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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民政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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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民政局采购食堂外包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招标详情

瓮安县民政局采购食堂外包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瓮安县民政局采购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 HXDZB-021
  • 采购预算: 730,000元
  • 最高限价: 730,000元
  •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 时间: 2021-05-24 至 2021-05-25
  • 三、其他补充事宜

  • 采购预算确定依据: 瓮采复[2021]016号
  •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意见给代理机构)

  • 1、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名称:瓮安县民政局
  • 项目联系人:商崇杰
  • 联系电话:18185952777
  • 2、代理机构
  • 代理全称:贵州和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刘骥
  • 联系方式:18984123879
  • 五、附件

  • 采购需求_doc1(定稿).pdf
发布时间:2021-05-21
瓮安县民政局采购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或自 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自行承诺。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 月的缴纳税收的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如为企业减免增值税的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诚信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诚信声明。 二、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要求 备注 早餐 中餐 晚餐 1 食堂外包服 务 ①汤+粉或面 ②鸡蛋馒头+ 稀饭 ③其他 二菜(一荤一 素,含凉拌菜) 一汤 二菜(一荤一 素,含凉拌菜) 一汤 菜单 一周 一换 注:①按每天实际就餐人员数量,据实结算餐饮费用。 ②采购人不定期对成交人履约服务情况,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 进行抽查,如抽查不合格,每次扣除2000.00元违约金,1年内3次抽查不合格, 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人资格,终止食堂外包服务。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①服务期:服务期三年,合同协议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甲方对乙方进行 服务评价,评价满意度达到甲方要求后可续签下一年业务外包协议。 ②服务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2、验收标准、规范 采购人自行组织相关部门按技术指标及方案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进行验 收,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 3、售后服务及要求 ①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须包括详尽的服务计划,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提供服务体系人员、联系方式等; (2)服务承诺书。 ②售后服务承诺。 投标人须承诺在服务期内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配有专职食堂服务人员。 (2)保证接到甲方通知后的响应时间:5分钟以内。 (3)保证接到甲方通知后服务人员到达服务现场的时间:15 分钟以内,并 能及时解决问题。 (4)提供详细的应急服务方案,以至于不影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 (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承诺 5、付款方式 每月一结。按每日实际就餐人员数量据实结算当月餐饮总费用的95%,每月 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服务期满,无任何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等问题后, 一次性支付12个月剩余的质保金。 6、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7、其他要求 ①根据黔财采【2014】15 号文,投标人如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须提供 财库[2011]181 号文件所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提供财库[2011]181 号 文件所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供应商需提供相关佐证材 料证实自身是中小企业,提供不全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作为中小企业进行 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②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 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③根据黔财采【2014】15 号文,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 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即在总得 分基础上加 3分。(贵州、云南、青海) ④根据黔财采【2014】15 号文,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 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 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 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 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 0.5 分, 最高不得超过 2分。 四、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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