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
10.3甲、乙双方,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吉林市,经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共同盖章确认后生效。
10.5在履约中,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0.6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1.合同终止
11.1有效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
11.2乙方在承担供货活动中,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取消其供货的资格。
11.3 在服务有效期内,如遇甲方食堂管理模式或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2.备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鉴证方: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同鉴证章)
地址:吉林市解放西路16号
电话:0432-62048506
(注:无此章不予结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