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0
[磋商]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一层机电安装工程(分类发展)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PXM2021_014205_000014-JH001-XM001
二、项目名称: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一层机电安装工程(分类发展)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54.40029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589室
中标金额:354.40029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北京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589室 | 91110109MA01R8WY9G | 354.40029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北京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 | 无 | 1 | 354.40029万元 | 354.40029万元 | 包括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工程,含冷库、洗碗机、热风消毒库、多联机空调、空气源热泵机组、通风系统安装工程等。 |
用途:施工
简要技术需求:施工范围:包括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工程,含冷库、洗碗机、热风消毒库、多联机空调、空气源热泵机组、通风系统安装工程等。质量标准:合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标。建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施工工期:60日历天。
项目经理:张克海
执业证书信息:20180903411000124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田永红、张胜、赵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780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号
联系方式:田永红,839521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联系方式:杨栋,010-671789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栋
电 话: 010-67178958
定稿磋商文件.pdf
小微企业声明函.jpg
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一层
机电安装工程(分类发展)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BJJF-2021-388
采购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 5
第三部分 采购合同 ...................................... 18
第四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 91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 ................................... 113
第六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 115
竞争性磋商文件
1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一层机电安装
工程(分类发展)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705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5 月
18日 14时 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JJF-2021-388
项目名称: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一层
机电安装工程(分类发展)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58.705237万元
最高限价(工程控制价):358.704707万元
采购需求:
名称: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一层机电
安装工程(分类发展)
工程范围:包括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工程,含冷库、洗碗
机、热风消毒库、多联机空调、空气源热泵机组、通风系统安装工程
等。
建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 2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质量标准:合格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标
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竣工日期:2021年 6月 15日至 2021年 8月 15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
竞争性磋商文件
2
见》(财库[2006]90号);
3)执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库〔2020〕46号;
4)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
库[2011]124号);
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 供 应 商 不 能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2)供应商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
级)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具有有
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
建造师,具有有效安全 B 本;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
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
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否则均视为无效。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每天上午 9 时至
11时 30分,下午 13时至 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竞争性磋商文件
3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
司 705室
方式:购买时需携带法人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
件,现场购买。
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 5月 18日 14时 00分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号 3层 315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 5月 18日 14时 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号 3层 315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报价得分 10分、商务得分 15分、技术得
分 75分。
2.本采购标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建筑业。
3.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同
时发布。
4.若采用电汇方式购买磋商文件,请按照以下信息汇款:
开户名: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崇文门支行
账 号:1109 1881 6710 6010 0000 0000 7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 2号
联系方式:田永红 839521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4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号
联系方式:杨栋 671697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栋
电 话:67169727
5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一览表
条款号 内容
1.2
采购代理: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
邮 编:100062
联 系 人:杨栋
电 话:67169727
邮 箱:1042125054@qq.com
2.1
合格的供应商: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 供 应 商 不 能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供应商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
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具有有
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
二级)建造师,具有有效安全 B 本;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
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
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
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不得参加磋商,否则均视为无效;
(5)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
条款号 内容
13.2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14.1 响应文件有效期:90个日历日
15.4
响应文件:正本: 1 份
副本: 3 份
电子版: 1 份(商务、技术部分为 word格式,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为 excel和广联达格式)
17.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5月 18日 14时 00分(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17.1
磋商时间:2021年 5月 18日 14时 00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 号 3层 315会议室。
24
成交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
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如果因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则
供应商必须负责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及费用,并补偿采购人的损
失。
其他
无效响应条款:
1.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 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3. 提供选择性报价的;
4. 最后报价不能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补正的;
5.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6. 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7.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且经
评委评审将导致不利于采购人后果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带
有“应、应当、须、必须、不得”等字样条款的偏离,均有可
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未按照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9. 在评审期间,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10. 付款条件不能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11.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7
条款号 内容
最后报价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
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
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同时应提交与最后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一正三副),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施工合同组成
部分,未提供与最后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则最后报
价等同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金额。
控制价明细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358.704707万元。
特别说明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报产
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
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本次采购涉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
品为:多联机空调。
8
一、磋商参与方
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1.1 采购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1.1.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 2号
联系人:田永红
联系电话:83952188
1.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1.2.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90号
联系人:杨栋
电话:67169727
邮箱:1042125054@qq.com
2、参加竞争性供应商的资格
详见磋商须知一览表第 2.1款。
3、供应商的委托
如参加供应商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4、费用
4.1无论参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参与方自行承担所有与之有
关的全部费用。
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出售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售后不退。
4.3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在合同签订时成交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招标
代理费按上述文件计算结果不足 5000元时,按最低收费 5000元收取。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
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
9
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邮件等形式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
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发给所有取得同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
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邮件等形式通知所有取得同一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
商有约束力。
7.3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五日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
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
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
7.4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取得同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8.1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
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
9、响应文件的组成
(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施工组织设计
(9)其他材料
10、磋商内容填写说明及装订
10.1 响应文件需按统一格式填写,并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的顺序排列,将其装
订成册(正副本均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
商名称等内容。
10.2 全部响应文件的规格尺寸为 A4纸型。
10.3 响应文件可统一装订为一册,也可分册,如商务部分、报价部分、施工组
织设计部分等,要求不限。
11、响应文件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1.1 响应文件附件由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
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2、报价
12.1 本项目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2.2 报价总价应为人民币,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
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2.3 工程计价方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
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DB11/T 638—2016)、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北京市现行造价规范。
11
12.4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本工程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2.5 供应商的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
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工程、货物或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
所有价格、税、费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保证最低价成交。
12.6服务内容应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标准。
12.7 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2.8 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按照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
关文件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不得降低标准,并计入清单指定位置,
否则,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13、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4、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 90天内有效。有效期短于 90 天的响应文件,将被
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
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邮件等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 13 条规定的磋商保证
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
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 9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5.2 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需在文件封面、骑缝、签章处及竞争
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需加盖单位印章处盖章)。
15.3 响应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需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
位置包括: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授权委托书及其它依照竞争性磋商相关规范
应签署的位置)。
15.4 响应文件一式 4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3份,电子版 1份。如果正本与
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5 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在封面注明“正本”字
12
样。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复印件,在封面注明“副本”字样。
15.6 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
章。
15.7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 响应文件密封袋内装响应文件正副本及电子版文件。密封袋上、下封口处
均应有密封条和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
副本可分套密封也可一起密封。
17、磋商截止时间
17.1 响应文件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时间送达到指定的磋商地点。
17.2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磋商时间时,应以书面(或邮件)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
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磋商时间的
约束。
17.3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天。
17.4 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磋商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
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响应文件。
18.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
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18.3 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同时应在封套上
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
18.4 撤回磋商应以书面、邮件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邮件形式撤回
磋商,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的正式文件。
13
18.5 磋商开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五、磋商
19、磋商
19.1 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过程。
19.2 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背对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
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
为递交响应文件签到表顺序。
19.3 供应商需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补充和承诺。
19.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5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9.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8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9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
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
14
19.11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同时应提交与最后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1 正 3 副),该清单应符合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附件——响应文件格式”中
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未提
供与最后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不符合要求的,则最后报价属于无
效报价,报价金额以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金额为准。
20、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0.1 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
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
20.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 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无法响
应工程、质量标准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
和磋商人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偏离不允许在磋商后修正。但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
修改磋商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1、评审
21.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组建磋商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
较。同时可对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问题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需对
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做出相应答复及承诺,该答复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
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
的评审。
21.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
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4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
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1.5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
15
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1.6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
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
21.7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2 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在评审时,根据各项技术和服务因素及性价比对供应商和磋商服务
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 业绩;
(2) 人员配备;
(3) 施工方案;
(4) 报价等。
23、评审过程保密
23.1 从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
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成交条件: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5、重新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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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控制价金额的供
应商不足 3 家的。
六、授予合同
26、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利
尽管有第 24 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
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27、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
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
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成交通知
28.1 在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成交方。
28.2 当成交方按第 29 条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供应
商发出未成交通知,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
作日内退还,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8.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28.4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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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签定合同
29.1 成交方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
磋商后撤回磋商处理。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
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
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
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5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
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
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6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方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
合同附件。
18
第三部分 采购合同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
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文
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
名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附在投标函后的
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1.1.1.7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
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
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
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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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9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
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
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
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9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1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1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2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6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
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4.7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天的日期。
1.1.4.8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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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
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1.7 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
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
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
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
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
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
约定。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市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21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
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授权委托人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
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依据合同条款第 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第 10.2 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 7 日内,承包人应当根
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
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
括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
计划后 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
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
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
责任。
(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
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
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
(2)除合同条款第 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
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
支付的依据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
22
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
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项、第 1.6.2项、
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
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
的发出期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
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
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项
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
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
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
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
(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
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
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
(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
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
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
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23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
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
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2.3.1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向承包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
资料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3.2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
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在第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
24
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
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
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
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
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
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
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是否提交支付担保及支付担保额
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
“支付担保格式”。
(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
日止。
(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
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
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
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2.9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0 环境保护责任
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负总责。
2.11 移交工程档案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
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2.12 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
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
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
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5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
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
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
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
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 监理人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并提出
合理化建议。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
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
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
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
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
撤销。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26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
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
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
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
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
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
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
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
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
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
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2)承包人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
与消纳、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
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
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
案,严格落实。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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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同时
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即做好施工现场
(含生活区)封闭式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做好对重点人群的管理;
做好生活区隔离管理;做好智能体温计佩戴管理工作;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
工作;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健康素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
承包人履行配合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
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为承包
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
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
款通用部分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
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
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项约定的承包
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
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1.12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
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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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
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
“履约担保格式”。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
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
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
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
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
第 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
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分包给第三人。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
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
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
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相关信
息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
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
29
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
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
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做好人员健康信
息档案,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
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
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
的,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 1
米距离接触时要佩戴口罩。同时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
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确保疫情防控
管理常态化。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
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
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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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
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负责。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
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
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
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
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
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31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
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
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4.4 当发包人或承包人对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存在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对有
争议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由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
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如检测合格,由提出质量异议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
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范
围以及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
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
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
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
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
交纳任何费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33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本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施工水准点等测
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8.1.3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1.4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及施工测量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
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
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
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
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
34
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
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
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
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
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
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3.4 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始终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
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
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
常态化防控措施。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
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
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
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同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
全面消杀。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
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
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
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
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
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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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
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 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
9.4.4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
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
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6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
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9.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 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
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
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
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6.2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
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
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 特殊安全文明施工
9.7.1 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
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
偿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
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2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
于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
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 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天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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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
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
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
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
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
10.1.2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 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
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
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1.3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
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
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10.2.2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
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
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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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
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
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
按合同工期延长)后 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 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
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
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权利。
11.5.3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
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
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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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
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 根据第 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
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
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
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
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
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
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
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
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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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其施工人
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
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
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
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
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时限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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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监理人
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
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
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
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
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
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
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
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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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 发包人违背第 15.1.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
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
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
当按第 23.1(1)目的约定,在上述 28天期限到期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 23.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
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
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
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
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
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
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1 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
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
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
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
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
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
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
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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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
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的 14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
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
具体金额。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
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
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
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
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
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
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
项目的费用。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
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
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
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
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
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
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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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
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
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
商。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列入合同价格。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的,应当由承包
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
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
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
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项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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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
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
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
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
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
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
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
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
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
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
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
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2.2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
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
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
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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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
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
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
计取税金。
(3)第 16.1.2.1 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
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
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16.1.2.4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
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
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1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
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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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
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
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
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
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
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
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
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
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
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
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2 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
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
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
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
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第 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
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 17.1.2 项约定的计
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
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
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
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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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
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及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
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
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
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
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
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 17.2.1(2)目、第 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
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
应当按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 22.2 款
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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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
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
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
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
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
文件后 14 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
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
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
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
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 17.3.4
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
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 条约定的
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
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 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4.2.1 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
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 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 23条
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
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
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
质量保证金。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
在第 17.5 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
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
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
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
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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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
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
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
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
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单。
(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 17.5.1
(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
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
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和竣工付款金额。
(5)不管第 17.5.2 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颁发(出具)工
程接收证书后 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
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
机关审计的义务,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
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
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5.3 除第 17.5.1(5)目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
(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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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
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
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
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
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
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
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
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
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
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
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51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
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
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
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
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
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
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
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 18.3.2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
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
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
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 本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本工程
后之日起,本工程应被视为已竣工验收合格。
18.3.8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工程。
18.4 试运行
18.4.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4.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8.5.1 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下述完工验收前
的清理工作: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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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3)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4)其他清理工作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5.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6 竣工清场
18.6.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
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
理人批准的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经
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人指示全部
清理;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6.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扣除。
18.7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7.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
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18.7.2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
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
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 17.5.1 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
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
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8.7.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
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8 中间验收
18.8.1 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
18.8.2 当工程进度达到第 18.8.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
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
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
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8.3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
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
记录。
53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
期的起算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
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
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
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
19.7 保修责任
19.7.1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19.7.2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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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
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
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
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
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
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
保险费。
(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
人使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
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
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
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5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
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
56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
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
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
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
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
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
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
57
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
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
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
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58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
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
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
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6.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
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承包人。
59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
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
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
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
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
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
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
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
人和监理人。
24.3.4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
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5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
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
60
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
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
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61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1.1.2.3 承包人:待定
1.1.2.6 监理人:待定
1.1.2.8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待定
职 称:待定
联系电话:待定
电子信箱:待定
通信地址:待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转移给发包人的工程
1.1.3.3 临时工程: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修建的临时性工程,并在本工程竣
工后或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需予以全部拆除的工程。包括临时性道路、施工
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等。
1.1.3.11 永久占地:/
1.1.3.12 临时占地:不提供改造范围以外临时场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月。
1.1.8 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
相关说明)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投标文件的其他组成部分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2
1.6.1 图纸的提供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0日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4套(其中所含 2套用于制作竣工图的图纸在竣工
验收时发放);如承包人须额外提供图纸,额外提供图纸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其它约定:/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
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按照合同文件要求提交施工
组织设计、进度报表等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始施工前 20日历天。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式五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之后 7日内。
其它约定: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承包人制作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
调配合图等图纸和文件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上述深化设计或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若存在缺陷造成的工
期延误或返工,即使该图已经过发包人的审批,承包人仍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7 联 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2.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的期限在监理人发
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5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2.3.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的期限: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5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
2.13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63
3.1.1 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1、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
人的职责和权利做详细定义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
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它工作的独立
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1)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 25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统计报
表及下月施工计划,其他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完成,若有事故发生,需立即以口
头形式上报,同时在 24小时内上报文字资料。
2)承包人对施工区域内全部设施(含发包人使用的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
主体责任,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施工期间
负责施工安全保卫 工作及其费用,并承担由安全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发生事
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救护、上报、处理和善后,尽最大可能降低事
故损失。由于安全、消防和保卫事故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与责任均由承包人
承担,但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人的相关责任。
3)承包人应自费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提供和维护所有照明、围墙和警戒,以便
能够正常施工和保护工程,并确保工地相邻单位、道路、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4)如承包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致使发包人遭受经济损
失,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上述赔偿金,发包人有权在支付
承包人工程款时将该赔 偿金扣除。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
办理的此类手续要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并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
6)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
费用承担: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一切范围内的及其周围的临近建筑物、构筑物,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如发包人或监理
发现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
定,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当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该项
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
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竣工后工程交接前按照要求清理现场。固体废弃物
不能倾倒在发包人自备的生活垃圾场内,当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
自行安排该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
9)承包人的配合工作包括设备基础、预留洞、预埋件、补洞、堵洞和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其它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
10)承包人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相关施
工专业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北京质量监督验收要求和档案验收要求,对所有分包项
目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办理竣工档案验收及移交,直至完成最终竣工验
64
收所有工作。
11)承包人需要为本工程的专项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专项供应商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已提前达到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12)现场的所有临建和设施的拆除工作,一旦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承包人应在 15 日内无条件全部完成,所有拆除的费用,已经含在签约合同价(投
标总报价)中。
13) 对外事务:承包人负责一切施工项目所在地对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施
工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城管、派出所、建委等部门,
并承担上述内容所需的各项费用,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14)对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等国家重大事件)的责任:
承包人应在各类重用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等国家重大事件)发生
时响应政府要求,并在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
时间限制所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
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15)承包人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1)由承包人设计的永
久工程的图纸;2)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
装图。
4.1.12 其它义务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原
因造成的专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成品保护: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
包括对已完成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工
作面移交后,承包人负责工程整体的成品保护。成品保护费用应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措 施费项目费用中。
2)工程现场原有的设施和材料应尽量利用,减少浪费。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现场内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监理与发包
人使用的办公室、电话等设施)所需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手续。
5)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并予以落实。
7)总体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立各自独立的计量和支付工
作体系。在合同执行期间,计量与支付工作分别进行。承包人只有在规定的项目
和程序完成后,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计量的申请,才有可能得到监理工程师对
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只有在已获 得工程量计量的基础上,具备全部支付所需
资料且提出了支付申请后,才有条件得到监理工程师对支付的审核。当承包人没
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部或部分),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办理该承包人的计量或支付。
65
8)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拖延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过慢,无法确保工程
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如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
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无权因采取
此种措施而获得任何追加款项。
9)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或监理提供如下服务: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
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 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如果有)。
10)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直至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
书日期止,承包人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责完全责任,
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工程一起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还应对移交后发生的,由承
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11)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备用发电机、水、电管线的
修建安装,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12)承包人应承担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
机械二次进场等所造成的损失。
13)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
面责任。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
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
14)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一切努力,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干扰。凡
涉及与其他承包人不可避免的干扰问题时,由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承包人必须
服从监理工程师有关裁决。若产生费用时,商定解决。
15)为保证资金监管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 14日内,必须
按业主要求设立针对本工程的专项账户。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
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设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用;
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阻扰和拒绝。
16)如承包人发生本款所述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
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还的,发包人可以代扣期中付
款,并将有关情况报相 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是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
包人的法律责任。
17)承包人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有效措施,
配合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用等设施、设备,加强防控工作。承包人
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
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
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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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 14 天
将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 7天内提出审批意见。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确定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
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
要,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
报价)中。必要时(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助。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
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8.1.4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及施工测量的其它要求: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平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
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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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
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天内给予批复。
9.3 治安保卫
9.3.3 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承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3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天内给予批复。
9.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 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
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按下列公示计算:
A=(1-K1÷K2) ×F
其中: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K1—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F—合同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9.6.2 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
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9.7 特殊安全文明施工
9.7.1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
或者计算方法:/
9.7.2 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
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按投标阶段
承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向监理人提交更准
确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说明,
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分期分批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览表,资源需
要量及供应平衡表等,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
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10.1.2 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
求: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和分项
目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监理
人也可以要求承 包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
10.1.3 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68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日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7天内。
10.2.2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和相关资料后 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 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
度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
向发包人赔偿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天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额的百分之三,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
承包人按照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
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
承包人应当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日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自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 7天
内。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报送时限为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
报送。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报表中至少包含:各方责任主体质量
行为情况、第三方监测质量行为情况;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
69
问题及整改情况;材料进场验收及原材料试验情况。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工程质量报表后 5 日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
始记录的其它地方包括:施工场地、承包人的现场试验场所、承包人的预制构件
制作车间。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 12小
时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6)变更的其它情形:设计图纸的变化。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 28天内向监理人
和发包人报送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之间的量差调整(含清单漏项、错项)报价
书,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 14天内提交变更报价书。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28天
内,并经发包人认可。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5%以内(含)
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
在 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1%时,由承包人
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
价。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它处理方式:/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人工、面砖、地砖等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大
于±6% (含±6%)时,电线电缆等材料价格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
70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仅计取税金。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
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作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
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6%
16.1.2.2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2021年 4月。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以 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价格为准,定额中的价格缺项时,以发包人、承
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
价格信息有的,以造价信息价格作为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造价信息价格有上、
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没有的,按本章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本工程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加权平均法:具体调整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约定执行。
16.1.2.4 其它约定:
1)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政策发生变
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
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2)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
包双方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
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不予调整。
4)因地质条件引起施工工艺的改变,按照新工艺进行调整。
16.1.3 其它价格调整方法/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每月 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30%
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 100%,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 30%
(2)预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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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预付办法: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开工日期前 7天内
其它预付款约定:/
(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及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安全文明施
工费用按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预付:
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
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 50%一次性预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 30%的 7天内,
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 70%。
发包人应当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 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用总额的 90%。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 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 100%。
安全文明施工的预付不抵扣。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累计拨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达到工程签约合同价(扣除专
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 4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每次扣回金额为应付工
程进度款的 50%,扣完为止。并确保工程款(含预付款)支付至发包人已确认合同
价格(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 80%时全部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它内容金额: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逾期支付的应付款总额*逾期时
间。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按照政府性资金支付要求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竣工结算价的 3 %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日内
72
(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它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
(一)文件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
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
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应);
5、施工试验资料;
6、施工记录;
7、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1、事故报告;
12、竣工测量资料;
13、竣工图;
14、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2 套竣工图(蓝图及电子版)及工程档案资料(执行档案馆
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费用已
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特别说
明,承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计未完成、工程款结算未支付等理由延期
交付竣工资料,否则承包人应比照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
的相应损失。
18.5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8.5.1 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下述竣工验收前
的清理工作:
(4)其它清理工作: /
18.6 竣工清场
73
18.6.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7 天内按照以下要求
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5)其它场地清理工作:/
18.7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7.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
期限:14天
18.8 中间验收
18.8.1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规范要求执行。
(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要求执行。
18.8.2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 7日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以招标人签发的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
19.7 保修责任
19.7.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
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 5年,装修工
程、水、暖、电、通风等工程的保修期为 2年,详见双方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
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
日后 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
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
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2)投保内容:/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5)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
费由/承担。
74
20.5 其它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
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天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永久工程损失
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
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不可预计、不可
避免和不能克服。对于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应达到被国
家权威部门发布且界定为灾害事故的程度。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
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75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
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76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
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六、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七、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元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 元
暂列金额(含税):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 元
……
八、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77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九、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
准。
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
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8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人: (签字) 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79
附件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 设
规模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
装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80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
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81
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
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
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82
附件五: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
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
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
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
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
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
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
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
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83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
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
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
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 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
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
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
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84
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保函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
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
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
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
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
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
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
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
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
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
85
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
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
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
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
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 15条约定的变更除
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
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
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承包
人履约担保对等。
86
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
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
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外窗工程为 年,外窗防渗漏为 年;
装修工程为 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
87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
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人: (签字) 授权委托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88
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
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
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
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
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
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89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
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
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90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委托人: (签字) 授权委托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督单位: (盖章) 监督单位: (盖章)
91
第四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其他材料
92
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
一层机电安装工程(分类发展)
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3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一)报价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以下简
称“本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的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
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RMB: 元,
施工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RMB:: 元,
赶工增加费(含税)RMB::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合计金额 RMB: 元,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到 等级。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竞
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
件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随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方不是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我单位如与其他本项目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存在直接控股和管
理关系,我方愿无条件自动放弃磋商响应。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4
(二)报价函附录
工程名称: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工期 1.1.4.3 日历天
2 缺陷责任期 1.1.4.5
3 逾期竣工违约金 11.5 元/天
4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1.5
5 质量标准 13.1
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目标等级
9.6
7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8 预付款额度 17.2.1
9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7.4.1
10 质量保证金额度 17.4.1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96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 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递交、撤回、参加磋商会、签署磋商
记录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其他事项: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7
四、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98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
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
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名 年龄 身 份 证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99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姓名 年 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100
五、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单位章;
*(2)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
(含二级)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如是外地进京
企业须提供已办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进京备案证明复印件盖单位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4)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 B本复印件盖单位章;如是外地来京
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须提供已办理进京备案证明复印件盖单位章;
(5)ISO体系认证证书(如有)复印件盖单位章;
*(6)上一年度(2019 年)完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盖单位章
或磋商前三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及税收缴纳凭证(正式入账
凭证)盖单位章;
*(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声明(格式自拟,盖单位章) ;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的情
况说明。供应商应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如不存在上述情
形,应写“无”或“不涉及”(格式自拟,盖单位章);
(10)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号项内容属于实质性响应内容,未按要求提供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
商文件。
101
六、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说明:近三年同类业绩指 2018 年 5 月 1 日至今已竣工的机电安装工程,证明材
料应附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自行列表并后附证
明材料。
102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含投标总价表(须按格式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
制人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总说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
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
表等。
103
八、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
不采用“暗标”形式。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04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05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
注
10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07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108
九、其他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响应表
序
号
名称 规格 品牌
1
2
……
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此表,可扩展
109
(2)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声明(中型/小型/微型/监狱/残疾人福利性)
附件9-2-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
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需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
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此声明。
110
附件 9-2-2 监狱企业证明(如有)
说明:
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监
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
111
附件 9-2-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112
(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如有)
须提供产品对应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所在页及有效的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113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
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一层机电安
装工程(分类发展)
2、工程范围:冷库、洗碗机、消毒库系统改造安装工程、热源系统改造安
装工程、多联机空调系统改造安装工程、油烟净化排烟补风系统改造安装工程
3、工程地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红庙校区
二、编制范围
1、由设计院出具的《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红庙校区食堂一层
机电安装工程(分类发展)》图纸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 )
3、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