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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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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幼儿园(滨州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滨州医学院幼儿园(滨州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GXZB2021-04-81(招标文件编号:GXZB2021-04-81)

二、项目名称:滨州医学院幼儿园(滨州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山东跑得快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三路渤海十八路388号院

包组或产品名称:食材配送

折扣率(%):6.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山东跑得快商贸有限公司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庞轶、刘志刚、王树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577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滨州医学院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

联系方式:路老师 ;0535-6913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济南市经十路5777号万科金域中心A座2805室

联系方式:康老师、刘老师 0531-869554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康老师、刘老师

电 话: 0531-86956466

附件.zip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册


项目编号:GXZB2021-04-81

项目名称:滨州医学院幼儿园(滨州园)食堂食材

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人:滨州医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发 出 日 期2021511目 录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3

一 总 则 4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4

2.资金来源 5

3.响应费用 6

4.适用法律 6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

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顺延 8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8. 编制要求 8

9.响应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

10.响应文件构成 9

11.报价 12

12.磋商保证金 13

13.响应有效期 13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

16.响应文件截止 14

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4

五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及磋商 15

18.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15

19. 磋商小组 15

20.资格审查 16

2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7

22.无效响应 18

23.磋商 18

24.比较和评价 19

25. 采购项目终止 20

26.保密要求 20

六 确定成交 21

27.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1

28.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21

29.采购任务取消 21

30.发出成交通知书 21

31.签订合同 21

32.履约保证金 22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2

34.预付款 22

35.廉洁自律规定 22

36.人员回避 23

37.质疑与接收 23

38.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23

39 . 磋商文件解释权 23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24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25




第1章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总 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2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2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供应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

1.3.6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报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报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4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进行响应,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响应。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1.3.2规定。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响应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响应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响应,共同响应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响应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4.7 对联合体响应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5 货物,是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4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供应商按响应文件第4章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货物供货过程中须承担的制造、运输、吊拉、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及其他各项义务。

1.7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均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

1.9 各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所有事宜全程负责。未经采购人同意中途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预采购项目除外。)。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3.响应费用

不论响应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分为2册共7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册

第2章 采购邀请

第3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4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5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6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为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描述为准。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该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5.4 响应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5 除非有特殊要求,响应文件不单独提供响应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6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5.6.1 响应文件第二册“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6.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6.3 供应商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对供货(或施工)现场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5.7 不论响应过程和响应文件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文件(含电子版)均不退还。

5.8 除响应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且所有时刻均为北京时间。

5.9 参与响应响应文件活动的各方应对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10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响应文件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响应文件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将以书面或公告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供应商未回复的,视同已知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因潜在供应商原因或通讯线路故障导致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

6.3 供应商认为响应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各项条款未提出异议,即认为同意和接受响应文件。

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若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对实质性要求未作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8.2 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响应文件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响应文件,每一包响应文件均需满足本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要求。

8.3 封面设置

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供应商名称。

8.4 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写其响应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响应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资料。

8.5 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

8.6 关于兼投不兼中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9.响应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1    供应商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9.2 供应商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9.3 无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报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4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0.2 上述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和盖公章。

10.3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提供内容符合响应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0.4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5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各个部分,具体组成内容见第6章响应文件格式。

10.5.1 商务部分

10.5.2 资信部分

10.5.2.1 供应商须对提交的资格证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无不诚信记录。

10.5.2.2 资格证明的字迹、印章必须完整、清晰,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0.5.3 技术部分

10.5.3.1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0.5.3.2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0.5.3.3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0.5.3.4 如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证明其所投货物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或无法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资料:

(1)制造商官方网站下载的技术证明材料,并注明网址备查;

(2)所投货物的详细技术描述并由制造商或省级及以上固定代理商盖章确认,注明确认方联系方式备查;

10.5.3.5 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10.5.3.6 供应商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4章技术要求及说明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标准或文字叙述仅起说明作用,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

10.5.3.7 如果供应商未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证明其所投货物是否响应磋商文件,而采取复制磋商文件技术规格相关部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0.5.3.8 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如机械、电子、仪器仪表、软件、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0.5.4 关于“技术响应表”的特别说明

10.5.4.1 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响应情况。供应商须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投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0.5.4.2 响应程度分为“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

10.5.4.2.1 “正偏离”是指所投产品或方案的技术及功能相比磋商文件的要求技术更先进、档次更高、更适合采购人使用。标注“正偏离”的,供应商必须注明认为“正偏离”的理由。

10.5.4.2.2 “负偏离”是指所投产品或方案的技术及功能相比磋商文件的要求存在瑕疵和不足。

10.5.4.2.3 本次磋商不允许供应商复制粘贴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其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

10.5.5 关于质保期的特别说明

10.5.5.1 本次磋商项目质保期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或第4章技术要求及说明。

10.5.5.2 磋商文件第二册如无特殊要求的,进口货物质保期国产货物质保期最短年限执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相关要求

10.5.5.3 质保期大于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视所投情况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质保函。

10.6    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0.6.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6.2.1货物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6.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6.2.3    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6.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0.6.4    货物安装、验收标准;

10.6.5 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包括联系人、详细地址、电话、传真);

11.报价

11.1    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报价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2    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响应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3    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响应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响应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

11.4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1.5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1.6 磋商文件中未体现“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字样,供应商不允许采用进口产品报价。

11.7 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但每一次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价格的评审以最终报价为准。

11.8 电子版响应文件

●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响应文件所有内容(含word格式PDF格式

●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光盘”。

●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成交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1.9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供应商应提交样品的,样品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2.磋商保证金

12.1    本项目不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

12.2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及成交后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3.响应有效期

13.1    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3.2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按商务、资信、技术及报价四部分装订成一册响应文件,每册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在规定处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4.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响应作无效报价处理。

14.4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封面、响应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以及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5 所有响应文件应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

14.6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4.7 自然人投标的可用签字代替单位公章。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以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为单位分别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标明密封件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包号等。

15.2.2供应商将每部分响应文件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后,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将会被拒收。

15.2.3 因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密封不当或签署不当而造成响应文件被拒收,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6.响应文件截止

16.1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17.2 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响应文件一致。

17.3 磋商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否则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有)。


五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及磋商


%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参加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如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采购的权力,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8.2.2 磋商截止时间后,不允许对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同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1. 磋商小组

19.1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

19.2 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需对评审结果独立写出评审意见,并承担责任。评委成员若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理由的,视为同意和接受。

19.3 磋商小组的职责:

19.3.1 磋商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比和打分;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9.4 磋商小组的义务:

19.4.1 磋商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采购单位答复与会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0.资格审查

20.1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磋商;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磋商。

20.2 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查中规定的时间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20.2.1 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响应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20.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信用记录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磋商依据。

2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1.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2 经磋商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要说明其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拒不签字的,并不影响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结论。

21.3    响应文件的澄清

21.3.1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3.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3.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1.4 供应商所报产品如为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且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在磋商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5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21.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1.6 磋商小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2.无效响应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

(3)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进口产品的;

(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明材料的;

(5)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6)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响应协议书的;

(8)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9)属于串通响应,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响应;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12)不符合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磋商

23.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23.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3 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3.5 本项目共不超过三轮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

23.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最后报价书面签字确认。节能、环保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价格认定均按照最后报价后的浮动比例同比例进行调整。

23.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

24.比较和评价

2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磋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4.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响应扣除6-10%(百分比由采购人自定)后参与磋商。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

24.4 根据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政策,对满足加分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供应商,可给予认证产品5-10%(百分比由采购人自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

25.采购项目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6.保密要求

26.1    磋商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磋商工作纪律,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不得泄露磋商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确定成交


27.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29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排序,确定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9.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0.发出成交通知书

在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应同时公告供应商未中标的原因,发布成交公告,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签订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1.2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3 如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依规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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