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时间: 2021/5/21 】 | ||
项目概况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政采云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CZC2021-C3-10011-GXDL 项目名称: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元整(¥600000.00) 最高限价: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元整(¥600000.00) 采购需求: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一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8日(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 方式: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报名登记并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6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 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防城港政府采购网站、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66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许华志 199077092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中心区迎宾路逢时大厦A座1602室 联系方式:0770-32952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巨嵩 电 话:0770-3295277 4.监督部门 名 称:防城港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电 话:0770-6102319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机构: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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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采购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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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副食品集中配送服务 |
一、项目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及保障要求,保障采购人在营期间所需的食品、副食品等正常、安全供应。 2.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不得为转基因食品(如发现有立即取消配送资格),不能单独购买或另外配送,且副食品配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3.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优惠率报价,优惠率允许在成交人与采购人双方询价基础上的优惠范围内(优惠范围必须≥5%)进行报价,否则做无效报价处理。 ▲4.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配送预算金额:60万元 5.配送种类及配送内容:
二、服务总体要求: 1.供应商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室或办事处,场地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卫生标准【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多角度图片】。 2.每日就餐人数:具体数量以当日实际需求为准; 3.实际供货数量以采购人每次提供的订单为准; 4.成交人需具备专门的蔬菜检查室、冷藏库和检测农药残留设备,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测并记录,保证供应副食品合规合格,如因食品问题产生其他后果,将追究配送方责任。 5.成交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成交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中标后不得拒绝采购人分配的任务。如成交人在服务期间内未能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成交人未按要求履行协议义务或成交人的资质在服务期内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7.成交人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8.成交人应能够配合采购人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9.按计划送货。成交人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由采购人对数量进行验收,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成交人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成交人必须提前12小时与采购人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采购人如有要求需要临时修改配送任务的,将提前2小时通知成交人,成交人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送。供应公司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采购人达成协议,造成我单位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供应公司违约,由供应公司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单位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扣留成交人履约保证金。 10.确保质量。成交人提供的副食品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副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采购人,成交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成交人所提供的副食品质量不得低于自身实体店的质量。供应公司提供的副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成交人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采购人职工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成交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协议拒付当月货款,扣留成交人履约保证金。 11.数量问题。供应公司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供应公司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0.3万元的,我单位将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12.价格订单信息。成交人每天供应的副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月根据市场的平均价确定价格,便于采购人调剂伙食。 13.接受监督。成交人必须自觉配合采购人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采购人服务中心与伙食单位在收到成交人所提供的副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副食品原则上在6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副食品原则上在48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副食品给成交人查验。 14.保密和管理。成交人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我单位时,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采购人的检查。 15.成交人在中标后,需每季度定期回访,听取采购人意见,并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及建议进行采纳并及时改进。 16.为避免重复招标大量工作和给采购人供货保障带来不稳定因素,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人;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采购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合同效力自然终止,采购人结清已采购货物的全部款项;采购人不承担由合同终止导致的其他损失。 三、供货价格要求 1.成交人与采购人每半月共同询价确定各类食物的市场价,询价时现场采购采购人的副食品采购支出的资金由成交人现场支付,现场采购账单计入采购人的账单。 2.每月定期组织职工对配送商满意度民主测评,每个季度上报民主测评数据,对成交人连续三次民主测评低于90%的供应商应终止配送资格。 3.成交人必须负责货物的运输、搬运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4.成交人不得擅自变更货物的(含商标、名称、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严格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改变。 5.采购人根据自身的需求,有权终止某类中的某些商品的采购或变更某类商品的采购。 6.如因不可抗因素(如遇台风、洪水等),副食品价格产生变动,成交人需向成交人出具书面说明,提供给采购人确认。 7.市场价的确定方法,在防城区老菜市和中心菜市询问出市场价格并做好记录,成交人和采购人共同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以此表价格为最终的市场价格。 8.配送价格的确定方法,配送价格=市场价格*(1-成交人优惠率)。 9.配送价格的适用时期,为自此次配送价格确定后,至下次配送价格确定前。 四、配送方式 1.供应商必须配备专门为采购人进行副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要求车辆为密封制冷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变质,并在车身醒目处张贴该公司标志(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运输车辆一览表及图片)。 2.供应商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9:00前送到指定地点并配送完毕。特殊情况采购人需临时配送,供应商需积极响应。正常情况,供应商3次无理由不响应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单方面取消其资格,终止合同。 3.如遇紧急情况供货地点发生变动,需在防城港市辖区以外或原配送点以外紧急配送供货成交人需配合配送,配送时可由成交人当地配送点配送 。 五、质量及包装要求: 1.供应商所有供应副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确保我单位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成交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3.成交人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且取得无公害认证优先选择,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并出具有效的《农产品检验报告》。采购人使用“农药测试卡”检验蔬菜农药含量,如含量超标要求成交人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出现1 次含量超标情况的,处以成交人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当批次的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出现3次以上含量超标情况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成交人保证提供的猪肉为防城港市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有商品并可追索,保证每日新鲜。 5.成交人提供土鸡、土鸭等产品时,需列明产品货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成交人提供的水果保证每日新鲜,质量要求及农药残留不超过国家限量标准 7.成交人保证所提供的禽类、鲜水产、调料干货类等副食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生产与储藏条例》和单位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和供应,必须确保我单位饮食安全。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8.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成交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9.成交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1)成交人提供的副食产品,外观和质量必须等于或优于与市场定价调查时的副食产品。成交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首次发现的成交人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第二次发现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同时解除合同。 (2)成交人若提供有毒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成交人提供之食品问题,成交人须负担全数之医药费,采购人将取消该成交人的供货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定期对成交人进行考查,满意度必须不低于90%,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六、配送流程: 1.成交人应当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按照与采购人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定的货物如数送到指定地点。 2.成交人必要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配送单进行配送,采购人对成交人配送情况进行日常考勤,并制定考勤单,成交人必须每日按时配送。除发生客观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成交人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成交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由于成交人拖沓造成采购人利益受损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赔偿,出现3 次上述情况的,依据日常考勤表处以成交人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出现5 次上述情况的,由成交人出具情况说明函,并承担相应责任。 3.成交人负责货品的仓储,采购人不提供仓库。供应商须承诺如中标后将准时送货到采购人。 4.指定地点,采购人不另行支付配送交通费。 5.成交人指定的送货专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采购人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6.成交人不得泄露采购人及采购人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采购人及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7.成交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成交人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成交人应拟制电脑机打的配送单,并由采购人验收后签字确认。配送单上只需列明当日配送货物的品名及数量,配送单为一式两联,双方签字确认后,各持一联存档。 七、结算方式: 1.一般情况下采购人按月进行结算,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财务账户转入成交人账户。根据采购人惯例,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每天开具发票,采购人根据上月相应的供货发票与配送单符合的金额结算上月采购费用。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结算方式,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2.供货价(采购资金)须包含货物的购置、包装、配送、运输、保险、装卸、退换、培训辅导、质保期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同时低于市场价格。 3.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4.采购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账号(必须为对公账号)进行结算支付。如需要更改,需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采购部门备案。 八、履约保证金 1.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如未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担保函有效期与合同期同步,支付条件为:应被担保人(受益人)的要求,由担保方无条件直接支付。 2.成交人如出现违约而造成采购人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采购人可在其履约保证金中唯一优先且直接无条件获得支付赔偿(或补偿),扣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九、其他要求 1.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服务承诺(供应商根据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自行编写,包含服务期及地点,服务承诺的内容和措施等),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2.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商根据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自行编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质量保障措施方案(供应商根据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自行编写,包含食品原料供应方案、确保按时按量供应措施方案、确保食品原料质量措施方案、应急供应方案等),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4.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5.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供货延迟、供货质量存在问题等违约行为,承诺出具相关违约行为的说明并签字盖章,提供给采购人确认。 6.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针对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换货。 7.供应商需承诺若中标后每一次供货均需针对当批次的产品每日提供质量保证函,质量保证函中需列明当日配送货物的品名及数量。 8.合同期满后,若采购人就该项目需重新招标,在未签订新的中标合同之前,成交人需继续为采购人服务提供货物直到该项目新中标合同签订之日止。合同期满后提供的货物按本项目标准支付。 9.成交人获得本项目的供货资格并不意味拥有业务保障,成交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及业务发展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适当增补其他专业类别的供货商,采购人无需通知原成交人且不予任何补偿。 7.合同期内,如成交人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经采购人同意后,成交人需出具申请函。因成交人终止合同而造成采购人需就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所产生的费用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余履约保证金将于成交人提供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人。 8.合同期满前后,成交人需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接受上级单位抽查复审项目结算。 9.成交人应保证运输车辆安全卫生, 在运输配送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问题均由成交人自行负责。 十、项目验收依次序对照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行业规范标准、环保标准; 2.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要求; 3.货物来源官方颁布标准; 4.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 注:“招标项目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及要求必须提供的均为实质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