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YLZC2021-C3-000138-YZLZ
二、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玉林市致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玉林市大北路33号(原玉林南观街道大北路26号)
成交金额(元):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整(?1418977.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名称 |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
服务范围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项目:公共秩序物业管理、交通协管、消防协管、公共场所保洁、园林护理、垃圾清运、服务大厅协管、重大节日祭扫协管、水电检修与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 |
服务要求 | 1、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如需完善或扩建,须与采购人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2、成交供应商半年内对排水沟、沙井进行清洗一次。 3、应业主的用工需求每天须确认到岗人数,做好向采购人的劳务派遣工作。 |
服务时间 | 1年。 |
服务标准 | 无 |
五、磋商小组名单:姚怀强、陈兴基、庞寿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固定金额收取。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玉林市殡仪馆
地 址:县道X371兴业县大平山镇三山路段玉林市殡仪馆
项目联系人:李全平
联系方式:0775-26699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
联系方式:0775-2690131、26901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莫艳梅 秦晓玲
电 话:0775-2690131、2690161
4.监督部门
名 称:玉林市财政局
电 话:0775-2697961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YLZC2021-C3-000138-YZLZ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采购单位:玉林市殡仪馆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原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422987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4422989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HYPERLINK \l "_Toc44229895"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2
HYPERLINK \l "_Toc44229896"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0
HYPERLINK \l "_Toc44229897"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8
9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办理报名并自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5月12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LZC2021-C3-000138-YZLZ
2.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文号:YLZC2021-C3-10173-001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48万元
6.最高限价:/
7.采购需求: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1 |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
1项 |
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项目:公共秩序物业管理、交通协管、消防协管、公共场所保洁、园林护理、垃圾清运、服务大厅协管、重大节日祭扫协管、水电检修与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
8.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办理报名并自行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未注册的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后再进行报名再下载。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5月12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
地点: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注: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开启
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地点: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ulin.gov.cn。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玉林市殡仪馆
地 址:县道X371兴业县大平山镇三山路段玉林市殡仪馆
项目联系人:李全平
联系方式:0775-26699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
联系方式:0775-2690131、26901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莫艳梅 秦晓玲
电 话:0775-2690131、2690161
4.监督部门
名 称:玉林市财政局
电 话:0775-2697961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3 |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5.1 |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6.2 |
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
12.1.1 |
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的凭据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凭据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供应商2019或2020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竞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成立日之后次月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一个月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后附); 8.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 9.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联合体竞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
12.1.2 |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技术方案(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人员配置清单(格式自拟); 9.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
12.2 |
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word文档格式1份和已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PDF格式)1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
15.2 |
本项目以固定价格报价,报价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服务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
16.2 |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120日。 |
17.1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8.2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 肆 份。 |
20.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24.1 |
磋商小组的人数: 3 人。 |
24.3 |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在磋商小组的见证下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
25.1.1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25.2.1 |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
26.1 |
磋商的顺序: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如出现某供应商不能按时参加磋商的情形,则该供应商的磋商次序往后延,具体由磋商小组确定。 □随机排序。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商。 |
26.2 |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30.1 |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固定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缴纳;由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前转到采购人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由成交供应商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详见附件1)及《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详见附件2),保证金收取单位在收到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玉林市殡仪馆 开户银行:工行城西分理处 银行账号:2111 7030 0920 1001 708 备注: (1)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止)的,不予签订合同。 |
31.1 |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其它证明材料。 |
34.1 |
1.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固定金额收取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款帐号: 账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福绵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银行账号:8113001013400159938 |
35.2 |
递交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0775-2690131、2690161,通讯地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 业务时间:每天8时00分00秒到12时00分00秒,15时00分00秒到18时 00分00秒,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联合体竞标要求: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主体方(或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计算,按照联合体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7.1条的规定。
7.3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5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7.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项目实施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9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竞标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应当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
19.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不符合本须知正文第19.3条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领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4.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资格审查
25.1.1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25.1.2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符合性审查
25.2.1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5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2.4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2.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2.6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磋商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磋商地点,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26.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6.8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9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本须知正文第26.8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最后报价
2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须知正文第26.8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7.4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27.5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
27.6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25.2.4条的规定修正。
27.7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7.8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7.9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8.比较与评价
28.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8.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8.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8.4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正文第27.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9.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0.履约保证金
30.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0.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1.签订合同
31.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1.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适用法律
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4.其它内容
34.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询问、质疑和投诉
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5.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5.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5.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7.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 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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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或服务内容、标准) |
数量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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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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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实际交付日期 |
服务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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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具体内容 |
(应按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竞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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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意见 |
验收结论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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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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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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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
供 应 商 申 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于 年 月 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 (大写)? (小写)退付到达以下帐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
|
采 购 单 位 意 见 |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供应商凭经采购人审批的退付意见书到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事宜。
第3章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及要求
所属行业划分:物业管理
一、预算构成
物业管理费用采购价格约为1.3元/㎡/月,按馆内占地面积95324㎡计算(包括日常物业管理、垃圾清运、服务厅协管、生活水电安装、交通协管、保安协管、食堂管理、消防协管、治安协管等),本次的采购预算金额:壹佰肆拾捌万元整(¥1,480,000.00)内。
二、服务年限及付款方式
1.服务年限
服务合同期限为壹年。成交后以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采用公历法计算。在服务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量化管理标准考核,如不合格的,采购方将按违约处理。
2.付款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月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合法发票,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三、本项目包含以下服务内容:
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项目:公共秩序物业管理、交通协管、消防协管、公共场所保洁、园林护理、垃圾清运、服务大厅协管、重大节日祭扫协管、水电检修与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
(一)维护公共秩序方面
1、维护馆内公共区域的秩序管理工作,每个门岗每班值岗人数不得少于1人,馆内公共区域特别是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每班应保持有专职秩序员不少于2人。
2、管理公共停车场,维护进入馆内的车辆与人员的公共秩序。
3、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公共秩序服务,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主动的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安全转移群众和保护公共财物。
4、负责公共区域(即办公楼各楼层各办公室、大小礼厅、二楼单尸冷藏室、守灵楼、生态部公共区域、活动室、家属休息室、业务厅、会议室等)的饮水供应工作。
5、协助业主单位开展军体训练和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6、秩序员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聘用退伍军人应不少于本项目所需秩序员总额的40%,聘用的秩序员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
7、其他临时性工作安排。
(二)保洁方面
1、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大门(含大门至324国道路基间的路面)、馆内道路、停车场、休闲区域、水沟、草坪(含告别厅与物资仓库之间的绿化地)等公共区域。
2、业务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群众祭扫场所、大小告别厅、二楼单尸冷藏间、守灵楼、生态部、业务区前后走廊、业务大厅群众活动区域、公共厕所等,其中大小告别厅、守灵楼、业务区前后走廊、业务大厅群众活动区域保证每天进行两次消毒。
3、办公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员之家、办公区域的公共楼道、走廊、厕所及职工宿舍的公共楼道、会议室等。
4、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方指定的公共区域设置垃圾分类桶,垃圾日产日清,每日定时收集并清运垃圾、实行垃圾分类。运送到转运点设置有专用的垃圾运转装置,馆内的垃圾应分类集中到指定的转运装置内(不得在馆内焚烧垃圾)。垃圾转运集中点的垃圾应及时转运到垃圾处理中心处理,垃圾转运的设置应符合环卫相关要求,垃圾转运的费用包含在本项目的物业服务费内。
5、负责对殡仪馆内易产生苍蝇、蚊子及老鼠等“四害”的区域进行灭杀工作。
(三)园林绿化方面
1、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绿化维护完好、充分,无明显裸露土地。
3、绿化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无死树及明显枯枝死杈,无严重黄叶、焦叶及明显虫咬;树木无明显钉栓、捆绑等现象,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栽种补种,及时修剪整形,并维护形状保持与设计效果一致。
4、绿地整洁,无杂草(每平方米不超10条)、无垃圾、无明显的堆物堆集、搭棚、侵占等现象。
5、对馆内的草坪、花草、树木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浇水、施肥、杀虫、修理及更种枯死树木,施肥、杀虫每季度一次,肥料农药及工具由供应商负责,下同。在养护过程中因苗木枯死(枯死率超过5%)需另行种植的,苗木购买及其他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7、绿化地设有爱护绿化宣传牌(宣传牌采用单位统一格式,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按业主单位园林规划,及时补种或移植、栽种各种苗木、盆景,协助摆放重大节庆日的盆栽等。
9、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成交供应商应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或由成交供应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馆内绿化工作(聘用第三方园林绿化专业机构费用含在本项目总额内),保证植被存活率在95%以上。
(四)水电与维护方面
1、提供专业的水电工(驻馆内),负责对公共区域的路灯、管线、配电房、供水和排污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季度对馆内的储水设施设备进行至少一次的清洗、杀菌消毒。
2、服从业主单位的水电工调度,协助开展重大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3、聘用的水电工应具备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特种作业资质。
4、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人员要求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人员应包括:业务主管(驻馆)、秩序员(保安)、水电工(特种作业)、保洁、园林护理等,人员总数不少于26人,其中:水电工不少于1人,园林维护不少于2人。以上人员可以是兼职或同时从事多项工作,具体由成交供应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
成交供应商应在正式入驻时,将本项目的物业人员名册报采购单位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人员名册报备。
采购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增减物业项目,增减物业项目的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管理要求
(一)员工培训
成交供应商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季度对物业人员进行一次专业知识或文明礼貌知识培训,每季度对秩序员进行一次军体培训,所有培训要留下痕迹化记录。每年至少一次协助业主单位开展军体训练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二)岗位巡查
成交供应商每月要对各岗位进行巡查不少于1次,每月晚上对夜班岗位抽查不少于3次,巡查和抽查要有痕迹化记录。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建立完整的设备设施清册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三)应急与通讯管理
建立各种公共突发事件(如:消防、水、电、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并对处理预案有详细演练、培训的纪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随时保证预案的实施。管理人员的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保安人员要指定1名秩序员与业主单位管理人员保持电话联系。当值秩序员应配备对讲机等设备,方便快速的相互联系。
(四)员工薪酬保障
成交供应商应制定有物业人员工资管理制度。物业人员工资应包括有: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高温补贴、误餐补助等,须形成详细方案报业主单位备案。成交供应商必须按制定并报业主单位备案的工资方案按月足额发放给本项目的物业人员,如有拖欠或克扣的情形的,业主单位有权从应付的物业管理费中优先支付工资给物业人员。本项目的物业人员的工资薪酬总额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成交供应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物业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意外保险等。
(六)特殊节假日值班要求
二月初二、清明节、八月初二、重阳节等重大群众祭祀节日,成交供应商应全力配合业主单位工作,保障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在成交金额内,不另增计费用,采购单位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管理制度
应按国家物业管理规定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如登记制度、巡逻制度、报告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培训制度、交接班制度、仪容仪表规定、文明用语规范等劳动规章制度。
(八)处罚制度
1、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考核,由采购人组织人员对成交供应商物业管理工作实行评分考核(必要时可邀请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与考核,服务质量量化考核内容由双方制定)。
2、成交供应商人员缺岗、故意破坏、未采取措施阻止事故扩大等人为行为,造成招标人财产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业主方保险理赔后的损失;对严重失职或月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不合格人员,未能按管理要求做到的,每缺一项,视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3、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过程中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人员全程参与,发现问题,采购人随时做出记录,成交供应商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考核的凭据。
4、按物业管理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具体考核标准在签订合同时商定每月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组成联合小组,对物业管理质量定期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90分(含)以上为优良,85分(含)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每低1分扣500元。同时发送整改通知书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以上的,采购人有权扣减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视情况终止合同。
(九)其他
1、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如需完善或扩建,须与采购人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2、成交供应商全面负责提供馆内公共区域的纸巾、洗手液、消毒用品,提供服务需要的清洁绿化机械设备、保安器械、工作人员劳保用品和提供服务所需的材料成本等,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适时并配置,上述器械、用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绿化所需绿篱机、割草机、喷雾机、修枝剪等全部设备、工具、清洁材料(包括垃圾桶、夏季驱蛇的硫磺和雄磺)及清洁保养技术等,保安服务员配备对讲机、照明器具、太阳伞、雨衣、警棍等,工作人员服装、办公设备、劳保用品、电工作业时所需的用品和梯子等。
3、成交供应商半年内对排水沟、沙井进行清洗一次。
4、应业主的用工需求每天须确认到岗人数,做好向采购人的劳务派遣工作。
5、负责采购人单位食堂管理,承诺承接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便民食堂,保证食堂的早、中餐供应。职工伙食费按玉林市有关政策另行支付。具体服务内容另协议约定
六、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中的要求于响应文件中提供“服务方案(包括工作安排、各项工资、奖励、保险、福利、评优方案等)”,此作为磋商小组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七、供应商根据“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要求于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和服务方案” ,此作为磋商小组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八、本项目服务只能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不得对外转包、分包。
九、人员要求及工作内容、标准
岗位名称 |
任职要求 |
工作内容 |
工作标准要求 |
项目主管 |
1.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35-55周岁、有3年(含)以上物业现场管理经验,身体健康。 |
1.提出物业管理决策、工作部署建议。 2.对布置的工作、决定和批示进行督。办、跟踪和信息反馈;协调物业管理工作;拟订工作目标及计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 3.考核员工出勤、工作完成情况。 4.定期培训、考核人员合格后上岗。 5.完成交办的临时工作。 |
1.制订每月工作总结、计划,编制各类报表。 2.每天对责任区域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特点检查二月二、清明节、八月二、重阳节等重大群众祭祀节日期间责任区安保、清洁卫生工作完成情况检查;督促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
秩序员 |
1.要求经过有体检资质的医院体检属健康状态,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听力、视力正常。 |
1.做好门岗服务,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维护好公共秩序。 4.负责送散装饮用水到指定的公共区域,并保障饮用水充足。 |
1.每季度进行一次军体培训、进行一次专业知识或文明礼貌知识培训,要留下痕迹化记录。 5.配备所需的保安人员及治安器械、统一着装。 |
保洁员 |
身体健康、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吃苦耐劳、热情、爱岗敬业。 |
负责办公楼、职工宿舍楼、悼念厅、守灵楼,骨灰楼、走廊通道、楼梯、卫生间、活动室、休息室、接待室、停车场、道路、接待房、宿舍等公共区域及其他指定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协助做好绿化除草等工作,每年最少清理一次楼面杂物、水井水池和排水沟沉积物。 |
1.每日至少清洁一次公共区域的办公楼、职工宿舍楼、悼念厅、守灵楼、骨灰楼、走廊、通道、楼梯、电梯厢房、扶手、地面、停车场、烟灰盅等;垃圾桶(箱)、卫生间需每天巡回清理不少于3次;每年二月二、清明节、八月二、重阳节等重大群众祭祀节日期间需全员上班特别加强上述区域清洁卫生工作。 3.及时清理墙体污渍、门窗、玻璃、消防栓、指示牌及灭杀“四害”(鼠、蚊、蟑、蝇)等,灭杀“四害”每年不少于2次。 |
绿化工 |
身体健康、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吃苦耐劳、会使用绿化作业机。掌握绿植护理、病虫害防治和控制技术。 |
1.遵守绿化管理制度及相关器械使用规程。 2.负责草坪、绿化带、乔灌木、果树、公共区域和办公室盘景进行日常养护。 3.及时清理绿化垃圾。 4.保管绿化器械的完好。 |
1.定期对草坪修剪,拨除和控制杂草生长。 2.科学养护,及时对绿植花卉浇水,松土、施肥、修剪,去除枯落叶,防治病害虫。 3.清理室内植物,保持叶片表面干净。 4.合理摆放花木。室内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的位置。 5.工具使用后及时清理和保养,保持外观干净无杂物。 |
水电工 |
身体健康、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男性、60周岁以下, 有相关特殊工种资质。熟知各种设备基本性能及维护知识。 |
负责业主单位区域内水、电设备、电梯、空调、发配电、消防和人防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负责抄水、电表使用量; 临时交付的工作(火化设备除外)。 |
1.日常清洁,保证各种设备间环境整洁,无杂物,无尘积垢,无鼠、虫害发生。 2.保证供电、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3. 维护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配合做好发配电、人防、消防系统、电梯、空调、路灯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工作。 4.对各楼层熔断丝、插座、插头、空气开关、漏电开关、电源插头座、各种灯头、灯座的故障维修及更换零配件。 5.修理各楼层各种水龙头失灵故障,各种水闸渗水和损坏,室内外上下水道堵塞不畅,各种零配件失灵故障,水表故障。 6.严格按照相关电气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杜绝事故发生。 |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一)磋商小组成立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4.资格审查
4.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4.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4.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符合性审查
5.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2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2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5)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6)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7)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7条和第7.9条(2)的情形的;
11)明显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12)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3)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14)竞标项目实施方案不明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5)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2条规定中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5.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磋商
6.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10.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