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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心医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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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心医院本部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株洲市中心医院本部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1-05-13

株洲市中心医院本部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受株洲市中心医院的委托,本代理机构对株洲市中心医院本部餐饮服务外包项目进行采购,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心医院本部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ZXYY2021-011

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102569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最低限价:¥270.00万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包号

品目名称

数量

单位

最低限价(元)

备注

1

病友食堂餐饮外包

3

900000.00

2

职工餐厅餐饮外包

3

900000.00

3

综合食堂餐饮外包

3

900000.00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3.1请于2021年05月13日至2021年06月0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zyjy.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招标文件售价400元/包,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投标人需以现金形式缴纳,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它任何形式缴纳的费用),售后不退。

3.3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zyjy.cn)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概不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06月03日 09:00。

开标时间:2021年06月03日 09:00。

开标地点: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11号(长江北路公共资源交易大厦))。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n)、《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zyjy.cn)上发布。

六、行政监督

本招标项目接受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七、采购单位:株洲市中心医院;

联 系 人:吕 萍

联系电话:0731-28561058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16号。

八、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城市风景18栋208室。

联 系 人:李 萌 杨丽娜 张维

联系电话:0731-22509522

传 真:0731-22509538

邮 编:412007

附件: 招标文件-中心医院餐饮外包项目(5.12定稿).doc

附件:Ⅲ-1-1

招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心医院本部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ZXYY2021-011

委托代理编号: JYCZ202102569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05月


目录

第一部分…………………………………………………………………………………4

第一章 投标须知…………………………………………………………………………5

一、说明……………………………………………………………………………………5

1.适用范围 2.定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投标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7

8.招标文件的构成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10.偏离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8

13.投标文件的语言 14.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6.投标报价

17.备选方案 18.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9.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0.投标保证金 21.投标有效期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1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4.投标文件的递交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6.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与评标……………………………………………………………………………13

27.开标 28.资格审查 29.评标委员会 30.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15

31.中标信息公布 32.投标人询问及质疑

七、合同签订………………………………………………………………………………16

33.合同签订 34.中标结果通知 35.履约担保 36.合同转让与分包 37.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16

38.特殊情形 39.特殊情形的规定

九、其他规定………………………………………………………………………………17

40.招标代理服务费 41.其他规定

第二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18

一、总则……………………………………………………………………………………18

1.评标委员会 2.评标方法

二、评标程序………………………………………………………………………………18

3.评审内容 4.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 5.澄清有关问题 6.比较与评价 7.确定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9.评标报告复核 10.停止评标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25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围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不可抗力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1.法律适用

22.廉政责任 23.通知 24.合同生效 25.附则

第四章 采购合同协议书 ………………………………………………………29

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7.合同生效 8.合同份数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31

商务文件…………………………………………………………………………………32

一、投标函……………………………………………………………………………33

二、开标一览表……………………………………………………………………35

三、分项价格表………………………………………………………………………36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37

五、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38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5、联合体协议书

附6、投标保证金

附7、招标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六、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49

技术文件…………………………………………………………………………………50

七、服务方案………………………………………………………………51

八、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52

九、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53

第二部分…………………………………………………………………………………54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55

第七章 投标邀请……………………………………………………………………62

第八章 项目要求及说明……………………………………………………………64


招 标 文 件

服务类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国内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行政处罚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罚款金额”标准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3.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2 招标文件有特殊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6.3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同时不得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项目要求及说明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信息发布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在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修改公告。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项目要求及说明”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1.3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的,请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书面形式通知。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6)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技术文件

(7)服务方案

(8)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9)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相应内容。

16.4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6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7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16.4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4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在资格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标的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投标人应当提交服务方案,并说明投标人对本项目工作内容的理解,并提出项目服务解决实施方案、方法及措施、包括增值服务等。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提交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约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单独准备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若纸质版文件与电子文档中存在不符的内容,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3.1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可合订)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投标文件信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或光盘)单独密封后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或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3 采购代理机构对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分别向递交文件的供应商出具书面的接收回执单,并记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等,回执单一式两份,采购代理机构留一份存档。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并对投标人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27.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4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4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 资格审查

28.1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8.2在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内容:本章第3.4款规定;

(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3)信用信息查询的时段: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截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5)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8.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未提交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

(5)信用信息查询过程中,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联合体参加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联合体协议书中未明确联合体双方职责分工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8.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28.5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报告送交评标委员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28.6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

29.评标委员会

29.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社会专家组成。

29.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0.评标

30.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1.中标信息公布

31.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1.2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以重新招标。

31.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2.投标人质疑及投诉

32.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3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2.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采购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前款(1)、(2)项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投标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七、合同签订

33、合同签订

33.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3.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3.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4.中标结果通知

34.1 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履约担保

35.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5.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5.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6.合同转让与分包

36.1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37. 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

37.1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8.特殊情形

38.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形。

39.特殊情形的规定

39.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招标单位管理部门批准。

39.2属上款第(2)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9.3 评审标准:

(1)按满足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评审供应商报价时,按重新编制的谈判文件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评审的规定评审。

九、其他规定

40.招标代理服务费

40.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2.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评标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不包括第一章第3.1款“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内容。

2.3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权值的取值

1

报价

详见评分细则

2

技术

3

商务

4

其他

合计

1.00

二、评标程序

3.评审内容

3.1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等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4.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有重大缺漏项或修改招标文件固定格式的;

(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继续评标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 澄清有关问题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3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比较与评价

6.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2投标报价的修正或调整:

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报价将按本章第5.2款进行算术修正及修正次序规则修正。

6.3投标报价评价

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基准分-[|(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扣分系数],最高得分不超过价格分满分(报价权重分),最低为0分。

6.4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

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

6.5评标总得分

评标总得分=F1+F2+……+F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6.6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7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7. 确定中标候选人

7.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2款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8.编写评标报告

8.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8.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9.评标报告复核

9.1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9.2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10.停止评标

10.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附1 资格性检查表

序号

投标人

1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2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合格)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已办理三证合一不需提供)

6

税务登记证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已办理三证合一不需提供)

7

社保登记证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已办理五证合一不需提供)

8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签章合格)

9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

10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结 论

注:符合招标要求的标记“√”,未达到的标记“×”,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附2 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投标人

1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2

投标报价范围

3

投标有效期

4

投标服务承诺的范围

5

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6

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且对招标文件的偏差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7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结 论

注:符合招标要求的标记“√”,未达到的标记“×”,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附3 评分细则(包1-包3)

序号

项目

计分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报价

10分

投标报价

10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投标价得分=基准分(10)-[|(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扣分系数(本项目系数为0.2)],本项最高计10分,最低计0分。

商务部分 20分

企业实力

2

公司拥有正规的食材供应配送中心,具有完备的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证书的,计2分。

说明: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现场查验,否则不计分。

企业认证

5

投标单位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证书计1分,满分为5分。

说明:以上证书要求处于有效期内,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现场查验,否则不计分。

企业信誉

5

根据投标单位近三年内获得荣誉情况计分:

1.投标单位获得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计1分;

2.投标单位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计1分;

3.投标单位获得“标准化食堂”荣誉证书的计1分;

4.投标单位获得“全国医院后勤服务优秀企业”荣誉证书的计1分;

5.投标单位获得“全国优秀餐饮企业”荣誉证书的计1分,获得“省级优秀餐饮企业”荣誉证书的计0.5分(同时获得按高级别证书计分)。

说明:提供有效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现场查验,否则不计分。

1

投标单位截至投标时段近三年经营场所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督部门)量化评定为A级的,计1分。

说明:提供有效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现场查验,否则不计分。

服务经验

2

投标单位具有正在经营期限内的三甲医院食堂经营管理经验,且就餐人数在2000人(含)以上的计2分。

说明:提供服务项目合同及就餐人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类似业绩

5

投标单位近三年内(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食堂经营管理业绩且就餐人数在2000人(含)以上的,每提供一个计1分;就餐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每提供一个计0.5分;本项目满分为5分。

说明:提供服务业绩合同及就餐人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服务方案65分

项目策划及重点、难点分析

7

投标单位根据业主方餐饮服务需求的理解,并结合项目重点、难点解析,提供完整的食堂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需求分析及设想、项目管理指标、监督考核机制及保障措施、服务优势等内容。方案内容健全、思路清晰、可执行力强、切合采购人实际需求的计7-6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对采购人实际需求理解不够全面、针对性一般的计5-3分,方案内容存在较大缺项或内容空泛,针对性较差的计2-1分,未提供不计分。

说明:依据投标文件及现场讲解内容评审,现场讲解PPT内容应同时在投标文件中体现,投标文件未包含内容的现场讲解不纳入评审依据。

经营方案

15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项目实际制定的经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堂管理设想、运营模式、服务流程、菜品种类及特色服务等)进行评价,方案内容详细合理、切合医院实际、可行性较高的计15-10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可行的计9-5分,方案内容简单,无针对性的计4-1分,未提供不计分。

说明:依据投标文件及现场讲解内容评审,现场讲解PPT内容应同时在投标文件中体现,投标文件未包含内容的现场讲解不纳入评审依据。

人员配备

3

根据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从事同类项目管理经验等内容进行对比评价,按3分,2分,1分三个档次计分。

说明: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餐饮职业经理人证书且具有经营大型食堂的餐饮管理经验。提供项目负责人详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附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分公司交纳属于有效),须提供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7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配备的服务团队人数、类别以及主要人员(厨师、面点师、营养师等)的专业职称、技术水平以及从业年限等进行对比评价,评价较优的计7-6分,评价良好的计5-4分,评价一般的计3-1分,未提供详细配备方案的不计分。

说明:评价较优的拟派团队中至少应具有高级营养配餐师证书的、具有公共营养师、高级商品检测师、高级烹饪技师的成员。投标文件内须提供以上人员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分公司交纳属于有效),并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

管理制度

4

根据投标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评价,制度健全,内容完善,评价较优的计4分,评价良好的计3-2分,评价一般的计1-0分。

食材采购及管理方案

5

根据投标单位制定的食材采购及管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材采购渠道、采购流程、交接方式、运输与保管、仓库清理等)进行评价,方案内容制定完整,食材来源与保管措施较优的计5分,方案内容基本可行,对项目服务质量影响不大的计4-3分,方案存在一定缺漏,影响服务质量的计2-1分,未提供不计分。

食品加工方案

5

根据投标单位制定的食材加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菜品样式、加工工艺、菜品开发及创新等)进行评价,方案评价较优的计5分,评价良好的计4-3分,评价一般的计2-1分,未提供不计分。

质量及安全保障措施

5

根据投标单位制定的质量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人员人身安全等相应保障措施)进行评价,方案评价较优的计5分,评价良好的计4-3分,评价一般的计2-1分,未提供不计分。

现场管理方案

5

根据投标单位制定的现场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设备设施管理、水、电、燃气使用管理、卫生保洁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评价,方案评价较优的计5分,评价良好的计4-3分,评价一般的计2-1分,未提供不计分。

培训计划

3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服务人员的各项培训和技能提升计划安排进行对比评价,按3分,2分,1分三个档次计分,未提供不计分。

应急管理方案

6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应急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消防应急、设备突发事故、人员意外伤害、火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进行评价,方案内容制定详细合理、考虑全面、执行度高的计6-5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计4-3分,方案内容存在缺失或考虑缺漏的计2-1分,未提供不计分。

其他

5分

服务承诺

4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服务承诺和响应措施等进行评价,承诺内容完善的计4分;内容一般,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计3-2分;方案有瑕疵的计1-0分。

文件制作

1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的,计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业主方)是指通过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业主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中标方)是指参加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中标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业主方应支付给中标方的价款。

(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中标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业主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中标方应当在业主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5.2 中标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业主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合同其他内容(略)

7.合同的变更

7.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7.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业主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中标方签订补充合同,中标方不得拒绝。

7.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8.合同中止与终止

8.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业主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业主方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8.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中标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业主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中标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中标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业主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方补偿。

(4)如果中标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中标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9.合同转让和分包

9.1 中标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0.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未经业主方事先书面许可,中标方不得以履行本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采购单位的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采购单位的指定产品。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调解。

12.2 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业主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业主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4.通知

14.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4.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5. 合同未尽事项

15.1合同未尽事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服务类采购合同格式文本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项目编号:

(3)项目内容:

招标文件-中心医院餐饮外包项目(5.12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