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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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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食堂生鲜食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食堂生鲜食品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食堂生鲜食品采购项目已经批准实施,招标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资金来源为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食堂生鲜食品采购项目。

2.2项目概况:本项目暂定年度采购金额170万元。主要内容为确定供应商,按照采购方要求为物流分公司职工食堂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所需食材(包括但不限于肉类、禽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米、面、油、奶制品、干副、调料、厨房用品等)。

2.3招标内容:采购商品食材大类初步设定为:生鲜类(含肉禽蛋、水产品、蔬果),常规类(含主副食、调料、乳饮、厨房用品)。

注:年度采购金额仅作参考,招标人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和金额,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签字的到货验收清单数量为准。

2.4 服务期限:1年。

2.5 交货期限及地点:

(1)生鲜类商品要求供应商在收到采购方订货通知后次日早上7点前送货到采购方指定地点。

(2)常规类商品要求供应商收到采购方订货通知后3日内送货到采购方指定地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与招标内容相适应;

3.1.2 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1.3 投标人必须承诺在2小时内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应急采购任务,并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承诺;

3.1.4 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公司参与投标,关联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

3.2此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8日报名期间内,将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保密协议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2285778011@qq.com,并在邮箱中写明:项目全称、投标单位全称、委托代理人手机号以及委托代理人邮箱地址即为报名成功。

特别说明:因本项目招标内容涉及到招标人内部保密信息,故投标人须签订保密协议,并将保密协议原件带至开标现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6月15日10时00分-11时00分(北京时间);

5.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1年6月15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5.3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5.4未成功报名的或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5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投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烟草总公司外网、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69号

联 系 人:李老师

电 话:023-67663559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座

联 系 人:刘老师 陈老师

联 系 电 话:023-67590752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保密协议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

保密协议

甲方(投标人):

乙方(招标人):

为了明确乙方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食堂生鲜食品采购项目所涉及的秘密信息,就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的秘密信息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特订立本保密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保密范畴

1、甲、乙双方于本次项目招投标过程当中、合同洽谈过程当中以及后续合作过程当中,任何一方了解、接触或掌握的其他一方的有商业价值、专有的或非公开的任何信息,双方均互相承担保密责任。本条款之保密责任不适用于非因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致的、有案可查的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乙方在本次项目招投标过程当中,向甲方披露的关于公司人力资源信息和材料、人均保费、员工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本项目相关具体情况和内容,均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范畴。

3、披露方向接受方提供的数据、信息和材料,注明“保密”字样的,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范畴。

二、保密方式

1、未经披露方同意,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受方不得以与他人合作、联营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了解或接触上述保密信息。

2、接受方所获知的保密信息,仅限于本项目使用,除为履行本项目所必须知晓保密信息的接受方负责人或员工外,接受方不得随意向接受方其他员工披露、提供、泄露保密信息。接受方负责人或员工向任何第三方或者通过公开传播途径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当向披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成为项目中标人,或者甲、乙双方合作关系终止的,甲方应保证不私自保留、复制和泄露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材料或数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相关资料移交乙方或进行销毁。

4、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对于披露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对特定信息采用特殊保密手段、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接受方应予以配合。

三、保密期限

本协议约定之保密责任始于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永久有效,不论甲方是否最终中标。

四、违约责任

1、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按次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次。

3、接受方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而给披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的,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为维权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引起的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商签约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如为授权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签字、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