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海州区][中标公告]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海州区][中标公告]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海州区][中标公告]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发稿时间 :2021-05-21 】


一、项目编号:320706-F-HZZCCS2021048

二、项目名称: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海州区瀛洲南路36-1号楼1104

成交金额:捌拾柒万捌仟零陆拾壹元陆角整(¥ 878061.6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海办事处食堂外包服务

服务要求:满足磋商文件项目需求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三年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餐饮业卫生合格标准

五、评审专家名单:卢正华、葛宗源、徐冰、孙益楼、穆晓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取。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海街道办处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西路96号

联系方式:186051824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通灌南路国投大厦 805 室

电话:0518-854809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凤波

电话:13016923456

十、附件

采购文件

附件: 食堂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20706-F-HZZCCS2021048







采 购 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海街道办事处


招 标 代 理:

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15


第一章

食堂服务外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519上午 090000秒(北京时间)递交电子磋商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20706-F-HZZCCS2021048

项目名称: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9万元超过预算金额的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海街道办事处食堂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部分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叁年

本项目拒绝联合体。

二、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个年度的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磋商文件中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未提供属于无效响应)。

4.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

(1)磋商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若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则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时间: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13日23:59:59止(北京时间)

地点: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http://218.92.36.85:8186/PSPBidder/memberLogin

方式:供应商进入“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点击首页左侧“供应商系统”,通过CA登录,选择需要获取的文件,信息录入后下载交易文件即可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无效,采购人将拒收磋商文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注:本次磋商采用资格后审,能够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并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说明: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在递交磋商文件截止前,通过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放弃投标”模块,提交放弃说明(流程详见下载中心-操作手册[网])。对于未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也未在递交磋商文件截止前提交放弃说明的供应商,将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视为一般失信行为,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四、磋商响应文件提交:

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05月19日上午09:00:00

电子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218.92.36.85:8186/PSPBidder/memberLogin

五、开启

时间:2021年5月19日上午09:0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

开标大厅网址:

http://218.92.36.85:8186/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 本次磋商不收取保证金。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可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其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供应商关注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网站。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或变更信息,导致投标文件编制或提交失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电子标书制作:供应商请到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系统”栏下载磋商文件制作工具,用于打开磋商文件并制作磋商文件。

4.本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款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如不满足将按无效磋商文件处理。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采购公告在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发布。

注:本次采购文件及后续如果有答疑、澄清及补充文件均在网上以电子版形式发布,供应商通过登录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www.lygzfcg.gov.cn)下载。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录连云港政府采购网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供应商未能连续登录网站查看,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相关事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海街道办事处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西路96号

电话:18605182466

2、采购代理信息

名称: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通灌南路国投大厦805室

电话:0518-854809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凤波

电话:13016923456

十、电子采购说明

1.本项目采购采用电子化方式,请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电子标书制作:供应商请到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磋商供应商登入”栏下载磋商文件制作工具,并下载 CA 锁驱动、CAD 控件等应用程序,用于打开磋商文件并制作磋商文件。磋商过程中遇到软件问题可联系相应软件公司寻求技术支持。连云港国泰新点软件客服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连云港本地技术支持电话:0518-85861319,黄工:15896100880(造价)。

十一、疫情防控事项

磋商采购当天每家供应商只可委派一至两人参加,请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到达磋商地点。进入交易中心请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绿码”,现场扫码查验个人行程轨迹,配合中心做好体温检测、人流管控等疫情防控工作。进入磋商现场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适当保持与他人间隔距离。磋商仪式结束后请在二楼大厅分散就座,不扎堆聚集。宣布项目评审结束后,及时离场。

                               

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7日





第%1章 磋商须知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此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 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购买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询问及修改

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磋商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通讯地址,向采购人或本代理机构提出。提交首次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本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本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磋商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在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补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五日的,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磋商文件截止时间。

6.2本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7、磋商文件的解释

7.1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二、磋商文件的编制

1、磋商文件份数和签署

1.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电子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编制要求

2.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电子磋商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2.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磋商文件的一部分。

3.2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3.3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响应报价

4.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含分项报价)。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标的物

详见项目需求。

4.3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4其它费用处理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

4.5报价采用的货币

磋商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6 磋商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5、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5.1提供为完成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5.2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应答,并提供依据或说明。

5.3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6、响应文件制作工具

6.1 供应商必须使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可接受的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响应文件,系统操作流程详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下载中心-供应商操作手册[网],请及时关注版本更新。

7、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其他材料等内容,相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可提供扫描件。

7.1 响应文件格式:

填写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等内容。

7.2 商务文件格式:(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他文件必须提交,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函:请按给定格式及要求填写。

(2)开标一览表(促使首次报价表):请按给定格式及要求填写。

(3)报价明细表(磋商首次报价明细表):请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首次报价明细表”格式及要求填写。

(4)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填报要求详见“、政策功能”。

(5)资格审查材料:

供应商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报告可以通过同步诚信库后挑选;税收证明、社保证明请上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请按给定的格式填写;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其他资格审查材料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请按给定格式及要求填写。

(7)商务条款偏离表:按给定格式及要求,并根据供应商响应承诺的商务条件与“合同条款”“项目需求”等的差异填写。

(8)售后服务承诺书:请按给定格式及要求填写。

7.3 技术文件组成:(以下文件必须提交,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1)技术标:可以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产品技术资料、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等,格式自定。

(2)技术规格偏离表:按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格式及要求,根据供应商响应的货物与“项目需求”相关技术规格要求的差异填写。

(3)项目需求响应方案:格式自定。

7.4 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如有,请按要求填写。

8、生成响应文件

8.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相关内容可以打印、签字、盖章后扫描电子件)或使用电子签章,本磋商文件所表述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8.2 电子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应重新编制。

8.3 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内容相同、加密与未加密两个版本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版本用于提交上传,未加密版本用于特殊情况处理。

三、响应文件的提交

1、响应文件的上传、修改和撤回

1.1 供应商应当使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一份,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迟于截止时间的不予接收。

1.2 供应商在上传响应文件后可以对其修改或撤回,但这种修改或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

1.3 如需对电子响应文件修改,磋商供应商可以在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撤回文件,并上传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以最终完成上传的为准。

1.4 供应商不得在截止时间后修改响应文件,也不得在截止时间起至有效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

2、响应有效期

2.1 响应有效期为集采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2.2 在特殊情况下,集采机构于原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集采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响应,集采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应委派人员准备身份证件和用于生成、加密和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参加,如未参加,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2、磋商小组

2.1 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 磋商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磋商文件将被作为无效磋商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从评标系统发起)。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采用书面形式,通过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作出,使用CA数字证书签章后提交,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磋商文件的初审

5.1磋商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磋商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磋商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组决定磋商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电子文件的情形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3)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款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未实质性响应的磋商文件的情形。

(6)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电子响应文件或者电子响应文件未能解密(指供应商自身原因)且按照磋商文件明确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后补救方案(仅响应文件现场开启适用)补救不成功的;

(7)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备份U盘(仅响应文件现场开启适用)均因其自身原因出现问题导致无法电子评审的;

(8)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5.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磋商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 磋商程序

6.1.1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从评标系统发起)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使用CA数字证书签章后提交。

6.1.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1.3 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须通过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作出,并使用CA数字证书签章后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集采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2 成交原则

6.2.1 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任何调整,详见“七、政策功能”。

6.2.2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相同,根据项目属性按如下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项目属性为货物则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若均非“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则将优先采购质保期长者;若质保期均一致,则优先采购交货期短者;若交货期均一致,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项目属性为服务则直接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6.2.3 本项目各分项最终结算价按照磋商首次报价与最后报价同比例变动。

6.3 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7、响应文件现场开启特殊情况处理(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采购的本条款不适用)

7.1 因“开评标系统”自身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将使用响应文件备份U盘继续进行响应文件开启。

“开评标系统”自身故障是指非供应商原因造成所有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对于不同载体的响应文件,开启、评审及认定顺序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U盘,前项不能读取的可按后项评审。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将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1.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以磋商文件下载时间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必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磋商文件中所确定的)以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2.3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4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提起质疑的日期;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5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6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2.7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参加磋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 投诉

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 投诉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4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关责任。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产品或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履约保证金;无

七、投标费用

1. 采购代理服务费

1.1 本项目采购代理费 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服务标准计取,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单列。

1.2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八、 解释权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评审办法、磋商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九、政策功能

1、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以扣除优惠比率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不作为成交价和合同签约价。成交价和合同签约价仍以其最后磋商报价为准。

2、价格给予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企业,也不适用《办法》。

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制造的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该扶持政策)。

本项目价格扣除计算方法如下:参与报价得分计算的价格=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后报价×10%。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应当提供的材料:

3.1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2 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提供的货物全部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3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或提供的货物由监狱企业制造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

项目名称: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320706-F-HZZCCS2021048

甲方: (买方、采购人)

乙方: 成交供应商)

备案方:海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食堂外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20706-F-HZZCCS2021048)项目竞争性磋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采购标的

1、服务范围:

2、服务期限:3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本项目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签订合同后,甲方将对乙方项目负责人进行全程监管,乙方不得随意更换。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成交通知书;

2、乙方成交的磋商文件;

3、采购文件;

4、乙方在磋商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三、合同金额

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元整(?_______元)人民币。( 万元/年)

本合同价款包含所有乙方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报酬及乙方提供合同中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方在上述合同价款之外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费用按月结算,首月不付任何款项,次月支付上一个月相关管理费用(根据每月考核标准进行付款,月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下扣除当月服务费2000元),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每次付款时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或拒绝付款。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安全秩序检查考核办法》及乙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及履行本合同情况实行检查考核并扣减经费。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满员安排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按实际人数核拨经费,由于管理人员不足造成安全秩序管理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

3、如遇有重大节日、创建检查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组织加班、突击工作,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高质量完成甲方布置的任务。

4、若乙方单位在承包管理期间,将管理转包他人,或违反《安全秩序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乙方承包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依法安全经营、经费支出、履行合同条款,并做好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如因人员减少,甲方按照实际员工数量支付费用。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食堂所有能源、燃料。并对乙方加工生产、服务标准、菜肴价格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7、甲方不定期抽查菜肴的质量和价格,如发现与合同不符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善。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检查,若检查不合格可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9、甲方提供食堂用具,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使用,除正常耗损外,合同期满后,乙方须桉数移交。

10、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改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及调整岗位及人员。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管理工作。

2、乙方要充分调动本单位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安排用工。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有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

4、乙方必须做好各类物资、工具使用的保养及管护工作,存放有序,节约用水用电,无铺张浪费现象。

5、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防微杜渐、责任到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6、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7、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餐饮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

8、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足额配备,具备健康证、上岗证等标准证件,保证食堂正常运转。

9、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就餐时间内提供膳食,因未按时开餐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予以每次合同价的0.2%作为处罚。

10、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1、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双方的约定标准,视情节严重情况,甲方有权从当月管理费用中扣除1%—5%作为违约金,如情节严重或多次出现,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直至解除合同。

12、合同期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检查不合格,或者乙方作业质量及管理问题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合同期内,出现任何问题,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进,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承包费。

14、甲方支付乙方服务总费用中包含乙方所聘职工的所有国家规定之保险费用(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用工合同规定按时缴纳一切费用,乙方经营期间发生劳资、工伤等纠纷和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同时每月将员工工资发放情况上报甲方。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5、甲乙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与乙方或乙方雇佣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人员由乙方自行安置,与甲方无关。

16、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食堂所有食材,但甲方全程参与采购和确认供应商,并参与监督,如发现乙方在采购价格、质量等方面偏离市场行情,甲方有权收回采购权。

17、乙方新近人员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后,方可上岗;离职人员报甲方备案。

六、履约保证金

无。

七、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内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延

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连云港市。

十一、合同的解除与转让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本项目委托管理服务期限叁年(合同约定的日期算起),其中进场后前2个月为试用期,如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完全责任,包括赔偿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相应损失。

(4)乙方如出现挂靠和利用资质投标情况,不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予以通报。

(5)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在项目实施期间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乙方违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双方约定_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_后生效。

(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备案方及财政监管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备案方:海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食堂外包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 (项目编号,为确保甲方就餐秩序稳定,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及乙方员工在承包过程中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预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项目地址: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甲方按照食堂餐饮需求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原材料,阐明所需承包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为保证甲方食堂就餐卫生安全,食品生产过程均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

2、乙方在食堂服务过程中,因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对就餐人员健康、权益造成损害,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后果,经查明属实,乙方须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3、乙方在食堂服务过程中,因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4、承包期间,乙方必须对食堂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技能和安全培训。

5、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按时年检,否则不得参与食堂服务工作。

6、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食堂服务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7、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食堂服务作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nbs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