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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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泰安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TAGX2021-0063
甲方(采购人):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供应商):泰安市岱岳区开元盛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5月
甲方(采购人):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成交供应商):泰安市岱岳区开元盛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就 (泰安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SDTAGX2021-0063),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二)成交通知书
(三)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五)磋商文件
(六)本合同附件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项目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 泰安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食堂服务项目(与响应文件中服务明细表一致)。
四、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1.9700万元,大写:叁拾壹万玖仟柒佰元整。
五、付款途径
□国库集中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其他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万元,甲方支付资金 万元,其他 万元。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 个工作日内将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六、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支付总价款的十二分之一。每次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须为采购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七、服务期限、地点
1、服务期限: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服务质量
1、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2、甲方有权对餐厅的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进货单据)。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4、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所使用的服务成果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十、违约条款
1、乙方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0.3‰ 支付违约金。
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七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4、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5、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 2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泰安高新区财政部门一份。
十五、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1、乙方应按磋商文件响应标文件及乙方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服务。
2、其他服务内容: / 。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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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